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车办理信用卡工商信用卡需要什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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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驾驶证需要办理信用卡?交警支队提醒:办卡凭自愿
原标题:领取驾驶证需要办理信用卡?交警支队提醒:办卡凭自愿
  红网益阳站4月22日讯(分站记者 王玲) 近日,益阳市民王先生在考完驾驶证理考后去市驾考中心发证处领取驾驶证时,工作人员要求他先填写一张办理信用卡的登记表格,并称这是领取驾驶证的流程。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办理信用卡跟领取驾照到底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呢?
  记者在驾考中心了解到,王先生所说的信用卡,指的是由工商银行发行牡丹畅通卡,并且在发卡窗口旁贴了一张通知,通知上面明确写着:该卡的办理属于自愿原则。在现场,记者并未发现工作人员强制学员办理这种信用卡,已经顺利领到驾驶证的市民文先生说:“这个没有强制性的,他就是随便你办不办,只不过他告诉你,你现在不办反正以后你买车的时候也要办。”
  那么这种信用卡有什么作用呢?益阳市驾管所所长N竞科告诉记者,这种卡既可以存储驾驶员信息,又可以进行现场或自助缴纳罚款,同时还具有一般信用卡功能,其透支额度将根据驾驶员的不同情况分类设置。不过,他明确表示:办理这种信用卡属于自愿原则。N竞科说:“这个办卡没有任何强制性的,也不收取任何费用,他提醒驾驶证学院如果有人强行要求办卡,可以投诉银行部门,如果是我们工作人员强制办卡,可以直接到交警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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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找人代办信用卡以后必须本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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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新闻网10月22日讯
近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银行卡业务风险控制与安全管理指引》明确规定:申领信用卡必须由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件原件亲自办理,不允许其他个人代办。
原标题:找人代办信用卡以后行不通了银行:必须本人办理
潍坊新闻网10月22日讯近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银行卡业务风险控制与安全管理指引》明确规定:申领信用卡必须由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件原件亲自办理,不允许其他个人代办。10月21日,记者在调查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我市的信用卡代办现象仍旧存在,信用卡代办机构只需要身份证即可办理,并从中提点收费。而城区多家银行则表示,信用卡必须本人办理。
会按照额度收费
10月21日,记者在网上输入&潍坊代办信用卡&的关键词,页面上弹出不少链接,其中,在58同城上就出现了不少代办信用卡的机构。
记者以办卡人的身份拨打了一个在该网站上公布的电话。自称就职于奎文区一家担保公司的王经理告诉记者,他们可以代办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等多家银行的信用卡,按照信用卡的额度最低收取8%的费用。只需要一张身份证即可办理,一般7天之内收卡。
&现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一些国有银行基本上不批卡了,所以这些银行的信用卡已经不能代办。&王经理表示。
随后,记者又联系了一名王姓信用卡代办人。他表示,只需要身份证信息即可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多家银行的信用卡。&收卡最慢7天,最快5天,不过快的话价格要贵一些。&王先生说,代办信用卡按照额度收取10%的费用。
最高达50万元
记者又拨打了查到的一位谭经理的电话。谭经理自称其公司是江南信用卡公司,并表示他们可以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的信用卡。只要把身份证号码、姓名、申请额度、银行等信息,以短信方式发给她就可以,额度是1万至50万。
问及办卡费用,谭经理表示,先交300元,收卡之后再收取3%的手续费,5天之内就可以收卡。当记者问及他们公司在外地,自己怎样拿到卡时,对方称,会有潍坊当地的业务经理联系记者。
这些代办机构是如何办卡呢?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代办机构是从银行办信用卡,加大银行信用卡发行的同时从中提点赚钱。
记者采访的王经理和王先生均表示,他们的代办机构与银行是合作关系,银行向这些代办机构发放一定数量的信用卡,成功办理之后,银行也从中提点。至于提点份额,两人均表示不方便透露。
不能由他人代办
21日,记者走访城区多家银行网点,得到的答复均是&信用卡必须本人办理&。
当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奎文区东风东街与新华路交叉口附近的中国建设银行,以帮朋友代办的名义要求办理信用卡。&对不起,需要办理信用卡的市民必须本人到银行办理或者网上申请办理。&该银行的工作人员表示,除了申请人亲自填写申请表之外,还需要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收入证明等证件。
&信用卡的办理必须是本人,还需要身份证等其他相关证件。&位于东风东街与四平路交叉口附近的交通银行的工作人员表示,符合资质的客户提交信用卡申请之后,总行还会通过申请中提供的单位固话或家庭固话等形式进行审核,如有失实将取消发放。
记者随后电话采访了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等多家银行,工作人员均表示,信用卡只能由本人到本行的银行网点办理,不能由机构或他人代办。
代办存安全隐患
近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银行卡业务风险控制与安全管理指引》明确规定:申领信用卡必须由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件原件亲自办理,不允许其他个人代办(主卡持卡人代办附属卡除外)。从2009年5月起,工商总局和银监会已联合发文,禁止银行采用代理外包方式营销信用卡。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表示,只需要身份证就能办理信用卡并不靠谱,身份证与其他相关证明是决定是否&授信&的前提条件,而且&授信&之后也会进行审核。
&通过代办机构或者网上代办平台办理信用卡,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和风险,一方面,可能有不法分子以此为诱饵骗钱,另一方面,可能会造成个人信息泄露。&该业内人士提醒,申请人最好到银行的营业网点或者通过官方网站进行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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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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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数:535774丈夫使用妻子信用卡并透支,妻是否构成共犯?
时间: 17:19:00作者:皮艳华 陈启中新闻来源:正义网
  一、案情
  范某某,男,汉族,日出生;于某某,女,汉族,日出生,二人系夫妻。
  2007年9月份,范某某征得于某某的同意用她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办理信用卡的收入证明和工作证明均由范某某伪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为2万元。因该卡使用的信誉较好,工商银行通知于某某将该卡升级为白金卡,之后范某某又征得于某某的同意用她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白金卡,透支额度为8万元,这两张卡办好后一直由范某某持有并正常使用。2008年范某某夫妻开了个寄卖行,寄卖行的生意主要由范某某负责。范某某夫妇家境较好,生意也做的较好,一年内两人就买了房子和车子。直到2009年底,于某某接到工商银行的催收通知,才知道范某某做生意失败,对外的债权要不回来,还欠有大量债务。后范某某告诉于某某讲他来还钱,不用于某某管。这两张信用卡仍由范某某持有。日至日期间,范某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分别用上述两张信用卡透支本金19293.65元、本金79953.49元,全部用于归还债务,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二、本案的疑问
  范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是毫无疑问的,问题是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
  观点一:于某某与范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
  理由如下:
  首先,于某某与银行的关系。银行在收到办卡申请后,对于某某的身份材料、收入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发卡。上述两张信用卡实际上是发给于某某的,于某某才是信用卡的持有人。
  其次,于某某是法定持卡人。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有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因此,于某某才是信用卡的持卡人。
  再次,于某某的主观方面有放任的故意。于某某将身份证借给丈夫范某某用来办理信用卡,于某某对范某某如何使用信用卡,以及使用信用卡后所带来的后果是放任的,主观上一种间接故意。
  最后,于某某与范某某之间存在共同故意。共同故意犯罪,是指各行为人不仅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的危害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希望或者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具体地说:第一,在认识因素上,各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不是单独实施危害行为,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即在主观上必须有犯罪意图的联络或者沟通。各行为人还必须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的危害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第二,在意志因素上,各行为人都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各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既可以都表现为希望发生,也可以都表现为放任发生,还可以有的表现为希望发生,有的表现为放任发生。而本案,在认识因素上,没有于某某出借身份证的行为,范某某就办理不了信用卡,于某某对出借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对可能会出现的恶意透支行为是明知的,在意志因素上,于某某对范某某的行为是放任的,明知范某某可能会出现恶意透支之情形而将身份证给范某某用于办理信用卡。
  因此,于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
  观点二: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范某某单独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理由如下:
  第一,“持有人”不等于“持卡人”。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有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这里的“持有人”应当是指申请办理信用卡的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里的“持卡人”应当是指实际使用信用卡的人,即可能是申请办理信用卡的人,也可能是申请办理信用卡之外的人,如本案的范某某。因此,“持卡人”不等于“持有人”,于某某虽是“持有人”但不是本案的“持卡人”。
  第二,于某某主观上不具有放任的故意。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谓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案于某某明知信用卡可以透支,将她的身份证给范某某用来办理信用卡,是放任行为。但信用卡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具有透支功能,办理信用卡也是为了在急需用钱时可以解燃眉之急,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透支的钱,这是法律允许并且鼓励的行为。于某某放任的是范某某正常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不是放任范某某恶意透支。后范某某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透支,在透支之前没有告诉于某某,也没有将透支款项的用途告诉于某某,二人没有预谋,没有恶意透支的意思联络,因此,于某某不存在放任范某某恶意透支的主观故意。且二人系夫妻关系,不能仅以借用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就推定于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故意。
  第三,于某某没有恶意透支的行为。本案,从信用卡办好后一直由范某某持有并使用,于某某没有使用,也没有透支的行为。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于某某在明知生意失败,银行催收的情况下,没有向其丈夫范某某要回信用卡,虽然夫妻双方应当对透支的款项承担共同的民事责任,但本案,于某某没有使用信用卡透支的行为,没有与范某某事前的预谋行为,也不明知范某某再次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的行为,因此,于某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该案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于某某既无犯罪故意,也没有实施恶意透支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对于某某做撤案处理。
  作者单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
[责任编辑:于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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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身份证办了800张信用卡
  □记者 吴允波通讯员 闫琳 报道
  本报青岛12月24日讯 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800张信用卡,再将这些信用卡卖到南方,成为不法分子进行诈骗的道具。记者今天从青岛崂山区检察院获悉,该案已经成功告破,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6月16 日下午4 时许,青岛一家工商银行支行的工作人员小梁正在前台紧张地忙碌着。这时,一名男青年拿着一个身份证来到柜台前要求办理信用卡。小梁看了下身份证,这个名为“陈晓淞”的身份证标明主人是 1989年9月 11日出生,广东某市人。而这位持证者分明操着一口山东腔,而且长相和身份证上的照片出入也太大了。这名男子见小梁怀疑,就坚称自己就是身份证上的陈晓淞。机智的小梁不动声色,悄悄地报了警。
  见到警察前来,该男子大惊失色,束手就擒。经警方查实,这名男子姓徐,临沂籍人。警方在他身上发现一张“陈晓淞”身份证的同时,还找到了另外7张信用卡及各种开户凭证,普通人怎么会一下子办这么多信用卡?而且不是用自己的身份证。经审查,徐某供认了自己的罪行,也牵出了一个跨省信用卡犯罪团伙。
  原来,自 2009年5月份开始,任某、郭某和徐某等 7名犯罪嫌疑人,从广东、福建等地大量购进小偷扒窃来的身份证,用这些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再将这些信用卡提供给福建人陈某和赖某,每张信用卡拿5到10 元提成。至案发时,7 名犯罪嫌疑人用买来的身份证到各个银行疯狂办理信用卡,共计骗领信用卡达 800张。这些被蒙在鼓里的身份证的真正主人,就这样在不知不觉中成了多张信用卡的“拥有者”。
  福建的陈某和赖某等人为何要回购这些信用卡呢?用这些信用卡作为犯罪道具,进行诈骗活动。据经办该案的崂山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由于有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作为依据,任、郭等七名嫌疑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据悉,这也是我省首例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在全国也有一定的代表性,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而福建的陈某和赖某等人行为则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将被另案处理。
  通过这一案件的侦破,以及金融机构的亡羊补牢,将有力斩断信用卡诈骗的中间环节,减少类似犯罪的发生。
电话: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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