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建工师八师职工失业金 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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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
各师(局)、院(校),221团、222团,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生产建设兵团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已经日兵团第一次司令员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它对于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的再就业、深化体制、维护社会安定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加大失业保险金的收缴力度,扩大收缴覆盖面,加强制度建设,管好用好失业保险金。各级财务、审计和宣传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做好此项资金的征集、管理、使用和宣传、监督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的有关、,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关联:&&&&&&&&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兵团所属的农牧团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中方劳动者。  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组织及其职工,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失业职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其有劳动能力、非自愿性中断就业又要求就业的劳动者。包括: (一)非因本人愿意中断就业;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 (三)失业前工作时间已满一年; (四)被保险人所在的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五)失业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第四条&& 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设立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国家负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相结合。&&&&第六条&& 兵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兵团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师(局)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师(局)内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  劳动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机构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体经办失业保险业务。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征集、支付、管理失业保险基金; (二)对失业职工进行登记、建档、建卡,发放失业救济金及其它费用;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失业调查和统计。&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管理&&&&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滞纳金、社会捐赠等其它收入;  (四)财政补贴;  (五)国家和兵团规定的其它来源。&&&&第八条&&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实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月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牧团场按缴纳养老保险的工资总额基数的1%缴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按全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企业按中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无法核定月工资总额的单位,其月工资总额按兵团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乘以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总人数确定。&&&&第九条&&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在所得税前列支。实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自有资金中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分别从行政费和事业费中列支。&&&&第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确因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的,经师(局)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限自核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缓缴期限届满,应如数补缴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缓缴期限内免缴滞纳金。&&&&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开户银行凭失业保险金缴款书按月代为扣缴,转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增减工资总额或人员时,应及时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失业保险机构可以核查用人单位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破产应当及时通知失业保险机构,依法清偿其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兵、师(局)两级统筹管理,师(局)每月收缴的失业保险基金85%自用,15%上缴兵团失业保险机构,其中12%作为调剂金,3%作为管理费。  师(局)失业保险机构应在年度决算前如数上缴调剂金和管理费,不按时上缴的按日加收未缴数额2‰的滞纳金。&&&&第十五条&& 失业保险机构应将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每年向失业保险监督机构报告。  财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和审计。&&&&第十六条&& 保险基金依法不计征税、费,当年结余可转入下年使用。&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  (二)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补助金;  (五)失业职工再就业的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费;  (六)失业保险管理费;  (七)返还农牧团场失业保险基金;  (八)职业介绍经费补贴;  (九)国家规定的其它费用。&&&&第十八条&& 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根据失业职工失业前的连续工作时间确定:  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的发给六个月;工龄满三年不满四年的,发给九个月;工龄满四年不满五年的,发给十二个月;工龄满五年和五年以上的;  每满一年,享受救济金的时间增加一个月,但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十九条&& 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按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  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在失业保险机构按月发放。  失业职工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按照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第二十条&&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可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具体发放标准,由兵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但失业救济期间的累计医疗补助费不得超过本人十二个月的救济标准。失业职工失业前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得申领医疗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随救济金一并发给。&&&&第二十一条&&&   (一)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死亡的,由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凭死亡证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生前七个月救济标准的丧葬补助金; (二)生前需供养的直系亲属,按每供养一人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生前五个月的救济标准的抚恤金,供养三人以上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生前十五个月的救济标准的抚恤金。 (三)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因违法犯罪而非正常死亡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四)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因公益事业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和需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可按本条第一款标准提高80%。&&&&第二十二条&& 失业女职工在享受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凭生育证一次性发给不超过本人六个月救济标准的生育补助金&&&&第二十三条&& 失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停止发给失业救济金及其它费用:  (一)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  (二)正在服兵役、接受中等以上全日制教育或出国定居;  (三)重新就业;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介绍就业;  (五)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  (六)办理了离休、退休手续;  (七)、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二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好失业职工的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工作,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失业职工再就业的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费,分别按当年筹集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15%和10%提取,必须实行专帐并严格管理,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兵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 失业保险管理费按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3%提取,用于失业保险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办公等业务费开支。&&&&第二十六条&& 师(局)收取的失业保险基金按50%返还农牧团场,农牧团场应将返还的基金主要用于失业职工转业培训和生产自救。&&&&第二十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每介绍一名失业职工再就业,由失业保险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200元职业介绍经费补贴。&&&&第二十八条&& 企业成建制跨地区(师、局)转移或者被保险人跨地区(师、局)调动工作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被保险人转移。被保险人到迁入地后失业的,在当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无权自行决定失业保险基金的其它用途,不得违反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进行投资和使用。  师(局)收缴的失业保险基金不够使用的,可向兵团失业保险机构申请调剂,经调剂不敷使用的,由师(局)财政部门予以补贴。&第四章 失业职工的管理与再就业&&&&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在做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劳动者档案、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有关资料报送兵团、师(局)失业保险机构,同时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第三十一条&& 失业职工接到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应在三十日内凭原单位的有关证明、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和近期半身免冠正面一寸照片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兵团或师(局)失业保险机构登记,填写失业职工登记表,申领《失业证》作为领取救济金参加转业训练、招工报考、职业介绍以及其它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  《失业证》和《失业职工登记表》由兵团失业保险机构统一印制。&&&&第三十二条&& 失业职工每月到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报到一次,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报到者,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第三十三条&& 鼓励用人单位录用失业职工再就业。对录用失业职工再就业,确需进行转业训练的,失业保险机构可以从转业训练费中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扶持。&&&&第三十四条&& 鼓励用人单位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创建生产自救基地,安置失业职工。对安置失业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兵团、师(局)失业保险机构可将失业职工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余额按相应比例一次性付给用人单位,对开展生产自救资金确有困难的,可借给一定数额的生产自费。&&&&第三十五条&& 失业职工再就业时,应到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六条&& 失业职工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离休、退休养老保险待遇。&第五章 责任&&&&第三十七条&& 弄虚作假或以其它非法手段领取失业保险救济中其它费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追缴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保险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用人单位拒缴、少缴、瞒报或者未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拖缴、欠缴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补足应缴款额,按日加收应缴款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对违反本规定的未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个月的、失业保险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九条&& 失业保险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延期支付或少发、不发失业救济金及其它费用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贪污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的。&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日起施行。兵发(号、兵发(、兵发(1991)4号文件中有关失业保险的条款同时废止。&&&&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兵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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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眼下,正是新棉采摘季节,笔者在一四八团第三加工厂看到,交售棉花的车辆排成了“长龙”。9月22日一大早,八师一四八团17连职工卢永超就拉着满满一车棉花按秩序排队到三加工厂交售新棉。 卢永超给笔者说了这样一段话,也道出了该团承包户的心声:“今年我承包棉花丰收
  眼下,正是新棉采摘季节,笔者在一四八团第三加工厂看到,交售棉花的车辆排成了“长龙”。9月22日一大早,八师一四八团17连职工卢永超就拉着满满一车棉花按秩序排队到三加工厂交售新棉。  卢永超给笔者说了这样一段话,也道出了该团承包户的心声:“今年我承包棉花丰收了,亩测产达到了420公斤,做为团场一名职工,就是要讲诚信、守合同,维护团场利益不受侵害。如果不讲诚信的话,不但没法教育自己的孩子和家人,更厉害的是解除了劳动关系,从而失去了当职工的资格,付出这样代价太不划算了,今年我种的棉花将全部交给团场,做一名讲诚信、守合同、爱团场的合格农工,目前,我已经向团场15000多公斤籽棉。”  近年来,该团逐步规范团场、连队、职工生产经营行为,从教育引导、制度完善、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入手,实行大宗农产品按合同履约交售。团场以职工利益为重,完善了棉花收购、兑现等政策,积极做好服务,激发职工交花热情,“争当团场诚实守信职工”的理念已经深入职工心中。像卢永超一样,该团4000多户承包职工已经把诚信交棉作为一个合格职工的标准要求自己。  据悉,今年三秋,该团党委还公开向职工承诺,以贴近市场价收购籽棉,籽棉的收购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决不压级压价和乱扣水杂,一律实行“阳光操作”。在四个加工下派了“编外棉检员”,监督并参与到为职工检验棉花的工作中,使棉花检验程序更加透明和公平,提高了农户对棉花检验准确率的信任度,尤其是在职工最关心的籽棉价格兑现方面,该团实行预兑现价格,按手采棉每公斤7.7元、机采棉每公斤7元预付拾花费,每15天兑现一次,目前,该团职工向加工厂交花达到了1500多吨。  一四八团政委向炬光告诉笔者,“通过开展职工诚信教育和制定了有效的激励机制,职工都能自觉自愿地拥护党委的各项决策,我们对于积极交售产品、信守产品交售合同的承包职工,将坚定不移地兑现承包优惠政策和一切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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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第八师一五0团62个合作社助农增产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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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蔬菜合作社、农机作业合作社、驼铃玉枣作社、特色鲜果蔬品合作社、养殖合作社……有什么主导产业,就有什么专业合作社,正是这样的紧密结合,使第八师一五0团特色农牧业产业化逐渐凸显。截至2014年底,全团已发展职工专业合作社62户,出资总额达4200万元,拥有社员3000余人。  2013年以来,这个团农业部门通过深入连队、社区向广大职工群众,宣传专业合作社对于促进职工增收、农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及办理工商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在加大对《职工专业合作社》法的培训学习和宣传的同时,积极帮扶职工专业合作社开展品牌化、集约化经营,开办农产品市场。同时,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件的进行当场登记,实行“零收费、近距离、无障碍”服务,极大地方便了职工群众。  为全面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状况,发展趋势,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等情况,这个团邀请相关专家、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品牌企业带头人等组成调研组,深入职工专业合作社服务指导站、经营场地进行调研,通过加强团内外联系,积极牵线搭桥,搭建农产品购销信息平台,促使农产品购销两旺。  目前,这个团专业合作社已呈现出多层次、多元化、多领域、多形式、跨地域的专业合作社组织,吸引了一大批团场能人,实现了千家万户的职工小生产与瞬息万变的大市场之间的逐步衔接,形成了新型的团场生产经营模式,促进了职工收入的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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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7月23日,笔者从第八师一四四团物资站了解到,上半年,该站根据一四四团生产资料管理实施办法,按照“连队计划申报、团场组织审核、新疆西部农资物流有限公司配送到位、职工贷款自理”的模式进行阳关操作,为一线职工节约339.8万元农资成本,切实维护了农业职工的利益
  7月23日,笔者从第八师一四四团物资站了解到,上半年,该站根据一四四团生产资料管理实施办法,按照“连队计划申报、团场组织审核、新疆西部农资物流有限公司配送到位、职工贷款自理”的模式进行阳关操作,为一线职工节约339.8万元农资成本,切实维护了农业职工的利益,促进了该团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今年,一四四团加强生产资料管理,建立了监管长效机制,成立了团场生产资料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生产资料计划审核组和生产资料监督组。生产资料计划审核组负责该团生产资料准入审核工作,安排新产品的实验、示范和推广等工作,生产资料监督组负责《一四四团生产资料管理实施办法》的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在农资集中调配、采购工作中,该团物资站明确工作职责,提高管理职能,按照该团农业科计划,积极做好与西部农资的接洽,认真做好该团农用生产资料的购进、配送工作,并提前公布农资质量、标准和价格。对农业单位上报计划数量有缺口,需求较少、金额较少的情况下,经上报师市团场生产资料监管办公室,获批准后,由该团生产资料招投标领导小组按要求招标采购。  据了解,上半年该团物资站已从西部农资调运回尿素3343吨,一号肥629.9吨,二号肥1520吨,滴管带3.6万件。今年尿素价格为每公斤1.5元,与去年尿素每公斤2.15元的价格相比,尿素直降0.65元,今年二氢钾的价格为每公斤4.38元,与去年二氢钾每公斤4.95元相比,二氢钾直降0.57元,仅此一项就为该团一线职工节约农资成本339.8万元。  “今年的尿素、二氢钾、种子这些与咱们百姓密切相关的农资价格比起往年来降了好几毛钱,真是太令人高兴了,看来团场的农资统一政策就是好,确实在为我们老百姓办好事呀,我们心里暖暖的,干起活来也带劲!”该团果农刘飞感慨的说。  农资质量好坏关系到团场农工一年的收成,该团通过不断完善统一采购中心农资销售体系,为该团职工提供质优价廉的农资商品,让利职工、平价销售,让一线农工买的放心、用得安全,为实现职工增收、团场增效做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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