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的没有档案能交社保吗可以作为社保依据吗

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推进继续教育改革发展,我部研究起草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三)电子邮件:lifachu@
(四)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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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4年9月26日
&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推进继续教育改革发展,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体制〕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培训内容〕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专业技术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沿性,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六条 〔培训科目〕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启发创新思维、提高综合素质。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以及时更新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技能。
第七条 〔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继续教育形式〕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接受继续教育: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
(四)接受远程教育;
(五)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个人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本单位约定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条件,保证其学习时间,依法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制度。
第十一条 〔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内设培训机构等(以下称施教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教材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施教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其培训范围、培训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二条 〔师资队伍建设〕施教机构应当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理论水平高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按照以兼职为主、兼专结合的原则,建设政治优良、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企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建立生产、教学、科研以及项目、资金、人才相结合的继续教育协作关系,鼓励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开展联合培训。
国家通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高级研修、区域人才特殊培养、师承制度、对口支援等方式,对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给予扶持。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实施
继续教育对象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学习档案、证书、网络管理等方式,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
教育工作实行统计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内容、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继续教育纳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体系。
第十七条 〔评估〕对继续教育效果实行评估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评估指标,对单位总体工作、领导责任目标、活动过程内容、个人学习效果等实施评估。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考核激励〕建立继续教育考核激励制度,推进继续教育与业绩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执业注册等制度的衔接。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注册的重要条件和参加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投入机制〕建立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的继续教育投入机制。
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其中,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职工教育经费比例,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规定,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
事业单位可以参照企业相关规定,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二十条 〔发展原则〕国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的原则,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公平、公正、可持续的公共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服务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部门、行业组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实际需求,制定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专业科目指南,组织实施公需科目培训和专业科目培训,建设继续教育师资库、教材库、项目库,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应当部门定&&&&&&&&&&&&&&&&&&&&&
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行业组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不同岗位、类别和层次,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适时开展优秀课程和优秀教材评选推广工作,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基地〕国家遴选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信誉度高,在培养培训内容、运作模式、人力资源开发、人才培养方向上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的施教机构,建设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
鼓励和支持地区、部门和行业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形成上下衔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继续教育基地体系。
第二十四条 〔工作队伍建设〕加强继续教育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重点开展以继续教育法规与政策、培训管理理论与实务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不断提高继续教育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部门举办继续教育活动,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并向社会各类组织和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各类继续教育主体在互惠互利和自愿的基础上,开展面向社会的继续教育活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继续教育信用管理数据库,对参与实施继续教育的机构和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并作为政府有关培训项目支持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及各地各部门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应当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鼓励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在继续教育的培训服务、理论研究、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国际交流和行业自律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履行实施继续教育义务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无主管部门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规行为处理〕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继续教育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接受继续教育义务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制度,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追偿学习经费或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不得参加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国家有关部门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不予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
第三十条 〔施教机构违规行为处理〕施教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施教机构资质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教学质量不合格的;
(三)不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证明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擅自印发继续教育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从事继续教育工作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 第三十二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日原人事部发布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同时废止。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推进继续教育改革发展,我们研究起草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6章32条,现将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均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二、关于管理体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第四条)。
三、关于继续教育的内容和方式
征求意见稿规定,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专业技术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沿性,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第五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继续教育形式包括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接受远程教育,以及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至八条)。
四、关于继续教育权利与义务
为了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征求意见稿对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进一步规范。一是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二是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本单位约定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九条)。三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条件,保证其学习时间,依法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四是规定用人单位要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使用与晋升相衔接的激励制度(第十条)。五是规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职工教育经费比例,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事业单位可以参照企业相关规定,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第十九条)。
五、关于公共服务
为了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供更好的服务,征求意见稿设专章对公共服务作了规定。一是规定国家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的原则,发展继续教育公共服务(第二十条)。二是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部门、行业组织,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实际需求,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第二十一条)。三是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部门举办继续教育活动,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并向社会各类组织和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同时,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第二十五条)。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河北区人力社保局关于2015年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习有关事项的通知_公示公告_政务公开_天津市河北区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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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区人力社保局关于2015年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习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2015年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习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4〕128号)精神,现将2015年组织我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习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5201511122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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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版权所有: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承办/技术支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
E-mail: xxhb@
新闻征集邮箱: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的通知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2014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尽快部署,认真落实,确保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序进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各企:
现将《2014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尽快部署,认真落实,确保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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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
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市工程&,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步伐,规范职称评审工作,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14〕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2014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范围、程序、条件仍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内人发〔2004〕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内人发〔2005〕32号)及国家、自治区颁发的各系列相关文件。
(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暂行规定》(内人发〔2007〕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内人发〔2007〕61号)的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意见》(内人社办发〔2013〕50号)执行。申报人员的材料中,须提供继续教育审验卡原件和近三年继续教育证书相关页的复印件。 &&
(四)在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系列以及公安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国家安全技术侦察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中,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申报人员需参加本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合格后再参加评审。其中今年卫生系列(含中医、药学、计划生育)除蒙医学(含蒙医护理、蒙药)专业外,都列入考评结合范围。
(五)在播音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实行评审和业务水平能力测试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围绕本专业特点,对申报人员开展业务水平能力测试。
(六)计算机、外语翻译等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以考代评。
(七)除经济、卫生、计算机等初、中级资格以考代评的专业外,对高等院校毕业生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外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等有关要求,可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一式二份),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需要进行评审。其中大专毕业满3年可认定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满1年可认定助理级,硕士学位获得者毕业满2年可认定中级;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认定中级。
(八)博士学位获得者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职务)两年以上,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职务)两年以上,可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对其获得博士学位的时间不做硬性要求。
二、关于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申报人员和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使用A4纸,一式2份);
2.《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使用A3纸,一式15份)
3. 有关材料附件(需装订成册、附加材料目录单,加盖公章,未装订成册不予接收)。附件应包括有关证件、证书以及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单、继续教育审验卡原件,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复印件,论文复印件、检索页,年度考核登记表,公示书面报告,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获奖成果材料复印件,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申报教师系列);因年龄原因免试外语、计算机的申报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填表说明及表格式样见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下载中心)
(二)申报人员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有关材料附件必须真实有效,内容一致。在表格填报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必须有附件材料佐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超过5人的申报单位需分别填报高、中、初级《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花名册》并附电子版。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张贴上墙进行公示,上报材料时要将公示时间、地点以及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一并上报。
(三)各区、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接收审核申报材料,要对申报人填写的内容、业绩成果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书以及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原件的真实性进行认真的审核,做到责任到人,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发现申报人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准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审核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将追究有关责任,同时和申报人一起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在上报高级材料的同时将所有申报人员的花名册在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后反映的问题和修改的信息及时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三、关于破格申报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条件的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3.&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4.国家和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5.国家人才工程(计划)和自治区的&草原英才&工程人选;
6.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7.科技成果国家级奖获得者或省(区、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8.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和自治区行业一等两项以上的获得者。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资历(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的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
2.科技成果省部级二等奖获得者;
3.作为企业骨干为企业引进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填补自治区空白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产品奖,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者(经济效益须有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
4.在大企业内获得三项以上成果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经济效益须有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
(三)自治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以及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组织相关专家通过专家评议、答辩、实地考核、成果鉴定等方式进行破格认定。
(四)从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第一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限制,但须符合其他评审条件。
四、关于申报比例要求
(一) 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根据人社
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
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精神,通过控制申报比例,逐步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按照中小学教师已设高中级岗位数5%的比例推荐申报。
(二)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单位已设高级岗位数10%的比例推荐申报(已开展考评结合的卫生、经济等系列不实行申报比例控制)。
(三)三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应统筹安排,严格把关,总量控制,注重向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其中破格申报人员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民办学校教师申报,比照公办学校同类人员,严格控制申报比例。
五、严格职称申报要求
(一)实行学历验证制度。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申报人员,需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
./xlcx/)进行学历验证,并提交学历验证报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未经验证的学历,不作为合格学历对待。其中取得后期本科学历的申报人员,需同时提供其中专、大专等初始学历证书;因专业学历免试外语、计算机的申报人员,需提供其相关专业学历的验证报告;党校学历以及其他学信网未能验证的学历,由申报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出具验证报告并加盖公章后方予认可。
(二)实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制度。用人单位需通过国家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http://www./govservice/
Newspaper.shtml),对申报人员提交论文的期刊进行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未经信息查询的期刊不能作为有效期刊;在其他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
(三)实行论文论著检索制度。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术期刊和学术著作在国内主流数据网站(&清华同方中国知网&、&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进行检索、验证,并打印检索页。未经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
(四)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至少提供一篇发表论文。旗县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和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单取得时间截止到2013年底;论文等各项业绩成果、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继续教育审验卡取得时间截止到2014年4月底。
(六)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材料,通过存放本人档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进行申报;中央、自治区驻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市参加评审的,须出具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委托函;
(七)卫生(除蒙医学专业)、经济、会计等考评结合系
列,待考试结束后再按有关规定申报参评材料;中小学正高
级教师的职称申报工作,待国家统一部署后再组织开展。
六、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进度要求
各区、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以下时间要求,安排好今年职称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进度,抓紧落实,确保2014职称评审工作按期进行:
(一)高级申报材料阶段。4月14日至4月22日,各区、各单位完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审核、报送工作。
(二)中、初级申报材料阶段。5月19日至5月30日,各区、各单位完成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审核、报送工作。
(三)整理材料阶段。6月2日至6月30日,完成2013年各系列中、初级报送材料的整理、归类工作,做好开评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中初级评审阶段。7月30日前,各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工作。
(五)公示核准阶段。8月30日各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通过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行公示,下发核准文件。
七、其它要求
(一)加强区外职称证书换证管理。从中央单位、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我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要换证的,经过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换发证书,方可在我区范围内使用,并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二)严格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年限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转系列(专业)评审时,须在新工作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新系列(专业)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转系列满2年后,具备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等相应要求,可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三)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职称制度改革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各区、各部门(单位)按申报进度要求将评审材料报送到乌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办办理材料审验。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区、各单位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有序进行。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规定的宣传,让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充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职改工作的透明度,为进一步改进我市职称工
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乌海市2014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花名册
毕业院校及时间
现有资格及取得时间
现从事专业
申报资格名称
乌海市2014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花名册
申报单位(盖章):&&&&&&&&&&&& 专业:&&&&&&&&&&&& 级别:&&&&&&&&&&&&&&&&&&&&&&& 年& 月&& 日
注:各申报单位填写此表一式二份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含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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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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