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用途?税收灭火器的种类和用途?

要全面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山东税务纵横》1999年02期
要全面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摘要】:要全面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本刊记者李春亭省长讲,1998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重大部署,积极应对亚洲金融危机造成的不利影响,抢抓国家扩大内需的发展机遇,振奋精神,团结奋斗,国...
【关键词】:
【分类号】:F812.42【正文快照】:
要全面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本刊记者李春亭省长讲,1998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重大部署,积极应对亚洲金融危机造成的不利影响,抢抓国家扩大内需的发展机遇,振奋精神,团结奋斗,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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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我国居民收入来源分类与税收调节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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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的税收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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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纳税的税收种类相关知识的汇总,税种指一国税收体系中的具体税收种类,是基本的课税单元。国家征税都是按这些种类来征收的。本网站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纳税的税收种类有哪些?
  税种指一国税收体系中的具体税收种类,是基本的课税单元。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可将税收划分成不同的种别。因此,不同的征税对象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税种的名称一般也以征税对象来命名。如对增值额课税的税种,称为增值税;对资源课税的税种,称为资源税等。
  税收制度的主体是税种,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由多个税种组成的税收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各种税既有各自的特点,又存在着多方面的共同点。因此,有可能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对各种税进行分类研究。按某一种标志,把性质相同的或近似的税种归为一类,而与其他税种相区别,这就是税种分类。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志,税种的分类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按征税对象分类
  征税对象是税法的一个基本要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因此,按征税对象的不同来分类,是税种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分类方法。按照这个标准,我国税种大体可分为以下五类:
  1、对流转额的征税
  对流转额的征税简称流转税,或商品和劳务税。它是对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类税收。商品交易发生的流转额称为商品流转额。这个流转额既可以是指商品的实物流转额,也可以是指商品的货币流转额。商品交易是一种买卖行为,如果税法规定卖方为纳税人,商品流转额即为商品销售数量或销售收入;如果税法规定买方为纳税人,商品流转额即为采购数量或采购支付金额。非商品流转额是指各种社会服务性行业提供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或劳务收入金额。按销售收入减除物耗后的增值额征收的增值税,也归于流转税一类。
  流转税与商品(或劳务)的交换相联系,商品无处不在,又处于不断流动之中,这决定了流转税的征税范围十分广泛;流转税的计征,只问收入有无,而不管经营好坏、成本高低、利润大小;流转税都采用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计算简便,易于征收;流转税形式上由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缴纳,但其税款常附着于卖价,易转嫁给消费者负担,而消费者却不直接感到税负的压力。由于以上这些原因,流转税对保证国家及时、稳定、可靠地取得财政收入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它对调节生产、消费也有一定的作用。因此,流转税一直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一方面体现在它的收入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一直较大;另一方面体现在它的调节面比较广泛,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一直比较显著。
  我国的当前开征的流转税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2、对所得额的征税
  对所得额的征税简称所得税。税法规定应当征税的所得额,一般是指下列方面:
  一是指有合法来源的所得。合法的所得大致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如利润等),提供劳务所得(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和其它所得(如财产租赁所得、遗产继承所得等)四类。
  二是指纳税人的货币所得,或能以货币衡量或计算其价值的经济上的所得。不包括荣誉性、知识性的所得和体质上、心理上的所得。
  三是指纳税人的纯所得,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的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以及纳税人个人的生活费用和赡养近亲的费用后的净所得。这样,使税负比较符合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四是指增强纳税能力的实际所得。例如利息收入可增加纳税人能力,可作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而存款的提取,就不应列入征税范围。总的来说,所得税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的合法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法定允许扣除的其他各项支出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税。
  所得税按照纳税人负担能力(即所得)的大小和有无来确定税收负担,实行“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的原则。因此,它对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缩小纳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有着特殊的作用;同时,所得税的征收面也较为广泛.故此成为经济发达国家的主要收入来源。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所得的增加,所得税已成为近年来收入增长较快的一类税。
  我国当前开征的所得税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对资源的征税
  对资源的征税是对开发、利用和占有国有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征收这类税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取得资源消耗的补偿基金,保护国有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二是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以利于企业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竞争。
  我国对资源的征税主要有: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
  4. 对财产的征税
  对财产的征税是对纳税人所拥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数量或价值额征收的税。包括对财产的直接征收和对财产转移的征收。开征这类税收除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外,对提高财产的利用效果、限制财产的不必要的占有量有一定作用。
  我国对财产的征税主要有:房产税(外资为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外资为车船使用牌照税)。
  5、对行为的征税
  对行为的征税也称行为税,它一般是指以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收。征收这类税,或是为了对某些特定行为进行限制、调节,使微观活动符合宏观经济的要求;或只是为了开辟地方财源,达到特定的目的。这类税的设置比较灵活,其中有些税种具有临时税的性质。
  我国对行为的征税主要有: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屠宰税(税费改革中停征)、筵席税(由各省决定是否开征,但目前各省均已停征)。
  二、按税收管理和使用权限分类
  税收按其管理和使用权限划分,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这是在分级财政体制下的一种重要的分类方法。通过这种划分,可以使各级财政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和一定范围的税收管理权限,从而有利于调动各级财政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更好地完成一级财政的任务。一般的作法是,将税源集中、收入大、涉及面广,而由全国统一立法和统一管理的税种,划作中央税。一些与地方经济联系紧密,税源比较分散的税种,列为地方税。一些既能兼顾中央和地方经济利益,又有利于调动地方组织收入积极性的税种,列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当前我国的中央税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地方税主要有营业税、农业税(2006年取消)、牧业税(2006年取消)以及一些对财产和行为的课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主要有增值税、资源税等。
  三、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
  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划分,税收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与商品、劳务或财产的价格有着密切的关系,对商品和劳务课征的税收既可以包含于价格之中也可以在价格之外。凡税收构成价格组成部分的税收称为价内税;凡税收是价格之外的附加额的税收称为价外税。前者,其价格的组成=成本十利润十税金,后者其价格等于成本加利润。价内税,有利于国家通过对税负的调整,直接调节生产和消费,但往往容易造成对价格的扭曲。价外税与企业的成本核算和利润、价格没有直接联系,能更好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不致因征税而影响公平竞争;同时,不干扰价格对市场供求状况的正确反映,因此,更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四、按税负是否易于转嫁分类
  税收按其负担是否易于转嫁分,可分为为直接税和间接税。所谓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之后,通过种种途径将所缴税款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负担的经济现象和过程,它表现为纳税人与负税人的非一致性。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收为直接税。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即负税人,如所得税、遗产税等;可以由纳税人转嫁给负税人的税收为间接税,即负税人通过纳税人间接缴纳的税收,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
  五、按计税标准分类
  税收按其计税依据的不同,可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量为标准计算征收的税收。税额的多少将随着价格的变动而相应增减。从量税,是按征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积、面积等为标准,采用固定税额征收的税收。从量税具有计算简便的优点。但税收收入不能随价格高低而增减。
  除上述主要分类外,还有一些其他分类方法。例如在我国按征收机关划分,税收可分为工商税系、关税税系和农业税系三大类。工商税收由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农业税系原来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现正逐步移交给税务机关。又如,按缴纳形式分,税收可分为力役税、实物税和货币税。按税收的用途分,税收可分为一般税和目的税。
【拓展阅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
  税收强制执行是指税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税款、滞纳金、罚款、罚款加罚等可执行内容,由税务机关运用行政力量或者启用国家司法力量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予以强制实现的行为。
  从广义来看,《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撤销权在《税收征收管理法》里得到了确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税收代位权成立的,代位权诉讼的成果可以直接用于税务机关执行。次债务人如果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税务机关无权直接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而只能依法申请
  我国税收收入怎么花并不透明。在一家网站调查的5000名普通民众中,有45.7%的老百姓表示“我连自己交了什么税都不清楚”,有51.1%的百姓表示“我交了税但不知道税干吗用了”,仅有3.2%的人选择了“缴税、用途一清二楚”。(2月9日《半月谈》)
  在我国,税收征管总体上以监控为主,重管理、轻服务,纳税服务观念淡薄,从立法、执法到司法都存在税务机关凌驾于纳税人之上的现象。也正因为如此,长期以来,纳税人一直处于被指责和非议的地步,而权利的享有和尊重似乎被有关方面忘记了。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尴尬。
  为纳税人服务就是要维护纳税人的自然权利、法律权利,要为纳税人
  立法听证制度,是指立法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其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等通过一定方式(常见为听证会)陈述意见,为立法机关审议法律法规提供依据的一种立法制度。该制度服务于立法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因而日益为学者和立法当局所重视。“对公民来说,政府服务的直接成本是税收,课税的方式会明显地影响他对扩大或缩小这类服务的态度。”[1]由此可见,税收是公民与国家之间最直接最根本的经济关系。进而言之,税收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的脐带,经典作家了揭示税收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税是喂养政府的娘奶。”[2]笔者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生成,税收的合法性、民主性及科学性问题将越来越多地为人们所关注,立法听证制度在税收立法领域的采用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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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可将税收分为几种?
10-01-09 & 发布
税收的分类方式  税收分类是以一定的目的和要求出发,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各不同税种隶属税类所做的一种划分。我国的税种分类主要有:  一、按课税对象分类   1、 流转税。流转税是以商品生产流转额和非生产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   流转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目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税种。  2、 所得税 。所得税亦称收益税,是指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所得税也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目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企业所得税法》自日起施行。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另外,国家给予了两档优惠税率: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二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3、财产税 。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包括遗产税、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4、行为税 。行为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和筵席税都属于行为税。  5、资源税。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我国现行税制中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属于资源税。   二、按税收的计算依据为标准分类   1、从量税 。从量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面积、件数)为依据,按固定税额计征的一类税。   从量税实行定额税率,具有计算简便等优点。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等。   2、从价税 。从价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一类税。   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各种所得税等税种。  三、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分类   1、价内税。价内税是指税款在应税商品价格内,作为商品价格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税种。  2、价外税。价外税是指税款不在商品价格之内,不作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目前商品的价税合一并不能否认增值税的价外税性质)。   四、按是否有单独的课税对象、独立征收为标准分类   1、正税。指与其他税种没有连带关系,有特定的课税对象,并按照规定税率独立征收的税。征收附加税或地方附加,要以正税为依据。我国现行各个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农业税等都是正税。  2、附加税。是指随某种税收按一定比例加征的税。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在按照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应当另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缴纳地方所得税。该项缴纳的地方所得税,就是附加税。  五、按税收的管理和使用权限为标准分类   1、中央税。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全部划解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关税和消费税等。这类税一般收入较大,征收范围广泛。   2、地方税。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屠宰税和筵席税等(严格来讲,我国的地方税目前只有屠宰税和筵席税)。这类税一般收入稳定,并与地方经济利益关系密切。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拥有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资源税等。这类税直接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共同利益。   这种分类方法是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  六、按税收的形态为标准分类   1、实物税。实物税是指纳税人以各种实物充当税款缴纳的一类税。如农业税。   2、货币税。货币税是指纳税人以货币形式缴纳的一类税。在现代社会里,几乎所有的税种都是货币税。   七、以管辖的对象为标准分类  1、国内税收。是对本国经济单位和公民个人征收的各税。  2、涉外税种。是具有涉外关系的税收。  八、按税率的形式为标准分类  1、比例税。即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额多少,均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种。  2、累进税。是随着课税对象数额的增加而逐级提高税率的税种。包括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3、定额税。是对每一单位的课税对象按固定税额征税的税种。[编辑本段]税收的其他分类方法  一、按课税目的为标准分类   1、财政税。凡侧重于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而课征的税,为财政税。   2、调控税。凡侧重于以实现经济和社会政策、加强宏观调控为目的而课征的税,为调控税。这种分类体现了税收的主要职能。  二、按税收的侧重点或着眼点为标准分类   1、对人税。凡主要着眼于人身因素而课征的税为对人税。早期的对人税一般按人口或按户征收,如人头税、人丁税、户捐等。在现代国家,由于人已成为税收主体而非客体,因而人头税等多被废除。   2、对物税。凡着眼于物的因素而课征的税为对物税,如对商品、财产的征税。这是西方国家对税收的最早分类。   三、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分类   1、直接税 。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承担税负,不发生税负转嫁关系的一类税。如所得税和财产税等。   2、间接税。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不是负税人,可将税负转嫁与他人的一类税。如流转税和资源税等。   四、其他  1、以征收的延续时间为标准: 可以分为经常税和临时税;   2、根据税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为标准: 可分为一般税和目的税;   3、根据税制的总体设计类型 :可分为单一税和复合税;   4、根据应纳税额的确定方法: 可分为定率税和配赋税;   5、根据征税是否构成独立税种: 可分为正税和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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