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中国联通是不是国企企,最大的股东是国家部门或国企,该企业就一定是国企吗?

问题编号:3022092
国家的《婚姻法》对于婚假的规定是针对企事业单位,还是部分私国企一视同仁的?
法律规定的晚是15天,但我们单位只给10天假,其中包括公休、节假日,请问这算不算变相侵犯我的正当权益,企业有权自行规定婚假的长短吗?
提问者:北京-西城区婚姻家庭浏览46次 11: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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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北京-朝阳区)帮助网友:23810称赞:10您好,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法定婚假是3天,晚婚假期就是7到30天,各个省份不一样。企业制定的假期只要符合当地的规定即可 11:47:30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北京-东城区)帮助网友:237881称赞:49都针对 11:48:39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北京-朝阳区)帮助网友:128580称赞:59你好,如果有这种情况,可以投诉 13: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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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2011年第17期
国企在旧观念支配下,把国有经济痼疾和垄断腐朽相结合,培育了一个权贵特殊利益阶层,建议改组国资委,其任务应另行核定
  党中央11月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十二五”规划向全社会征求建议,我提四点:
  第一, 对国有经济“有进有退”应有一个统一共识
  “十二五”规划中提出:“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健全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其中“有进有退”应有一个共识标准。
  目前对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定量标准”,一个是“定性标准”。今年8月1日新华社称: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说:“近年来我国非国有经济尤其是私营经济的发展明显快于国有经济,从总体上看,统计数据并不支持‘国进民退’的说法。”这是“定量标准”。
  另根据党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给国有经济定位称:“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这是“定性标准”,这一标准把国有经济任务定位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数量标准显示不了这一定性。这一标准把国有经济限制在“三个行业两类重要骨干企业”之内,则属于“国进”,其他行业和领域则属于“国退”。但实际上与中央决定相反:
  一是国资委于2006年12月将中央《决定》控制的“自然垄断的行业”,改为“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大大扩大了国有经济控制的领域,一个政府部门修改党中央全会的《决定》,少见。这是明目张胆的“国进民退”。
  二是根据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国有经济锁定在“三个行业和两类重要骨干企业”,其外的国有经济应退出,而实际上有许多国有企业固守阵地,虽然效益低下,并没有退出,这是隐形的“国进民退”。
  三是在“做大做强”、“保值增值”方针指导下,迫使国企去追逐利润最大化,不仅不“有退”,反而大大“有进”,央企进入房地产业就是一例。高达70%的央企——127家中94家——经营房地产,占到该行业的60%份额,60%以上“地王”出自央企。这是公开的“国进民退”。
  四是一些垄断国企把民营经济拒之门外,这是霸王式的“国进民退”。
  两个标准得出两个不同结论,会导致两种相反的决策,建议:“十二五”规划应有一个统一说法,有利于统一思想,推进改革开放,避免无意义的争论。
  第二, 国有企业应重新界定
  “十二五”规划提出:“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国企特权不解决,难以作到“平等”、“公平”。
  一是今日国企还享受昔日国企特权:
  今日“国企”还载着昔日国企的红帽子;
  今日“国企”拥有垄断经营社会优势资源特权;
  今日“国企”还享有获取大量国家投资特权;
  今日“国企”具有从银行获取巨额贷款特权;
  今日“国企”还有股票上市的优先特权。
  这“一红四特”不解决,无法实现“十二五”规划中的“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竞争”的要求。
  二是今日国企非昔日国企:
  昔日国企资本百分之百国有,今日国企90%以上实行股份制,还有外资介入;
  昔日国企无有经营自主权,今日国企不仅具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还可和政府分庭抗礼;
  昔日国企利润全部属国有,今日国企己数年不向国家交利润;
  昔日国企无有分配自主权,今日国企具有完全分配自主权,不受国家约束。
  可见,今日国企已发生变异,非昔日国企。
  三是今日国企成为特殊利益集团:
  在获取高额垄断利益后,在分配上向国际惯例看齐,实行高工资、高福利、高津贴。据数字统计,7个垄断行业职工占全国职工人数8%,而工资、福利收入占全国总额的50%以上,己成为特殊利益集团。
  在经济效益上与国外同行业相比差距甚大,就强调中国特色。2009年,中石油人均利润1万美元,而埃克森美孚人均利润50万美元。股份制的高管收入可以向国际惯例看齐,但在效益上不应强调中国特色,收入向国际惯例看齐,效益讲中国特色,这是背理的。
  今日国企老总在职时,享受高额收入待遇,年薪几百万、几千万(平安险马老总年薪6千多万)。退休后享受省部级待遇,还拿高额养老金(新华人寿前孙总裁退休后,每月养老金为8.28万元)两者均享受,成为权贵阶层。
  以上表明,今日的国企在旧观念支配下,把国有经济痼疾和垄断腐朽相结合,培育了一个权贵特殊利益阶层,近年许多高管落马,使国企改革走偏方向。建议:改组国资委,其任务应另行核定。
  四是理论上的误导使国企变质:
  将以公有制为主体,误认为以今日国企为主体;
  将今日国企错认为是全民所有制和国有经济,因而提出“国企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我党执政的支柱。”人为的抬高今日国企,贬低民企;
  笼统提“保值增值”,迫使国企追求利润最大化,一是改变了国企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本任务,一些提供公共产品企业,如北京公交,无法保值增值;二是一些提供准公共产品,如电力、燃气、信息等行业,都是垄断经营,又要提供公共产品,不应追求利润最大化;三是与民争利。
  不加区别的“做大做强”国企。做大做强国企应属于“三个行业两类重要骨干企业”,而不应把属于改革对象的垄断企业做大做强。
  这些观念上的问题不解决,会使国企改革走偏方向。
  还建议:为信息行业设监管会。目前是工商不管、物价不过问、质检不监管、主管部门还袒护。监管会可制止信息行业忽悠消费者和霸王条款,维护数亿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 对农村应加大信息支援
  “十二五”规划提出:“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其中缺少一个信息化。
  近年强农惠农使农民得到经济实惠,但这些基本上属于输血,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必须使农民自己造血,才是治本。促使农民造血功能之一,是信息支农。目前国家只讲工业化和信息化“两化融合”,而不提农业现代化和信息化“两化融合”。应当认识到:农业不实行信息化,就不会有现代式的农业现代化。
  目前城乡知识差别比经济上差距还大,城市基本上信息化,农村对信息几乎是空白。《人民日报》日报导:“全国农民上网比例只有0.2%,主要在东部地区。”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就是财富,就是资本。信息可以加速时间,信息可以提高效益。深圳在开发时提出:“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口号。目前我国农民不会上网,既不能加速时间,获得金钱,又不能提高效率,获取生命。农民在既无“金钱”又无“生命”的情况下如何致富?用信息支农,可以打开农民眼界,了解外部情况,加强和外界联系,把农民引入市场,学会科学种田,让信息光芒普照中华大地,使农村摆脱闭塞、愚昧、贫穷、落后的现状。农民通过网络,根据市场的要求,自已改变经营方式,实现“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这也是目前农民的强烈要求。现在己具备条件:一是家电下乡提供物质条件;二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空间。
  建议:“十二五”规划应增加一项信息支农,作为“探索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新途径。”
  第四:对一些重大改革项目应指定部门、专人负责,限期完成
  “十二五”规划提出:“加快国有大企业改革。深化垄断行业改革。”但实际情况是久拖不得解决。
  从撤消几个工业部,实行政企分开后,这些专业公司就继承了部的垄断特权,应成为改革对象,所以在多次中央文件里,都把改革垄断国企作为改革重点,称为攻坚战。但实际上,这些垄断企业在旧观念指导下,不仅没有改革,反而“做大做强”。在目前保GDP增长、维稳、抗金融危机的形势下,使垄断企业改革雪上加霜,步履艰难。建议:
  一是指定某一政府部门、专人负责,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垄断行业改革,不要再拖下去。
  二是根据宪法、党章,理顺党中央、人大、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准确定位、分工清晰、责任明确。如关于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一个政府部门不仅不执行,还越权进行修改。这应当由做出决定者来进行监督、纠正。但根据宪法、党章规定,党不能直接指挥政府部门。而人大有这一权力,但决定不是他做出,就无法监督政府部门执行。建议:今后中央有关政府部门执行的决定,是否交由人大通过,作为立法,监督政府执行,这应属于以法治国。
  何伟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网络编辑 陈君) 
【作者:何伟/文 】
(责任编辑: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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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治理主体的界定:从理论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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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张思强(1961―),男,江苏盐城工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盐城,224051),副教授。研究方向:公司治理,预算管理。 中国论文网 /3/view-794395.htm   宋冬梅(1970―),女,江苏盐城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盐城,224 051)。研究方向:公司治理,管理科学与工程。      [关键词]治理主体;员工治理;公民治理      一、公司治理主体的理论界定       (一)公司治理主体W>1    公司治理主体W>1的命题是针对单边治理而言的。所谓单边治理,主要是就公司治理所 遵循的物质资本逻辑而言,是指企业的物质资本所有者单独拥有企业治理权,行使剩余控制 权,并且拥有企业剩余。拥有治理权的一方雇佣不拥有治理权的另一方,后者须按照雇主的 意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固定的合同收益,企业契约中物质资本所有者对于雇佣工人 的绝对优势和支配地位是其显著特征,个人业主制和合伙制企业是其典型代表。主流企业理 论一直认为企业是资本家的企业,资本投入者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股东应该拥有企业剩余 索取权和控制权,所以公司治理应该实施股东单边治理。世界各国现行的公司法主要体现这 一思想。哈特等人的资本强权观是这种公司所有权实现的理论基础。[1](270-304) 但随着时代的进步,单边治理观正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   首先,这种模式基于资产经营风险抵押功能,把企业所有权天然赋予物质资本投入者, 夸大了资本投入者的绝对权威,忽视现代企业中信息、创意、知识和能力等无形资源正占据 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正如科斯所说的,影响他人损益的行为也可视为生产要素和权利。[2](191)因此,西方许多国家已逐步摒弃“资本雇佣劳动”的单边治理模式,例如 将员工 作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并已经作为一种制度得以确立。    其次,企业理论把企业看作是一系列契约的联接,其内在遵循的是博弈均衡的原则。问 题是这种契约关系具有不完备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因而才产生了公司治理问题。所以,公 司 治理的实质在于股东等治理主体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与制衡,以解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 题。这实际上告诉我们,公司经营者与物质资本所有者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相比,仍是一个客 观上存在的强势治理主体,不管你是否承认或喜欢。    最后,自国家产生以来,国家对本国内所有的经济组织或个体始终拥有或多或少的外部 治理权,这种权力主要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实现。    因此,纯粹的单边治理从来没有存在过,将来也不会出现。    (二)公司治理主体W<利益相关者的集合U    相关利益者共同治理理论是最近提出的公司治理理论。这一理论认为传统的股东至上主 义是基于物权的认识,忽视了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诸如作为管理者的国家、经营者、员工 、债权人、供应商、客户和所在社区等的利益。他们也为企业贡献了专用性资产,应该拥有 企业的治理权,对公司决策、经营享有一定的发言权,共同推动公司发展 。[3](11- 21)    尽管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论证了相关利益者共同治理的理论进步,但终究是理想化的主体 安排,是一种乌托邦式的构想。    1.我们从波特提出的五种竞争力模型看,在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中至少存在两个竞争 者(当然也是公司的合作者):供应商和客户。    (1)供应商是公司生产资料的供给者和引致投资者,即他们的投资是由公司的产量或 规模决定的。一般说来,交易规模越大,交易合同期限越长,供应商的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 ,供应商就越是与公司休戚相关。因此,供应商当然要求享有对公司营运的监督权。但供应 商要求监督企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剥夺企业对供应商的选择权,使企业成 其产品“永久销售市场”和“经济殖民地”。因此,引入供应商治理无异于“引狼入室”。    (2)企业价值和利润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客户的选择。客户选择企业的产 品或服务,并不是客户与企业的“无私合作”,而是符合客户“自身利益的合作”,它在一 定程度上证明了企业治理的成功。同时,客户又是企业的竞争者,其竞争力的大小取决于客 户“谈判力量”的大小。各国法律赋予消费者许多权利,但这些权利并不等于企业治理权, 公司治理权是有关公司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显然,客户不具有这种权利。    (3)客户和供应商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和公司利益相关者,在一定条件下也分享公司的 收益和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对公司有包括公司治理权在内的各种各样的要求是正常的, 但这种要求权是否应该满足则取决于公司自身的目标函数,这是公司自主经营权和独立法人 地位的体现。同时,利益相关者分享公司的收益和承担相应的风险,不一定是“剩余受 益 ”和“剩余风险”,公司“利益相关者”不等于“公司治理者”,“对公司治理和治理结构 有影响”也不等于就是“参与公司治理”。[4](78-81)    2.从利益相关者的目标来看,在公司这个契约集合体中不可能实现各自利益目标的 最大化。公司治理是实现公司目标的保证,公司目标又形成公司治理标准,是制定公司治理 规则、实施公司治理的基本指南。公司不仅追求经济目标,也应当在经济目标实现的前提下 追求社会目标。但不可能通过企业目标多样化, 来实现契约参与人各自不同利益目标的最大 化。    (1)公司的基本目标只有一个――价值增值或利润最大化。彼得•德鲁克认为,任何 企业都应当有一项简单、清楚和统一的目标。而企业统一的目标又是什么呢?著名经济学 家、诺贝尔奖获得者弗里德曼认为,“企业的一项、也是唯一的社会责任是在比赛规则范围 内增加利润” 。弗里德曼并不否认企业的其他社会责任,这里的“比赛规则”实际上是指企业在增加利润 的同时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或社会目标。如果把契约参与人各自不同的利益目标平等化,必 然要求企业目标多元化,其结果是企业很可能没有基本目标,企业组织也就不会存在。正如 黄少安等指出的,如果利益相关者都参与公司治理,公司将没法治理,公司治理也就成了无边 界的结构。[4](78-81)    (2)从交易费用来看,由于利益相关者们的目标是不一样的,甚至存在冲突,当其共 同分享公司治理权时,为了达到各自利益的均衡,都会对企业的决策提出看法和建议,这将 导致治理秩序的混乱,从而使企业经营决策成本增加,有时甚至无法决策,从而使企业契约失 去比市场契约创造更大利益的功能。例如,债权人偏爱风险小的投资项目,而投资人则偏爱 风险大但投资回报率也高的决策。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和投资人之间有时存在着不可调和的、 由 各自利益决定的矛盾。正如张维迎所说,利益相关者模式无法解决利益相关者利益加总问题 。要求经理人对利益相关者负责,实际上是把企业由一个经济组织变成政治组织,势必使得 企业决策变成一个无休止的讨价还价过程, 导致交易成本上升。[5](68-70)    (3)企业目标的多样性, 无法激励、约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由于利益相关者目标的 多样性带来的企业目标多样性,将使企业不能通过外部资本市场进行评估和治理。    综上所述,从企业治理角度分析, 企业的目标只能是单一的,且是可衡量的经济利益, 企业的治理主体是追求经济利益且能整合的利益相关者,而不是所有利益相关者。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1<公司治理主体W<利益相关者的集合U。       二、西方国有企业治理主体的基本模式:1<W≤4       价值创造是一切企业的目标,也是对公司治理做出评价的关键依据。虽然单边治理模式 和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已成为公司治理主体选择的两极,但这并不等于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 主体都必然会趋向于同一种模式。    (一)新加坡模式:国家治理+经营者治理=双边治理    新加坡的国民经济中,国企的贡献占很大比重,其总体效益明显高于私有企业,对新加 坡经济的腾飞及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新加坡国企双边治理主体的特色比较明显。包括:(1 ) 出资者――国家治理。新加坡财政部长牵头成立董事会任命委员会,董事会成员必须经代表 新加坡的国家利益的总统同意后才能任免;(2)经营者治理。新加坡政府一般不干涉企业的 正 常经营管理,但仍参与企业的重大投资、并购决策,对企业董事会进行提名、任命,大量引 入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来保证公司经营的高效。[6]( 353-354)    (二)瑞典模式:国家治理+管理层治理+公民治理=三边治理    瑞典国企在其所属行业一般都具有很强的市场地位。瑞典国企治理主体的安排体现了三 边治理的学术主张:(1)国家治理。瑞典议会赋予瑞典政府国企管理者的角色,大多数国企 由 工商部直接负责管理,少数国企由财政部、农业部、教育部、可持续发展部、外交部负责管 理。对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工商部国企司负责对提名和任命的全过程进行推动和协调。(2 ) 管理层治理。瑞典国企的治理结构主要有三层: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3)公民治理 。瑞典国企股东大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制。股东大会充分体现了全民所有 共同治理的学术主张。瑞典公民均可参加国企股东大会,并有权提出质询。公司董事会成员 由股东大会提名委员会提出建议(包括对原董事会评价和改选人员建议)报股东大会,并同 时在网站上公布;提名委员会在股东大会对建议进行说明;被提名人在股东大会自我介绍并 接受提问;股东大会决定是否接受,如接受,同时确定其报酬额和红利分配比例。[7 ](69-73)   (三)德国模式:国家治理+经营者治理+员工治理+债权人治理=四边治理   1965年,德国颁布了《股份公司法》,明确了股份公司的管理体制。无论是国有股份公 司,还是其他类型股份公司,都依照这个法律设立和运行。公司法规定了股份公司的领导体 制: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从《股份公司法》的规定里,我们认为德国国企的治理主 体包括国家、员工和管理层。(1)国家治理。德国法律规定,财政部不仅在国企资金供给以 及 是否批准建立国企的一些重大决策上大权在握,更主要的是通过监事会掌握企业的发展状况 ,并通过监事会和董事会成员的聘任,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2)员工治理。监事会制 度 是德国发明的。监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根据《员工参与决策法》,拥有2000名员工以上 的公司,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和员工代表应各占一半,并要有一名负责劳工事务的董事,其任 命必须经本公司员工多数同意。2000名员工以下的公司,监事会中员工代表至少占1/3。如 因经营困难需要成批裁减工人,必须经监事会内员工代表多数人同意。(3)管理层治理。在 德 国,董事会是负责经营的部门,权力很大,并要对监事会负责。(4)银行债权人治理。主银 行 制是德国公司治理的特色,但德国银行控制公司并不能作为债权人成为治理主体的事实依据 。因为德国银行的“全能性”和代理投票制使其身兼大股东和债权人的双重角色,其治理的 权力和动力来自于大股东角色,这才使德国银行具有足够的权力和动机与其他股东一样监督 企业的经营过程并关注业绩的长远发展。[8](36-37)       三、我国国有企业治理主体的选择       西方国企治理主体模式的多样化表明,企业制度是“嵌入”在制度环境当中的,企业制 度变迁不仅遵循了效率追求的逻辑,同时也是制度环境选择的结果。[9]我国与西 方发达 国家在社会制度、经济发展阶段存在巨大差异,国企治理主体的选择不能照搬照抄西方模式 ,但西方发达国家在特定行业和为特定目的设立国企并不断完善国企治理制度的做法,对我 国国企治理主体的安排仍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一)国企治理主体实践的两种模式评析   1.国家治理=无主体治理。由于“所有者缺位”问题至今仍未能得到圆满解决,导致国家单边治理难点重重。 首先,若政府主管部门作为唯一代表,将面临“廉价投票权”难题,有人用中国人选美 国总统作为“廉价投票权”的比喻则更为恰当。而且,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政府作为一级代 理人,除了追求国有资产最大化外,还努力追求自身政治租金最大化,当两者发生冲突时, 政府则会更倾向于后者,“政企”无法截然分开。其次,若授权经营者代理治理,在信息不 对称的情况下,其没有约束的自由处置行为将导致国有资产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受损; 最后,若授权员工代理治理,实际上成为“劳动雇佣资本”的单边治理。在这类国企当中, 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他们行使企业控制权,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做出决策, 并占有企业剩余。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雇佣资本”的单边治理在理论上不能成立,因 为这会使企业只能负盈,不能负亏。在前南斯拉夫的企业中,曾实行过工人自治,效率一直 很低,最终被“资本雇佣劳动”模式所取代。①   2.国家治理+经营者治理=经营者控制。 所有者的“缺位”和经营者在国企治理中的强势地位,决定了国企必须承认经营者的治 理主体地位,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必须面对“内部人控制”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我 国国企改革启动以来,占主流的思路,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 等同于“强化经营权、淡化所有权”。而且,国企的经理是由政府任命的,工人在企业中并 没有实质性控制权,相反,国企经理在企业内部有相当大的控制权。[10]( 33-42) 与其说国 企的公司治理是“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11](34-46)不如说是“行政干 预下的经 营者控制”。[12](4-17)经营者掌握了企业实际控制权,在公司战略决策中充 分体现自 身利益,常常忽视国企中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因而不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导致公 司治理的低效率。主要表现在:(1)国有资产大量流失;(2)企业内部过大的收入分配差 距,引起员工不满。②(3)政府官员处置国有资产的大量腐败行为。孟德斯鸠250年前关 于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千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一切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 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3](154)的论断,对今天国企经营者控制状况依 然适用, 因此,国企必须引入第三个或更多的治理主体,以控制经营者寻求私利而损害相关者利益的 行为风险。    (二)所有者共同治理:国企治理主体的现实选择    迄今为止,人们对谁是企业所有者的认识并未统一。一般认为,企业是利益相关者们为 追 求赢利而形成的契约集合体,而出资者(包括直接出资者――国家和间接出资者――纳税人) 、经营者和员工位于“契约关系”的中心,是构成企业的基本要素和必要条件,离开任何一 方的“契约关系”都不能构成企业或经济组织,而其他利益相关者虽然对企业有或多或少的 影响,但他们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充分条件。[14](66-70)出资者、经营者和员工 提供了 企业经营必需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他们是企业的真正所有者,国有企业也不例外。所有 者共同治理是我国国有企业治理主体的现实选择。
  1.所有者共同治理的理论基础    (1)无论是单边治理还是多边治理、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除“劳动雇佣资本”的单 边治理结构外,物质资本出资者从来没有被排除于公司治理主体之外,我国国企的直接出资 者――国家③也不例外。而且我国国企运行的制度基础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也不同于西方国 企。我国国企尤其是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控制着对国民经济整体具有重要影响的行业,如邮 政、铁路、稀有金属等,在追求盈利的同时,还具有弥补市场失灵的基本 功能。为有效地实现国企的特殊使命,国家必须通过政府行使治理权。   (2)国有企业的物质资本从现象上看是由国家直接提供的,但实际上是由纳税人(全民) 通过国家政权中介间接提供的,“全民所有”是国有企业物质资本产权的恰当表述。传统的 计划经济逻辑是:国企是国家的,国家利益当然代表全民利益,维护国企利益就是维护全民 利益。在今天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逻辑是不成立的。“国企是一个利益集团,它有可能以 违背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方式来扩张其小集团的利益,所以我们要从全民的利益重新审视 国企的行为。对国企成员有好处的事情,对国家、对人民是不是就有好处呢?过去认为是天 然统一的,但现在看不是,可能有矛盾,国企可能在侵犯全民的利益,危害国家的利益。这 种可能性是有的。”[15]为保证国企利益与全民利益、国家利益相一致,作为出资 者和直接 受益者的公民应当成为治理主体。公民治理能够充分发挥外部治理机制作用,加强利益相关 者权益的保护,有效制约内部人控制行为,也是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关键之一。    (3)经营者向国企提供的是特殊异质型人力资本,这种人力资本产权具有天然私有却又无法 转 让的产权特征,决定了企业的本质是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实现的装置,即企业通过经营者管 理活动贯穿生产过程而产生经济效益。所以,经营者应该拥有国有企业所有权。但经营者人 力 资本特有的经济性质决定了企业契约的不完全性,公司治理的核心是通过治理机制选择恰当 的契约构造,使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尽量地对称,从而有效地发挥经营者的资源配置能 力,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经营者对国企的发展起到核心和关键作用,只有发挥 经营者的治理作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目标才能实现。因此,国有企业必须以经营者人力资 本为中心,建立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相互转化的产权制度。    (4)员工为国企提供一般异质性人力资本和同质性人力资本,前者主要由中下层经理人员 和技术人员提供,后者由普通员工提供。员工参与治理的理论已得到西方国企的普遍接受, 但我国《公司法》和《国有独资公司 董事会试点企业员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发群工[2006]21号)对员工董事参与公 司 治理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员工代表 ,但对员工人数未作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员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 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员工董事”。而且对员工董事参与公司治理在技术 层面上未作具体规定,因而可操作性不强。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所有者共同治理=国家治理+经营者治理+员工治理+公民治理。   2.所有者共同治理的具体方式    (1)为确保国企中国家所有者到位,可参照新加坡淡马锡模式――国家产权代表――国家 董事及总经理由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提名,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府行政首 长任命。国家董事应当由业务主管、财政、税收等部门政府官员担任,他们作为政府公务员 在国企任职不兼薪,薪水仍由政府支付,以保证他们在国企决策中的中立性。政府根据公司 经营状况,根据公务员管理权限对委派的董事进行考核。经营业绩好的,国家董事可以升职 ,担任更重要的职务,获得更多的薪金。如果经营业绩不佳,国家董事将不再被委任为政府 官员,或回到政府部门降职使用。    (2)为实现经营者治理的目标,提高国企治理的效率,经营者应当拥有较大的经营决策权 。可在董事会结构上进行改革,执行董事1―2名,其余董事主要是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执 行董事的任命由治理主体代表组成的股东大会决定,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决议增加或减少董事 会成员人数,可以辞退不称职董事和任命新的董事,但不干涉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3)公民治理可参照瑞典模式,国家立法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中国公民均可参加国企股东 大会,推荐外部董事,并有权提出质询,相关费用由政府财政拨付,以保证参会公民真正做 到客观、公正。国企必须按上市公司标准向社会公布其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数据, 包括完整的经营环境分析、财务目标、社会责任目标、机会均等政策、董事会工作总结、红 利政策、董事会及高管薪金等内容,特别是大型的资源型国企,它们占有着那么多的公共资 源,其运用这些资源的信息更应向全民公布,[15]以接受全体公民的监督和评价。 国家还可 授予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专家定期查询政府有关部门保管、接受和起草的有关国企管理的文 件、资料,代表全民监督和评价政府管理国企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但对国企经营活动不利 和可能给国企价值带来损失的敏感商业信息,则列为机密。    (4)员工治理可按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但必须完善相应的实施细则。员工董事由企 业员工直选或员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候选人资格由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候选人有治理企 业的动力和能力。依法选举产生的员工董事应该直接进入董事会,而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单 位重新审议批准。④对工作不力、治理能力缺乏、职业道德差的员工董事可依规定和程序 由职代会罢免。员工董事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时应由职代会重新选举,可连选连任,任职 期间应享受董事报酬。⑤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各治理主体有权任免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经理,并 不等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经理必须从治理主体内产生,而是说他们必须代表治理主 体的根本利益,服从国企的根本目标。因此,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经理人员应当向社 会乃至全球公开选择,真正实现国企的精英管理。 ☆      注 释:    ①但因创造了高效率的工人自治组织形式而闻名于世的西班牙“蒙德拉贡”现象,却成为 员 工单边治理极为罕见的成功事例。    ②如中国劳动学会在日“深化企业薪酬制度改革促进构建和谐社会”论坛上透 露 ,中国员工工资总额和员工平均工资连续四年实现两位数增长,为改革开放以来员工工资水 平增长最快时期。而据媒体调查,民众对当前工资状况不满意的达80%以上,原因之一是企 业内部分配差距过大。如有的中央企业到境外上市,高管的薪酬 “和国际接轨”,一年几 百万元的薪水也很正常。    ③事实上,国家不仅向国有企业提供物质资本,国家政权机构各类人员还向国有企业提供 服 务型人力资本,有时还提供保护性、扶持性政策资本,如行业经营垄断规定、资源的优先使 用权等。    ④《职工董事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董事需“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 。这一规定可能使职工董事的独立性大打折扣。    ⑤《职工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职工董事不额外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但因履行董事 职责而减少正常收入的,公司应当给予相应补偿”。依这一规定,职工董事获得的报酬将与 其承担的责任不对等,违背同工同酬的原则,可能影响职工董事履行工作职责积极性的发挥 。
      主要参考文献:    [1]陈郁.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交易费用经济学文选[C],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 996.    [2] 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载《论生产的制度结构》[C],上海:三联书店,1994.    [3]杨瑞龙,周业安.一个关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规范性分析框架及其理论含义[ J].经济研究, 1997(1).    [4]黄少安.共同治理理论评析[J].经济学动态,2002(4).   [5]张维迎.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M].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5.    [6]张 静,陈美燕.新加坡“淡马锡”经营模式对国企改革的启示[J].特区经 济, 2006(9).    [7]张久达.瑞典国有企业的管理与发展[J],世界经济,1991(12).    [8]李传军.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德国公司治理的经验[J].企业管理 , 2005(6) .   [9]张其仔.新经济社会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10]周其仁.“控制权回报”与“企业家控制的企业”[J].经济研究,1997(5).    [11]张春霖.从融资角度分析国企的治理结构[J].改革,1995(3).    [12]杨瑞龙,周业安.相机治理与国企监控[J].中国社会科学,1998(3).    [1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上册).    [14]张思强,张志华. 国有独资公司三边治理及其制度创新[J].现代经济探讨,2008( 2).   [15]韩朝华.国企如何代表全民利益是宪政问题[N].社会科学报,.       The Definition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Governance Subject:    From Theory to P ractice    Zhang Siqiang1 Song Dongmei2   Abstract:Corporate governance subject, an obj ective existence linked to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is the basis for effe ctive operation. According to Michael E. Porter's five competitive model and Pet er F. Drucker's business goals theory, we can conclude: 1 <corporate governancesubject W <stakeholders Set U. Considering the experiences from the arrangementsof governance subject in the SOEs of the west countries, they do not converge t o a single pattern, because the enterprise system is "embedded" in the instituti onal environment. Therefore, the arrangements of the governance subject of Chine se SOEs must be consistent with their function and mission. It is a realistic ch oice for the state, managers, staff and all citizens to share ownership governan ce.    Key words:Governance S Staff G Civic Governanc e      [ 收稿日期:
责任编辑:张友树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 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8)05-00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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