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一直拖欠养老保险交还是不交不交,我们是否有权利要求解处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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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维权,路有多远——杨江等47人被拖欠工资案 来源:中国农民工维权网  日期:  案情介绍:
&&打工半年未得辛苦钱
杨江,1961年出生在河北的农村。他从小就是一个不&安分&的人,结婚前就和村里的人一起来北京在建筑工地上打工,婚后妻子想让他守着家干点农活,可没做多久杨江就呆不住了,还是想出去。当妻子生了两个孩子,家庭的负担也越来越重的时候,杨江就又开始了常年打工的生活。现在两个孩子每年的学费就要花一万元,多亏他在外面打工,每年能赚个两万元,这样才能让孩子继续上学。他想着孩子好好上学,以后有本事,自己也就安心了。
杨江经常在外面打工,让乡亲觉得他是个挺有能耐的人,也正因为这样,同村的乡亲觉得和他一起出去干活,心里踏实。可是2005年的打工经历,却让杨江和他的老乡们感觉到了打工实在不容易。
2005年刚过完春节,杨江就开始张罗出去打工的事。他认识的人比较多,一个叫刘福旺的人说在北京某区有建筑施工的活,问他干不干,要是打算干的话,就多找一些人来。杨江一听到这个消息,就想到可以和老乡一起来干,赶忙问清楚是啥活。刘福旺说,这是北京三水金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工程,施工的是一个叫张琨领着的施工队。杨江不认识张琨,不过他对刘福旺比较了解,就没再多问。不过他要领着几十个老乡出去打工,要是出个什么事儿,自己可对不起老乡了,他就和刘福旺写了个书面协议:民工按要求施工,对方保证在号麦收前结清全部工程。有了白纸黑字的保证,杨江觉得比较踏实了,就回去找了40多个老乡在2005年3月份一起来到了北京市某区工地所在的辛村。
从3月份到6月份,杨江领着这40多个老乡每天在工地上干活。他们住在低矮的工棚里,床铺就是用脚手架板搭成两层。这种工棚,天冷的时候冻的像个大冰窖,还没睡着的时候就能感觉脚都冻麻了,半夜冻醒了就再也睡不着;天热的时候,蚊子、苍蝇到处飞,浑身都是蚊子和不知名的小虫子咬的红肿。施工队老板张琨给他们每天吃一些市场上处理的菜和面,有时候给买点油,觉得干得不好时,就只给清水煮点青菜,苍蝇在饭菜上乱飞也没人管,有的民工吃了不干净的东西拉肚子,想让老板买点大蒜,老板就骂骂咧咧的。杨江领着老乡每天都干12、13个小时,老板不仅没给农民工上保险,就是一些基本的劳动保护条件也没有。扎钢筋、支掌板时划伤手是常有的事儿,一边流血还得一边干活。有病了也不给治,有个叫刘军的工人,高烧到了40度,躺在床上起不来,他身上没带多少钱,就求着老板给点钱,可老板却对他的情况无动于衷,一分钱也没给;还有一个张柱先的民工,家里有亲人去世了,没等干完活儿就得回去,他想把工钱先结了,可老板说没干完活儿结不了,他就和老板借点路费,以后在工钱里扣就行了,可老板却依旧是分文不给。大家都想早干完活儿早拿到钱就可以早点回家了,对这样艰苦的条件也就都没说什么。
眼看6月份到了,张琨却一点也没有给工钱的意思,其他人都有点心里没底,私下里嘀嘀咕咕,杨江就劝老乡说:&咱们白纸黑字和他们打了条的,到时候不能不承认。&可是,心里猜疑的事情却变成了事实:工程完工了,也到了农民工想回家麦收的时节,张琨、刘福旺却总以各种理由拒绝给农民工发工资。杨江和其他人着急了,他们直接去找的负责人,可见到那个姓董的负责人时,他却说:&你们的事儿别找我,我管不着!你和谁来干活的,你找谁去!&无奈之下,杨江又去找刘福旺,毕竟是刘福旺让自己找来老乡干活的。可刘福旺却总说上面还没结算呢,发不了工资,不愿意理他。
这40多个农民工就困在工地上,身无分文,不知所措。一天一天过去了,他们也越来越着急,眼看到7月了,要是不回家的话,收不了麦子,损失会更大。到号,这40多个民工一直被拖欠着七万多元的工资。因为这些老乡都是跟着杨江来北京打工的,他们拿不回工资,就逼着杨江给钱。可是,七万块钱,对于杨江这样一个靠打工维持生计的农民工来说,确实是负担不了的债务,再说,他还有两个孩子要学费、生活费。杨江就对老乡说:&我一年干下来也就一万多块钱,要是把七万多都还上的话,我不吃不喝也要干上至少五年的时间,我家里也有老婆孩子和爹娘啊,他们可怎么办?&听他这么说,老乡也不好再逼他要钱了。这些打工者无奈,有些家里催的比较急,就只能拿着老板给的几十元钱先回家;还有一些人留了下来,和杨江一起讨工钱。
&&艰难讨薪路
遇到这样的事情,确实让杨江没有想到。后来他把自己的经历写了出来,就叫《打工血泪》,里面写到:&我们来京务工,就是因为经济困难,挣钱要养父母、老婆、孩子,我们干完活,家人有病用钱,孩子上学,家庭生活用钱,这一切都在等着我们的血汗钱&&打工工资,他们拒付工资就等于把我们推上了绝路啊!&
事实确实如此。杨江以前自己干活的时候从来没有签过什么合同,可干完活儿就拿到钱了。这次自己带着40多个老乡外出打工,原指望也让老乡多挣点钱,没想到会这样。打工前,他就怕遇到什么不顺,特意让对方打了条,可还是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杨江心里特别后悔,&要是知道这样,那我说啥都不会出来干呀。&他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凡是能想到的就都去找。杨江多次到了某村社保所,还找了某区的劳动局和信访办公室。可接待的工作人员都说,这事不归他们管,让他去找其他部门。无奈之下,他就去某区法院起诉,可去了法院才知道,先要交一大笔诉讼费。农民工哪有什么钱啊?现在真是走投无路了。
&&寻求法律援助
一个偶然的机会,杨江在报纸上看到了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在丰台区成立的消息。无助的杨江站在法院门口,他们能帮助我吗?现在只能试试。
日上午,杨江来到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当律师初次见到他的时候,他怕自己再次遭到拒绝,就急忙说:&求求你们帮帮我吧,我刚从法院来,我们给一个包工头干活,最后没拿到钱,没办法才去法院告的,他们说打官司要先交三千多元的诉讼费,我们没钱啊,打不起官司,听说你们能帮民工要回钱,就来找你们,你们可要帮我们啊。&律师给他倒了一杯水,让他先喘口气,再慢慢把事情说清楚。杨江休息了一会儿,接着说:&我长这么大还是第一次和别人打官司,确实是没办法,要是只是欠我一个人的钱,那我宁可不要也不会找这些麻烦,可这些钱是47个人4个月的工钱啊,7万多呢,他们又是跟着我来干活的,我总要对得起人家。干完活儿我们就等着,原以为能赶快拿到钱回家,这可是我们的救命钱啊,家里人要吃饭、生病的要住院、孩子要上学,全等着这些钱,可狠心的老板不管我们的死活,就是不给我们工资。我们好多次去找张琨、刘福旺,求他们发给我们钱,可他们心都黑了,根本不理。这些人就和我要钱,你说,我一个外出打工的,哪有钱给他们啊?我也觉得对不起他们,不管怎么说他们是和我一起出来干活的,可我确确实实没有这些钱,我把老乡带出来打工,自己没要一分钱,现在倒成了罪人。&接待律师认真听取了他的叙述,详细做了笔录,经过初步分析,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非法承包导致拖欠集体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接待律师把案情向工作站的佟主任做了汇报,佟主任认为杨江等40多人被拖欠工资属于援助范围,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当天,援助律师先整理了杨江带来的这40多人的相关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据材料,由于案件所涉及的人数比较多,援助律师在前期工做的很细致。律师整理了证据收集、补充的思路:第一,考勤记录虽然能证明做工的事实,但必须要有包工头刘福旺的签字;第二,根据考勤记录,必须准确计算出每个农民工所被拖欠的工资数额;第三,包工头的经济能力有限,如果只起诉包工头的话,最后即使得到胜诉判决也有执行的风险,所以一定要找到刘福旺和张琨的分包协议以及张琨和北京三水金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承包合同。这样,证据环环相扣,最终才能让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也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工人工资的落实。律师针对以上提出的几个要点,让杨江回去后尽量寻找相关证据,同时律师也想办法来收集证据。
日,准备好相关材料之后,援助律师决定将杨江等47名被拖欠工资案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协助当事人顺利立上案子,援助律师就和杨江一同来到某区法院。申请立案时,法官要求47名原告按照每人50元缴纳诉讼费。律师向法院提出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并向法官说明了杨江等47名民工目前的生活状况,希望法院能够给予减免。另一个法官看了之后,又提出:&你们起诉书中的被告有单位,你们这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去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是前置程序,现在不属于我们这儿管,等仲裁完了不服再来起诉吧。&杨江赶忙说:&我们去过好多次劳动局了,监察科说不属于他们管,让我们直接来法院起诉的。&立案庭的法官商量了一会儿,说:&像你们这种情况我们也可以受理,但是要有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你们去劳动局吧,拿来通知我们就能立案。&
出了法院门口,已经是中午11点40,律师和杨江决定先吃饭等下午上班了再去劳动局申请仲裁。一月的北京正值冰封雪冻的寒冷时节,为了节省费用开支,两人就在劳动局附近一家饺子馆每人要了半斤饺子,一边吃一边整理46人的案件材料,午饭后两人来到劳动局接待大厅等待。其实在这之前杨江和打工的老乡已经来过几次劳动局了。当时申请劳动仲裁时,工作人员说他们和张琨、刘福旺之间的关系属于非法得劳务分包纠纷,不属于劳动案件,让他们直接到法院起诉。但没有想到到了法院,法院又认为杨江等人被拖欠工资就是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先受理,法院是不能先审理的。
下午劳动局上班后,两人一起来到仲裁科,律师向工作人员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材料并说明了情况,工作人员看了看材料,就说:&你们的案子已经超过60日仲裁时效了。&然后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律师和杨江又返回到法院申请立案。法官看了看,认为可以受理,但是诉讼费的减免需要提供47个人的经济贫困证明和缓交诉讼费申请。但由于有些民工已经回家了,难以很快取到他们的贫困证明。律师把情况向法官做了解释,并请求其先立案,杨江会尽快通知其他人交来贫困证明的。法官说:&那不行,不符合程序,我们不能立案。&实在没有办法,律师只好和杨江回去了。农民工外出打工,不就是在家里种地没钱么?他们的这种生活状况难道不能说明他们已经是贫困者了么?尽管对现在这种贫困证明的要求有些不满,但律师也无可奈何,只能尽快联系其他回家的人,让他们把贫困证明邮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交来。
眼看一天天过去要到春节了,援助律师和杨江都很着急,希望能在年前立上案,这样年后就可以开庭审理,否则年后再立案的话,恐怕到开庭又是一两个月。很多民工都等着拿钱后,可以在开春时添加农具和给孩子上学用,对杨江个人来说回去也好给乡亲们有个交代。虽然现在还没有拿到所有人的贫困证明,律师决定还要去试试。律师和杨江约好,1月23日两人还去某区人民法院。
23日是星期一,刚坐上车没有多长时间,律师就接到了杨江打来的电话。他说他刚刚打了电话,现在快过年了,法院里的人要开会做年终总结,今天不办公。没办法,只能中途回去。同时杨江告诉律师,他家里有些事情,自己也必须回去,这样正好把其他人的贫困证明带来,问问律师想过两天再来,他这样来回奔波律师也很感动,就约好了25号再一起去法院。
1月25号,白天的气温也只有零下3度。上午9点多,援助律师赶到了某区法院,到法院门口的时候,看到杨江已经从老家赶来了,就在门口等着。他身旁还有另外两个人,都是以前和他一起来打工的。他们两个有一个没开出贫困证明,今天只好来交钱;另一个自己亲自来交贫困证明了。四人一起到了立案庭,律师把材料和所有应办理的手续材料都交上去,法官看了看说:&手续是全了,但你们涉案人多,如果每人交50元诉讼费现在我们就可以受理案件;如果坚持免交或缓交的话,我现在做不了主,你们得等我们庭长回来后再决定是否受案。&律师问庭长去哪里了?什么时候回来?那位法官说:&庭长去开会了,大概中午11点回来。&没办法,律师和其他几位当事人只好坐等着。到了11点,还是没见到庭长回来。上次来的时候接待的另一位黄法官正好今进来,律师就把情况向她又说了一遍,黄法官看看材料都带齐了,就对刚才那位法官说:&他们上次来过了,我上次说只要材料都带来就可以受理,你先把他们的材料收下吧。&看完所有材料后,黄法官又说:&快过春节了,我把材料先收下,等年后转到庭里再做审查,不过其中有三个人没有贫困证明。&杨江赶忙让同来的一个老乡交了50元诉讼费。法官说:&那其他两个人呢?要是没有贫困证明,现在又交不了诉讼费的话,他们的起诉状只能先撤出来了,等年后办了再交上。&虽然她这样说,毕竟现在可以先立上案了,律师把45个人的起诉状和其他材料递给了法官。
虽然现在案件还没有进入正式的审理程序,但能够不交诉讼费而把起诉状递给法官,这对杨江就是很大的安慰和希望。在他后来给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写的感谢信中说:&我们求助了很多部门都互相推脱不管,最后我们来到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的同志热情接待了我们。答应给我们无偿的法律援助,帮我们讨要血汗钱。我们感谢党和政府,感谢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领导和各位律师。我们相信,党中央、国务院不准拖欠农民工的工资的指示一定能够落实,相信工作站的同志一定会帮我们讨回血汗钱。相信我们的血汗不会白流,相信一定会在工作站的帮助下讨回我们的血汗钱。&
这个案子仅仅立案就费了很多周折,立上以后,律师就和杨江多方面收集了相应的证据,准备着开庭。日,某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被告方刘福旺、张琨和北京三水金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都到庭了,在法庭上,援助律师就杨江等人跟随包工头刘福旺到三水金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工地干活儿、完工后未结算工资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着重强调,包工头刘福旺只是按承包方张琨的要求在工地管理,他本人并不具备任何的用工主体资格,而且他与张琨之间没有订立任何协议。而张琨自己开办有建筑材料租赁站,虽然不具备施工资质,但其明知自己不能承包工程而仍然这样做,并在工程完工后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应当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而北京三水金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明知道张琨不具备施工主体资质,仍然将工程发包给张琨,属于非法发包,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方三水金公司辩称:该公司虽然将工程发包给了张琨,但已经将工程款全部给张琨结算清了,坚持与原告杨江等人没有关系,但该公司并没有提供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的证据。被告张琨则辩称:三水金公司已经和自己结清了工程款,但他将所承包部分工程转包给了刘福旺,他与刘福旺之间也同样结清了工程款,刘福旺才是所有原告的包工头,应当由刘福旺来支付杨江等47名民工的工资,但也不能提供结清工程款的证据。被告刘福旺则说:张琨所说的都是事实,他和张琨之间的工程款都已经结清了,他欠原告杨江等人的钱也已经给了,当时写的欠条是另有他用,他不同意承担责任。
庭审中,由于被告三方都主张结清了工程款和工资,但又都拿不出证据加以证明,只是说在单位放着,可以补交。最后法官决定休庭,等被告补交证据后再次开庭审理,并确定二次开庭时间为2月23日上午。
2月23日,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都按时到庭,在法庭调查时双方都提供了一些新的证据,并且针对责任的分担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论,都各自坚持自己的诉讼意见。
经过审理后,法庭认为三水金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了张琨,并将工程款给张琨结算清。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张琨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了刘福旺,张琨亦根据施工进度与刘福旺进行了全部结算。刘旺福对杨江等47名民工的劳务费没有结清。最后,法庭判决,三水金公司和张琨对原告杨江等人的劳务费不承担责任,刘福旺从张琨处结清款项后,没有及时给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由刘福旺支付给杨江等人的劳务费。
对这样的判决,杨江这些打工者喜忧各半,高兴的是法院支持了诉讼金额请求,对自己的主张总算有了结果;担心的是刘福旺是个人,对他个人的财产不能掌握,要是刘福旺不愿意给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个人难度太大。律师也考虑到了这一点,并征求他们是否上诉的意见。杨江有些犹豫,他担心上诉后拖延的时间更长,但考虑到不上诉的种种不利后果,最终还是决定上诉。援助律师立刻准备了上诉的材料和手续,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目前二审开庭的时间已经确定,援助律师正在准备材料、与其他律师交流意见,同时也不放弃协商解决的可能。
法律分析:
一、外出民工务工的&贫困证明&。
为了能让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得到司法的公正救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规定了有关法律援助的内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在第一条中就规定了:&公民在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工伤等方面提起民事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2.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日生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印发生效的《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做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做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
但是实际上在我国法律援助的开展是相当困难的,例如:援助范围中有一款是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援助条件中必备条款是本人却因经济困难无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而程序上除了要填写申请表外,还要在提交的材料中提供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必须出具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开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贫困状况证明。
这些烦琐的手续对远离家乡进城务工&&本来就很贫困的民工申请援助来说,不仅耗费了宝贵的时间,而且又加重了他们在经济上的负担。原本他们就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但一时因某种原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而被拒之法律援助之外。从而失去了司法救助的可能,这对社会对民工个人来讲都是很大的伤痛,也使法律援助本身失去了意义。
二、发包方将工程非法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劳动者应当向谁要工资?
在本案中,杨江等47名农民工所做的工程是北京三水金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该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了张琨,张琨平时搞建筑的时候,认识了刘福旺,他就让刘福旺给自己找一些人干活,刘福旺就找到了杨江,让杨江带一些人出来打工。就这样,杨江领着这47人到了北京某区干活。后来,根据律师的调查,张琨是达琨建筑租赁站的业主,他是一个个体工商户,当然没有资格承包工程项目。只是因为张琨和北京三水金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是亲戚,该公司就将这个工程包给了他。张琨为了能蒙混过关,自己伪造了一个具备承包工程资质的公司的公章和资质证书,并以该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之后,张琨找到了刘福旺,将一部分工程转包给了刘福旺,刘福旺则雇了杨江等人来干活儿。在杨江等人被拖欠工资后,查明了这些事实。那么,杨江等人干了4个多月的活儿,究竟给谁打工?他们该向谁要工资?
从法律规定来看,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并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个人的,该承包合同无效,这是确定无疑的。
在本案中,北京三水金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明知张琨只是达琨建筑租赁站的个体业主,也明知其伪造公司印章和工程承包资质的行为,却仍然将工程发包给他,这种双方串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和约,当然是无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上述内容,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发包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此项权利仍然是依据无效合同而产生的。因此,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发包人主张的权利,是基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而产生的债权,而不是他们基于劳动法而产生的工资债权。
但是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规定:&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发包方如果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的,发包方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资格,也就是发包方应当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支付工资。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来看,劳动者在非法分包的情况下,既可以以工程建设合同而产生的债权要求转包人、非法分包人、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也可以以工资债权要求发包人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
由于张琨不具备承包工程项目的资质,在承包合同无效之后,杨江等47名民工,可以将三水金公司、张琨、刘福旺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共同承担给付施工工程款的责任。而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可以直接向三水金公司要求其支付工资。
同样的案例,在宁夏也出现过。2005年8月,银川市德胜工贸有限公司准备将老厂方拆除,8月28日,德胜工贸有限公司拆除工程承包给了屈长清,并签订了协议。之后,在德胜工贸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屈长清以2万元的价格将所拆厂房转卖给了孙学歧,孙学歧在拆完房屋木料以及门窗后又将厂房岗屋架卖给了李军伟。9月3日,李军伟在组织拆除时,其雇用的吊车司机在吊大梁时,不慎将正在作业的电焊工从墙上撞下,造成该电焊工骨折、高位截瘫。事发后,贺兰县劳动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该电焊工所发事故为工伤,其用人单位是银川德胜工贸有限公司,由该公司承担其伤残工伤待遇。贺兰县劳动局认为,德胜工贸有限公司将本公司的房屋拆迁工程发包给屈长清,屈长清将工程口头转包给孙学歧,孙学歧又将工程口头转包给李军伟进行施工,李军伟雇用了该电焊工在工地拆除房屋。而屈长清、孙学歧、李军伟均为没有任何资质的自然人,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因此,电焊工只能与该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作出工伤认定的依据就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
三、法院应不应该让刘福旺个人来承担对农民工支付工资的责任?
某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三水金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了张琨,并将工程款给张琨结算清。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张琨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了刘福旺,张琨亦根据施工进度与刘福旺进行了全部结算。刘福旺对杨江等47名民工的劳务费没有结清。最后,法庭判决,三水金公司和张琨对原告杨江等人的劳务费不承担责任,刘福旺从张琨处结清款项后,没有及时给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由刘福旺支付给杨江等人的劳务费。法院的判决实际上是认可了三水金公司与张琨、张琨与刘福旺之间的工程承包、转包关系、以及刘福旺与杨江等47人之间的雇用关系。
杨江等人最初曾求助于劳动局时,对方认为他们的案件已经超过仲裁时效而没有受理,并给他们下发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杨江等47人只好带着该《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法院起诉。如果按照劳动争议案件来处理,法院应当依据劳动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确认杨江等47人与三水金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责令该公司支付给杨江等人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但法院认为,杨江等人主张的不是工资权利,而是劳务费;他们他们与三水金公司、张琨和刘福旺之间只存在着劳务合同关系,并没有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施工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杨江等47人可以要求三水金公司、张琨、刘福旺要求其给付工程款,同时法院认为三水金公司已经给张琨结清了工程款,而张琨亦已对刘福旺结清了工程款,因此判令由刘福旺来支付给杨江等人的劳务费。
法院没有确认杨江等47人与三水金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而认定了与三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这样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和事实尚有疑问。即使是根据劳务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也只是认为&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其中并没有提到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也可以在支付了欠付的工程价款后就可以脱卸责任。即使是三水金公司已经将工程款都已经给张琨结清了,该公司因此而可以不再承担对杨江等人的责任;张琨却不能这样推卸责任,虽然他已经和刘福旺已经结清了分包的工程款,但杨江等人尚未得到劳务费,张琨就仍然承担着给付劳务费的责任。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责任编辑:]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青年报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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