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物流跟员工劳动合同工资怎么写怎么写?给我一份样板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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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港专线_中港物流专线_鸿威中港物流专业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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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贸易(核销/退税)出口运输。
客户需准备:合同一份、报关委托书一份、装箱单和发票各两份、如需商检的货需提供商检通关单或换证凭条 中港专线服务,全部需盖公章正本提供。
买单报关:需提供装箱单发票各一份,并提供提货及交货的文件(需提前确认好)。
注:如货物申报货值超过10万美金需要提供正本增值税发票和复印件增值税发票(需盖公章)各一份。
2.快递出口运输
客户需准备-装箱单资料一份、交提货资料,如有品牌要提供品牌授权书一份。
3.EDI电子报关出口运输
即客人自行安排电子报关,需我司提供港车车牌,企业代码,六联单号等司机资料客人报好关后传清单号给我司捆绑即可。
4.ATA临时进出口运输(适用于境外参展、境外设备租赁)
客户需要准备:ATA单证册一本、单证册的第一页必须盖上公章并要法人签名、进出口代理报关委托书两份、展位确认书一份、邀请函一份(要求香港贸发局提供正本资料)、装箱单及发票各一份、展会付费发票和展会图纸正本一份、还有授权报关委托书4份,全部必须盖公章正本提供。 海关报关时需要看车
报关,特殊商品需要提供产品图片。
5. 转关、封关 出口运输
需我司提供港车车牌、六联单号等司机资料给客人。
需我司港车及司机带正本蓝本到当地装货及到当地海关封关。
所有报关方式若是服装等纺织类商品,一律需要提供入口证,有要求做转口证的提供转口证(我司可为客户代办入口证和转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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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加盖公司公章。2、准备一张商检局发放的《检验检疫工作流程登记表》)3、如出口的货物是委托外贸公司或其它代理出口的 中港专线运输,应起草一份《报检委托书》,并应有公司的签名和盖章。4、公司内部准备该出口产品的《装箱单》、《发票》、《产品测试报告》、委托外贸公司代理签约的还应准备《销售合同》、与国外客户签约的《外销合同》等资料。5、手工填写商检局发放的《质量检查报告》、并要有相关负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注:不得复印件,一定要件)6、如产品有外观包装(一般为纸箱) 中港专线,需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操作程序:(公司的报检员到商检局办理如下手续)7、到商检局电子打单处打印《出境货物报检单》,并交手续费。与原来手工写的《出境货物报检单》仔细核对,有错误立即让打单员更改。8、将电脑打印好的《出境货物报检单》与共它单据装订成套,并交到申检组做电脑申请手续。9、将成套单据交到机电组负责人员签名,并约定时间,商检局会派人员到工厂做货品抽检。10、商检局按约定时间到工厂,并根据公司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货品抽检。11、抽检合格后,商检局工作人员将打印一份《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中港物流专线,并签名。12、公司报检员将《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交到科长室签名后,连同其它单据交到申检组过电脑账。13、公司报检员将整套单据交到计费组计费,将出具的计费单交到收费组,并交费。14、收费组将整套单据交到签证组,签证组确认无识后会出具一份《出境货物换证凭条》给报检员,收回所有单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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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L供应链与伯顿饼干公司签订物流合同
时间: 11:03:57
DHL供应链与伯顿饼干公司签订物流合同
近日,DHL供应链公司与伯顿饼干公司签订了一份五年的合同,以促进其国内国际业务销售的增长。
DHL供应链将为伯顿饼干公司旗下企业位于利物浦的新综合仓库提供运输服务。
伯顿公司近期投资了1250万欧元用于产品的生产、仓储和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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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郭振玺总裁一行来我司调研采访
深圳市捷安国际运输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日下午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郭振玺总裁一行在市区两级领导的陪同下风尘仆仆来到深圳市宝安区物流领域的领军企业捷安国际运输公司调研和采访,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罗教学先生向郭总裁把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目前存在的困难一一作了介绍,同时也把宝安区政府特别是贸工局为企业排优解难的政策和举措向郭总裁进行了汇报,郭总裁在罗总的引领下兴致勃勃参观了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和成果展示,罗总还应邀出席《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走基层小微企业座谈会》,并共进晚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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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达荣与王玉娟、义乌市中港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618号原告袁达荣。委托代理人徐坚。被告王玉娟。被告义乌市中港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文财。委托代理人李忠。委托代理人陈利娜。原告袁达荣诉被告王玉娟、义乌市中港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楼小康独任审判,于日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袁达荣的委托代理人徐坚、被告义乌市中港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于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袁达荣的委托代理人徐坚、被告义乌市中港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利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达荣起诉称:从2012年起,原告一直为二被告运输货物,路线是义乌往返深圳,费用为每次13000元,每次运输完成后由二被告支付。日经与第二被告计算,共拖欠原告运费16152元。然而,二被告对拖欠的运费都分文未付。综上,二被告共同经营货运站,将货物交给原告运输,原告完成运输后,被告应支付运费,然而二被告却迟迟不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运费16152元。被告义乌市中港物流有限公司答辩称:一、不存在王玉娟和中港物流有限公司共同经营货运站的事实,原告提出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涉及王玉娟及中港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所有案件不能证明两被告共同经营货运站的事实,原告委托代理人参与的诉讼起诉两被告的案件共有4件,从证据来看4份欠条出具人均为王玉娟,且出具日期均为日,但可以得出结论该四个原告均在同一天向王玉娟本人要求付款的事实,因此这些欠条只能得出王玉娟本人和原告本人的结欠关系,并不能证明二被告是共同经营货运站的关系。二、欠条当中中港物流的字样均是王玉娟本人书写的,但是王玉娟并不是公司员工,也无获得对账的授权,该欠条不能约束中港物流。三。综上得出该欠条均是王玉娟出具,不能证明是两被告共同经营,即使该欠条真实也是应由王玉娟来承担责任,与中港物流无关。被告王玉娟未作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欠条一份,证明二被告欠原告运费16152元。被告义乌市中港物流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真实性有异议。无法证明是王玉娟写的。被告王玉娟未发表质证意见。被告王玉娟、义乌市中港物流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对原告提供的欠条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起王玉娟曾在中港物流公司工作,但双方并未签订过劳动合同。现王玉娟已离职,也未办理过离职手续,离职时间不明。原告曾为被告中港物流公司运输货物。日,被告王玉娟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中港物流公司欠袁达荣深圳至义乌运费壹万陆仟壹佰伍拾贰元整,¥16152元。嗣后,上述款项两被告均为支付。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称两被告系合伙共同经营货运站而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但中港物流公司不承认“共同经营”,原告也未举证证明两被告存在合伙关系,故本院对两被告的合伙关系不予认可。原告以两被告共同经营为基础,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中港物流公司辩称王玉娟曾系其员工,现已离职,但被告中港物流公司在庭审中陈述称王玉娟离职并没有办理手续,也没有和其法定代表人傅文财商量,而是直接就走了,被告中港物流公司也未举证证明王玉娟的离职时间,故本院推定王玉娟出具欠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后果应由被告中港物流公司承担。原告要求被告王玉娟承担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中港物流公司应及时支付原告运费,其未按约支付原告运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合法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玉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中港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袁达荣运费16152元;二、驳回原告袁达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元,由被告义乌市中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04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联系电话:1、。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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