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消的招商银行信用卡激活有办法激活

重庆晚报数字报
第028版:国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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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未经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
信用卡监管条例出台,禁止按发卡量计件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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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针对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做出明确规范,以充分保障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近年来,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迅猛发展,目前信用卡总量已达到2.1亿张,全年信用卡交易量达5.1万亿元,其中消费金额2.7万亿元。  银监会指出,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少数商业银行出现了信用卡业务违规操作甚至“乱营销、乱发卡、乱签商户”的现象,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禁止按发卡量计件提成  《办法》主要从管控风险角度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进行规范,涵盖了受理信用卡申请、持卡交易、信用卡收单直至信用卡贷款收回的信贷活动全过程,以及商业银行与持卡人、特约商户、各类信用卡业务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的经营行为。  在市场准入方面,《办法》对中资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等相关机构开办发卡或收单业务、设立信用卡中心等专营机构、市场退出等事项实施审批制;对新增信用卡产品种类、增加信用卡功能、增设受理渠道、授权分支机构开办业务等其他业务实施报告制。  针对信用卡业务退出机制缺失的问题,《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采取提请审批、提前公告、有效处置问题、避免突然中止服务等措施,充分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在规范营销行为方面,《办法》对单一采用发卡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片面介绍业务信息、隐瞒重要信息、未经客户授权进行交叉销售等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禁止对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卡(附属卡除外),并从多方面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信用卡持卡人的保护。  在规范超限额用卡服务方面,《办法》规定,发卡银行提供超限额用卡服务、收取超限费等必须以持卡人开通此项服务为前提。发卡银行必须在持卡人开通超限额用卡服务之前,明确告知持卡人关于超限费收费形式、计算方式、关闭此项服务的权利等信息,一个账单周期内不得重复收取超限费。  在催收管理方面,《办法》对商业银行处理持卡人因特殊原因导致偿还能力下降的情况做出了创新性安排,允许商业银行针对特定情况与持卡人平等协商,共同设计个性化还款协议,并对个性化还款协议的催收行为和后续处理予以规范,禁止不当催收行为,以保护具备还款意愿的持卡人权益。  在商户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对特约商户进行现场调查和资质审核,并不定期回访和巡查,纠正特约商户违规行为。  在隐私保护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不同业务中使用客户信息必须事先获得客户授权,交易凭条必须对卡号进行部分屏蔽,商业银行及其合作机构不得超过业务需求存储信用卡相关信息。  风险资产实行五级分类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信用卡风险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标准如下:  (一)正常类:持卡人能够按照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前(含)足额偿还应付款项。  (二)关注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在1-90天(含)。  (三)次级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为91-120天(含)。  (四)可疑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在121-180天(含)。  (五)损失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超过180天。  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采用更为审慎的信用卡资产分类标准,持续关注和定期比对与之相关的准备金计提、风险资产计量等环节的重要风险管理指标,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据中新社信用卡呆账核销参考办法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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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呆账核销参考办法
信​用​卡​呆​坏​账​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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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核销力度加大 信用卡坏账率下降
日10:27 来源:
  核销自主权加大
  信用卡坏账核销,说来容易做来难。
  现行信用卡呆账核销政策比照一般抵押性贷款设置了六个条件,包括持卡人满足依法宣告破产、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贷款、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1年以上或余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且经追索2年以上等非常严格的条件。
  公开资料显示,除深发展在2008年底大幅核销不良贷款,将信用卡不良从2008年6月的3.4%,压降至2008年底的0.64%外,其他银行对信用卡不良鲜有大规模的核销处理。
  “严苛的规定导致核销成本往往大于核销金额本身,以至于很多发卡行没有动力对信用卡呆账进行核销处理。”齐鲁证券银行业分析师程娇翼说。如信用卡业翘楚(,),连续8年都未进行坏账核销。
  多部门监管也造成了商业银行核销坏账成本的增加。日,原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曾明确指出,我国的风险拨备是在做,财政部认定呆帐核销,认定冲销以后,认不认帐还得由税务部门来决定。如此一来,造成多部门认定标准、呆帐核销政策和呆帐损失准备提取政策不匹配,加大了银行核销坏账的成本。
  上述困境在信用卡上表现更为明显。陈劲表示,相对于一般贷款,信用卡贷款金额小,笔数多,工作量大,核销手续就更为繁琐。
  不过,这一困境正在改变,去年第四季度信用卡坏账核销额的增加即是证明。2月23日,深圳银监局人士告诉记者,2009年下半年以来,商业银行获得的信用卡坏账核销自主权增多了,审批加快,条件亦有所放松。财税部门也给予了银行核销信用卡坏账的更多自主权,不过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新政策。
  为真实反映和提高信用卡资产质量,银行核销坏账的动力逐步增强。1月29日,深发展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09 年第四季度呆账核销的议案》,同意核销呆账本金(包括信用卡透支及垫付款项)折人民币1.01亿元。
  深发展信用卡中心总裁彭小军表示,该行会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尽早核销坏账,真实反映盈利性,提高风险管控水平。3
【来源:】
(责任编辑:王浩)
02/24 16:4502/12 10:5502/10 08:0202/09 13:1402/08 09:5502/05 13:5402/05 12:3702/05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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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核销是什么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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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卡中, 积分 40, 距离下一级还需 39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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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大学办了学校联名的建行信用卡,去年毕业 了去了广州工作,就忘记还款了,现在我以前邻居告诉我妈说欠一千多一年,逾期两百多天。。我网上查显示核销,金额1300多块,是什么意思?利息1300多块的意思吗?我那天还款进去,但是现在说我没还款,说查不到我还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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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银行柜台存钱存了两个星期了。银行竟然还电话我说没收到,打客服也说没收到。。怎么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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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看,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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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2637004 发表于
银行竟然还电话我说没收
银行还会没收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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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滚利。显示1300多最好不要只还1300多,因为1300多还会产生利息,最好是换2000,等出账单后把多余的溢缴款再取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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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cyrus 于
14:33 编辑
<font color="#4354 发表于
利滚利。显示1300多最好不要只还1300多,因为1300多还会产生利息,最好是换2000,等出账单后把多余的溢缴款 ...
我之前是差1300多,,后来还款了,但是客服查不到这笔还款。。我的网银里面显示卡片是核销状态,就是不知道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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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财政部文  号:财金[2005]50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呆账的认定
  第三章 呆账的核销
  第四章 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五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 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晓除)债务人责任;或因、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九)由于上述(一)至(八)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十二)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呆账;
  (十三)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第五条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可认定为呆账:
  (一)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
  (三)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五)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六)5000元以下,经追索二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第六条 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二)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三)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金融企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自主确定有效追索期限,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呆账的核销
  第七条 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八条 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金融企业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入(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入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第九至十一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 金融企业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四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四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四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五)符合第四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四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七)符合第四条第(七)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和法院裁定证明;
  (八)符合第四条第(八)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符合第四条第(九)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八)项的相关证明;
  (十)符合第四条第(十)项,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
  (十一)符合第四条第(十一)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十二)符合第四条第(十二)项的,提交资产处置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十三)符合第四条第(十三)项的,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
  第十条 金融企业核销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
  (四)符合第五条第(四)项的,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符合第五条第(五)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六)符合第五条第(六)项的,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核销助学贷款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的,提供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二)符合第六条第(二)项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三)符合第六条第(三)项的,提供金融企业确定有效追索期限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的文件;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无需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的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金融企业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经逐户、逐级上报,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分公司)审批,并上报总行(总公司) 备案。总行(总公司)对一级分行(分公司)的具体授权额度根据内部管理水平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上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
  第十六条 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金融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四)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或者股权。
  第四章 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每核销一笔呆账,必须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特别要注意查办因决策失误、内:控机制不健全等形成损失的案件。对呆账负有责任的人员,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金融企业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总行(总公司)必须按照呆账发生和呆账核销审批的有关情况建立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以加强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十八条 工智能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对呆账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或者弄虚作假向审核或审批单位申报核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金融企业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呆账责任人不落实而予核销的,应当追究批准核销呆账的负责人的责任。
  对应当核销的呆账,由于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原因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应及时向各监管部门报告责任追究工作,对违规违纪行为,必须在认定责任人后两周内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一周内书面向各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对被金融企业已处理的责任人,金融企业应视情节轻重,限制内部任用;对责任人继续任职或录用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予以重点检查,以防范风险。
  第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对呆账认定和核销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不追查、不处理、或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监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核销呆账,应当在内部进行运作,做好保密工作。
  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包括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法院判决终结执行的债权、法院裁定免除责任的债权和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外,已核销的呆账作“账销案存"处理,应当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并按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有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披露。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披露金融企业内部呆账核销安排和实际核销情况。金融企业实际呆账核销金额按国家规定对外披露。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守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金融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第二十四条 审批核销呆账的总行(总公司)'应当对核销后的呆账以及应当核销而未核销的呆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通过检查,审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从中汲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呆账核销工作质量,并有效保全资产,切实提高资产质量。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呆账核销的监督管理。每年累计检查覆盖面原则上应不低于金融企业每年核销呆账金额的20%。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和弄虚作假核销呆账,以及应当核销呆账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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