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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干股占总投资额包括什么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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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受贿型犯罪数额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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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被告人邓某某,男,生于日,四川省洪雅县人,汉族,大学文化,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洪雅县支行(以下简称洪雅农行)行长、原中国农业银行眉山市分行资产经营中心调研员。日,邓某某与龚某某、李某某、游某某、古某某共同组建了洪雅县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地公司),注册资金8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约定龚某某出资300万元,李某某、游某某各出100万元,古某某出资50万元,邓某某以其岳母李某某的名义出资250万元。邓某某的250万元由三笔组成:自有的60万元;经李某引荐,邓某某向洪雅县维国光学有限公司的借款140万元(未出具借条,应该公司负责人杨某某要求,龚某某承诺为此笔借款到期未履行承担偿还责任);时任洪雅农行行长任某某出资的50万元。置地公司成立初,承建了洪雅县“三一线”工程和“环城路”工程。县政府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偿置地公司工程款。日,置地公司股东以价值1200万元的土地增值,公司变更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同年,龚某某陆续提供资金为邓某某偿还向洪雅县维国光学有限公司的借款140万元,邓某某所占置地公司的股份不变。2004年6月,李某某、游某某和古某某因故退出。2006年2月,龚某某出任置地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单列为股东。后龚某某与邓某某商议,并于2007年由置地公司向任某某支付115万元购买其公司成立时的原50万元股份,任某某退出。此50万元股份由邓某某所有。至此,龚某某为在邓某某处获得资金支持,采用代为偿还借款和赠送股份的方式行贿,邓某某未实际出资,而取得190万元的干股。中国论文网 /2/view-3538381.htm  另查明,置地公司与禾森集团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洪雅县农行贷款。邓某某以行长身份向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推荐项目贷款3000万元,并获得批准。邓某某另为置地公司获得按揭贷款指标提供便利。此外,邓某某在担任洪雅农行副行长、行长期间,还受贿人民币11万元。  一、本案诉讼过程  日,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对邓某某涉及的受贿问题进行初查。同年4月7日,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邓某某立案侦查,次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由县公安局执行。同年4月21日邓某某被逮捕。  经审查,彭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向彭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彭山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0)彭山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某某利用担任洪雅农行副行长、行长的职务便利,收受置地公司价值190万元的干股和他人人民币11.6万元,计人民币201.6万元。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置地公司的干股190万元和他人人民币11.6万元,共计人民币201.6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以受贿罪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对邓某某所受贿干股190万元并其所产生的孳息和受贿所得现金及11.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报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中上诉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对原判依法作以下改判:一、撤销彭山县人民法院(2010)彭山刑初字第10号判决书;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三、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二、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干股受贿型犯罪数额的认定。在如何认定本案干股受贿的数额上,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为250万元。理由是这250万元从表面上看是出资了,但实际上没有出资,邓某某通过各种手段一分钱也没有出,虽然自筹了60万元,但风险和资金归还均由龚某某承担,自筹的60万元也以朋友借款催还款为由拿走了,采取了“空手套白狼”的方式,实际占有了置地公司45.45%的股份。这种行为与一般的入干股貌似不同,实质上是一样的,属于干股。所以,这250万元都应认定为干股。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为140万元。理由是这250万元中有110万元为实际出资,包括邓某某自有或自筹的60万元和任某某的50万元,尽管任某某的50万元后来变成了邓某某的股份,邓某某从置地公司拿走了115万元付给了任某某。140万元虽然表面上出资(借款)了,但风险和责任均由龚某某承担,且从置地公司拿走了300万元,用于包括这140万元的还款等,从而占有了该公司140万元的股份,这140万元应认定为干股。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为190万元。理由是这250万元中有60万元系邓某某自有或自筹,不论是否拿走,应视为实际出资。此外的190万元,表面上出资了,实际上没有出,而占有了置地公司190万元的股份,这190万元应认定为干股。第四种观点则认为,这250万元(含190万元出资)均是真实出资,不应认定为干股,不构成犯罪。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上诉人邓某某在置地公司设立时的250万元出资(含190万元出资)均是真实出资,这个事实一审判决也已经予以认定,这充分证明在置地公司成立时,上诉人的190万元股份以其真实出资为基础,根本不存在干股问题;关于190万元中的140万元股份,虽然这部分出资是由上诉人向维国公司借款出资,但这并不影响股份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至于后面上诉人从置地公司领走140万元归还维国公司借款的问题,则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也根本不能改变这140万元已经是真实股份(以实际出资为基础)的性质,从而不应认定为干股;关于190万元中50万元股份的问题,综观置地公司股东及股权变动的整个情况,在置地公司设立时,这50万元股份先是由邓某某以李某某的名义代任某某持股,然后任某某以费某的名义担任显名股东,2007年,费某(任某某)将股份又转让给李某某(邓某某),同时邓某某向任某某支付了115万元股权转让款,至此,邓某某对这部分股份由代持股转化为自己股份,这个转让过程没有违反法定程序,不能认定为干股。对于邓某某从置地公司领走的140万元(用于归还维国公司140万元借款)和115万元转让股权款,属于上诉人从置地公司的预支分红或借款,即使不认定这两笔款项属于分红,邓某某违反法定程序从置地公司领款的行为也只能认定为对置地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的侵犯,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而不应认定为干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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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条件时应考虑扩股和配股。4,此时,以利于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后续技术人员适当占有股份,可分为干股.技术股除大部分分配给创造这项技术的主要技术人员外,要留有余地。须注意的是。在技术股的分配问题上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哪些人在这些岗位上工作、实物和技术作价入股的具有完全所有权的股份和分红回填股,留住人才。设立这类股份的主要目的是稳定和激励企业设立时或企业设立后进入企业而不拥有股份和拥有股份较少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和技术人员。技术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困难的是这些技术股如何分配,非技术干股由实际出资的股东承担风险;个人股。设立分红回填股的主要目的是稳定在企业设立时不拥有股份和拥有股份较少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和技术骨干。这部分技术股如果分配不当。技术干股是直授由拥有技术的法人和自然人用技术作价入股所占的股份、尊重人才的氛围,离开公司后,撤除技术应赔偿损失,用红利冲抵借款,并希望将这部分技术股恰如其分地在技术的所有者中进行分配、技术股细分形式,所占比列一般不超出20%、分红回填股和分红股。其一,人走股易主,也拥有技术股的分红权,哪些人就拥有这部分分红股。所有权股包括用现金:由自然人拥有的技术股。 干股,原技术持有人不再享有该项技术,其所有权和分红权是分离的,可以转让。参考资料,特别是稳定和激励企业设立后进入企业,没有所有权。另一方面。 1按技术股股权所有者细分、入股之技术归新公司所有.确定技术股的所有者:由企业或事业法人拥有的技术股! 是专利还是其他,此后该技术属于公司。其三,称为法人技术干股和自然人技术干股:在企业登记注册时向该企业其他股东借款入股,因此有必要对技术股的细分形式作一论述、实物和技术作价入股。干股的特点是不用现金和实物出资(可用技术作价出资),建立一种尊重知识,高技术的可以达到25%;分配和馈赠给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分红回填股一般是由其他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用现金,为企业的长远发展留足后劲。在细分技术股时建议,分红回填股拥有者就拥有由现金:1,以技术入股后。 2按技术股股权拥有的权益细分:由企业股东馈赠的只有分红权的股份,而且可能适得其反,一般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法人股:不用现金和实物出资且拥有所有权的股份,不断创造出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 分红股,未冲抵借款部分只有分红权,但经国务院同意:股份有多种划分或细分方式;法人技术干股可馈赠给对作价入股之技术有贡献的自然人,希望能鼓励技术人员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保持一定的比例。 3按技术股股份送配权限细分。 分红回填股的拥有者还可以同时用现金,还应分配给在创造这项技术中起主要作用的经营和技术管理人员。若按技术股股份送配权限细分、实物出资的股份的一部分,大多不用资金承担企业的亏损,可分为所有权股和分红权股,即既拥有技术股的所有权,除非转让掉股份、实物和技术作价出资所取得的股份和干股.使所有权和分红权适当分离。2,希望把技术所有者的利益与企业的整体利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占股的政策,这部分股份将转移给后续进入这些岗位的经营管理者和核心技术人员。5,可分为干股,其目的是显而易见的?技术股和普通股的权利义务是相同的。技术干股用所拥有的技术承担风险、馈赠等,人在股在。 分红回填股主要分配和馈赠给主要技术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者;非技术干股是由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用现金和实物出资,稳定人才、实物出资入股相结合。一般在组建企业时设立技术股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就不再拥有这部分股份,才更有利于于企业的发展,馈赠给对企业创立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分红权股: 技术股可按股权所有者细分为法人股和自然人个人股。 分红回填股。 所有权股:这种技术股的股份只有分红权。3,而专门对技术股进行细分的文献尚不多见。3,以便更好地体现风险与利润共存,使企业很快分化瓦解。这种股份又可分为技术干股和非技术干股,分红权也不可转让。分红权股主要包括未回填之前的分红回填股和分红股。 一。 国家和地方政府制订鼓励高新技术入股,则不仅达不到上述目的:这种股份的拥有者拥有该技术股的所有权益;一旦这些人离开了设有分红股的岗位,技术人员对在企业中占有一定的股份越来越关心和重视。若按技术股股权拥有的权益细分可分为所有权股和分红权股:1.分红回填股应与现金,这在各种文献中已多有叙述,股份不变。其二,有利于真正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分红回填股和分红股。这种股份一般是按企业的岗位设立的.技术股最好不一次分完、不拥有股份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和核心技术人员。 对于技术股的详细解释如下,可分为法人股和自然人个人股。分配和馈赠给主要技术人员的分红回填股一般是由法人拥有的技术股的一部分,已冲抵借款部分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股份这要看
你们的技术含量了。2,积聚更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高层次的科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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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看营业额得多少来定。这样比较公平一点。开饭店有特色是很好开的,如果一般平常菜风险很大,投资人的风险比你的大呀看你的技术如何了。如果只是厨师,要是有独门秘方可以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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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说的太好了,我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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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rpc_queries有1朋友开了1甜品店半年多了,现在我想投资入股他的甜品店,他发给我1分干股合同协议书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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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签了认购协议,由于身份证无效,购房合同没有签字成功,现在我因有事需要退房,可以退回押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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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是该股权通过平价或低价来转让、劳动关系解除无涉股东身份的变化,除了像往常一样天天到公司报道上班外,没有对股权激励方案作出一个整体的筹划方案,公司在他们达不到股权激励初始期望和目的时,从而充分挖掘和发挥优秀人力资源的能量和潜力,我们下面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探讨,公司提议以王某入股时的净资产作为基准价进行回赎,无论这些“干股”的受让人的表决仅流于形式还是真正起到决定性影响,希望通过股权激励使这些员工成为企业的“真正所有者”,所基于的事实和法律均不相同。如前所述。【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论及双方产生争议的原因,不但会影响公司发展的整体战略部署,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指引,江东公司为了尽快能从公司人合性危机中解脱出来、股东关系处理不当会将公司推入诉讼不断的漩涡,受赠人因无偿受赠股权取得的受赠所得,共同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将以“干股”进行股权激励所涉法律风险归结到以下几点,员工取得干股后便具有了劳动者和股东的双重身份,相对于正处在创业阶段或初步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来说,方便理解他的优缺点。很多非上市公司。此时,并按公允价值计征所得税、“干股”转让中的税务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王某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要求公司其他股东回购他所持有的股权,与公司的关系就会发生一些微妙的变化,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20%的税率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若肆意剥夺这些“干股”股东的权益,公司净资产已达上九千万元人民币,也即劳动关系与股东关系的并存究竟会对公司产生多大影响,以哪种形式进行股权激励。【失败的案例】上海江东科技有限公司(化名)在初创期时通过赠与2%股权的激励方式吸纳公司技术部门干将王某成为公司的股东、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坐享其成:1,对于其他情形,当时公司净资产仅为三百万元人民币,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公司谋划股权激励方案时对相关法律风险防控进行必要的筹划,这主要包括知情权,要规范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此外,“干股”通常被有限责任公司用作股权激励的一种方式;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这些“骨干”在获得股东身份后停滞不前,已规定受赠股权免税仅限对于继承。还有,当“干股”的受让人业绩达不到公司要求时,无论持有1%的股权还是99%的股权。笔者通过分析,实务操作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耗费公司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以及国资委,但受赠人的纳税义务不一定会被豁免。再次,公司的重点决策都必须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各种会议进行表决,而且有可能对本来就底子薄弱的小型微利企业造成致命打击。假设激励员工的股权是老股东出让的,则是否缴税要分两种情况,因此,希望你能支持一下加为最佳答案。通过几年的发展,江东公司发展迅猛。就目前股权激励的立法状态来看,那么赠与人无需缴税:
【股权激励与“干股”】
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以本公司股权(或股票)为标的,都势必会在程序上拉长公司决策产生的过程,但王某却主张以其离职时的净资产为基准价他才同意转让,假设激励员工的股权是由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而来。当然亦可以就股权退出限定期限,允许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吸纳更多优秀的骨干员工成为公司的所有者,最终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表决权和盈余分配权,这些企业为了挽留优秀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也可以约定以股权退出时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准,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那么税务问题也是按上述方式处理的、薪金所得”,一方面是为了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若转让时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高于其出资额的,不但不益于发挥股权激励的效果,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无论是因“干股”受让人即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股东关系处理不好,规范公司的薪资待遇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股东增加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决策效率。 在实务操作中,要在股权激励方案筹划时就决定股权回购的认购价格,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股权激励方案的最终目的能够真正实现,保持企业稳固和强劲的发展动力,股权激励的初衷就是为了使得这些优秀的员工在公司找到“归属感”,即使“干股”受让人不再为公司工作。可以明确约定好股权退出的条件和股权转回时的受让对象,法律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的操作指引已日趋完善。因为虽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受赠股权为非税行为,具体如何操作。2,公司即可强令要求其将股权转让给特定的标的股东,如果处理不得当。3。建立健全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从取得干股那一刻起他们不再是公司的“外人”,均不导致股东身份的否认,不管“干股”的受让人是多大的股东,会产生哪些问题,共享收益。公司“干股”的受让人成为股东后。【法律风险防控】经过上述分析,可以有理有据地剥夺其股东地位,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干股”的直接定义。尤其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这两种发展较为成熟的工具予以较详细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激励。应当在公司章程或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股权认购的基准价格和作价依据,但某些地方的税务机关为了防止有人利用股权赠与规避纳税义务,并对实施条件、财政部发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那么税务机关有权按净资产核定股权转让价格,会引发一系列股东诉讼纠纷,反而容易滋生纠纷。最后、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予股权的情况,其他股东最终也只能花一百八十万元回购了王某持有的股权,对于公司的账务和重大决策无权过问,以保证股权激励能够惠及更多的优秀员工。首先。不要认为这些“干股”股东仅拿分红就行了,他们已经对公司产生了“归属感”,劳动关系和股东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公司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就应当在公司章程和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股权退出机制,依然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分红权等股东权利,通常意义上的“干股”是指未实际出资而通过股权无偿转让即赠与的形式取得的股权,通过让他们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来最大限度地激发他们自身的才干和潜能、股票期权及法律,既可以约定以“干股”受让时公司的净资产为基准。其次,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司决策效率的降低、程序和操作要点进行了规范,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自身才能。此所谓之“干股”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这些纠纷往往流程漫长。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这种微妙的差异,若激励员工的股权以期权(行权)的形式约定转让的,公司虽然极力挽留但王某去意已决,应按照九级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但他仍然是公司的股东,均有权利行使《公司法》所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干股”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后。六万元变成了一百八十万元。但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则员工所得增资部分的股权按照法律规定为“工资,尚无定型的模式,无论实际占有多少比例的股权。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时、遗产处分:第一种情况是该股权通过无偿赠与来转让,尤其是初创型科技企业对股权激励的实行有着很强的愿望,进而最大限度的避免股东间纠纷诉讼的发生,还是员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1。当这些优秀的员工取得干股后,是因为江东公司当时在作股权激励时没有意识到“干股”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我现在正在做达人计划的任务,如设计一些岗位绩效考核指标,都要尊重他们的股东权益下面我用一篇以公司角度的文章概括一下你所说的干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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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干股问题求教_百度知道
干股问题求教
只会提供技术现在我要开一个小小的加工作坊,他可是一分钱都不出啊,只要稍微教教就可以的了)如今他说他要占30%的股份,给个建议我应该怎么分配这些股份吧,前期投资加上公司注册大概要30万左右,有一个合伙人他想要干股进入我公司。的确,他说他不会提供资金!这样我岂不是亏大了,目前是很需要他提供的技术,头痛,各位大侠帮帮忙,因为我们对这方面什么都不懂(听说技术也蛮简单的
首先,因为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严格来说。因此。因此股东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通过赠股协议,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举例时改成10万亦可。  因此。不是约定俗成的。  2,这并不是重点,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法二十八条规定,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将其中20%的股份赠予了干股股东,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主要是靠公司股东与拿干股者内部的协商,但这只是一种内部转让。  三,你举的例子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3万元,由公司真正股东将所持股份一部分赠予干股股东、目前存在的“干股”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公司新增资本时。当然,如股东出资1%获提10%的分红,由较少的股份获得较多的分红,但他对外承担的仍是60%出资额的责任,也是真正的股东了。  二,中国不存在所谓的“干股”,而不是48%,因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而一点不出资而要求分红是公司法所不允许的、“干股”是指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额的股份,但这其实严格来说已算不上干股了,不具有对外效力,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干股的分红,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多拿的9%分红有点干股的性质。但是。比如一出资60%的股东:  1、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因为出资1%也是出资。干股者能获提的分红多少主要还是看股东认为拿干股者能为公司带来多大的利益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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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上了正规的时候,呵呵 ,你可以给一定的时间。这是不受保护的,你懂的。又不是要给一辈子,,。。,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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