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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滑县支行(以下简称滑县邮政储蓄银行)与家胜、耿朋、耿红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1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滑县支行负责人秦桃叶,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耿永胜,男,日生。被告耿家胜,男,日生。被告耿朋,男,日生。被告耿红兵,男,日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滑县支行(以下简称滑县邮政储蓄银行)与被告耿家胜、耿朋、耿红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滑县邮政储蓄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耿永胜、被告耿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耿家胜、耿红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滑县邮政储蓄银行诉称:日,被告耿家胜、耿朋、耿红兵与原告滑县邮政储蓄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自愿组成联保小组,该协议约定,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与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要逐笔办理保证手续,联保小组成员均承担连带责任。日,被告耿家胜与原告滑县邮政储蓄银行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向原告滑县邮政储蓄银行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期限为日至日止,利率为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耿家胜发放了借款100000元,被告耿朋、耿红兵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被告耿家胜在原告处的贷款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截止原告起诉,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起诉后,被告偿还本金80000元,下余20000元本金及利息未偿还,原告申请撤回该80000元的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耿家胜偿还下欠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被告耿朋、耿红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耿朋辩称:被告耿朋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但现在没有偿还能力。被告耿家胜、耿红兵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日,被告耿家胜、耿朋、耿红兵(乙方)与原告滑县邮政储蓄银行(甲方)签订了编号为420563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三人自愿成立联保小组,依照该协议约定:“第二条,从日起至日止,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不超过人民币拾万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三拾万元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第五条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和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要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六条第(三)根据本协议发放的每笔借款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到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人申请展期或延期的,联保小组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或延期贷款到期后二年;第六条第(四)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六条第(五)因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资金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有损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日,被告耿家胜与原告滑县邮政储蓄银行签订了编号为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向原告滑县邮政储蓄银行借款100000元,并约定期限为日至日止,利率为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自贷款发放次月起,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该《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乙方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可能有损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强制提前收回贷款。”原告起诉前,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原告起诉后,被告耿家胜偿还了借款本金80000元,下欠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未偿还,被告耿朋、耿红兵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由起诉立案时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变更为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日《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日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借据一份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可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日原告和三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日,原告滑县邮政储蓄银行与被告耿家胜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依照上述合同的约定,被告耿家胜由被告耿朋、耿红兵作连带保证向滑县邮政储蓄银行借款100000元,期限自日起至日止,约定利率为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原告如约向被告耿家胜发放贷款100000元,被告耿家胜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还款付息,依照原、被告所签《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第六条第(五)款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约定,被告耿家胜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的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未偿还,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耿家胜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原、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的约定,被告耿朋、耿红兵为被告耿家胜的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共同保证。被告耿朋、耿红兵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期内应负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滑县邮政储蓄银行请求判令被告耿朋、耿红兵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耿家胜、耿红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耿家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滑县支行贷款2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自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耿朋、耿红兵对上述贷款及利息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耿家胜、耿朋、耿红兵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褚玉峰审判员  翟艳超陪审员  汪志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巧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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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银行 电信联通试水金融业
  有望年内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不仅为国内运营商涉水金融业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切入契机,其遍布全国的营业网点也成为运营商渠道拓展的最佳武器。   “非常”银行&  据悉,邮储银行的资本组成方案最终将由国务院拍板,但其基本框架已于日前浮出水面。据邮政储汇局的内部人士透露,国家邮政局中国电信集团、中国联通集团将共同出资组建邮政储蓄银行。该银行有望于年内成立,脱胎于国家邮政局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将处于绝对控股地位,持股比例将不低于51%。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专家范建军对《通信产业报》解释:不应该把邮政储蓄银行看成是一个普通的商业银行。因为我们需要的不是一个“第五大国有商业银行”,而是一个能够向不发达地区提供普遍性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同时,邮政储蓄银行也不应该办成中国的“第二财政”,否则很可能重蹈日本邮政储蓄系统的覆辙。   遵循以上原则,在成立初期,邮政储蓄银行将不做直接面对企业的贷款业务,而主要将资金批发给其他金融机构获取利差。比如,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向短缺方提供资金等。   电信、邮政结盟   “电信与联通参与组建邮政储蓄银行对运营商来说是件好事,也并不让人吃惊。”有专家表示。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邮政储蓄改革”课题组不久前拟定的一份报告中,“成立由邮政控股的邮政储蓄银行”被设定为邮政改革的基本目标。而运营商与邮政的“血缘关系”使运营商成为其他股份持有者的热门候选。   有分析人士认为,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作为股东,可以低成本获得资金支持,还可以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大大增强资金运用的灵活性。此外,将来推出后,电信企业还将可以利用邮政储蓄庞大的网点来推广新业务,从而充分利用邮政储蓄的渠道优势为自身服务。   对于邮政储蓄来说,与电信公司结盟可以加快自身的发展。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将可以更广泛地利用电信技术提升自身的业务和服务水平,作为股东的电信和联通自然将成为该银行的大型集团客户,为银行的利润来源提供保证。   电信专家王煜全则认为,两者的合作将有助于运营商克服电子支付信用不足的问题,为运营商更大范围介入电子支付市场提供支持。   事实上,实业与金融相结合已成为国际潮流。国外许多大型电信企业都参与了金融业务,比如SK集团与和黄旗下都有专门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而国内电信业这方面的尝试还较少。不过,安邦咨询的高级分析师贺军提醒记者,实业与金融的结合也容易引发关联交易,滋生不规范行为,对此应加强风险防范。   邮政改革提供契机   显然,电信和联通此次之所以能够试水金融业,与国内邮政体制改革提供的契机密不可分。   中国人民银行1986年推动设立邮政储蓄,初衷在于通过邮政系统的庞大网络回笼货币,缓解由于央行大量发行基础货币(通过再贷款形式)所形成的通胀压力。但在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之后,由于发行基础货币的主渠道逐渐由再贷款过渡到外汇占款,导致再贷款利息收入大幅下降,人民银行开始感到来自邮政储蓄转存利差的压力。   同时,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质量和数量的下降也使邮储改革更加迫切。按照银监会的思路,邮政储蓄改革的目标是:在继续紧紧依托邮政网络设施的前提下,实现邮政金融与邮政的分业经营。   业内人士表示,在此背景下,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参与出资组建邮政储蓄银行,并不存在政策障碍,国内金融业虽然对银行、证券和保险的分业经营做出规定,但并未规定银行和电信业也要分业经营。   安邦高级分析师贺军认为,成立邮政储蓄银行是为邮政储蓄的进一步改革,甚至上市铺路。作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惟一的上市银行,建设银行的股东中就包含了长江电力这样的国企巨头。这一模式也很可能被其他拟上市的银行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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