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证明怎么写政策申请怎么写

广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问答 - 广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广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问答
来源:广丰县社保局
日期: 10:17:04
作者:admin
&2011年度广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政策宣传问答
&&& 一、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为什么用&大社保&模式?
&&& 答: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养老保险是近年来党和国家提出的政策要求,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所谓的&大社保&就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俗称,属省级统筹统发的。县级统筹自建制度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俗称&小社保&。 &大社保&相对&小社保&有两个好处,一是抗风险性强,发放安全保障性高;二是参保人退休待遇更高。我县通过多方努力将被征地农民一步到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正是基于这两点考虑。
&&& 二、什么人可以参加我县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呢?
&&& 答:在县城规划区,经依法批准,由县政府实施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16周岁(含)以上,且办理了&农转非&并同意按《关于调整广丰县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意见》(广府字[2011]22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也就是说,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是所征地块必须在县城规划区内,二是有承包权,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或完全失地,三是16周岁以上。不是所有失地的农民都能参保,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失地农民可以按县政府规定享受被征用水田每亩每年600元的生活补贴,发放15年。
&&& 三、对被征地农民参保县政府有什么鼓励措施?
&&& 答:县财政对要求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给予社保补贴和社保基金补贴。2011年度一类片区每征用一亩水田给予社保补贴6150元,社保基金补贴11550元;二类片区每征用一亩水田给予社保补贴8280元、社保基金补贴10320元;三类片区每征用一亩水田给予社保补贴9750元,社保基金补贴9450元。不参保的被征田农民不能享受这两项补贴,只能领取每亩每年600元的生活补贴,领取时间为15年。
&&& 四、社保补贴和社保基金补贴如何核定?
&&& 答:具体核定办法为:征用水田不足一亩且参保一人的,按实际亩数乘以补贴额核定;征用水田超过一亩且参保一人的,按一亩田的标准核定;征用水田不足两亩且参保二人的,按实际亩数乘以补贴额核定;征用水田超出两亩且参保二人的,按二亩的标准核定,以此类推。
&&& 五、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向前补缴吗?
&&& 答:按现行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缴费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得前补,但对被征地农民实行特殊政策,允许向前补缴,增加缴费年限。这样年龄偏大或超过退休年龄的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就不会出现缴费年限不满15年无法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情况。
&&& 六、参保年龄怎么计算?
&&& 答:以实际参保时间作为确定参保人实际年龄的基准时间。出生年月一般以公历为准,如有争议的以身份证为准。
&&& 七、参保缴费如何计算?
&&& 答:缴费比例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执行,即20%。补缴基数为确定参保缴费时间所属养老保险缴费年度的上年度上饶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今年确定为1200元。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性必须为非农户口)的被征地农民今年参保,一次性应缴纳养老保险费金额为43200元。而男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和女年满35周岁不满50周岁,参保时可以按年龄适当前补。补缴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补缴月数(180个月-申请人参保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1200*20%。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35周岁参保不用补缴,财政补贴可列入预缴。
&&& 八、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 答: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基数除以上年度的上饶市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即为0.6。个人账户按缴费总额的8%一次性记入。
&&& 九、参保时为什么一定要先办理&农转非&?
&&& 答:因为参加的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大社保&,没有城镇户口是不能参保的,再说只有城镇户口女性退休年龄为50周岁,农村户口的女性退休年龄为55周岁。
&&& 十、参保后我还要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吗?
&&& 答:如果你未达到退休年龄就要续缴,因为国家规定退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二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参保后至退休前,你每年要自行到县社保局按规定缴费。如有预缴的,也要到县社保局办理手续。
&&& 十一、如果财政补助金额大于参加养老保险补缴所需金额,能否结现?
&&& 答:如果家庭参保缴费时,征田生活补助、社保补贴、社保基金补贴抵缴养老保险费有结余,县社保局为你设立预缴专户,用于缴纳以后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 十二、我现在不想参保,以后能以失地农民身份参保吗?
&&& 答:不能,必须在被征地时按项目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否则视同放弃。项目指挥部统一安排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活动结束后,不能要求再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保。
&&& 十三、被征地农民参保享受退休待遇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样的?
&&&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按规定足额缴费满15年,可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待遇的计算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41号规定计发,被征地农民退休后养老金待遇的调整按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办法执行。
&&& 十四、参保后到达退休年龄怎样办理退休?
&&& 答:手续很简单,只要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户口簿、身份证在达到办理退休手续条件的那个月25日前到县社会保险局发放大厅办理即可。
&&& 十五、养老金领取有什么手续?到哪里领取?
&&& 答:如果你办理了退休手续,在次月的20日以后,持本人身份证到县社保局发放大厅领取养老金存折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证》,并填写《退休人员信息采集表》,手续就完成了。社保局每月按时将你的养老金汇入你的存折,你只需到存折所属银行提取。
&&& 十六、退休以后社保局对我们有什么管理服务?
&&& 答:我县社会保险局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已延伸到乡(镇、街道)社区,被征地农民退休后的管理服务就归属所在的乡(镇、街道)社会化管理服务站。退休人员每年四月份的生存认证工作也放在乡(镇、街道)管理服务站,退休人员可到居住地所在的乡(镇、街道)管理服务站认证。
&&& 十七、被地农民如果在参保以后去世,有什么补助?
&&& 答:被征地人员退休前去世的,由县社会保险局向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退还缴费的本金和利息;被征地人员在退休后死亡的,县社会保险局向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中尚未支付完的余额。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公墓入墓证在退休人员去世的30天内到县社保局办理领取丧葬费、抚恤金等相关手续。现行标准是:一次性抚恤费8792.9元,丧葬费3200元。
&&& 十八、被征地农民参保的程序是怎样的?
&&& 答:(1)申请参保。由被征地家庭户主到所在村居领取《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申请书》并据实填写;(2)张榜公布。所在村(居)委员会接到参保人申请后,要认真核实情况,将申请参保人名单、年龄、所征水田位置、亩数等内容在本村公示7天,无异议的签署核实意见上报乡(镇、街道)进行审核;(3)村(居)持参保申请书到乡(镇、街道)和项目指挥部签署审核意见;(4)村(居)持参保申请书到县规划局签署该被征地块属县城规划区范围的审核意见;(5)由村(居)统一持参保申请书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参保人&农转非&手续;(6)以村(居)为单位到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分别核定被征地时间、被征地位置、土地差别、征地用途、亩数;征地生活补助、社保补贴、社保基金补贴等;(7)村(居)持参保申请书到县社保局办理审核手续,县社保局审核参保人参保资格后,核定应补缴养老保险费,打印成表格,发放给村(居),由村(居)通知参保人按表格所列金额筹款,参保申请书留置社保局;(8)以村(居)为单位统一到社保局缴费大厅或根据需要到相关乡(镇、街道)与村(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9)符合退休条件的被征地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后,县社保局按政策核定养老金。在次月20日后,由本人持身份证到社保发放大厅领取养老金存折和资格证,并填写退休人员信息采集表,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纳入社会化服务管理。您现在正在浏览:
定西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15:22:50 & 作者:本站编辑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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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定西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定政办发[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定西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定西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甘政发〔号),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甘人社通[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小康和谐定西为目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强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全力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二)保障办法既有别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又能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三)统一制度,分级负责,县级统筹。
三、保障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不含20%)以上的农村居民,应当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征地后从村集体机动用地中(包括新开垦土地)调剂,使原有土地面积没有减少的,暂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四、统筹办法
(一)征收土地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二)征收土地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
(三)征收土地20%(含20%)以下的暂不纳入,本方案实施后再次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按本办法执行。
(四)征收土地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五)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
(六)被征地时不满16周岁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偿费。到就业年龄后,作为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社会保险。
(七)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五、费用筹集
(一)完全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二)部分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以定西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根据征地数量和对其生活影响程度划分若干档次确定缴费总额。原则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80%的,按照每增加10个百分点划分一个缴费档次,对应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8倍确定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个人不缴费。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以土地出让方式征用的各类用地,必须保证养老保险费用足额落实后,才能征用土地。对一时难以确定养老保险资金的,按照本办法测算预留资金,待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据实结算。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政府承担部分以行政划拨方式征地的,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本着&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计提。凡本辖区所属项目,在征收土地时,必须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纳入征地总费用及项目概算,采取测算预留等办法确保足额到位。属政府投资公益性的国家、省列重大建设项目和省市共建公益性项目,由省级承担政府应承担部分的70%,县区政府承担政府应承担部分的30%(项目在定西市区,且市本级受益项目政府承担部分市级承担政府应承担部分的10%,安定区政府承担政府应承担部分的20%);属市级公益性项目,市级政府承担政府应承担部分的70%,县区政府承担政府应承担部分的30%;属县区项目,县区政府全额承担政府应承担的部分;其他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除个人承担以外的部分,从项目概算中列支。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缴费额。其中,属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当地政府提供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缴费的书面意见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划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负责向被征地农民个人出具收款凭证。属政府承担部分,按照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负责将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并将划入凭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待遇标准
(一)完全失地农民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其中,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保缴费时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本人可自愿选择继续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缴,个人账户连续记录、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记发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如下:
月基本养老金 = 月基础养老金 +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月基础养老金 = 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 & 15 & 1%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 & 计发月数
(二)部分失地农民按本办法分档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60周岁以下人员,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所缴资金存入财政专户。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部分失地农民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计算公式如下:
月基本养老金 = 月基础养老金 +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月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 & 计发月数
(三)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领取待遇前或之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或调剂金。
(四)办理程序。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报被征地数量、涉及人数等情况,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其审核后报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会同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确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审定缴费基数,进行分类管理。国土部门审核办理相关缴费划转手续,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到待遇享受年龄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七、基金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专款专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由县区财政、国土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办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及时足额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专户。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上解县区财政专户,建立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档案和相应的缴费凭证、领取证,确保被征地农民到达退休年龄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除留足应支付的养老金外,应全部存入设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保值增值。统筹账户增值收益,计入统筹基金专户。建立健全基金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营。每年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任何部门不能挤占、转借、挪用和截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和风险投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管理、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按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八、时间界定
《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甘政发[2009]41号)于日下发试行,对2009年5月以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按照《办法》&已按《暂行办法》征地且仍在建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历史遗留问题,以市政府专题研究解决为准。
九、实施步骤
(一)2012年1月- 6月为准备阶段。市、县区宣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让被征地农民认识到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提高参保的积极性,确保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促进项目建设和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并对项目隶属关系,参保对象年龄结构、所需养老保险费用、保障人数等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本统筹区域的实施方案。
(二)2012年7月-9月为启动阶段。按照《实施方案》,区分完全和部分被征地农民,根据个人参保意愿参加养老保险,并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向本级政府报告进展情况。
(三)2012年10月以后为检查、验收阶段。市上将组织市人社、发改、财政、国土、农业、监察等六部门对各县区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十、保障措施
(一)激励机制。对省级以上重大项目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好的县区,在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时将优先考虑;对落实不力的县区申请的其它建设项目,将在完成省级以上重大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兑现后再予以审批。
(二)问责机制。按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跟踪检查和报告制度,并将这项工作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的要求,人社、发改、财政、国土、农业、监察、社保等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合作,各司其职。对没有按要求履行职责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的,要责成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组织领导。市上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人社、发改、财政、国土、农业、监察、住建、社保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成员单位要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和《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规定的职责和经办流程,适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落到实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面组织实施、审核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负责对征地涉及的参保人数、个人缴费标准、征地面积、费用筹集等进行告知、听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项目隶属关系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基金专户管理和基金运行工作;国土部门负责用地类别界定,相关缴费划转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土地承包面积界定、核实、合同的变更、调整工作;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落实和责任追究工作,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规范运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管理、监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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