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个所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需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

纳税人在新疆地方税务局的可办理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条件、需报送的申请材料及税务机关审批权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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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新疆地方税务局的可办理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条件、需报送的申请材料及税务机关审批权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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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 减免税从内容上主要包括鼓励生产性减免、社会保障性减免、自然灾害性减免和意外灾害性减免。从类型上主要包括:法定减免,即指由各税的基本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临时减免,也称“困难减免”,即指除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以外的其他临时性减税、免税,主要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特殊的、暂时的困难,而临时批准的一些减税、免税;特定减免,即指根据社会经济情况发展变化和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的需要,而规定的减税、免税。
  一、减免税管理种类

  减免税管理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一)&报批类减免税
    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具体内容。 &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先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按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  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二)&备案类减免税
    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具体内容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具体内容。 &  纳税人应先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二、报批类个人所得税减免税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1、具体内容: &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2、报送审批材料: &  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家属身份证明。 &  3、审批机关: &  县级地方税务局。
  (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1、具体内容: &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 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具体是指: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  自日至日,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  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依据:《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自日至日,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依据:《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三日)
  2、报送审批材料: & 《再就业优惠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减免税申请》。 &  3、审批机关: &  县级地方税务局。
  (三)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1、具体内容: &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  (2)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  2、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同时享受自治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该证自发证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期满失效。
  依据:《关于扶持城填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日财税[2004]93号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日新财法税[2004]40号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日新民发[号通知)
&&& 2、报送审批材料:   民政部门发给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复印件。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1、具体内容: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 依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财税[2003]26号通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日新财法和[2003]18号通知转发)
&&&2、报送审批材料:   师以上部队颁发的军队转业干部证件。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五)残疾、孤老人员和列属取得所得  1、具体内容:   (1)孤老人员和列属取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2)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财税[2007]92号通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国发[号通知转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0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新国税发[号通知)
  2、报送审批材料:  (1)当地县以上民政、残联等部门发给残疾、孤老人员和列属的有效证明文件或证件复印件;  (2)烈属的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六)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  1、具体内容: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
  2、报送审批材料:  (1)政府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出具受灾证明  (2)保险公司出具赔偿情况说明材料  (3)受损资产清单。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七)外籍个人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补贴  1、具体内容:  外籍个人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日国税发〔2004〕80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日印发))  2、报送审批材料:  (1)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2)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4)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5)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3、审批机关:  县级地方税务局。
  上述审批权限及报送资料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日国税发〔号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日新地税发〔2006〕29号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国家税务总局 )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二○○七年八月一日)等。
  三、其他个人所得税减免  (一)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免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国家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兔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和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日)&
  (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启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  兔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二)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免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和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日) 
  (三)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免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和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日)
  (四)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免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说的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指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律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放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和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日)
 
  (五)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免纳个人所得税。  1、&福利费  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人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津贴;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2、&救济金  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和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日)    
  (六)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  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日)
  (七)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免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日)
  (八)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标准领取的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免纳个人所得税。&&&   备注: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十三、十四条和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七日)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免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十三、十四条和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日)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和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日)
  (十一)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个人储蓄存款  1、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
  2、自日起,储蓄存款在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日至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日起,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即储蓄存款在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日至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日至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备注:上述停征的范围仅限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而集资利息不属于这个范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税率的规定,对集资利息按“股息、红利所得”征税,税率为20%。  
  依据:《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号 二○○八年十月九日&)&
  3、对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管理?
  自日起:  (1)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其居民国(地区)与我国(内地)签订的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签订的税收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但须提交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2)上述所称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税收协定的规定,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3)有关税率,具体查看《我国对外税收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的税收安排)关于利息所得适用税率一览表》。?      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二○○七年七月二十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适用协定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 二○○七年八月七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七年九月十九日印发)&&&&&& 
  (十三)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号文件)
  (十四)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教育存款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  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的批复》(日 银复[号 )
  (十五)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  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其超过规定的部分应当并人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 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形式,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 自治区有关部门日出台的《关于加强对企业年金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劳社字[2005]84号)中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企业年金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职工个人缴费在个人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中,涉及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自日起,按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处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 依据:《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我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企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治区地税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新地税函〔号通知)
  (十六)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号国税函发(号文件)
  (十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金  不予征税。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
  (十八)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律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  不征税,具体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误餐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号文件)
  (十九)个人股票所得
&&& 1、个人转让股票所得  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日起,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号文件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日联合通知)
&  2、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  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自日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备注:不是从10月9日后实际取得的全部利息所得都免税,而是根据利息孳生时间的不同,分段计税,即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从日(含9日)之后孳生的利息,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号)、《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    3、企业股票期权所得  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简称股票期权)计划,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包括企业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的股票。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某一特定价格”也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  “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  “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  “行权日”,指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也称“购买日”。
  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  (1)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另有规定”具体指: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以下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员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①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③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对该项价差收益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 自2009年5月4日起,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按照文件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等请参阅所依据的文件。
  依据:《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日 财税[2005]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  成文日期:) &&&
  4、个人取得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  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称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 依据:《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七日 )
  5、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  自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称“限售股”,包括三类:一是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二是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三是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日联合通知)
&& (二十)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税收规定如下:?&&& 1、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财税〔号通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日新财法税〔2002〕48号通知转发)
  (二十一)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凡一次中奖收人不超过1万元的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文件)
  (二十二)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得到的奖金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0号文件)
  (二十三)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0号文件)
  (二十四)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商业用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享受1年内换购住房退还保证金和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税的政策。?  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办理程序:  1、申请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资料:  (1)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载明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及复印件  (3)能证明转让人居住5年以上的资料(时间以住房购买合同、房屋产权证明、契税完税证、明或居住使用证明等材料中载明时间最早者为准)及复印件  (4)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证明,如申请人对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法律声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各成员拥有房产情况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认真核对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并将原件及时退回申请人。  3、税务机关对收到的申请及相关资料要及时进行书面审查和鉴定。符合免税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简便办法(《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表》)及时办理免税手续。  4、税务机关要明确有关职责和流程,同时,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材料,实行一次告知。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0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文件)、《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七月十八日国税发〔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日新地税发[号通知转发)、《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国税发〔2007〕33号通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号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二十五)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  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0号文件)
  (二十六)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有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格重新购房的纳税人  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文件)、《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七月十八日国税发〔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日新地税发[号通知转发)
  (二十七)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  1、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项审核权自日起停止执行。  2、取消上述审核权后,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1)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以及奖励的其他相关详细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提供的上述材料认真核对确认,并将其归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户式”档案,一并动态管理。?  (3)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获奖人员建立电子台账(条件不具备的可建立纸质台账),及时登记奖励相关信息和股权转让等信息,具体包括授奖单位、获奖人员的姓名、获奖金额、获奖时间、职务转化股权数量或者出资比例,股权转让情况等信息,并根据获奖人员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变动情况,及时更新电子台账和纸质台帐,加强管理。??  3、科研机构指按照中编办发(号文件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校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4、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部门根据《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号]和《〈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号)出具的《出资人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5、不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应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二○○七年八月一日)&
                  (二十八)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可以按照应纳税额减征3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和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日)
  (二十九)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收入  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十)华侨从海外汇人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调入的外汇和取回解冻在美资金汇入的外汇  外汇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关于华侨从海外汇入赡养家属的侨汇等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0)财税外字第196号文件)
  (三十一)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0号)
  (三十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所谓“直接派往”指世界银行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世界银行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供其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世界银行支付、负担的证明。    联合国组织是指联合国的有关组织,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技术合作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银行、联合国直接派遣来华工作的专家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417号)
  (三十三)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十四)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务局时,依次扣除的费用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得》(国税函(号)
  (三十五)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金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
&&& (三十六)新疆地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有关标准  1、自2007年7月1日起,新疆地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确定为每月3000元。即,核定应税收入额高于3000元的,征收个人所得税。
&&& 2、自2007年7月1日起,新疆地区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从业人员工资在每年800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即,税前扣除的从业人员工资最高不得高于8000元。
  依据:《关于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及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有关标准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及个体户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有关标准问题的补充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新地税函〔号通知)
&&& (三十七)个人向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中远慈善基金会、张学良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电影基金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和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等16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 (三十八)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对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所得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项目名单,请查看文件。
&&& 依据:《关于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
&&& (三十九)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自2006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依据:《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六月六日财税[2006]66号通知)
  (四十)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自2006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依据:《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六月六日财税[2006]67号通知)
  (四十一)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自2006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依据:《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六月六日财税[2006]68号通知)
  (四十二)陈嘉庚科学奖获奖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陈嘉庚基金会由中国科学院为业务主管部门,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由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银行等部门及中国科学院各学部主任和院士组成理事会,下设评选委员会。该基金会的主要职责是设立陈嘉庚科学奖,以奖励取得杰出科技成果的我国优秀科学家,促进中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对陈嘉庚科学奖2006年度获奖者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关于陈嘉庚科学奖获奖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六月九日国税函[号通知)
  (四十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1、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依据:《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财税[2006]10号通知)
  (四十四)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O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关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O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财税[2006]73号通知)
&& (四十五)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红十字事业受赠者、转赠者的资格认定为:    1、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的资格的红十字会   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2、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红十字会   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含县级)红十字会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的红十字会的财务专用印章。
&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 日)
&&  个人向"5.12"地震灾区(以下简称灾区)捐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应注意如下:   1、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2、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3、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55号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四十六)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  从2001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实行如下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此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3、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前扣除。    依据:《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 
  (四十七)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 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年七月十八日)
  (四十八)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自2000年10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关准于全额扣除。    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四十九)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
&&& 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五十)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具体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五十一)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
&&& (五十二)城镇房屋拆迁中的拆迁补偿款
&&& 经国务院批准,对城镇房屋拆迁中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
  (五十三)对2010年上海世博会捐赠  从2005年12月3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对在世博会举办期间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各参展国外籍工作人员,在世博园区内从事世博会参展工作所取得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五十四)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  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继续扶持家禽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6号)精神,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四日 财税 [号通知)
&&& (五十五)通过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依据:《关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财税[号通知)
  (五十六)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
  中国禁毒基金会是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依据:《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国税函〔号通知)
  (五十七)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对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奖教师名单详见文件。
  依据:《关于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号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关于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四月三日& )、《关于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9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
  (五十八)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所称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其范围为: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上述国家重点艺术表演团体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办法由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依据:《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财税 [2007] 24号通知)
&&& (五十九)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  自2007年2月8日起,对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处理明确如下:    1、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3、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依据:《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7] l3号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八日 )
  (六十)2006、2007、2008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贯彻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对青少年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青少年科技爱好者中选拔和培养科技后备人才,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香港周凯旋基金会于2006年、2007年、2008年分别开展了第六届、第七届、第八届“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对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普通中等学校高中三年级学生在近年来完成的优秀科技项目和科学研究项目进行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分别对学生个人参与2006、2007、2008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获奖名单请查看具体文件。
  依据:《关于2006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国税函〔号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五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号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 (六十一)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
  自2008年3月1日起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
  依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07年12月29日上午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六十二)2007年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
  为奖励长期奋战在工作环境恶劣、生活条件艰苦的地质工作第一线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地质科技工作者,对2007年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奖者具体名单,请查看文件。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号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六十三)生育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自2008年3月7日起,经国务院批准,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
&& (六十四) 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
  “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国税发〔2008〕60号通知)
&&& (六十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扣除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1、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依据:《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三日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超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号 )  
&&& (六十六)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1、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明确如下:    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1)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 (六十七)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支持受灾地区做好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对于个人所得税下列情况进行减免:   1、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依据:《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财税 [2008] 62号通知)
&&& (六十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1、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政策仍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财税〔2008〕24号通知)
&&& (六十九)个人无偿受赠房屋
  自2009年5月25日起,对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  1、&免税规定  (1)免税具体内容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②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免税审批资料  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第一,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第二,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第三,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②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③属于上述规定第(1)条第 ①项规定情形的,即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④属于上述规定第(1)条第 ②项规定情形的,即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2、征税规定  (1)征税适用税目、税率  除上述规定第1条免税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3)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处理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发文字号: 财税[2009]78号 )&
  (七十)乌鲁木齐市“7.5”事件&& “7.5”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发生,使乌鲁木齐市宾馆、旅游业等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遇到了困难。为稳定社会形势,解决其困难,恢复其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促进乌鲁木齐市商贸流通业和旅游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会议纪要》(新政阅127号)要求,对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对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调减7月至12月的营业额(销售额);对新市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米东区、头屯河区、达板城区、乌鲁木齐县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调减3个月的营业额(销售额)。调减后,营业额(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乌鲁木齐市以外的地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调减2个月的营业额(销售额),调减后,营业额(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关于研究促进乌鲁木齐市商贸流通业和旅游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会议纪要》(新政阅12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商贸流通业和旅游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件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 四、管理方式
  纳税人在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是否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     (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或者纳税人无法准确判断其取得的所得是否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批准后,方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 纳税人有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上述情况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
  五、政务公开  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把执法的依据、过程和决定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按照纳税人办税的环节、内容、程序,公开行政执法或纳税服务的主体、事项、依据、标准、结果等内容,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 对税收优惠的政策项目、具体类别、办理条件、审批权,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起公布,长期公开。
  对税务机关开展办税公开工作不力、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限期整改。对违反办税公开规定,应公开而不公开,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经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按规定公开,阻碍或授意、指使、怂恿他人阻碍开展办税公开,弄虚作假、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应公开而公开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严肃查处,追究其相关责任。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七年一月十五日新地税发〔2007〕9号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MPA公共管理》、《WTO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原则》(透明度原则)& 等。
&  六、已部分失效、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 (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新地税一字[号)    依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新地税函〔号)
  (二)《关于对自主择业的军队专业干部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补充通知》(新地税发[号)    依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新地税函〔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第一条、第二条     依据:《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财税[2006]10号通知)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    依据:《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财税[2006]10号通知)
&&&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号)    依据:《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四日 财税 [号通知)
&&&& (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    依据:《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三日 )
  具体减免税办理流程可参见“办税指南”中的“减免税退税管理”栏目下的“纳税人如何办理减免税及税务机关办理程序?”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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