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登记查询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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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flfg/flfg_detail.asp?flfgid=1187&keyword=
注:本法规已经被法规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
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33号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如何管理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此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但在什么情形下企业法人应申请增设分支机构的登记,什么情形下可不需要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没有明确规定,有待进一步研究。就《请示》中所提及案件看,对江苏江阴市飞天石油化工公司以自己名义在西宁从事石油制品购销活动按“无照经营”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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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颁布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此处省略若干字,欲需查看全文请成为或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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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是否需要公安消防前置审批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123号颁布时间: 00:00发文单位:司法部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是否需要公安消防前置审批的请示》(浙工商企〔2000〕5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指的是该场所的经营单位在启用该场所时,应先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非设立该场所经营单位的前置审批。但依据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的规定,设立娱乐场所(指向公众开放的、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厅、游艺等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经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因此,对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时,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要求其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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