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交通营运管理人员员社保该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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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催生伪社保代缴行业
& & &&武汉楼市***规定,外来人员在汉购房,缴纳社保时间必须满两年。1600多名不符合购房条件的外来人员,通过两家新注册不久的建筑公司,违规在洪山区社会管理处办理社保补缴手续,以获得两年社保缴费证明。
& & &&网友报料,武汉飞越峰有限公司和武汉洲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同时在一份报告中向武汉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申请为1300人补缴两年社保;最后实际补缴人数为1604人,参保人员全部是外地户口,每人收费2.6万元。报料网友还提到,两公司3月14日办理社保补缴,第二天便办理“停保” 个人社保代缴上市公司,公司与员工的真实劳动关系并不存在。
& & &&如果说挂靠在空壳公司缴社保是***行为 个人社保代缴权威机构认证,那么在代理公司代缴社保是否也***呢?我们在武汉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了解到,社会上不乏大大小小的社保代缴公司,有些有资质,有些就是空壳挂牌企业,那么用什么来界定合法性呢?
& & &&若社保代缴公司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许可证、组织结构代码及企业营业知道,那么,就是正规的社保代缴公司,业务中有社保代缴这一项,对于补缴社保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所以属于合法行为。 & &
& & &&如果事实真如此,那么武汉一些社保代缴中介公司将如何使行业规范化 社保代缴,不要让空壳公司趟了浑水,让原本严厉的楼市限购政策变成一纸空文。
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障问题
& & &&作为就业灵活的自由职业者来说,没有参保单位,社保停缴或断缴是正常现象。社保代缴业务兴盛的今天,选择自己缴社保的越来越多,那么,作为自由职业人群,存在自己缴社保的必要性吗?
& & &&关于这个问题,想必人们会持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社保本质上是一种保险,只是它由政府主持,国家强制实行。作用一个游离在强制力外的人,没有必要把钱交给国家管理 最专业个人社保代缴公司,还是捏在自己手里比较好。
& & &&当然,更多的人还是持有不同意见的。无论是企业在职员工还是无参保单位的自由职业者,社保缴纳总比不交的好,我们先来看看社保的作用:1强制存款,每月交社保相当于每月固定存一笔钱,且这笔存款不会被自己轻易动用;2待遇享受,如果作为自由职业者来说,这里的待遇主要是指生育、养老、医疗这三方面。基于以上两点,个人要不要交社保取决于对应的两方面:1不交社保的情况下能否固定存下这样一笔养老的钱(到了退休年龄领取退休金);2谁也不能违抗生老病死这种自然规律,不交社保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在医疗方面得到相应的保障。
& & &&综上所述,自由职业者缴社保的必要性就显而易见了。人人保为广大自由职业者提供社保代缴的网络平台,当你选择了更为弹性的工作方式,成为了一名自由职业者,所面临的生老病死等意外风险就得不到保障,因此缴社保是当务之急。小编希望,自由职业者们能从这一刻开始对个人保障问题重视起来,无社保,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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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备案号:<font color="#
当前时间: 0:32:44  来源: 庆丰农场    作者: 刘涛    编辑:
本网讯(刘涛)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建筑企业遵守《劳动合同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8月22日,牡丹江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入庆丰农场开展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
工作人员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单位资质;是否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人员名册、工资发放明细表;是否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填写务工卡;是否树立维权告知牌等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对没有达到要求的施工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整改。工作人员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发生,严格按照上级的规定依法用工,完善用工的各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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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第18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社会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努尔?力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确保建筑施工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拨付、调剂、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实行建筑施工许可制的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是指列入建筑工程造价,用于为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费用的统称。  第四条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的统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坚持应收尽收、以收定补、科学调剂、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建筑行业社会保险费用收支平衡,抵御建筑市场风险。  第五条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建筑工程社会保险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实施;未设立统筹机构的县(市),由州、市(地)统筹机构承办。统筹机构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由财政予以保障。  县(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挪用、截留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实行开工前缴纳、竣工后结算的方式。  建设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告知其向统筹机构办理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缴纳手续。  建筑工程竣工决算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统筹机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文件,由统筹机构对已缴纳的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进行核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测算、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根据自治区建筑业产值、从业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物价水平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九条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统筹机构收取的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分为基本保险费和调剂补助费。基本保险费和调剂补助费的构成比例,由自治区统筹机构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执行。  基本保险费用于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调剂补助费用于补助建筑施工企业以基本保险费缴纳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的差额。  统筹机构应当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比例提留基本保险费,上解调剂补助费。  第十一条统筹机构应当根据当年建筑工程投资规模,拟定基本保险费拨付计划,分季度报本级门审核;自治区统筹机构应当根据上解的调剂补助费,拟定调剂补助费拨付计划,按半年度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基本保险费、调剂补助费拨付统筹机构。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已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社会保险费已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即可向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统筹机构申请拨付基本保险费。  申请拨付基本保险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二)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凭证及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证号;  (三)建筑施工企业在银行开设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存储专户账号;  (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备案文件。区外建筑施工企业还应当提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疆备案证明;分包企业还应当提交分包合同。  第十三条统筹机构收到基本保险费拨付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基本保险费拨付至申请企业开户银行存储专户;对不符合拨付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依法分包建筑工程且基本保险费已全额拨付总承包企业的,由总承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拨付相应份额的基本保险费。  总承包企业不向分包企业拨付的,分包企业可以向统筹机构投诉;收到投诉的统筹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以统筹机构拨付的基本保险费缴纳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结余的,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用于缴纳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以外的开支。  第十六条统筹机构拨付的基本保险费不足以缴纳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州、市(地)统筹机构提出调剂补助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二)拨付的建筑工程基本保险费与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间存在差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总承包企业未足额拨付基本保险费,造成分包企业不足以缴纳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的,以及承揽专业工程按规定计取的社会保险费足以缴纳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的,不得申请调剂补助费。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的调剂补助申请,经受理申请的统筹机构审核后,报自治区统筹机构;自治区统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拨付当期全区调剂补助费积累结余,制定调剂补助方案;调剂补助方案应当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比例留存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调剂补助的不足,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缴纳、使用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门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财政部门和审计、监察机关应当对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的收取、拨付、调剂等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统筹机构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及时通报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收取、拨付、调剂情况。  第二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社会公开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收取、拨付、调剂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权查询本企业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拨付、调剂补助及结余情况。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将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纳入招标竞争性费用;  (二)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造价中不计取或者少计取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  (三)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垫付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  (四)将应当缴纳的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抵扣建筑工程预付、备料等款项;  (五)将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建筑施工企业。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二)挪用拨付的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三)向建设单位自行收取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  (四)以垫付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作为承揽建筑工程的竞争手段。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减免、截留、挪用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监察机关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统筹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统筹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将收取的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上解调剂补助费的;(三)未按规定及时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基本保险费、调剂补助费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骗取、,挪用的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应当予以追回。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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