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是按含税价怎么算不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怎么算不含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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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和行为税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答复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税政二科:
现对各市州在2011年税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政策执行问题答复如下,供各地参考。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1.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对本文所述,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减征还是免征,以及以前年度未予以减免是否给予减免的情形,如何掌握。其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请省局尽快予以明确。
省局意见: 与财政厅达成共识免征,正在会签。
2、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问题。目前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新型工业区的建立,新城镇、新工矿区不断涌现,但对这类新城镇、新工矿区土地使用税定级工作没有及时跟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暂行条例》规定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对于建制镇,国家税务总局解释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上述新型工业区的建立,加之“所在地”一词界定不清,容易引发征纳矛盾,形成征管上的空白。此类情况怎样界定,请省局予以明确。
省局意见:省局湘地税发[号明确:建制镇是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规划范围内。
3、目前岳阳市君山区范围的纳税人其城建税是按岳阳市区标准7%征收,但因个别企业位于乡镇行政村,既不是建制镇、又不是工矿区,虽城建税按岳阳市区标准7%征收,对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否征收如何掌握。
省局意见:省局湘地税发[号明确: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的征税范围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城区规划范围内,所辖的不在城区范围的建制镇,按建制镇标准执行。
4、纳税人土地使用证中土地面积分为独用面积和分摊面积(市政公路建设分摊用地),请问分摊面积征收土地使用税吗?
省局意见:《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多层住宅的各业主对本栋楼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按份共有的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证上的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即指本土地使用权属按份共有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依本业主房产建筑面积占整栋楼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举个例子:一栋房子占地200平方米,5层楼一个单元共10户,建筑面积均为100平方米,那么一户分摊土地面积按份共有土地使用权即分摊面积为20平方米。独用面积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单独使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分摊面积也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5、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类减免税中,关于企业范围内未使用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免税面积的确定,现行政策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征管中,因测量面积的方法不一,准确程度低,造成执法随意性大,执法风险高。
省局意见:加强与国土部门的联系,以国土部门确定的面积为准。
二、土地增值税
1、我省目前制定的核定征收率过高,小开发商税收负担加大,税款征收难度加大(纳税人采取只公证不办房产证或签订长期租赁合同规避纳税)。能否区分地区性质,差别制定核定征收率?
省局意见:不行,核定征收率高的目的就是督促企业建章建制,从而实行查账征收。
2、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台帐省局能否有统一格式,还是说启用房地产一体化软件后可以取消手工台帐的设置?
省局意见:湘地税发〔2007〕53号有规定统一格式。
3、根据财税【号文件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土地增值税。我们是否可以这么认为:不管住房来源如何,只要是个人销售的,都不征。如个人购入的、个人开发的;不管是豪华别墅还是普通住房;不管是多套还是唯一的住房,只要是房产证上登记为住房的都不征。
省局意见:在新的文件出台前,暂按财税【号文件规定执行。
4.、对于个人或个人合伙摘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然后委托建筑单位建造房屋,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个人或个人合伙摘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委托建筑单位建造房屋自用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对于再转让该房地产则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省局意见:同意你局意见。
5、转让地下车库停车位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地下车库停车位看似是一块土地,实质上是整个地下建筑的一部分,其地下车库停车位的永久转让,如果办不出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转让地下车库停车位实质上是转让其使用权而不是产权,是地下车库使用权局部长期租赁,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应征收营业税及房产税,如果能够办出转让车库停车位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则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省局意见:同意你局意见。
6、转让“城中村”的房屋或所谓“小产权房”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城中村”的房屋或所谓“小产权房”实质上均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现行规定须先由国家征用后才能转让,自行转让集体土地是一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为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
省局意见:同意你局意见。
7、“代建”项目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 & & & 一个工程项目,土地是由建设投资单位经国土部门挂牌竞拍取得的,直接过户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再通过建安工程及费用大承办的形式,承办给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代办项目的相关报建手续(以建设单位名义),缴纳报建费用,进行项目施工,最后由施工单位以建设单位名义,办理好产权手续,结算工程价款。这种情况,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怎样征收?
省局意见:以产权转移为准,如发生了产权转让交易,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没有,可不征,如难以把握,可先实行预征,再清算。
8、关于同一开发项目中商品房、铺面扣除项目金额分别确定的问题?
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在同一开发项目中,设计上往往同一栋楼底层是铺面,上层是商品房,一是同一开发项目中商品房如果全部是普通住宅,因普通住宅与铺面价格相差较大,是否可以按售价比或其他合理方法来确定可扣除金额?
二是如果商居楼中商品房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是否可以先按售价比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商品房、铺面可扣除金额,然后在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分别确定扣除金额。
省局意见:待调研后明确.
9、关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分摊的问题?
国税发〔号文件规定: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其他合理办法具体有哪些?
省局意见:待调研后明确.
10、地下停车场(库)建成后有偿转让的,成本、费用如何确定?
国税发〔号规定:地下停车场(库)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纳税人未单独核算地下停车场(库)成本费用,应按什么方法确定,请省局予以明确。
省局意见:待调研后明确.
三、车船税
1、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46号)文件要求:各级税务和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税务机关应主动争取海事管理机构的支持。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发挥船舶监督管理优势,通过向税务部门提供船舶信息和协助代征船舶车船税等方式,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但从目前实行效果来看:海事管理机构向税务部门提供船舶信息和协助代征船舶车船税工作还很不到位,船舶车船税的征收仍存在着漏洞。建议省局与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沟通联系,联合下发相关文件,确保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到位。
省局意见:待新的《车船税法》出台后,省局与省交通厅海事部门联系后再联合下发相关文件。
四、房产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中第二条“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明确: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此条是否只适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还是适应对所有出租房产免收租金的应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因该文明确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如果适应所有应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财税[号明确: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这类情况是否仍由无租使用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代缴纳房产税。
省局意见:一、此条适应所有出租房产免收租金应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二、“无租使用”是指从头至尾都不收取租金的房产,由使用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是指出租人采取给予一定期限免收租金的优惠来招揽承租人,尽管免收租金期间没有租金收入,但该房产用于出租,属营业用房,应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两种情况并不矛盾,房产税纳税人没变,均是产权所在人。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中第三条“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明确: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因该文明确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一是此条是否只适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还是适应对所有应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如果适应所有应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财税字[号明确的房产原值应根据国家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核算,未按国家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如何理解;二是以往地价未计入房产原值的是否要重新确认;三是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如何计算分摊和掌握。
省局意见:一、关于财税[号第三条规定需要说明的:一是与财税[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关系。15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但对地价应否计入房产原值以及如何计入问题,并未明确,为此,财税[号对此进行了明确,财税[号中第三条是对152号文件第一条的补充规定。二、以往地价未计入房产原值的应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是指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三、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地价如何计算分摊问题,详见财税[号文件解读。
3、关于罩棚等简易建筑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针对企业修建的简易罩棚如煤棚、站棚等四周没有墙只有柱子,仅仅只用于储藏易燃易爆的物资或临时用于储藏物资,帐务上作房屋的构筑物处理,没有办理房产证,对这样的帐务上作房屋的构筑物是否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存在异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明确规定加油站罩棚不属房产,不征收房产税,对其他单位的罩棚却没有明确。但[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11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我们认为:对此类帐务上作房屋的构筑物,不完全符合房产的概念,不征收房产税,请省局予以明确。
省局意见:简易罩棚不征收房产税。
4、关于承租人转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根据省局湘地税发(94)007号文件规定:对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暂按其转租的租金收入扣除支付给原出租人租金后的差额计征房产税。我们认为:此政策在执行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文件的时效性,如果仍执行是否应重新公布;二是与《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所确定的“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存在一定冲突;三是目前国家至今没有明确的统一政策规定,如《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转租房屋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赣地税发[2000]95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琼地税函[号)等地相继出台不征收房产税规定。鉴于此情况,建议省局重新予以明确。
省局意见: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房屋产权所有人缴纳。对承租方将房屋转租的,也应由房屋产权所有人纳税,对房屋转租收入不应再征房产税。
5、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因纳税人性质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率,单位房屋出租按12%,个人住房出租征收率为4%和6%,同一行业的税负不一样,加上房产税税率偏高,有的纳税人把房屋出租申报为土地出租,以达到少缴房产税的目的,而且很难核实。建议房屋出租房产税税率统一为5%-8%。
省局意见:按湘财税[2009]73号文件执行。
6、对超过20年以上房屋租赁,税法上未明确如何处理,存在税收漏洞。按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为20年,有的纳税人签订50年房屋租赁合同,其性质相当于产权转移。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因产权未过户,不能作销售不动产处理,其承租户利用房产经营或转租也不需缴纳房产税。对超过20年以上期限的房屋租赁在征税上能否按产权转移处理?
省局意见:产权是否转移应凭产权证来确定。对产权未过户,超过20年以上期限的房屋租赁在征税上不能按产权转移处理。
7、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怎么界定,是不是只要地下建筑上方有建筑就视同与地上房屋相连,还是有其他规定?
省局意见:财税[号规定: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同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怎么界定,按地上、地下建筑产权是否一致来确定。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规定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土地的价值怎样确定?
& & & & 一些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没有通过交易环节,比如说是国家原来划拨的,单位没有进行地价核算,土地的价值地税机关无法确定,要通过评估单位不愿意(要交纳一大笔评估费用),请省局下文,规定单位有义务应出具土地价值的法律文书。
& & 省局意见:一、土地的价值是指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二、划拨土地如何处理:当前有部分企业的土地仍是无偿划拨的,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为零。此外,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部分划拨土地虽以国家授权经营、作价入股等方式对土地进行了价值评估,这种评估价值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不计入房产原值征税。
& & & & 9、关于免税单位无租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土地,是否应扣除纳税单位应缴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 & & & 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土地,比如说,在一个市场内,派驻公安值勤室,社区占用某纳税单位的房产用于办公等情形,其所使用的房产、土地,是否可以从纳税单位应税房产原值、应税土地面积中减除后征税。
& & 省局意见:不能扣除。应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按有关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0、职工住宅如何征收房产税?
《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企业租给职工的住宅暂减征50%房产税”,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第125号)中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两个政策规定不一致,如何操作?
& & 省局意见:企业职工住宅,除出售给职工的住房不再征收房产税,其余的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印花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所使用的 “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或其他名称的表、证、单、书),暂不征收印花税。文件对“石油制品”这一概念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税企双方在“石油制品”认定上分歧较大,征免界限难以划分。建议省局对“石油制品”采取正列举形式予以明确。
省局意见:一般的石油制品指汽油、柴油等没有改变物理性质的,包括液压油、黄油、黑齿轮油等。(答案系网上查询,仅供参考)
2、购销合同是按含税价计算还是不按含税价计算印花税。目前增值税额是否属购销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政策不明。因《印花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对购销合同是按含税价计算还是不按含税价计算都没明确规定,企业在申报缴纳印花税时是按财务报表上的不含税销售收入和不含税的原材料采购金额申报的,没有还原成含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增值税额没有包含在购销金额之内。建议省局对购销合同是按含税价计算还是不按含税价计算印花税予以明确。
省局意见:按不含税价计算缴纳印花税。
3、票据贴现合同、押汇合同是否比照银行借款合同征印花税?
目前,对票据贴现合同、押汇合同有部份地区(如山东省)比照银行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即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而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提交给贴现银行,并不是将票据抵押给银行,而是将所有权转移给银行,且由于我国目前办理贴现的票据大都是银行承兑汇票,不存在到期拒付的情况,办理票据贴现转移票据所有权时一般都不带追索权,即持票人在办理票据贴现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贴现银行后,不再承担基于票据所有权上的票据付款责任。我们认为:票据贴现业务是银行开展的一项独立的业务,不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其在开展业务时与持票人签订的票据贴现合同不属于借款合同的范围,不应征收印花税。建议省局予以明确。
省局意见:印花税税目中未列举,不征。
4、开发商建造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与施工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四款: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是否包括开发商与施工方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工程施工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省局意见:对于开发商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施工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应征收。
5、经济合同税目比照原《经济合同法》对合同的分类,列举了10个税目。现在该法已废止,而且经济合同的类型增加了很多,如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建议:修改印花税税目,将经济合同的新增范围纳入印花税税目。
省局意见:总局正在研究
6、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印花税条例列举的税目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是电讯行业出现的电讯服务合同、旅游业出现的旅游合同等,未在印花税的税目中列举。二是网络交易的印花税征税的政策,尚不明确。印花税税目需进一步调整。
省局意见:总局正在研究
7、湖南省新华印刷二厂的计划内印件(省局下达计划),是否征收印花税?
省局意见: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征收。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函[2009]9号)
8、同一集团公司各分店征收方式不一致的问题?
我们去年检查苏宁电器常德公司,发现该公司应税合同管理非常规范,不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但是该公司反应在全省其他地区的门店均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贴花,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导致纳税人税负大大减少。又如益丰大药房连锁店的配送单,有的地方征税,有的未征,建议省局对集团公司在全省范围内采取统一的征收方式。
省局意见:调研后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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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源税
1、目前资源税征收采用的是定级定等征收,品目繁多,定级定等后长期不变,而市场价格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定级定等不变征收资源税,已不能适用新的形势,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应该尽快实行资源税从价征收办法,既维护了纳税人合法权益,又增加了税收收入。
省局意见:总局正在研究
2、现行资源税税制按照从量计征,而在实际征收工作中开采数量难以掌控,大部分都只能估测而得,既不精确又有失严肃,操作上往往由收入反推数量而显复杂。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体户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目前岳阳市对建筑用未税矿产品资源税采取由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体户在税务窗口开具发票时代扣代缴,其预扣标准为工程项目土建总造价的千分之二,待工程完工后,按规定进行结算,多退少补。结合实际采取的此办法是否可行,请省局予以明确。
省局意见:根据《湖南省砂石资源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以按照测算的比例代扣代缴建筑用未税矿产品资源税。
3、请问湘政办发[号中关于免征县乡公路建设资源税、印花税的条款现在是否继续有效?
省局意见:湘政办发[号在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中没有重新公布,已自动失效。最新文件参见湘财税[2010]71号。
4、关于附征比例不统一的问题?
一些重点工程(如高速公路)横跨不同地市,全省各地市在附征资源税时,比例有高有低,造成税负不同,为公平起见,建议省局统一征收标准。
省局意见:暂统一按2‰的比例附征。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
1、涉外企业征收城建税以后,有关政策需要进一步明确,如对涉外企业在城建税征收以前所欠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包括申报或查增的)现在入库是否也应征收城建税。请省局予以明确。
省局意见:涉外企业日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建税;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按“三税”的实际入库数征收城建税。因此,查补以前年度的“三税”不补征城建税。
2、目前,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按“三税”完税金额的一定比例来进行计算和征收的。而“三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由国税部门征收。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质量难以完全保证,还存在漏征现象。我们认为:应改革城建税,将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与此相类似的教育费附加全部采取按收入总额作为计税依据单独计算和征收的管理模式。
省局意见:建议总局改革
3、关于执行省财政厅、地税局财税〖2009〗73号文件中所征收的营业税是否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财税〖2009〗73号文件对出租房屋的租金所规定综合征收率征收的营业税没有明确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我们认为:对此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省局应予以明确。
省局意见:由于此项政策是按从简的原则制定的,在操作中也按从简的原则执行。
4、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在“三税”已实现但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情况下,城建税是否作为应缴未缴税款处理?“三税”逾期缴纳,其缴纳时才应缴的城建税是否加收滞纳金?这个问题政策上未明确,税管员按各人的理解不同,执行也不相同。
省局意见:一般情况下,城建税不单独加收滞纳金或罚款,但如果纳税人缴纳了“三税”之后,却不按规定缴纳城建税,则可对其单独加收滞纳金,也可以单独进行罚款。
5、城建税在县级以下适用5%和1%两档税率,5%税率用于城市和建制镇,其余乡适用1%税率,但是除城区的镇外,其他的镇、乡经济发展大体相当,各项经济指标基本相同,镇辖域内的城建税一律适用5%的税率,而乡区域的城建税适用1%,镇区域的城建税税率比乡区域的高,所以在实际征收中纳税人申报城建税时,把属于镇的城建税申报为乡的城建税,很难核实。建议县城内镇以外的乡镇统一税率。
省局意见:总局正在研究。
7、税率设计不合理。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建税税率分为三档:即市区7%,县城、镇5%,其他1%。按照社会不断变化情况,这种税率设置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了。一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生变化,国家加快了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大了对城镇、乡村建设的投入力度,农村乡镇人口大量流入城市,城乡建设差距越来越小,农村户籍制度的改革,形成了没有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的划分格局;二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是随“三税”附征的一个税种,税率设置存在差别不利于公平竞争和公平税负。
省局意见:总局正在研究
8、关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的问题?
目前,一些公司存在管理机构和生产场地不在同一地,而且两地适用的税率也不一致,如何确定城建税纳税地点,建议省局明确。
省局意见:《湖南省城建税实施细则》规定城建税纳税地点:原则上在核算单位所在地集中缴纳,在本省范围内,跨市、县而影响非独立核算单位所在地城建税收入的,由两地协商解决,协商意见不一致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裁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2010年9月底前(即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在2010年9月底前)现申报契税是仍然执行过去的老政策。即执行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8】18号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按1%征收;还是执行新政策。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文件;如何确定,请省局予以明确。
省局意见:日以前签订权属转移合同的,仍执行老政策。
2、对有限责任公司以法人股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房产和土地划转到全资子公司作为注册资本,投资人不变,仍为同一法人代表,是否可认定为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适应财税[号文件规定不征收契税。请省局予以明确。
省局意见:应抓住“无偿划转”这个关键词,如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应征收契税。
3、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契税按优惠税率征收,但是家庭唯一住房很难核实,建议购买家庭普通住房90平方米以下按1%征收契税,购买家庭普通住房90-144平方米的按2%征收契税。
省局意见:应严格按照财税【2010】94号文件执行,不能变相调整改变政策,省局将会下文进一步加强契税的征管。
4、《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中唯一住房由房管部门出示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房管部门因信息不完整不能出具证明怎么办?或者虚假出具怎么办,要核实其虚假还得找房管部门?文件规定有义务,无责任追究,我们工作很被动。
& & 省局意见:省局拟下文对个人购房住房征收契税采取纳税申报、个人住房申报等方式予以规范。
5、在二手房或纯土地转让过程中,公用分摊土地面积的价值是否需要征收契税,如果需要征收,但评估时这部分价值基本没有评估,征税没有依据,怎么处理?
省局意见:一般情况下,二手房或土地价值中均含有公用分摊土地面积的价值,转让时按成交价格征税(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不需要单独考虑公用分摊土地的价值。
6、《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发【1999】10号)文件中,契税按交易额的1%计征,也应按现行政策执行。
省局意见:应按现行契税政策执行。
7、契税的纳税发生期限认定问题。按照契税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当天,但在实际契税征收中,由于合同签订日期涉及契税税收优惠期限时效问题,征收机关难以界定纳税人合同签订的真实日期,因此能否明确一个便于界定的合同签订日期(如纳税人在房产局的网签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起始日期。
省局意见:关于以网签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由于涉及到房地产主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进程问题,不是税务部门一家所能解决的。我们将密切关注信息化发展进程,及时向上级部门提出相关建议。目前情况下,有网签条件的以网签日期为准,条件不具备的,以纸质合同签署日期为准。
8、征管软件的完善问题。契税征管未纳入“湖南地税大集中系统”,有关契税的信息,如:征收明细、转移面积、转移类别等信息平时掌握不到。目前仍依赖房产局的信息系统进行契税的征管,需要通过房产局才能获取到有关数据。
省局意见:目前信息中心正在抓紧时间开发新的征管软件,我们也将及时把各单位的需求提交给信息中心。各市州也要和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在信息交换等方面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支持。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二款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纳税人在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时,一次未能将拆迁补偿款抵扣完的,能否分次进行抵扣,直至拆迁款抵完。
省局意见:只能一次抵扣,不可以分次进行抵扣。
10、二手房转让,其成交双方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地税部门要求纳税人到房产、国土部门进行评估,而房产、国土部门评估出来的价格反而比纳税人成交合同中的价格还低,我们如何操作?
省局意见:今后通过评税软件予以解决。
11、除离婚外,财产分割是否征收契税?
省局意见:家庭财产分割中涉及房地产的分割,是指由于分家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分立行为。家庭财产分割是否征税,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享有家庭财产共有权的成员,承受被分割家庭财产,不征收契税;对不享有家庭财产共有权的成员,承受被分割家庭财产,应按赠与征收契税。
12、房改房上市交易以后是否适用新的契税政策?
省局意见:适用新的契税政策。
13、省局契税申报表与减免税审批表能否分开?
省局意见:两税减免按照总局的规定是实行申报管理制度,备案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加上契税纳税人众多,合在一起便于管理。
14、如何把握“唯一住房”的问题?& &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一是“唯一住房”的前提条件是全国唯一、还是全省或全市唯一,需要明确。二是当前异地购房行为普遍发生,如何确定“唯一住房”标准,只有在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 如果由税务部门查询,工作量相当大,还要房管部门积极配合,执行难度大,如果由纳税人提供,需要明确提供哪些资料,提供的资料的格式是否全省统一?建议省局会同省房管部门协商,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省局意见:财税【2010】94号文件对家庭唯一住房的范围未进行明确。我们认为既然是全国性的文件,应确认为全国范围内的唯一。
省局拟下文对个人购房住房征收契税采取纳税申报、个人住房申报等方式予以规范。
15、城市、县城的郊区房屋拆迁是否可以享受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城镇范围是否包括城市、县城的郊区,请省局予以明确。
省局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对大、中、小城市的划分中,均包括了城区和近郊区,因此,我们认为城镇范围应该包括城市、县城的郊区。
16、建议修改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在执行过程中,一是存在合同签订后不一定履行的现象;二是征收机关难以确定纳税人合同签订的真实日期,因契税政策变动频繁,合同签订日期往往涉及契税政策是否可以享受政策优惠,造成征管被动;因此我们建议修改为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网上备案日期。
省局意见:建议是很好,但要统筹考虑全国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房地产主管部门的信息化程度,在目前信息化程度开展不平衡的情况下,统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网上备案日期,将会造成部分地区无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7、建议增加契税完税证联次
取消契税专用完税证后,因我们使用的通用完税证只有四联,没有房管或国土部门备查联,在执行“先税后证”控管时,容易产生漏洞,我们建议统一契税完税证联次,以五联为好。
省局意见:目前仍在印刷使用契税专用完税证,今后如取消契税专用完税证,将用已(免)税证明代替其中一联。我们总的原则是满足征管实际需求。
九、耕地占用税
1、据调查了解,以前财政部门对农村非法占地建房应征的耕地占用税,征收数和应征数比较可以忽略不计。一是虽然对农村建房实行减半征税,但相对农村家庭来说仍是一笔不小的负担;二是因为税源零星分散涉及千家万户又属一次性征收的税款,征收难度大,税收征收成本相对很大。因此,建议对县城、建制镇城区范围以外的农村居民占耕地建个人居住用房,暂免征耕地占用税。
省局意见:暂免征收没有政策规定,按政策规定要征税,实际执行可以灵活考虑。
2、耕地占用税征管中农村宅基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否征税问题。根据原来财政部门的习惯,此类用地在办理报批手续时,没有征收耕地占用税。而现行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把握请省局予以明确。
省局意见:从法规规定上看,的确依据不足,不征。
3、耕地占用税征管中非人工水产养殖的自然河流水面转为建设用地是否征税问题。现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只对养殖水面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予以明确应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实施细则解释,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对非人工水产养殖的自然河流水面转为建设用地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征税请省局予以明确。
省局意见:根据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的用途来决定征免。
4、对“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这类减免税流程如何掌握,是否由县、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即可,请省局明确。
省局意见:这个减免项目属于报批类减免,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可免征收耕地占用税,也就是县级局有权审批。
5、高速公路施工队临时性占地,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到底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其临时性占地征收标准如何确定,是按2元/平方米还是按当地征税标准计征?
省局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高速公路临时占地纳税人是谁根据上述规定判定,一般情况下是指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减按2元/平方米的优惠税率征收的范围有明确规定,即“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超过此范围的临时占地均应按当地征税标准征税。
6、征用原农村住宅用地、交通用地及未利用地如何计算缴纳耕地占用税?
省局意见:征用原农村住宅用地不征,交通用地应补征税款;未利用地应根据土地性质征免耕地占用税,即属于列举征税土地类型的依法征税,不属于征税土地类型的,不征。
7、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由谁审批?
省局意见:由县级局审批。
8、耕地占用税应税征地项目采取列举法,其中未利用土地征税未明确,国土部门解释不征税。请省局下文明确征税应税项目。
省局意见:农用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应根据该地的性质去判断,从《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来看,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均应征收耕地占用税。未利用地中如果也有上述性质的土地,也应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9、目前纳税人存入省级批地耕地占用税纳税保证金即要求先开据开完税凭证(税收缴款书),再到省局批地,如果未批,如何退库? 省级批地耕地占用税究竟应在哪个环节开税收缴款书?
据&&省级批地耕地占用税征收流程&&,(1) 省地税局在省国土部门就用地会审发出用地批文前,核实计税面积、税额,并向纳税人所在地地税部门发出纳税通知书, 当地税务部门及时向纳税人送达纳税通知书,并督促纳税人足额缴纳税款。(2)纳税人持纳税通知书在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预缴税款,纳税人凭缴款的银行回单到当地地税部门领取“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纳税人带当地地税部门开具的《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和预缴税款的银行回单,到省地税局驻省国土部门征收窗口开具耕地占用税缴库通知书,(3)省地税局驻省国土部门征收窗口定期将缴库通知书第二联寄予当地地税部门,并逐月与各地核对应征入库情况。(4)当地地税部门根据缴库通知书将应纳税款分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缴入国库,并将《税收通用缴款书》相应联次交纳税人,同时收回《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多缴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务代保管账户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及时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退还纳税人。
问题在于:当地地税部门往往不能及时收到省局缴库通知书,因此目前纳税人存入省级批地耕地占用税纳税保证金即要求先开据开完税凭证(税收缴款书),再到省局批地,那么如果未批,如何退库? 省级批地耕地占用税究竟应在哪个环节开税收缴款书?
我们认为:还是应严格执行&&省级批地耕地占用税征收流程&&,但需加强省、市局缴库通知书传递衔接工作。建议省局:1、进一步规范两税征管流程,统编有关两税的政策文件汇编。2、出台两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省局意见:按目前的省级批地耕地占用税征收程序,纳税人持纳税通知书到当地地税部门在银行开设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预缴税款,凭缴款的银行到当地地税部门领取《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此时不能开具通用缴款书。通用缴款书应在纳税人办理所有批地手续之后,凭省地税局驻省国土厅窗口开具的缴库通知书开具通用缴款书。
省局拟对省级批地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流程进行简化,并草拟了两税减免管理办法。
13、申请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报批单中第一大项“农用地转用面积”中的农村道路项目是否要征收耕地占用税?第二大项“征收土地面积”中的荒山、石头山及坟山项目是否要征收耕地占用税?
省局意见:对农村道路项目要补征税款。
荒山、石头山及坟山项目应比照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14、为提高征管效率,减少征收成本,切实为农民减负,我们建议取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第九条规定: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省局意见:《条例》及其《细则》有明确规定,不能取消。
1、建议对地方九税,特别是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文件进行梳理汇编。
省局意见:省局目前也有这种考虑,两税政策清理已基本完成,但由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正在修订之中,待正式发布之后再和其他政策文件一起汇编成册。
2、建议出台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省局意见:目前已经草拟了两税减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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