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号保险公司节假日不放假放假吗?

Current account is: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周末放假吗?(不是业务员)_百度知道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周末放假吗?(不是业务员)
提问者采纳
一般大一点的保险公司上班都是一周五日制的,我们这边是朝九晚五的,但是这类公司业绩压力都会有一些的,不做业务做文职的话工资一般般啦,没什么挑战性哦!花都招聘网 上有这类保险公司的招聘信息,可以去网站详细了解一下!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其他2条回答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咨询内容:企业长期欠缴员工社保,对员工个人的社保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呢?具体描述如下:我所在的企业是盐城的一家大型造纸厂,2014年4月开始,企业因资金问题停产,将员工长期放假,一直没有通知员工上班。2014年10月时,我偶然发现自己的社保从2014年5月份开始欠费,医保卡从5月开始就一直没有充值。今天查12333时发现,我工作的企业从14年4月开始所有社保都拖欠未缴,我自己的养老、医疗等保险也从5月开始就欠费了。截止到11月份,企业并未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但从5月到11月,企业未发放我任何工资,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请问出现这种情况,我今后的养老、医疗费用会出现怎样的问题?会要求我自己补缴5月到11月的所有社保费用吗?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答复单位:政策法规和劳动监察处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同志您好:感谢您通过盐城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如果不及时缴费,可能造成医疗保险待遇暂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退休手续暂时无法办理。您应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部分,个人也应缴纳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如果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依法向地税部门反映。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及时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谢谢。欢迎您继续关注盐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
宣化县展望矿业有限公司与郭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宣县民初字第703号
原告宣化县展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赵川镇义合庄村,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鹏飞,男,汉族,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会明,男,汉族,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郭帅,女,汉族,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君泽苑4号楼3单元202室。
委托代理人温树卫,系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宣化县展望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宣化县展望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展及其委托代理人宋鹏飞、张会明,被告委托代理人温树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我公司正式按照国家法定假日放假三天,再加上我公司为民营小企业,生产效益不景气,上级指示节能减排防污染,所以我公司决定从5月1日部分职工对生产炉进行环保改造,其他职工放假三天后继续连休,有生产任务厂部另行通知,被告郭帅母亲孙玉花是在节前在我公司上班,于日6时许骑电动车在112国道赵川中桥东路段不幸与樊连喜驾驶的冀GCF656桑塔纳轿车相撞造成死亡,属于交通事故,该车司机早已按交通事故有关规定妥善赔偿了相关费用。孙玉花不幸死亡,我公司深表同情,但孙玉花是在我公司放假期间死亡的,且其家人已获得赔偿,我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郭帅母亲孙玉花死亡不属于工伤,我公司不应赔偿被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原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被告辩称,其母亲孙玉花死亡后,由张家口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日做出了(2013)9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宣化县展望矿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日作出(2014)张开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予以维持该工伤认定决定。后原告仍不服,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4)张行终字第21号判决书,予以维持张家口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所以经过两审终审,被告郭帅母亲孙玉花死亡被认定工亡,已无任何异议。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结合2012年工亡赔偿标准,被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支付被告丧葬补助金1808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
1、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出具的编号为张人社伤险认决字(2012)F17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母亲孙玉花死亡系工亡的事实;
2、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于日出具的张政(复受审)字(2012)13号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对孙玉花死亡被认定为工亡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的事实;
3、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出具的关于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2012)F173号的决定原件1份,用以证明(2012)F17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存在条款引用不准的瑕疵,故予以撤销的事实;
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于日出具的张政(复终字)(2013)1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原件1份,用以证明在原告申请复议过程中提出撤回复议,故行政复议终止的事实;
5、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出具的编号为张人社险认决字(2013)9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用以证明被告母亲孙玉花死亡系工亡的事实;
6、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于日出具的张政复决字(2013)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件1份,用以证明孙玉花构成工亡事实予以维持;
7、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日出具的(2014)张开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原件1份,用以证明孙玉花构成工亡事实予以维持;
8、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出具的(2014)张行终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原件1份,用以证明孙玉花构成工亡事实予以维持;
9、宣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日出具的宣劳人仲案字(2012)第49号仲裁裁决书原件1份,用以证明孙玉花构成工亡事实,原告应按法律规定支付被告各项工伤待遇。
经当庭示证质证,法庭对证据的认定如下:
对于被告提交的九项证据,原告认为孙玉花系在原告公司放假期间因车祸造成的死亡,不应构成工伤,且被告已获得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不应再要求原告进行双重赔偿,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均不予认可。经评议,被告提交的九项证据,形式合法有效,其内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法庭查明事实如下:
被告郭帅母亲孙玉花系原告宣化县展望矿业有限公司布料工,工作期间,原告未给孙玉花缴纳过工伤保险。日6时10分许,孙玉花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家前往单位上早班,车行至112国道宣化县赵川中桥路段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樊连喜驾驶的冀GCF656号桑塔纳轿车相撞,造成孙玉花当场受伤,经宣化县馨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宣化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玉花在此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日,被告郭帅向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作出《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张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F173号),对孙玉花予以认定工亡。原告宣化县展望矿业有限公司不服该认定向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审理过程中,因法律适用问题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了《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张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F173号),并重新进行认定,于日作出《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张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95号),对孙玉花予以认定工亡。原告宣化县展望矿业有限公司不服,向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受理调查,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于日作出《张家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张政复决字(2013)20号),维持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作出的《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张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95号)。原告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向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日作出《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张开行初字第5号],判决维持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作出的张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95号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该判决,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张行终字第2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郭帅向宣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宣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日出具宣劳人仲案字(2012)第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宣化县展望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郭帅丧葬补助金1808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规定,本案中,被告郭帅母亲孙玉花系原告处职工,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已被认定为工亡,已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因原告未为孙玉花缴纳工伤保险,则被告依照的相关规定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丧葬补助金18084元(3014元/月&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21810元&20倍),共计454284元。
综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宣化县展望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郭帅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454284元;
二、驳回原告宣化县展望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宣化县展望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2014)宣县民初字第703号
审 判 长  杨 永
代理审判员  杨绍青
人民陪审员  刘亚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亚楠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9月3号公司不放假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