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会计师事务所改制做国企改制审计评估后能否再接着做该企业的上市审计

中国证监会2012年14号公告中提到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于拟上市企业的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尽责进行尽职调查,并要求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和核查,在实务中应如何把握? 中国证监会在近期公布了[2012]14号公告:《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主要包括三方面监管意见:一是明确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相关责任,要求各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二是针对当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提出九个方面的工作要求;三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其中在内部控制方面,要求审计委员会应对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予以审查,并就其独立性发表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切实履行职责进行尽职调查,并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在关联方认定和重大交易确认方面,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含外协厂商)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并根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实地走访或核查。在实务中,应该如何在实际操作中把握风险?同时,也请券商的知友们帮我想想:) 按投票排序 王兄的腰,必须答一下,呃,但这个也答不出什么。拟上市企业的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 如果不尽职你怎么办,据本猫所知,国内大多数审计委员会是不尽职的,因为都是高管或吃闲饭的人兼职,不可能在审计方面做什么工作。内部审计就要看企业的情况,很多子孙公司不多的企业内审作用也可能不大,但这不能说明这样的企业这方面就不尽职了。具体怎么查就要看各人了,其实企业想做文章很容易,不过是一些基础工作,相信有这方面经验的中介机构也明白这里面有水份,表面文章谁都会做,关键还是职业判断。呃,说了这么多好像没什么有用的,最后提个建议,真想了解情况就找公司的人多聊聊,重要的,不重要的(有很多企业闲人又健谈的很能出情报),必要时就喝两杯在酒桌上聊,相信猫,没错的。 内审那事没做过,不清楚怎么做,查关联方的话我倒是挺熟:)查关联方其实券商的责任很重的,他们应该也有很多办法,我觉得会计师跟券商商量一下,到时候一起去就行了吧。大型供应商和客户肯定是要走到的,至于董监高家庭成员之类的,我觉得挑重要性查就行了。 具体执行没有参与,还真不知道。不过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在中国上市公司根本无法避免,无关规则,这是中国人的“圈子”文化。 第一反应是:审计费要提高了。什么是实地走访或核查?需要履行什么样的程序?要保留怎样的证据?需要覆盖多少比例?供应商和客户分散的企业怎么处理?(对,说的就是差旅费。我是多么盼望一个从美国进口原材料加工后出售给欧洲大部分国家的企业做IPO我会说吗)实际操作中会衍生无数的变通办法出来,风险么,,,,会里先通过再说....... 各种委员会是否尽责的尽职调查,我觉得主要看:组织结构,制度和流程,和历史工作文档进行验证站内网址搜索 本页最后更新: 12:03:59 【欢迎来到:《上海锦瑞会计师事务所》】 网站分类: 网站名称: 网站地址: 站长邮箱: 站长QQ: 收录时间: 报告错误: 欢迎来到:《上海锦瑞会计师事务所》已报错(0)次,打不开请 收录查询: 数据统计: 今日点入:0 总点入:0 总点出:6 网站简介: 上海锦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是经上海市财政局批准,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六日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768,法定代表人:殷晓玲;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汶水支路1号2幢227室,办公地址:上海市西康路618号9楼B-D座。上海锦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外资协会会员,能够为广大中外客户提供各种类型的审计、验资服务,担任审计、会计、税务常年顾问,提供会计、审计、财政、税务各方面政策性、专业性咨询服务及拟上市、并购企业的会计咨询业务等项目。并与上海著名A级资质资产评估机构、甲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投资管理、财务咨询等中介机构联手开展各项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工程造价咨询、产权交易、融资投资管理、财税咨询、税务筹划、税务代理申报、代理记帐等服务项目。上海锦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要的服务对象包括,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民营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等。人力资源上海锦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是由资深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发起组建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在公司董事会的强有力的领导下,经过数年的发展,已经在人员、项目管理方面取得较大的飞跃,形成一支具有专职从业人员近百人的业务团队,由受过高等教育和专业培训的近30名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税务师等作为业务骨干,并拥有一批长期从事财政、税务、会计工作的专业人员为广大客户提供审计、验资、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工程造价审价、产权交易、财税咨询、税务代理申报、税务筹划、代理记帐等服务。人力资源,是指劳动生产过程中,可以直接投入的体力、智力、心力总和及其形成的基础素质,包括知识、技能、经验、品性与态度等身心素质。人力资源的特点有:活动性;可控性;时效性;能动性;变化性与不稳定性;再生性;开发的持续性;个体的独立性;内耗性;资本性。人力资源管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指导和进行的人事管理活动,即人力资源管理,是在经济学与人本思想指导下,通过招聘、甄选、培训、报酬等管理形式对组织内外相关人力资源进行有效运用,满足组织当前及未来发展的需要,保证组织目标实现与成员发展的最大化:管理功能,在这里是指人力资源服务特色上海锦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坚持"执业质量是事务所生存和发展生命线"的企业宗旨,坚持"以义生利,以德兴企"的经营方略,培养员工树立五种意识,即勤勉尽责,乐业敬业的主体意识;如履如临,慎思明辨的风险意识;缮性自省,爱人利他的自尊意识;奋发向上,共同进步的成就意识;争先恐后,永不满足的进取意识。严守"唯实、严谨、诚信、勤勉"的工作准则,恪守执业规范和执业道德,并建立了一整套具有公司特色的操作程序和质量控制体系。锦瑞会计师事务所推出一系列措施全心全意为广大客户服务。具体如下:注重质量控制框架,使锦瑞公司为客户服务的架构更加清晰和合理。推行全面业务控制,锦瑞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有业务实行全面的质量管理及循环控制和分类控制;而且还对各类不同的业务制定不同的质量控制准则。确立双重控制目标,不仅要看业务过程是否遵守相关规定,还要看业务报告的出具是否恰当。强调遵守法律法规、公司严格按照会计师协会章程中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来开展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公司的派出有实力的项目负责人对事务所分派的每项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主任会计师对事务所整个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强化系统控制理念。业务质量有专业的领导负责与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承接与保持;并且公司有专人负责人力资源的按排、业务的执行、业务工作底稿的保存和监控等。公司非常重视质量文化建设。公司内部管理方面是切实做好员工的业绩评价、晋升和薪酬问题。人力资源是事务所最重要的资源,事务所质量控制的关键是人事管理。锦瑞公司的内部口号是把锦瑞建设成员工的乐园。完成项目数年来,我们为本市和兄弟省市的各行业提供了广泛的服务,积极介入上海诸多政府机关知名企业的项目财务审计、工程审价、资产评估、产权交易工作,例如:知名跨国公司---艾佩达电子通信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德国蒂森克虏伯磁悬浮公司、英国渣打银行中国总代表处、宝钢集团---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典当行业的专项审计;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交大教育服务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所有企业的审计、香港著名企业---恒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国内所有企业的审计、区劳动局再就业工程资金收支专项审计、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银行、上海外高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谊集团所属企业的审计、评估及工程审价等等。在拟上市企业顾问项目中,我们主要的工作有:理清企业资产关系和股权结构;发现企业存在的各类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帮助企业完善内控制度并指导实施;&&&&&&&帮助企业按会计准则的规定整理财务记录;&&&&&&&帮助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等等。所有这些都证明了我们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已取得社会各界的认可和信任。我们做过的项目有:知名跨国公司---艾佩达电子通信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德国蒂森克虏伯磁悬浮公司、英国渣打银行中国总代表处、宝钢集团---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典当行业的专项审计;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交大教育服务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所有企业的审计、香港著名企业---恒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国内所有企业的审计、&区劳动局再就业工程资金收支专项审计、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银行、上海外高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谊集团所属企业的审计、评估及工程审价等等。公司业绩我们公司的业绩如下:知名跨国公司---艾佩达电子通信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德国蒂森克虏伯磁悬浮公司、英国渣打银行中国总代表处、宝钢集团---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典当行业的专项审计;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交大教育服务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所有企业的审计、香港著名企业---恒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国内所有企业的审计、区劳动局再就业工程资金收支专项审计、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银行、&&&上海外高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谊集团所属企业的审计评估及工程审价等等。在拟上市企业顾问项目中,我们主要的工作有:理清企业资产关系和股权结构;发现企业存在的各类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帮助企业完善内控制度并指导实施;帮助企业按会计准则的规定整理财务记录;帮助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等等。所有这些都证明了我们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已取得社会各界的认可和信任。在管理学中的定义:一个组织通过高效果和高效率的利用有限的资源来达成的组织目的成为业绩。公司业绩,是指运用数理统计和运筹学的方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的评价标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对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以及经营增长等经营业绩和努力程度等各方面进行的综合评判。科学地评价企业业绩,可以为出资人行使经营者的选择权提供重要依据;可以有效地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管和约束;可以为有效激励企业经营者提供可靠依据;还可以为政府有关部门、债权人、企业职工等利益相关方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上海锦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此荣幸地介绍我们的公司,非常感谢您光临本公司,并希望以此为锲机,加强与您的交往与合作,让我们有机会以我们的诚实信用、专业水准、职业精神和服务态度,为您的业务发展尽绵薄之力。本公司将继续遵循"稳中求进、开拓创新、深化服务"的发展方针,进一步发展公司综合优势,更好的为您及社会各界服务。联系方式办公地址:上海市西康路618号华通大厦9楼B-D座邮编:200040联系电话:765528转各分机传真:1联系人:殷晓玲、王东、金国威、吴婕 【最新来访网站】 ?&?&?&?&?&?&?&?&?&?&?&?&?&?&?&?&?&?&?&?&?&?&?&?&?& 【相关点出网站】 ?&?&?&?&?&?&?&?&?&?&?&?&?&?&?&?&?&?&?&?&?&?&?&?&?& 免责声明:888导航以上所有广告内容均为赞助商广告提供,对其经营行为本网站恕不负责。Copyright& All Right Reserved 强烈建议使用 IE5.0 以上浏览器 分辨率我刚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马上要带我去企业做审计,应该注意什么 我刚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马上要带我去企业做审计,应该注意什么 去审计主要做什么?很难吗
我是个刚的学生
很多都不懂
明天应该注意什么
大家帮帮我 可能会累要有心理准备,肯吃苦是这一行必要的。还有就是要带齐文具什么的,这些东西肯定是底层员工拿的。 方面不用太在意,一般带你的老师会给你安排具体的任务,只要自己的专业水平不是太差,对于刚开始的工作不会有太大问题,只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多学多问就可以了。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中国企业在境外上市审计业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文档贡献者 评价文档: 喜欢此文档的还喜欢 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中国企业在境外上市审计业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会​计​师 把文档贴到Blog、BBS或个人站等: 普通尺寸(450*500pix) 较大尺寸(630*500pix) 大小:3.37KB 登录百度文库,专享文档复制特权,财富值每天免费拿! 你可能喜欢 20080份文档> 法律法规库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等文件的通知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国资委评价(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等文件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号各委管企业,各委、办、局,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为配合做好本市国资国企改革工作,确保改制财务审计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根据本市国有企业改制的实际情况,我们对《》(沪国资委统[号)、《》(沪国资委统[号)部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附件:1、《》(日修订)2、《》(日修订) 附件:1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日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做好本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规范改制审计行为,保证改制财务审计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根据《》、《》(国办发[2003]96号)、《》(国办发[2005]60号)等法律法规,修订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财务审计,是指在《》规定的改制行为中,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依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改制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资产质量等基本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监督管理)市国资委依法对本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审计委托管理第五条(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第六条(委托主体)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的委托方为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第七条(选聘方式)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按照随机选择、招标等公开方式执行。第八条(资质要求)承办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 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40人;(二)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拟在改制完成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股权受让对象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下属控股企业等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三) 拥有从事改制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并能够适时调配较强的专业人员承担企业改制财务审计任务;(四) 不得聘请改制前二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五) 与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不存有利害关系;(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审计费用)改制财务审计费用由审计委托方承担。另有约定的,审计费用从其约定。第三章 审计工作内容第十条(审计依据)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以及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开展改制财务审计工作。第十一条(审计基准日)改制财务审计应以企业改制方案确定的改制基准日作为审计基准日。第十二条(审计范围)改制财务审计的范围为改制企业按照《》编制的二年又一期财务报表(指审计基准日前二个完整会计年度及截至审计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凡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包括企业母公司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如企业在近二年内已完成过改制工作,现改制审计可以沿用上次的审计成果。第十三条(审计对象)改制财务审计的对象包括改制企业母公司及所属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企业、单位。第十四条(审计事项)改制财务审计的内容应按照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要求执行,并充分关注以下审计事项:(一)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许可权等无形资产情况;(二)各项资产减值损失的构成和计提基础;(三)企业的资产权属情况,账外资产和账外业务情况;(四)长期挂账的负债性质和原因;(五)改制企业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结余的处理情况,以及改制过程中计提的辞退福利等事项;(六)处置重大资产的依据和原因,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情况;(七)正在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八)或有事项、期后事项、资产抵押及承诺事项(包括对外担保、即将支付的大额款项、未决诉讼等);(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对企业的影响;(十)以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各期的收入状况;(十一)企业改制产生的相关税费等;(十二)业务约定书中明确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十五条(审计意见)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对改制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资产质量等基本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计的基础上,形成审计结论,发表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第十六条(追加审计)企业整体改制引入新投资者的,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至企业改制后完成产权交割或进行工商登记期间的财务情况应进行专项审计。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十七条(工作计划)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在审计委托之前,编制改制企业财务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对象、审计范围、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方法、组织方式以及时间安排等内容。第十八条(备案程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完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后,在实施审计前应由企业集团向市国资委备案。第十九条(备案材料)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一)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备案表(附件1);(二)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有关决议或批准文件;(三)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情况及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证明。第二十条(企业配合)改制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改制财务审计工作、履行必要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活动,以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第二十一条(审计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改制财务审计工作。第二十二条(审计沟通)审计委托人、改制企业、企业集团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审计实施中的沟通,及时反映改制审计中的问题和情况,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将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遇到的难点和进展情况等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出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本办法,按时向委托人提交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时间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并及时通知改制企业。改制企业存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重大会计差错调整等事项的,应附报审计调整情况表。第二十四条(非标准意见处理方法)被出具非标准意见的改制审计报告,改制企业应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进行整改。如有关事项无法进行整改,且非标准意见不构成对改制工作的重大影响,企业应提供相关说明,并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该审计报告可作为改制工作的依据。第五章 审计报告第二十五条(报告类型)企业改制过程中应当提供以下审计报告:(一)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改制审计报告;(二)职工辞退福利(内退人员支出)专项经济鉴证证明;(三)其他约定的报告。第二十六条(报告使用)改制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经产权持有单位同意后,可作为改制目的使用;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用于除企业改制以外的其他目的。第二十七条(报告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改制财务审计工作中,应当重点关注审计事项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计报告披露内容除按照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要求执行外,还应包括以下事项:(一)若各会计期间主要报表项目余额比上期余额增加或减少超过30%,或者利润表主要项目在比较会计期间增减变动超过20%的,应在附注中说明变动的情况及其变动原因;(二)说明特殊交易的会计政策选择,如对企业合并类型的判断基础等;(三)披露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和方法,并对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情况进行披露说明;(四)披露各应收款项前五名的欠款单位名称、欠款金额;对个别认定的坏账准备具体列示债权单位名称和计提原因;对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项,同时披露其性质或内容;(五)对账龄超过1年的大额预付账款,逐项说明未结算的原因;单笔预付账款超过资产总额10%的,应披露具体原因;(六)列示金额较大的其他流动与非流动资产的内容和性质;(七)披露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许可权等重大资产使用情况;(八)充分披露企业资产权属关系存在的瑕疵以及企业存在的账外业务和账外资产;(九)对账龄超过1年的预收账款、账龄超过3年的大额应付款项,应说明款项性质、未偿还或未结转的原因,并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说明是否已结转或已偿还;(十)披露应付职工薪酬中属于拖欠性质或工效挂钩的部分;(十一)披露预计负债形成原因和确定方法;(十二)分期说明所有者权益中各项目的变化情况和原因;若有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致使未分配利润变动的,应对变动内容、变动原因、依据和影响做出说明;(十三)按照主要业务类别或产品类别分别披露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和利润;(十四) 报告期内政府补助有附加性限制条件的,应同时披露附加性限制条件。对政府补助限定了用途及会计处理的,也应做出说明;(十五)对于抵押、担保、票据融资、票据质押、贴现及其他或有事项等相关信息进行完整披露;(十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第二十八条(档案管理)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改制财务审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改制财务报告及相关材料,并做好归档管理工作,以备查用。第六章 审计工作责任第二十九条(董事会或企业类似权力机构责任)公司董事会或企业类似权力机构在企业改制财务审计过程中,应对提供的与改制相关的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切实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新老股东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监事会责任)设立监事会的企业,监事会应当监督指导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第三十一条(相关部门责任)涉及改制审计事项的各相关部门,包括企业财务部门、资产部门等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改制工作,并对提供的财务状况、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企业内审机构在改制财务审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子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委托工作;(二)监督改制财务审计工作程序;(三)对于改制中涉及的特殊子企业或难以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境外子企业,按照本办法实施相关的审计工作;(四)对中介机构完成的改制审计报告进行检查和复核。第三十二条(中介机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改制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法性负责。第三十三条(国资委责任)市国资委将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的程序进行抽查,并对重点企业的改制财务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限入制度)对在企业改制财务审计中存在重大错漏、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的,以及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再从事本市国有企业各项审计工作,并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第三十五条(后续监督)对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管工作中反映企业改制财务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国资委将会同有关单位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涉及会计师事务所责任的,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执行。第三十六条(追查责任)对在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过程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国资委或企业集团将责令暂停企业改制工作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特殊行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法律法规对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其他行为)国有企业其他非改制行为的财务审计工作,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区县管理)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第四十条(解释)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施行)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附件: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备案表 附件2:(日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以下简称一般股权审计)是指除《》所规定的改制事项以外的股权变动事项,包括不改变企业性质的股权转让、非同比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无偿划转,重大资产重组等行为中,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资产质量等基本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活动。改制事项的财务审计工作按照《》(2011年修订)执行。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国有企业开展本规则第二条所涉及的一般股权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则。第四条(工作管理)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一般股权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二章 一般股权审计工作原则第五条(工作原则)本市国有企业开展一般股权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一般股权审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做到合法合规。(二)客观性原则。一般股权审计应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资产质量,做到信息真实。(三)成本性原则。一般股权审计应规范开展中介机构的选聘和委托工作,降低企业的成本,做到公开透明。第三章 审计委托管理第六条(委托主体)一般股权审计的委托方为股权变动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股权变动企业股东会授权,由股权变动企业的董事会委托。第七条(选择)委托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选择工作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第八条(事务所资质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应符合市国资委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相关资质的要求。法律法规对资质条件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审计费用)审计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审计费用的承担主体。第四章 工作内容第十条(审计依据)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以及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第十一条(审计基准日)一般股权审计应以企业股权变动方案确定的基准日作为审计基准日。第十二条(审计范围)一般股权审计的范围为企业按照《》编制的二年又一期财务报表(是指审计基准日前二个完整会计年度及截至审计基准日止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股权协议划转或无偿划转的审计,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为按照《》编制的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凡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包括企业母公司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如企业在近二年内已完成过改制工作,现一般股权审计可以沿用上次改制的审计成果。第十三条(审计对象)一般股权审计的对象包括企业母公司及所属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企业、单位。第十四条(审计事项)一般股权审计的内容应按照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要求执行,并充分关注以下审计事项: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许可权等无形资产情况;各项资产减值损失的构成和计提基础;企业或有事项、期后事项、资产抵押及承诺事项;业务约定书中明确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等。第五章 工作程序第十五条(工作方案)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授权的委托方应在审计委托之前,认真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事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方法及时间进度安排等事项。第十六条(备案程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授权的委托方在完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后,应及时向所属企业集团备案。经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一般股权变动审计,企业集团应向市国资委备案。第十七条(备案材料)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一)一般股权审计备案表(附件);(二)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有关决议或批准文件;(三)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情况及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证明。第六章 审计报告第十八条(报告使用)审计报告仅限于企业一般股权变动目的使用。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被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企业应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进行整改。如有关事项无法进行整改,且非标准意见不构成对股权变动的重大影响,企业应提供相关说明,并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该审计报告方可作为一般股权变动的依据。第七章 工作责任第十九条(企业责任)在一般股权审计过程中,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财务部门、资产部门、内审机构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不得损害股东的权益。第二十条(审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法性负责。第二十一条(国资委责任)市国资委将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企业一般股权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限入制度)对在一般股权审计中存在重大错漏、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的,以及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再从事本市国有企业各项审计工作,并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第二十三条(后续监督)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管工作中反映出来的相关问题,市国资委将会同有关单位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涉及会计师事务所责任的,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处理。第二十四条(追查责任)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履行规定程序、提供虚假财务信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国资委或企业集团将对企业责令暂停一般股权变动工作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其他行为)本市国有企业在进行重大投资,发行债券等事项中涉及的财务审计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区县管理)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第二十七条(解释)本规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施行)本规则自日起施行。 附件: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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