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o时生效,9时发生深圳机场车祸 保险算不算脱保

  提前续保一个月,但车祸发生后却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告知保单两天后才生效,协商无果后,肇事车主将平安保险告上法庭。而保险公司则认为,保期起算从出保单日期为准,&脱保&他们没有责任。昨日,该案在昆明市五华区法院立案。
  滞后的&车祸保单&
  2010年9月,李先生购买了一辆大众&波罗&轿车,并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交强险等保险,保期为日到日,保险生效11天后,该车获得了《机动车行驶证》。
  次年8月初,李先生接到平安保险的电话,称李先生的车险9月中旬即将到期,并向李先生推荐了该公司的&电话营销专用车险&。经过考虑,李先生答应在平安保险公司提前续保。去年8月11日,平安保险向李先生出具了保险发票和第二年度保单。
  1个月后,李先生的车和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司机受伤,两车均不同程度损伤。交警部门认定,李先生负主要责任,摩托车司机被鉴定构成8级伤残,并向李先生索赔30万元。出了车祸本以为有保险公司&埋单&,然而,车祸当天,李先生通过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却被告知他购买的保险在两天后才生效。
  自己在上一年保单失效前已提前续保,为什么会出现&保险空白期&?李先生查询才发现,自己提前一个月交费续保后收到的平安车险保单上,保险期限为日至日,也就是说,本应于9月11日起为李先生续保并生效的新保单,被推迟了到9月22日。
  谁应为&脱保&&埋单&
  之后,李先生将平安保险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直接向第三人,即摩托车司机赔偿20万元。原告方认为,被告作为专业保险公司,对提前续保的车辆&脱保&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010年6月平安保险就开通了&平安车险交强险平台&,知晓原告的全部个人车辆信息。原告提前一个月向被告续保,就是为了&无缝续保&,避免&脱保&和保险空当期。而被告没有为原告及时&无缝续保&,因此,被告应为第三方受害人&埋单&。为了证明保险公司&脱保&,李先生的代理人出示了李先生在平安保险购买保险时的一些证据,在一份标有&中国平安&字样的发票上,开票日期为日,在另一份&保单&上,保期却是&日到日&。
  对此,平安保险办公室的王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保期的起算从出保单的日期为准,当时李先生亲自去保险公司的柜台领取保单并签字。虽然发票的开票日期是8月份,但不等于收了保费就表示保期从这一时段算起,保期要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为准。
记者& 吴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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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记者马超
通讯员孙熠杨柯栊
  车辆投保交强险后,车主开车上路。然而,就在距离保险单生效还有4个小时的时候,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名行人被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个时候,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突发交通事故
  3月25日20时,无锡市民沈某驾驶自己的车辆,与妻子一起送丈母娘前往滨湖区胡埭镇的一家私人诊所看病。
  当晚,天空中漂着蒙蒙细雨,沈某驾车行驶到钱胡路一家汽修厂附近时,由于对面驶来的车辆开起远光灯,沈某的视觉出现短暂性模糊。恰在此时,一辆自行车从路边穿行而过。就在眨眼间,沈某发现一个“黑影”从眼前一晃而过,随后就是“嘭”的一声巨响……
  突然发生意外,沈某心中“咯噔”一下,赶紧下车查看情况,发现地上一大滩血迹。仔细一看,一名50岁左右的女子倒在血泊之中。
  这一状况让26岁的沈某惊呆了。一片慌乱中,沈某拨打110报警,并通过受害人朱某的手机拨通了其丈夫的电话。
  随后,朱某被迅速赶来的120救护车送往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过几天的抢救,朱某于4月1日凌晨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沈某支付了医疗费用5万元及赔偿款6万元。朱某家属因未获其余赔偿,于4月25日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肇事车辆。
  5月2日,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滨湖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朱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面临巨额赔偿
  在交警大队,沈某想起自己刚刚买了一份汽车保险。沈某当即与保险公司联系,询问保险事宜。保险公司查明情况后,告诉沈某其购买的保险要到3月26日凌晨才能生效,而沈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在3月25日20时左右,距离保险生效还有4小时的时间。
  听到保险公司如此解释,沈某一下子懵了。如果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话,他将面临数十万元的巨额赔偿款。
  沈某称,其父母都是农民,一直以种桃树谋生,他还有一个弟弟。去年,他和弟弟都结了婚,父母为了给他买一辆汽车,把家里的积蓄都花光了,还借了不少外债。如果再承担这笔赔偿款,凭他在工厂赚的那点钱,这辈子都还不起这笔债务。
  而作为受害者一方,朱某的儿子凌某也将沈某与其保险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凌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12万元的交强险赔付,要求沈某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元。
  三方法庭激辩
  法庭上,针对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的问题,受害人朱某的儿子凌某、肇事者沈某以及保险公司三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原告凌某一方认为,沈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沈某承担。
  沈某一方认为,其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但是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其保险生效日期,导致其在“脱保”的情况下开车上路,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此次事故并未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沈某放任车辆处于脱保状态,其自身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沈某提出的告知投保人相应的保险期间,并非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亦明确了保险公司可采取保险期间即时生效或明确保险期间具体起止点等适当方式保障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人,在充分掌握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有义务提示作为普通消费者的投保人选择能充分保障其自身,尤其是保障不特定的受害人之权利的保险期间。此案中,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就保险期间可选择这一事宜向投保人作了充分说明,并就此与之协商,就使用了保险期间自“次日零时起算”这一格式条款,排除了投保人选择保险期间“即时生效”的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生效。此案中保险公司已经收取保费并出具了保单,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已经成立。而关于保险合同期间的约定仅系对合同履行期限的约定,并非对合同生效时间的约定,故此案保险合同自保单生成之时就成立并生效,保险期间亦应当自保单生成之时起算,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交强险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凌某12万元,被告沈某赔偿原告凌某235929元(按沈某承担60%事故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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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开车把孕妇撞流产 保险还差20分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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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常熟发生一起两车相撞事故,事故一方驾驶员是已有三个多月身孕的女子。另一方是拿到驾照没多久还在实习期的新手,他驾车刚开出汽车市场,保险还差20分钟就生效,结果事故造成孕妇受伤流产,新手司机因为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当天上午9点40分许,马某从汽车市场提了新买的“朗逸”轿车准备开回家,在途经青墩塘路琴东村路口准备左拐弯时,已经怀孕三个多月的商女士驾车从对向驶来。
  马某见到对向来车,本想在中心黄线处停车等候,但因经验不足,误把油门当成了刹车。一声巨响之后,马某的“朗逸”不偏不倚撞向了商女士驾驶的“大众CC”左侧驾驶室,导致该车车门严重变形。商女士捂着肚子痛苦呻吟,随后被赶来的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抢救,但胎儿最终没能保住。
  在事故认定中,马某作为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负该事故全部责任。调查中民警还发现,马某非但是新手,事故发生时所驾驶的“朗逸”也是刚刚购买。该车交强险生效起始时间是当天上午10时,而事故发生在9时40分许,也就是说,事故发生时该车处于脱保状态,这意味着该事故产生的赔偿费用将全部由马某个人承担。
  马某称自己肠子都悔青了,就因为提车心切,短短20分钟让自己损失了8万多元,其中包括赔付商女士的各项损失6.5万元以及自己的车损2万多元。
  原标题:男子开车把孕妇撞流产保险还差20分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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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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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钟江为、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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