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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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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工伤而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能?
我因为九级工伤而提出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我在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因经营困难已对全体员工放假数月,并在放假期间未给员工发过最低生活费致使我生活困难。我在单位工作四年,一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请问我这种情况我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否再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问题来自:河南 - 三门峡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0:11 咨询人:41m928rt12t6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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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我与单位5月31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并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如何办理失业保险领取,需要带哪些资料办理,单位是在成都市社保购买的社保,如果我以后缴纳社保是否必须到成都市社保局缴纳呢-金斧子您还未登陆,请登录后操作!
自愿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就不得享受失业保险金吗?
费,其中包括失业保险费,本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到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手续,被告知本人属自愿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不得享受失业保险金,希望大家能帮助小女子。
共有 20 位网友向您献上回答啦, 对答案满意?赶快给出你的好评,感谢他们吧!
我是学社会保障的,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等其他保险性质不同,不是说你缴了费,等你没工作了就能享受了.你的情况不符和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说白了因为您是自动辞职的,您不是被炒鱿鱼,您不是到了什么工作都找不到的地步,您是原来有份工作你不想干了,是你自己造成的没工作,怨不得别人,所以别人没有为您分担这种风险的义务,这么说您明白么?
你发错版块了
领取失业保险金中规定,辞职人员、自动离职人员、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员(也就是单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而你本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员)。虽...
金申领发放办法》已经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部长 张左己
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8 号
《失业金申领发放办法》已经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部长 张左己
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八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责令其退还;对情节严重的,经办机构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经办机构或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失业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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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业 保 险 金 申 领 登 记 表
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 □1.男
□2.女 出 生
年 月 年 月 日
民 族 婚姻状况 □1.未婚 □2.已婚
文化程度 □1.博士及以上 □2.硕士 □3.本科 □4.大专
□5.高中 □6.中专 □7.技校 □8.初中及以下
职业资格等级 一级(高级技师) □二级(技师) □三级(高级工)
□四级(中级工) □五级(初级工)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变更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原工作单位
原工作单位
性质及经济
类 型 □1.企业(□国有 □集体 □股份合作 □联营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
□港澳台投资 □私营 □其他)
□2.事业 □3.社团 □4.个体 □5.其他
参加工作时间 失业时间
失业原因 □合同期满 □辞退或辞职 □其他
单位(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
有无求职
要 求 □1.有求职要求
□2.无求职要求 是否进行
求职登记 □1.已登记
□2.未登记
家
庭
状
况 姓 名 关 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备 注
注:以上由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填写,请在有选项的栏目□上打&&&。
审核意见: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 月,失业保险金享受数额 元/月。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注:以上栏目由负责办理申领登记的经办机构填写。
XXXXXXXXXXXXXX 厅(局)印制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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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25.119.61.*
59.59.128.*
愿天下即将要辞职和准备辞职的人上网时能看到这篇,切记,不要让单位的人事写成自愿辞职.切记.我的没拿到就算了,才五\六千元,不是五六千万.我希望我的教训让你们不要历史重演.因为我们不知道因为从来没有人说
59.59.128.*
这样说的工作人员还说:不然你可以投诉我:电话号码是多少多少.真是可怜啊.失业了,想到政府了,低声下气的跟孙子一样还要受人欺负,最后白忙活了一阵啥也没有.工作人员的电话号码是0 80,陈华
59.59.128.*
我是日辞职的,真正的自愿辞职失业登记的工作人员就是不给办失业金,还说自愿辞职走到哪里都不能领的.是啊,以前从来不知道,等辞职了领不到了才明白
确实不合理。
221.4.201.*
我有交失业保险的义务,为什么就不能有申请领取失业救济的权利呢?中国建国这么多年还能做到权利与义务平等吗?真令人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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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还关注你好。本人是东莞本地户口,现在买了失业保险共有77个月,其中有60个月左右在大朗社保分局买的。08年的时候我就申领,手续材料都办齐全了,但最后因为原单位倒闭欠费,所以就没申领到。现在我在长安镇上班,单位也帮我买了失业保险,加起来共有77个月。现在单位马上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了。我想请问如果我现在申领,是不是以前在大朗分局买的那段时间也会算进去的?现在应该去哪个社保分局办理?如果说按77个月的标准来算,领取失业金会有多少?还有如我去长安分局办理的话,要不要和办理的工作人员特别说明在大朗分局买的那段经历?谢谢你了。。。。。。-金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