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的新农村建设规划合作医疗在湘雅住院的费用必须在办理出院结算的时候一起办吗?回当地合管办报销不了吗?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_百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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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淄卫字[号)各区县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高新区地方事业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淄发〔2009〕16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年)》(淄政发〔2009〕75号)文件精神,根据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卫农卫发〔2009〕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巩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范并统一新农合基金筹集、管理和补偿,提高基金使用率和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稳步发展新农合制度  在已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以保障参合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建立完善高效的管理和经办体系,科学的筹资机制,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安全的基金监管机制,简便易行的补偿规范,不断巩固和发展与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保障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进一步扩大新农合制度的覆盖面,确保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补偿待遇,2010年筹资水平达到每人每年130元以上;2011年达到每人每年150元以上。积极推进全市统一统筹补偿方案和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2010年实现全市补偿方案基本统一,基本实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提高筹资水平,完善基金筹集、使用与管理机制  (一)筹资标准。2010年,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不低于100元,个人缴费不低于30元,鼓励各区县根据财力状况和农民承受能力,适当提高地方财政补助和农民个人缴费标准。  (二)参合时限。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筹集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全面推行农民定时、定点、定额交纳和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的筹资方式,也可探索其他符合规定的筹资方式,不断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筹集时,要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参合资金筹集工作由区县、乡镇(街道)政府负责,并在1月15日前由乡镇(街道)政府将农民个人参合资金交区县新农合财政专户。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及其他应予救助人员参合资金由各区县和相应部门按当地筹资标准一并缴纳。  (三)财政补助。各级财政根据核实的实际参合农民人数,在年初预算中将财政补助资金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区县级财政补助资金须于2月底前划拨至新农合财政专户,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在核实个人参合资金、区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划拨。农民参合运行周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基金管理。新农合基金要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基金分配。统一实行门诊统筹加住院统筹补偿模式。门诊统筹基金(含健康体检费用等)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一般不高于35%,住院统筹基金和当年提取风险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65%,其中风险基金的提取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卫生厅鲁财社〔2008〕18号文件规定执行。调整补偿方案,提高受益水平  完善门诊统筹加住院统筹补偿模式,提高门诊、住院报销比例,降低住院起付线,提高住院补偿封顶线。实行统一的门诊统筹、住院统筹补偿比例、统一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补偿标准、统一的住院报销补偿起付线及住院补偿封顶线,实现全市补偿方案基本统一。  (一)统一门诊统筹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  巩固完善门诊统筹补偿模式。门诊统筹应在村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补偿比例全市统一为30%,封顶线统一为150元/人/年,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未实行微机网络化管理或一体化管理不到位的村卫生室不得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二)统一慢性病病种、特殊病种及补偿标准  慢性病和特殊病种的申报、鉴定、发证和就诊管理按照淄博市卫生局《关于统一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及特殊病种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淄卫字〔号)执行。补偿起付线统一设定为500元,可报销费用在起付线以下的按照门诊统筹比例补偿,可报销费用在起付线以上的按40%的比例补偿,其中慢性病封顶线不低于3000元/人/年,特殊病种封顶线不低于10000元/人/年。  (三)统一住院起付线及补偿标准  1、合理确定参合农民住院补偿起付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统一设定为200元,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500元。住院补偿起付线在补偿范围内费用扣减,并不予以补偿。参合农民在同一医院住院,一年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  2、逐步实现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的统一。参合农民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范围内费用最高补偿比例为70%,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不低于35%,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一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实行分段补偿。除省及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外,其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与区县级医院相同的报销补偿分段,各段报销比例差距不超过10%,有条件的地方可打破区域限制,按医院分级管理确定的医院级别,相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相同的报销补偿比例。在区县级(或二级医院)中实行分段补偿的区县,分段不宜过细,宜分为起付线至-10000元和10000元以上三段,报销比例在40%-60%之间,并相应提高大额医药费用报销比例。要按照有关规定,提高国家基本药物和住院患者的针灸治疗费用补偿比例。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补偿比例,中医药服务(不含中成药)补偿比例提高10%。住院分娩可执行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也可实行按病种付费的办法,对上级有关部门公布的限价病种确定固定补偿金额,但补偿金额应与住院报销比例基本相同。  3、统一住院统筹报销补偿封顶线。全市住院报销补偿封顶线不低于5万元,有条件的区县可适当提高。完善报销补偿办法,简化就诊和补偿程序  1、全面实现区县范围内即时报销。参合农民在本区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费用,在规定范围内按比例给予现场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区县或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报账结算。要积极推进与省、市、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网络管理,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  2、完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凡经市卫生局确定并公布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全市范围内互认;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并报省卫生厅备案的三级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全省范围内互认。各区县要根据参合农民就医流向,通过签订协议互认市外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当地规定的同级别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  3、进一步简化就诊程序。参合农民在区县范围内自主选择就医,出院即时结报,提倡参合农民在全市互认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取消转诊,由病人自主选择就医。参合农民在内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办理报销手续时不得要求复印病例。简化到区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转诊手续和医疗费用补偿审批程序,参合农民就医后,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结算证明、住院病历首页、费用一日清单、医院住院收费发票及当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转诊证明等材料即可回当地补偿。到市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经转诊备案,住院治疗费用可按规定补偿比例的60%予以补偿;未经转诊备案的省外就医和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就医和急诊除外)的不予补偿。  4、建立完善农民工管理制度。在农民工集中生活的地方,农民工输出地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与输入地有关部门协商,指定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工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协议,方便农民工就近看病就医。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及参合农民外出突发疾病可先就诊,一周内或出院前通过电话告知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凭有关证明按照当地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予以补偿。积极开展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  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和各区县新农合管理机构要紧密配合,积极开展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与区县新农合管理系统联网工作,确定淄博市妇幼保健院为市级新农合即时结报试点单位,2010年全面推开,基本实现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方便参合农民就医。根据省卫生厅要求,参合农民实行全省“一卡通”,所有网络统一合并到山东省新农合微机网络系统运行,其他区县要借鉴临淄区运行经验,积极做好网络统一有关准备工作,为实现参合农民在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即时结报创造条件。  开展即时结报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规范相应工作程序,简化服务流程,明确标识,安排不少于2名专职工作人员(财务和医务人员)管理、经办具体业务,并配备计算机、复印机等办公设施。要定期将住院参合农民补偿材料报送有关区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并加强协调沟通,确保即时结报工作顺利开展。参合农民在开展即时结报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结算时按参合区县规定予以补偿报销,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后与参合农民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  各区县新农合经办机构要与开展即时结报的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款的结算拨付程序、时间和违规补偿款项扣除等规定,保证垫付款及时结算拨付。对实行计算机网上审核、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补偿费用,各区县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及时按有关规定拨付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拖欠。新农合经办机构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新农合政策规定的补偿款项,按服务协议在付款中予以扣除。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配备满足新农合管理需要的人员、设备。实行服务承诺、医疗收费、药品价格“三公开”,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的原则,禁止将医药费用收入与医务人员个人收入挂钩,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病种临床路径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准确掌握入院、治疗、手术、出院指征和标准,建立双向转诊制度,不得接受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患者入院,也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标准的患者。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就诊程序。要严格核实参合患者身份,主动提醒参合患者带齐即时结报所需材料,免费提供住院费用清单等材料,并适当降低参合农民预交金的数额。做好宣传工作,加强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的信息沟通,设置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主动接受监督,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方便、价廉的服务。  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梯度用药,合理配伍,不得滥用药物、开大处方。对参合病人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天用量。实施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上级医院已经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报告的,下级医院应当予以认可,同级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报告应当予以互认,避免重复检查。实行目录外用药和诊疗告知制度,目录外医药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在村和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不高于5%、10%、15%和20%。  加强医护文书档案的管理,为参合病人建立门诊和住院病历,并在首页标注“新农合”标识,按照病历(病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准确、完整地记录诊疗过程,妥善保存病历(病案)资料。加强信息化建设,在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标识全省统一的新农合基本药物和诊疗项目目录,并实现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与新农合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探索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支出。推广单病种定额付费和限额付费制度,合理确定病种收费标准,不断扩大病种范围。逐步将卫生部制定临床路径的病种纳入单病种定额付费范围。探索门诊费用总额预付或总额核算的支付方式。开展老年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单纯性唇裂病人定点就医、定额补偿试点,并不断总结经验,扩大病种,降低患者就医负担。严格基金监管,规范基金使用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与监督,认真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在基金的筹集、拨付、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规范基金监督措施,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控,保障基金安全运行。新农合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经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会人员,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岗位,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严格执行有关基金结余的规定。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年底基金结余较多的地方,可以开展二次补偿,使农民充分受益,但不应将二次补偿作为常规补偿模式。  完善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各区县要定期公示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情况以及农民获得补偿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各环节的审计,审计结果要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审计、财政、卫生等部门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做好新农合基金补偿与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的衔接,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的病种(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等)应先执行专项补助,剩余部分中的医药费用再按新农合规定给予补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特殊人群的补偿比例。有条件的区县可探索公共卫生经费和新农合基金的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管理办法相结合。参合农民应当持住院收费发票原件办理新农合报销补偿手续,对于参合农民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或符合医疗救助等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应先执行商业保险赔付或优惠政策,再对参合农民医疗总费用按新农合补偿规定给予补偿。严格按照健康体检工作的规定,规范健康体检项目、程序和支付标准。不得随意调整新农合基金补偿方案,确需调整的,要报上级卫生、财政、农业等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加强新农合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做好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相关政策及经办服务等方面的衔接,既要保证人人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又要避免重复参合(保),重复享受待遇,推动三项制度平稳、协调发展。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应参合人员全部参加新农合,实现应参尽参,确保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的规定,明确界定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避免重复参合(保)。严格执行新农合以户为单位参加的原则,参合人员应是登记为农业户籍的居民,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地方,可以根据其家庭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退伍兵安置政策和城市低保政策来界定其是否属农村居民。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应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对于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新生儿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母亲参合的可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可随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其他农民工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或务工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随子女常驻外地的农村户籍老人可参加所在地的新农合,也可经居住地有关部门同意,参加居住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加强部门配合,做好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在政策、技术、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在县级建立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统一的服务平台,实现两项制度的信息共享,积极推行贫困农民就医后在医疗机构当场结算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一站式服务,方便贫困农民。健全管理经办体系,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建立健全各级新农合管理和经办体系,区县新农合办公室按照参合人数的1-1.5/10万配备,根据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鲁卫基妇发〔2006〕4号)要求,应配备5-10人,要有专职财务人员,有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备专用交通工具以满足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并足额拨付办公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充实人员力量,实行县级经办机构向乡镇派驻经办审核人员的做法,由县级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调配,严格基金监管。要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乡镇单列新农合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办公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到位。要明确各级管理和经办人员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考核制度,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管理经办服务水平。完善新农合考核制度,各区县每年要组织不少于两次考核,运行年度结束,市卫生局组织全面考核。加大基金安全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措施,严惩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建立健全新农合统计信息报告和分析制度,市、县、乡实行逐级月报制度,省级实行季报制度。加快推进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全省建立省级信息平台,各区县要建立与省级信息平台连接,统一新农合信息网络,完善市、县信息网络和平台,逐步实现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联网,实行县级网上审核,省、市级网上监测运行,全省网上信息汇总分析。加快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联网步伐,可通过计算机或POS机等终端设备实现与新农合信息网络联网运行。推行电子信息卡取代纸质新农合证件,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和报销。  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准入、考核和退出机制,实行分级监管、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病历等医疗文书书写、存放、管理不规范和未按医院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设置账簿的医疗机构及未实行微机网络管理或未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医疗机构不得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监测和信息公示制度,定期监测、公布定点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和增长比例、目录外药品和治疗费用比例、实际住院补偿比例等信息,引导参合农民合理选择就诊医院。  新农合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事关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各级政府领导、卫生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经办机构承办、医疗机构服务、农民参与监管的管理运行机制。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做好政策拟订、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工作,监管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和新农合基金的监管。农业部门要将新农合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协助做好新农合宣传和资金筹集,关注各地是否存在重复缴费、增加农民负担的现象。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加强与新农合制度的衔接,帮助其解决特殊困难。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共同促进新农合制度不断巩固完善,持续发展。  各区县要根据本意见要求,认真做好2010年度新农合基金补偿方案测算调整工作,并于12月15日前报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发布部门:淄博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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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长沙望城县乔口镇办的新农村合作医疗,然后在长沙市妇幼生孩子,去哪里报销?
提问者采纳
具体我也不清楚
不过应该是会当初办理的地方去报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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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15:46:37
公开单位:桂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号 :桂政办发〔2014〕1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简介:
为建立健全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补偿机制,规范新农合基金的运行与管理,提高参合农民对医疗资源的利用率和受益水平,现就我县2014年新农合基金补偿标准及办法作出如下规定:
关于印发桂东县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GDDR&2014&01001
桂政办发〔2014〕1号
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桂东县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桂各单位:
  《桂东县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3日
桂东县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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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立健全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补偿机制,规范新农合基金的运行与管理,提高参合农民对医疗资源的利用率和受益水平,现就我县2014年新农合基金补偿标准及办法作出如下规定:
  一、基本原则
  新农合基金补偿方案的基本原则是:互助共济,以大病统筹为主;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受益面;体现公平、公正,发挥各级医疗机构的诊疗效能。
  二、基金筹集
  筹资标准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2014年筹资标准为380元/人,其中中央、省、市、县四级按320元/人标准配套,农民每人每年自缴参合基金60元。
  三、基金分配
  新农合基金具体分为四部分,即风险基金、大病统筹基金、一般定额补助基金和普通门诊统筹基金。
  (一)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是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和新农合基金结余中划转用于弥补新农合基金非正常超支的专项储备资金。风险基金每年从筹集的新农合基金总额中按3%的比例提取,
其规模应保持在年筹资总额的10%,达到限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
  (二)大病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基金。我县对参合农民住院补助资金应保证在统筹基金的80%以上,10%用于特殊病种(慢性病)门诊补偿。
  (三)一般定额补助。一般定额补助指的是门诊注射狂犬疫苗、活动性肺结核门诊辅助治疗等补助的基金。
  (四)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参合人员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分配,实行全县统一管理,用于普通门诊费用补助。
  四、参合对象
  (一)全县农村户籍人口。
  (二)坚持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进城务工的农民、随迁家属、进城就读农村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重复参加、不重复享受报账补偿。补偿时必须凭就诊票据原件报销,不得使用复印件。
  (三)母亲在本县参合的政策内生育新生儿(0~28天)住院医药费用在缴纳当年全部农合基金后,参照我县补偿政策执行标准纳入补偿;出生28天之内缴纳参合款的,自缴纳参合款之日开始享受补偿政策;出生28天以后住院且未在28日内缴纳参合款的,自缴纳参合款一个月后开始享受补偿政策。复转军人在办理入籍手续后可即时缴费参合,但应补齐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并在3个月后开始享受新农合政策。
  五、补偿办法
  (一)补偿范围
  1.药品补偿范围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卫生部令第93号)和《国家基本药物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湘卫药政发〔2011〕4号)范围内药品全部纳入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补偿范围;《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版)》(湘卫合医发〔2010〕1号)仍按各级规定报销比例报销;以上目录外的药物品种,且属全省统一招标采购范围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医院制剂药品费用,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按30%补偿。
  2.高费用段的检查、治疗、材料补偿范围
  (1)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单项大型检查(检验)和特殊治疗项目(电子刀、X刀、细胞刀、r刀、利普刀等)费用5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超过5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50%纳入补偿范围。
  (2)非定点医疗机构及县级以下(含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单项大型检查(检验)费用150元至500元(含)检查(检验)结果为阳性者据实纳入补偿范围,阴性者把40%纳入补偿范围;超过5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检查(检验)阳性者把50%纳入补偿范围,阴性者把50%内的40%纳入补偿范围。
  (3)500元(含)以下部分特殊治疗项目(电子刀、X刀、细胞刀、r刀、利普刀等)费用据实纳入补偿范围,超过5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50%纳入补偿范围。
  (4)各项医用一次性材料费用合计5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超过500元、低于5000元(含)的部分费用,其中国产材料按50%纳入补偿范围,进口材料按30%纳入补偿范围;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全部自付。
  (5)国产和进口体内植入材料(包括各类导管、导丝)合计费用3000元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超过3000元,低于30000元(含)的部分费用,其中国产材料按50%纳入补偿范围,进口材料按30%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超过3000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全部自付(0~6岁人工耳蜗除外)。
  (6)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合计费用30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超过3000元,低于30000元(含)的部分费用,按50%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超过3000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全部自付。
  (二)住院补偿标准。
  1.住院补偿封顶线。参合人员全年住院累计最高补偿封顶线为12万元。
  2.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
  (1)起付线。一年中同一病人多次住院,按不同级别医院每次收取起付线费用。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分别为1000元、600元、300元、100元。
  (2)可报费用比例。省、市、县、乡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住院可报费用的60%、60%、80%、100%。在我县中医院住院患者的住院补偿比例为可报费用的85%。独生子女户、纯二女结扎户在我县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住院,可报费用补偿比例分别提高5%、10%。
  (3)市内县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500元,补偿比例为住院可报费用的65%。
  3.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
  (1)起付线。省、市、县、乡住院补偿起付线分别为1200元、800元、500元、200元,每次住院患者均需自付起付线费用。
  (2)可报费用比例。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不分医院级别,统一为住院可报费用的45%。
  4.五保户住院补偿。农村五保户在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住院可报费用比例按普通农户住院标准执行,其住院基本医药费新农合补偿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解决。
  5.农村孕产妇分娩住院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县卫生局《关于推行农村孕产妇县乡住院分娩基本医疗全免费工作的实施细则》(桂卫发〔2012〕46号)文件执行。
  6.农村重大疾病住院补偿
  (1)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及室缺合并肺动脉高压、急性淋巴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宫颈癌、乳腺癌、耐多药结核病、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农村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以上15种重大疾病的诊断标准、治疗标准、补偿标准、补偿程序参照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保障水平的意见》(湘卫合医发〔2011〕3号)文件执行。
  (2)有关重大疾病其他补偿事项,按照省、市下发的相关文件另予执行。
  7.医疗康复住院补偿。把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具体事项参照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方案》(湘残联字〔2012〕48号)文件执行。
  8.单病种住院补偿。具体补偿办法按(桂农合发〔2014〕2号)文件执行。
  9.无责任方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无责任方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比例在原基础上下降20%,单次住院以4万元封顶。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职业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各类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以及违法乱纪等引发的医疗费一律不予以补偿。
  10.四种重大疾病特殊处理。即终末期肾病患者实施门诊透
析治疗(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活体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恶性肿瘤患者在门诊实施的放疗、化疗,小儿脑性瘫痪患者在门诊实施的康复治疗。以上四种治疗方案所发生的门诊费用,按住院标准予以补偿,不同日期的发票一起报账时每两个月扣一次起付线。补偿时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治疗方案及阳性检查报告单作为补充资料。
  11.住院补偿结算程序。凡需从本县县级医疗机构转至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患者,必须由原来的医疗机构出具转诊手续,报县农合办审批后方可转院;因急诊需在县外住院治疗的,必须在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农合办报告;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应当在入院后24小时至48小时内向承保机构报告备案;五保户从乡级定点卫生院转至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须由乡镇卫生院出具转诊手续,再到所属乡镇民政办审批同意后方可转院;五保户因病情需要直接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必须先向所属乡镇民政办报告并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入院。补偿结算人在医疗机构未实行即时结报,回当地合管站或县农合办结算中心报账时,应当出具报账人身份证,并提供患者身份证复印件(60岁以上老人及儿童可用户口簿代替)、合作医疗证、住院发票、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未实行即时结报者,需携带合作医疗证复印件、患者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住院发票原件、诊断证明书、费用总清单、病历首页复印件、入院记录复印件、出院记录复印件、本人银行存折账号,到桂东县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偿服务中心报账。
  12.限制补偿项目。参照《湖南省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项目范围(试行)》(湘合医组字〔2012〕2号)文件内规定不予补偿项目的内容执行。
  13.跨年度住院补偿。参合患者跨年度住院入、出院年度连续参合的,按照出院时年度补偿政策计算补偿费用。
  (三)门诊统筹补偿。
  1、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1)补偿标准:普通门诊医药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据实补偿。补偿金额实行封顶,参合农民以户为单位,年度内获得的普通门诊补偿总金额不得超过40元&本户参合人数。
  (2补偿方式: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证》到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账,年内普通门诊账户结余基金可以累计至次年用于普通门诊治疗费用报账,但不得提取现金,不能抵缴次年农民自筹部分参合款。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1)特殊门诊规定病种30种: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柯兴氏综合症、癫痫、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精神分裂症、肝硬化、活体器官移植后治疗、重症肌无力、风心病(心功能三级以上)、系统性红斑狼疮、血栓闭塞性脉管炎、帕金森氏综合症、终末期肾病、小儿脑性瘫痪、心肌病、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银屑病、肝豆状核变性、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地中海贫血(海洋性贫血)、强直性脊柱炎、肾病综合征、糖尿病(限有并发症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失代偿期)、高血压(血压3级以上,高危、极高危患者)、心脏瓣膜病换瓣膜术后。
(2)以上30种特殊病种年内就医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确诊之日起,不扣起付线,省、市、县、乡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分别为可报费用的60%、60%、80%、90%,县中医医院为85%,非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可报费用的45%,每人每年补偿封顶线为1200元。
  (3)特殊门诊补偿结算时,补偿结算人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并提供患者身份证复印件(60岁以上老人及儿童可用户口簿代替)、合作医疗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费用清单、检查报告单及就医就诊发票。
  3.患者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县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CT、彩超、胃镜、肠镜、病理切片五种辅助检查,所发生的检查费用按检查医疗机构级别对应的补助比例计算,并列入补偿范围,补偿时须提供检查费用发票及报告单作为补充资料。
  4.被狗等动物咬伤抓伤注射狂犬疫苗者,每人每次定额补偿120元,年内或隔年加强注射不予补偿。补偿结算人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并提供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医疗证、诊断证明及注射狂犬疫苗发票。
  5.活动性结核病患者,在我县疾控中心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70%比例予以补偿,年内每人限额补偿800元。补偿结算时,补偿结算人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并提供患者身份证复印
件、合作医疗证、县疾控中心的诊断证明书、门诊发票原件、费用清单。
  六、本实施方案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期间如遇省、市下发新文件,则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桂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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