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在乡镇报销需要等待三个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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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要到哪个部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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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及记录的、因意外伤害的住院患者、经办人身份证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新农合窗口报销医药费用、审核,出院结帐时直接刷卡报销,按住院报销标准以年度为单位报销,不予受理,属实后予以报销,在区内乡镇级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刷卡报销,应在出院后三个月内、住院医药费用汇总明细清单,经区新农合办审核批准后;住院患者自己也承担部分责任的,出院后还需提交由户口所在村(居)签字盖章的意外伤害引发的原因确认证明以及医院的病案记录,其门诊医药费用(不包括支持疗法、化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及医疗机构证明书一,在区内及区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责任由第三方负责的,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带医药费用原始发票(复印件无效),经新农合业管中心稽查人员调查、辅助治疗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医药费用)可以列入新农合基金的报销范围。  三。报销周期为经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新农合窗口受理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凭户口簿)。  四、在市外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院住院治疗的参保患者,以及《黄岩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审批表》向新农合业管中心提出申请、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可持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及有关检查,经确认身份后、医疗卡、户口簿、患者身份证、出院小结及门诊病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患者须凭本人医疗卡,不予报销,凭协议书或相关证明到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新农合窗口报销自己承担部分的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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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湛江市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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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湛卫合医〔2006〕2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规范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确保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运作安全,根据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报销制度的通知》(粤卫合[2005]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报销等作进一步的规定,规范如下:
一、对市主管部门和农村合作医疗办的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提出并实施本地的发展目标和措施,对县级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
(二)市农村合作医疗主管部门及农村合作医疗办对各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负监管责任。
(三)市农村合作医疗主管部门及农村合作医疗办要每月对乡镇上报到县(市、区)的乡镇(含有农业人口的街道办,下同)《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报销情况登记表》定期抽查,根据各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平台报表情况进行纵、横向分析、比较,有重点抽查1~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抽查2~3个乡镇,对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报销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的登记、记录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曝光,甚至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对县级主管部门和农村合作医疗办的要求
(一)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的是“县办县统筹”模式,县一级政府是建立和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体,县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本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方案和章程,负责本级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和日常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督导和检查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
(二)县级农村合作医疗主管部门对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负直接责任。
(三)各县(市、区)要明确各乡镇每月上报《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报销情况登记表》,县级农村合作医疗办必须对乡镇每月上报的《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报销情况登记表》进行严格审核,确认符合要求,才能下拨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县级农村合作医疗办要根据《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报销情况登记表》,选择部分报销支付情况,向医疗机构、村委会和农户核实。每月抽查数不少于本级乡镇数的三分之一,并将审核核实情况作好登记,以便备查。
(四)县级农村合作医疗办必须对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报销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是报销前审核或报销后审核由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自行决定。若在报销后审核,县(市、区)主管部门须与镇经办机构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对镇报销存在问题较多,屡整不改的,可将其报销后审核改为报销前审核。报销前审核,须将乡镇参合人员报销资料上报县级农村合作医疗办,经审核同意后再给予报销。
(五)县级卫生局要与乡镇卫生院及其它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协议,明确责任。各县(市、区)要对乡镇卫生院住院收费标准进行监控,凡一般卫生院住院收费每人次超过1000元、中心卫生院住院费用每人次超过1200元的,必须报县卫生局医政股备案。对乡镇卫生院违反规定的医疗行为,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坚决查处。
(六)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对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体制工作2006年8月初普遍进行一次检查。对仍由乡镇政府管的卫生院,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03]18号)文件精神,尽快将乡镇卫生院移交到县级卫生局管。
(七)认真落实公示制度。各县(市、区)要在政务公开栏公布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尚不具备在政务网公示的县(市、区),可以书面文件的形式进行公示,以便群众监督。
三、对乡镇政府及农村合作医疗办的要求
(一)乡镇政府负责落实本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承担宣传发动、资金筹集、参合人员登记造册、补偿支付、统计报表、政务公开等具体工作。
(二)各县(市、区)在今年8月份将乡镇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移交乡镇财务结算中心管理,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只负责报销审核,会计工作由财务结算中心负责。
(三)乡镇合作医疗办要规范报销程序:
1、参合人员因病住院,须在48小时内告知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办,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办接到口头告知或电话时,应在住院报告登记本上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包括:住院患者姓名、村组名、所住的医院、住院时间、告知日期。
2、报销呈批,当事人在出院后一个月内由其本人或其亲属办理住院医药费补偿手续。若由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报销的,应有当事人的委托书,并要当事人亲笔签名或印章。暂停由村干部办理报销手续的做法。
(1)填写报销补偿呈批表。当事人须向村委会领取《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报销呈批表》(见附件一),按规定内容填写,并提供有关补偿报销凭证。
(2)提供凭证。报销资料包括如下方面:
①出院证或住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②住院收费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 ③住院费用清单(凡在外地或本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住院必须具有医药费用明细清单方可报销,若乡镇卫生院没有电脑打印的清单,可暂用手写清单);
④个人资料:身份证或户口簿、农村合作医疗证、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收费收据中的其中一份原件,经核对后,留存复印件。
(3)证明。村委会根据当事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和住院情况,在《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报销呈批表》作出证明,并由审核人签名,加盖公章。
(4)呈送。经村委会证明后,由当事人或委托人将有关资料报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审核。由当事人委托办理报销的,应有当事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
(5)审核。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办由经办人员对补偿报销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①当事人是否参加农村合作医疗;②当事人住院、出院诊断证明书、住院收费收据的真实性;当事人所住医院是否为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③当事人住院报告和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报销呈批表的村委意见;④根据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章程,根据设定的起付线,剔除自费部分,按比例计算出应补偿的费用;⑤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办经办人签名及签署审查日期后,报乡镇领导审批;⑥经乡镇领导审批及签名同意、签署审批日期后,交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农村合作医疗办要在《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补偿呈批表》加盖公章。
(6)支付。当事人持经审批的《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补偿呈批表》连同所提供的凭证,到乡镇财务结算中心复核后,当事人要在《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报销情况登记表》上的领取人签名栏上签名,取得支票到农村信用合作社(或指定单位)取款。委托代领的,应留有当事人收款后的委托代领签收记录,以备查对。
(四)补偿报销登记。《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报销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是接受检查监督的重要资料,各乡镇实行月报制度,在乡(镇)经办人和主管领导签名后,每月要报送县级农村合作医疗办审核,并与“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平台报销情况表”、乡镇财务结算中心报上的“资产负债表”核对一致,然后备案。各乡镇要注意将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报销登记制度与农村合作医疗财务会计制度相衔接。
(五)完善公示制度。
1、补偿报销情况公示:各乡镇应对获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报销的受益人情况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村组名、姓名、所住医院、住院日期、住院总费用、报销比例、补偿报销费用和支付日期。公示时间:镇、村至少每季度公示一次,有条件的地方应每月公布一次,公示地点:镇、村政务(村务)公开栏和镇卫生院,采取张榜公布形式。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及报销情况的公示以《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补偿情况登记表》为依据,也可复印该表来张帖公示。公示栏中要设置有举报投诉电话,方便群众监督投诉。
2、救助基金的公示:参合人员在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报销后仍有较大困难、符合申请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救助条件的,可由当事人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由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级农村合作医疗办集中,每季度报县级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一次,并将符合救助人员及救助金额下发到乡镇,由乡镇公示到镇、村委会,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
四、对乡镇卫生院的要求
乡镇卫生院要为参合农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要严格遵守农村合作医疗的章程,要转变观念和工作作风、立足于为民、便民、利民,端正医德医风,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严禁滥用药、乱检查、开大处方、开假住院凭证,要千方百计为农民节约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实实在在使参合农民得到好处。
对乡镇卫生院收住院病人及开据票据管理的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报销时,住院收费收据单上必须有所住乡镇卫生院院长的签名。乡镇卫生院必须建立住院病人登记制度,使用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印发的住院登记本,卫生院的收费票据必须统一管理,存档备查。
(二)住院病人,必须办理入、出院手续(如住院卡、住院登记、出院证等)。日期要填准确,不得涂改,建立完整病历资料(如体温表、医嘱单、住院病历、病情记录、护理记录、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辅助检查报告单等,不完成上述病案资料则不能作为正式住院病人。
(三)门诊费用不能按住院报销,门诊病人留观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24小时后确实需要住院的可转入住院部治疗,住院用药要执行一日清单制度,乡镇卫生院能提供明细清单。
(四)住院诊断证明书开出的日期应与住院日期一致,内容和日期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出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与病历相符。
(五)对住院收费收据必须按《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开出票据必须填写年月日,收费票据要用园珠笔填写,不能用钢笔及其它笔填写。
(六)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暂参照各县(市、区)社保用药目录。
&&&&&&&&&&&&&
&&&&&&&&&&&&&&&&&&&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主题词:卫生&&& 合作医疗&&& 资金&&& 管理&&& 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湛江市卫生局办公室&&&&&&&&&&&&&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7" Month="7" Year="年7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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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延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北京延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我县自2003年底开始在五个乡(镇)试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九年来,根据筹资水平、资金运行情况及我县财力状况,我县新农合政策不断调整完善。为了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2】23号)文件要求及《北京市关于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京中医政字【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报告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完善政府主导并组织农民互助共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稳步发展。   二、组织与管理   (一)常设机构是县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名单附后),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卫生局。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全县统筹,县乡两级管理。   (三)县级经办机构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合作医疗统筹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2013年,要进一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遏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逐步做到管理和服务并重。   (四)各乡镇成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乡(镇)长任组长,主管副乡(镇)长分工负责,下设办公室。各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设在乡镇政府的社保所,主要负责参合人员登记、注销、信息录入、报销单据审核等工作。   (五)县、乡两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三、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1.2013年,我县新农合农业人口参合率要求继续保持在99%以上。   2.2013年,十五种重大疾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报销比例达到40%。   3. 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监督,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重点控制抗生素的合理使用。2013年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总费用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5%以内。   4. 2013年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情况,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逐步推行门诊直报工作。   (二)基本原则:全县统筹,两级管理;多方筹资,自愿参加;以收定支,保障适度;住院为主,兼顾门诊;家庭入保,方便就医。   四、参合范围   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民统筹基本原则;坚持每个参合人员不重复享受财政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原则&,本县行政区域内属村委会管理,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父母已参合的新生儿在出生当年三个月内参合的,可享受当年新农合补偿政策。   五、资金筹集   2013年,人均筹资增长40元/人,总筹资680元/人。其中,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80元,农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全年资金如不足由财政年底一次性补齐。   参合人员个人缴费由乡(镇)社保所代收,以户为单位开具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各乡(镇)社保所于日前将代收个人缴费部分上交县财政局社保基金专户。   六、资金管理   (一)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京财社[号)的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纳入县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补偿,不得挪作他用。   (二)合作医疗风险资金每年不少于当年筹资的10%,不够10%的,要及时提取和补充。   (三)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委员会(名单附后),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金的筹措、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各乡(镇)每季度要在村级公示栏向农民公示   七、定点医疗机构的选定   (一)定点医院:公办的北京市三级医院,延庆县辖区内的3家二级医院、延庆县精神卫生保健院、延庆县结核病防治所及15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属的服务站是延庆县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定点医院目录参见2013年宣传手册。   (二)因急诊在非定点医院诊治,需就诊医院开具急诊诊断证明,度过危险期(原则上不超过2周)后,应及时转入定点医院。   (三)外出打工、探亲期间,因病就近选择公办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务工单位或亲属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开具证明,方可报销。证明必须注明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便核查。   (四)因外出打工、探亲期间生病选择就近就医的,北京市内的按同级别医院报销,外省市的因无法核实医疗机构相关信息,统一按三级医疗机构比例报销。   八、报销办法   (一)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执行,实行实名挂号、实名处方、实名正规收据。   1.分级报销。医疗机构级别不同,报销比例不同。   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同时参加其他商业保险的,两个系统分别报销。为了使参合农民受益程度最大化,不执行出院即报,先由商业保险公司报销,然后使用复印件到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报销,报销时必须出具商业保险公司开具的报销凭证,如:支付凭证或理赔费用分割单。但合作医疗报销金额与其他保险的报销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额。   3.除商业保险以外,一律使用原始单据报销,复印件不予受理。   4.骨折、外伤、中毒等存在第三方责任可疑性的病例,除提供正常的申报手续以外,申请人还需提供住院病历和病案首页复印件,经鉴定符合报销范围的,方可给予报销;15种大病在二、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报销时,除提供正常的申报手续以外还需提供住院病历及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   5.学生儿童报销政策按《延庆县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2008年农村学生儿童医疗保障补偿政策的通知》执行。 符合&学生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按病种付费&(简称&两病&)条件和要求的,按&两病&政策报销。   6.参合农民到三级医院住院的,除急诊以外必须经县内二级医院转诊,报销时提供转诊证明方可报销,否则不予报销。急诊入院的必须出具医院急诊入院证明。   7.本年度上交报销票据截止日期为下年度的1月31日,逾期未提供票据的视为自愿放弃报销。   8. 跨年度住院的,连续参合的按出院日期年度报销。   (二)报销周期   2013年个人缴费截止日期为日,逾期未办理参合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补偿时间为日&12月31日。   (三)报销政策   门、急诊报销一级医院全年累计扣除一次起付线;二、三级医院全年累计扣除一次起付线。一、二、三级医院累计封顶线3000元。   起付线 报销比例 封顶线   一级医院 100元 55% 一、二、三级医院累计封顶线3000元   二级医院 550元 40%   三级医院 30%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中的中药饮片费用,报销比例在原来基础上提高10%。   2.住院费用   住院报销不同级别医院分别扣除起付线,参合农民在同级别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线减半。   起付线 报销比例 封顶线   一级医院 300元 80% 全年累计报销18万元(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累计)   二级医院 1000元 70%   三级医院 1300元 50%   3.提高二、三级医院15种重大疾病住院报销比例至75%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2】23号)文件要求,将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肾透析)、重性精神病(《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明确的十三种重性精神疾病)、I型糖尿病、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与职工医保范围一致)、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甲亢、唇腭裂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5%。起付线同其他疾病。   4. 提高门诊特殊病报销比例至75%。   恶性肿瘤放化疗、肝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物、尿毒症血液透析、儿童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儿童血友病,为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政策范围。患者在《门诊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上填报的医疗机构(二级以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肝、肾移植(或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物及儿童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血友病输血的门诊医药费用,不扣除起付线,报销比例75%。   九、医疗服务管理   医疗服务的原则是:安全、有效、方便、价廉。   (一)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就医必须持延庆县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合作医疗证,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各医疗机构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门诊就医时,继续实行&两免、一巡回&的特殊优惠政策,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免收挂号费、诊疗费;本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距离中心(服务站)2.5公里以外的村落实行每月至少定期巡回医疗一次。   (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持证住院,住院押金减收原定标准的40-70%,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使用医疗保险目录外药品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特殊规定的贵重材料或进行大型检查,必须与患者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未签署同意书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负责。   (四)医疗机构在书写病例过程中,必须对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是个人意外或是其他进行详细描述;现病史对损伤、中毒经过必须如实详细记录,问答双方均需签字确认,如因记录不完整导致的无法鉴定能否报销,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   (五)延庆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将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具体措施详见《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监察管理办法》,《辖区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   十、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项目   (一)参照医疗保险规定不能报销的医疗项目、药品、残疾辅助器具、救护车等费用及其它交通费用。   (二)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杀、美容、接种疫苗、不孕、不育、非婚生育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工伤、故意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费用。   (五)参合农民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参合上缴资金不予退回。   十一、职责任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系统工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内容,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各乡镇党委政府一定要顾全大局、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努力做好此项工作。   (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贯彻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机制。   (二)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列入工作日程,纳入年度考核体系;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做好宣传动员、资金筹集和费用报销工作,有针对性地对农民进行政策宣传和健康知识普及,使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自觉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   (三)县财政部门要将农村合作医疗扶持资金和办公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和培训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的审计,做到收支合理,运转正常。   (四)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新农合工作,积极做好每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测算、筹集及使用;组织县、乡经办机构人员的培训、交流学习;简化报销流程,完善报销渠道,确保报销资金安全;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监督,控制医疗费用的合理增长,2013年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情况逐步推行门诊直报工作,并做好卫生规划和医疗服务   (五)民政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延庆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延政发[2007]39号),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解决特困户、低保户、重病户的基本医疗需求,切实减轻灾难性卫生支出家庭的负担;做好资助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及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老人、重病、重残人群的参合工作。   (六)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七)县政府要加大考核力度,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作为考核各乡(镇)及有关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察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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