员工借款会计分录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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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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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三、对于会计科目名称,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本组织的具体情况,在不违背会计科目使用原则的基础上,确定适合于本组织的会计科目名称。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五、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本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六、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度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两个相关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 编 号 名 称  一、资产类  1 1001 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09 其他货币资金  4 1101 短期投资  5 110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6 1111 应收票据  7 1121 应收账款  8 1122 其他应收款  9 1131 坏账准备  10 1141 预付账款  11 1201 存货  12 1202 存货跌价准备  13 1301 待摊费用  14 1401 长期股权投资  15 1402 长期债权投资  16 1421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7 1501 固定资产  18 1502 累计折旧  19 1505 在建工程  20 1506 文物文化资产  21 1509 固定资产清理  22 1601 无形资产  23 1701 受托代理资产  二、负债类  24 2101 短期借款  25 2201 应付票据  26 2202 应付账款  27 2203 预收账款  28 2204 应付工资  29 2206 应交税金  30 2209 其他应付款  31 2301 预提费用  32 2401 预计负债  33 2501 长期借款  34 2502 长期应付款  35 2601 受托代理负债  三、净资产类  36 3101 非限定性净资产  37 3102 限定性净资产  四、收入费用类  38 4101 捐赠收入  39 4201 会费收入  40 4301 提供服务收入  41 4401 政府补助收入  42 4501 商品销售收入  43 4601 投资收益  44 4901 其他收入  45 5101 业务活动成本  46 5201 管理费用  47 5301 筹资费用  48 5401 其他费用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1001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库存现金。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现金收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银行提取现金,按照支票存根所记载的提取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因支付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所需的现金,按照支出凭证所记载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出差人员交回的差旅费剩余款并结算时,按实际收回的现金,借记本科目,按应报销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按实际借出的现金,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三)因其他原因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五、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一)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的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二)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部分,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的部分,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正确地进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结算,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银行存款收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将款项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应收账款”、“捐赠收入”、“会费收入”等有关科目。  (二)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应付账款”、“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的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筹资费用”等科目。但是,  收到的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专门借款有关的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在建工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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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性净资产】略谈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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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非营利组织从日起开始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为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笔者认为应做好旧账的结账和转账、新旧账的结转以及新账的调整工作。
 【限定性净资产】略谈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
  民间非营利组织从日起开始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为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笔者认为应做好旧账的结账和转账、新旧账的结转以及新账的调整工作。具体分析如下:
  1.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新旧会计科目的结转。
  (1)直接结转,即将一个旧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一个相应的新科目。该法适用于新旧制度中名称、核算内容均相同的新科目,如资产类“现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无形资产”科目,负债类“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交税金”科目。
  (2)拆分结转,即将一个旧科目的余额按照新设置的多个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分解,然后分别转入不同的新科目。该法适用于原制度中一个旧科目的核算内容被分解为多个新科目的情况,主要有:①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新设“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结转时,应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解,分别转入新账“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新设“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科目;结转时,应将原账“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解,分别转入新账“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科目。③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新设“存货”、“固定资产”和“文物文化资产”等科目;结转时,应根据新制度的确认标准,对原账“固定资产”及相关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解,将属于存货的部分转入新账“存货”科目,将符合新制度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将符合新制度文物文化资产确认标准的部分转入“文物文化资产”科目。④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新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等科目;结转时,应对原账“借入款项”科目的余额进行分解,将属于短期借款的部分转入新账“短期借款”科目,将属于长期借款的部分转入新账“长期借款”科目。⑤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新设“其他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结转时,应将原账“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解,分别转入新账“其他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
  (3)合并结转,即将多个旧科目的余额合并转入一个新科目。该法适用于原制度中多个旧科目的核算内容被合并为一个新科目的情况,主要有:①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新设“存货”科目及“材料”、“库存商品”等明细科目,取消“材料”、“产成品”等旧科目;结转时,原账“材料”、“产成品”科目的余额应合并转入新账“存货”科目及相应的明细科目。另外,新制度规定“成本费用”支出类科目也应合并于“存货”科目下的“生产成本”明细科目;结转时,如果原账“成本费用”科目有借方余额,则应转入新账“存货”科目。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新设“其他应付款”科目及“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等明细科目,取消“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等旧科目;结转时,原账“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余额应合并转入新账“其他应付款”科目及相应的明细科目。③在科目的设置上,新旧制度的最大区别是取消了“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等净资产类科目,新设了“非限定性净资产”和“限定性净资产”科目;结转时,应将原账“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科目的余额合并转入新账“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与形成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有关的资产,其提供者或国家有关、规对资产的使用作出了限制,结转时,则应转入新账“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4)特殊结转,仅用于“经营结余”科目。新制度取消了“经营结余”科目,但该科目2004年年末可能有借方余额,此时应将该余额转入新账“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5)无需结转,即新旧会计科目结转时不需要进行调账结转处理。该法适用于年末无余额、新制度已取消的旧科目以及按照新制度新设置的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前者如“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等科目,后者如“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科目。
  2.收入支出类新旧会计科目的结转。旧制度中收入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新制度又没有设置,所以不需要进行新旧会计科目的结转,如“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拨出经费”、“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等科目。
  但是,自日起,民间非营利组织必须按新设置的收入费用类科目进行核算。其中,收入按其来源可设置“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并按照收入是否存在限定条件设置“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费用按其功能可设置“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等科目,按新的核算内容与确认和计量原则进行核算。期末,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科目余额必须分别结转至“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必须结转至“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结转后,全部收入费用类科目无余额。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为核算专项资金而设置的“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由于新制度已取消,所以结转时,如果旧账中上述科目有借方或贷方余额,应先将“拨入专款”科目贷方余额与旧账中因使用专款而形成的“拨出专款”和“专款支出”科目借方余额相抵销,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拨出专款”和“专款支出”科目。抵销后,“专款支出”科目应无余额。如果“拨入专款”科目仍有贷方余额或者“拨出专款”科目仍有借方余额,应视具体情况,将应当偿还或者收回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付款”或者“其他应收款”科目;将不需要偿还或者收回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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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施中的不足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施中的不足
分类:&& 更新:&& 阅读:&&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施中的不足
&&& 2004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自日开始实施,解决了民间非营利组织长期以来没有适用的会计制度的问题。在该制度的贯彻实施过程中,笔者认为《制度》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 &&& 一、关于《制度》的适用范围 &&& 按照《制度》第二条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院、清真寺、教堂等。适用本制度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民办学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应该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存在混乱。 &&& 我国民办学校总体上讲有三种形式:捐资办学、投资办学和混合集资办学。纯粹捐资办学的民办学校一般是非营利性的,应该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纯粹投资举办的学校和各种社会力量混合集资形成的民办学校是否应该执行《制度》呢?会计界存在分歧。 &&& 有人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在法律上证明了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具备非营利组织的特征。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一般都是以营利作为主要目的或目的之一,他们对民办学校享有实质上的所有权(不论法律是否承认)。因此,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应该属于《制度》规定的非营利组织。也有人认为,不管民办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都是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是非营利组织。国务院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是社会公益事业。《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是国家对民办学校出资人的“扶持与奖励”,并不是企业股东的分利,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会计制度的适用应以是否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作为划分的主要标准,而不以是否取得经济回报作为划分的主要标准,因此认为这两类企业同样应该执行《制度》。 &&&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民办学校应该执行《制度》。但是,从长远来看,财政部应该针对类似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带有营利性质的非企业单位制定单独的会计制度。 &&& 二、关于收入和费用要素的定义 &&& 《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第六十二条规定:“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上述定义和《企业会计制度》如出一辙,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其问题所在。 &&&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收入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仅仅指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不属于收入要素。费用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包括营业外支出。 &&& 《制度》无疑借鉴了《企业会计制度》的表述,在收入和费用的定义中指出了是“开展业务活动”取得或发生的,而其内容却包括了一些非业务活动的项目,如收入中的“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等),费用中的“其他费用(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显然有欠严密。 &&& 笔者赞同从广义角度定义收入和费用。同时,由于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只来源于收入和费用,导致净资产增加或减少才是收入和费用概念的本质,而与其来源渠道无关。因此可将收入和费用的定义修订如下: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 &&& 三、关于借款费用的内容及其资本化条件 &&& 《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只有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开始资本化:一是资产支出已经发生;二是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三是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笔者认为,该规定存在两点不足: &&& 一是在借款费用的内容中没有列示“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在《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制度》中,都明确将“溢价或折价的摊销”作为借款费用的内容之一,虽然可以理解为《制度》中的“利息”是指加减溢价或折价摊销之后的实际利息,但制度之间表述不一致很容易引起会计人员的误解。建议单独列示“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或这样表述:利息(含溢价或折价摊销)。 &&& 二是辅助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有欠妥当。辅助费用(如借款的手续费)一般是在取得专门借款之前发生的,大多数都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始资本化条件,从而使辅助费用实际上几乎不能资本化,《制度》的规定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笔者建议借鉴《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做法,取消辅助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只要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都应当予以资本化。 &&& 四、关于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 &&& 《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制度》规定所有的资产减值损失都应记入“管理费用”。 &&& 笔者认为,非营利组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谨慎原则,但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应该和《企业会计制度》一样分别对待,否则便不能分清损失的内容。也就是说,应将坏账损失和存货跌价损失记入“管理费用”,将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和长期投资减值损失冲减“投资收益”,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的减值损失记入“其他费用”。 &&& 五、关于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协调 &&& 在会计规范体系中,非营利组织中的公有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两种制度在会计核算原则、会计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导致同属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例如《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负债表与事业单位会计中的资产负债表格式也存在很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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