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车辆调拨汽车过户交易税需要交税吗

郑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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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规范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市政府驻外机构等其他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履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并不得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总量价值进行拆分。未经批准和产权权属不清或存在产权纠纷的,不得进行处置。&&&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 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国有资产。包括无偿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使用的资产。&&& (二)报废(淘汰)资产:是指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或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和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是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盘亏、坏账,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损失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 第三章& 资产处置方式&&&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转让&&& 无偿转让国有资产是指单位之间在不变更国有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包括:&&&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本系统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无偿转让。&&&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不同系统之间的无偿转让。&&& 3、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国有资产上划或下拨。&&& 4、行政事业单位因分立、撤销、合并而发生的国有资产移交。&&& 5、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国有资产调拨。&&& 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出售&&& 出售国有资产是指将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出让(出租)&&& 出让是指根据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按约定的期限,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以补偿收益的方式让渡资产使用权方式的处置行为。&&& (四)置换&&& 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废&&& 报废是指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或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和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报损&&& 报损国有资产是指对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捐赠&&& 捐赠国有资产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无偿捐献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资产处置行为。&&& (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现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对外投资等债权无法收回,并在取得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及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的法律文件后,确认为坏账损失予以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
&&& 第四章& 资产处置权限&&&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行政事业单位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或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低于1000元的(不含1000元),由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按相关规定批准后自行核销;于核销后30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主管部门审批&&& 1、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或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高于1000元(含1000元)、低于5000元(不含5000元)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 2、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核批的资产处置结果,经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度末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附件1)及相关材料,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3、无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的权限一致。&&& (三)市级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或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租借的,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五)涉及重大不动产处置的,按郑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五章 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为:申报、审核、审批、处理、调账、备案。&&& (一)资产使用单位核销、申报&&& 1、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属于由资产使用单位处置权限内的国有资产不再进行申报,于处置核销后30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 2、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超出资产使用单位处置权限的国有资产需进行申报。申报时由其内部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及技术部门提出资产处置意见,经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并签署意见后,形成书面的资产处置申请,申请后附《郑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2)或《郑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3),并提供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核批;或经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级财政部门核批。&&& 3、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处置前,涉及到资产置换、出售的,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非正常损失资产和货币性资产损失,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及鉴证,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二)主管部门备案、核批、审核&&& 1、按照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权限内核批的资产处置结果,由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度末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附件1)及帐务处理结果、处置收入入库单复印件等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2、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超出主管部门资产处置权限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审核、审批&&& 1、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市级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提交的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权限内核批的资产处置结果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资产处置进行备案,并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上加盖公章,市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市级财政部门据此调整《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管理系统》。&&& 2、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市级财政部门对超出主管部门资产处置权限的国有资产进行审批。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资产处置审批后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附件4);对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告知资产处置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 (四)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接到市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同意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后,按照规定对核销资产进行帐务处理,并及时办理处置资产的相关手续。&&& 1、资产无偿转让、捐赠: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和产权变动手续,填制《郑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移交表》(附件5)或《郑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移交表》(附件6),市级财政部门监交。&&& 2、资产出售、置换:出售、置换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资产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资产处置方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并监督公开挂牌处置全过程。交易价格应以资产评估价为作价参考依据。资产出售、置换价低于资产评估价90%时,应当暂停交易,经市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确实无法采取市场竞价方式转让,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资产报损:行政事业单位以市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同意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办理相关的资产注销手续。&&& 对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准核销的坏账损失,实行“账销案存”,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4、资产报废:资产处置申报单位按照资产处置权限,处置属权限内的资产,及时上缴处置收入、备案;处置属权限外的资产统一上缴,由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一公开处置。&&& (五)调账&&&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级财政部门出具的《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和相关材料调整有关会计科目。&&& (六)备案&&& 由市级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行政事业单位应于全部资产处置结束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及调账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应在收齐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处置权限进行备案、审核、核批。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时,经批准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该会议及活动主办单位对所使用的国有资产负责监管。会议或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无论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如何,应当在资产处置完成后及时将资产处置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市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对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凡涉及需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的资产评估、拍卖、招投标等处置事项,均须由省、市级财政部门公开招标确定的中介机构中选取。支付社会中介机构的相关费用按照资产处置权限划分,由委托方支付。&&&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既是调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也是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
&&& 第六章 资产处置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处置时,均须提供共性资料和按处置方式不同分别提供个性资料。&&& (一)共性资料&&&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2、填报《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或《郑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处置申报表》。&&& 3、待处置资产产权证明。&&& 4、待处置资产的价值凭证(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和帐务处理、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个性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处置时除提供共性资料外,还须按处置方式分别提供相关资料。&&& 1、申请无偿转让、对外捐赠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调出单位同类资产的使用情况。&&& (2)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 (3)因隶属关系改变及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相应批文。&&& (4)属于无偿捐赠的,须提供受捐赠单位的名称、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5)经国家特殊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国家的批准文件。&&& (6)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申请资产出售、出让,须提供以下资料:&&& (1)拟出售、出让资产使用情况。&&& (2)资产评估报告。&&& (3)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申请资产置换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报单位对资产置换的理由分析说明,包括拟置换出资产的使用情况,拟置换进资产的需求情况等。&&& (2)拟置换资产双方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置换双方签订的资产置换意向书。&&& (4)国家、省、市政府或市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批准置换的文件。&&& (5)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4、申请资产报废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国家和省、市有关资产使用期限的规定或技术鉴定报告。&&& (2)现有技术鉴定部门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单。&&& (3)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报废的资产如仍具使用价值可直接调剂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或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如无法调剂和捐赠时,按出售处置方式,经过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后公开拍卖;拍卖收入统一上缴市级国库或预算外专户。&&& 5、申请资产报损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造成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有效证明。&&& (2)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3)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 (5)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6、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的,对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提供法院宣告其破产的民事裁定书、破产公告以及财产清算报告、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等。&&&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法院、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件。&&& (3)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4)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 (5)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单位申报拟处置的资产明细应与市级财政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相一致。&&& 第十九条 处置资产中涉及涉密信息存储载体如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设备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须先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理,并提交对涉密信息已进行处理的证明。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处置收入不上缴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我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即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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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城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兰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兰政发〔号)、《兰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兰财资〔2011〕7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即土地及土地表面附着物、房产、车辆、办公用品、仪器设备等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按照实用、高效、节约的原则,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申报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以及与其他单位联建、联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未经批准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和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国有资产注册、过户、变更等手续。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确因需要无偿调拨国有资产的,调拨对象原则上为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确因需要捐赠国有资产的,仅限于公益性和扶贫、赈灾等救济性捐赠。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区财政局审批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十一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需要处置的,按照《城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区财政局审批。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产权交易服务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凭审批部门的处置批复,对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资产,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实际交易价格及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重新安排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的主要参考依据,是各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的依据。
第三章 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
  (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指没有使用价值、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因超过使用期限和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盘亏、呆账,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货币性资产、债权、对外投资等。
  (五)依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或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指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对外捐赠: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损失的核销。
  第十七条 执法单位收缴的罚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占有和使用,应妥善保管,登记造册,按区级罚没资产的规定进行处置,所得价款全额缴入区级国库。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提供申请文件和《城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以及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无偿调拨
  1.待调拨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2.因隶属关系改变而无偿划转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3.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4.经上级部门同意调出资产的,须提供上级部门的同意意见;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出售、出让、转让
  1.待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2.资产评估报告;
  3.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出售、出让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4.因拆迁而出售、出让资产的,须提供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置换
  1.待置换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2.置换双方的资产评估报告;
  3.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报废
  1.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资产报废的规定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2.报废资产回收清单及残值变价收入上缴区财政非税专户的票据;
  3.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报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1.待报损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2.属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需提供相关的鉴定报告和对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及对相关责任的处理文件;
  3.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供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破产裁定书、工商部门的吊销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捐赠
  1.单位同类资产存量、使用及捐赠情况说明;
  2.接受捐赠方单位的情况说明;
  3.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土地和房屋及构筑物时,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等材料。
  无形资产、涉密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应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资产权属不明确的,占有、使用单位应首先明确产权归属,方可提出处置申请。
  (一)申报。对需要处置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城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情况说明,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处置事项应进行调查核实,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区财政局提交处置申请。
  (三)审批。区财政局接到处置申请后,应对资产处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做出批复。
  (四)鉴定及评估。对按规定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资产处置事项应请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对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区财政局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者备案后的评估报告,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五)处置。申请单位在接到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处置。对资产无偿调拨,单位应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对资产报废,区财政局应根据申请单位报废资产回收清单及残值变价收入上缴区财政非税专户的票据,下达批复文件;对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单位应到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的90%时应暂停交易,报区财政局或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继续进行交易。
  (六)账务处理。资产处置活动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和相关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凭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据此办理产权变动及过户等手续。
  (七)备案。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对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单位应在资产处置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果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五章 处置权限
  第二十一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审批: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二)交通运输设备的处置;
  (三)一般办公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
  (四)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建、联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形成的房产按城办发〔2011〕75号《城关区国有房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事项,1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区财政局负责审批处置,1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审批处置。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审批,对有争议的资产和国家禁止自由流通的资产,擅自进行处置的;
  (二)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按规定上缴或不按规定使用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虚假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因作弊或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区财政局裁定评估结果无效,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资产处置事项,由区财政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城关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城关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主题词:综合经济& 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 办法& 通知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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