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银行青年路支行六安市舒城支行行号是多少

欢迎光临舒城县人民政府网站!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网上调查|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
背景颜色:
中国人民银行舒城县支行扎实开展新设银行业机构开业管理
]&【发布日期:】&【作者:&中国人民银行舒城支行】&【浏览次数: 次】
1月9日,人民银行舒城县支行副行长彭菊颖会见桐城农商行舒城支行筹备组一行,并主持召开对接会,为桐城农商行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提供开业指导与服务。分管行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接会。
对接会上,彭菊颖简要介绍了人民银行对外履职的主要工作及对新设银行业机构的金融管理与服务要求。筹备组负责人汇报了桐城农商行舒城支行的开业筹备进展情况及主要金融服务需求。支行相关部门负责人向筹备组详细介绍了人民银行支付行号申请、征信接入、统计报送等开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操作流程。
筹备组一行认为我支行工作作风高效、务实,为新设机构提供了全面的开业指导,树立了良好的服务和监管形象。筹备组表示将认真落实人民银行舒城支行的金融管理和服务的各项要求,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内控管理,做好业务培训,与舒城支行各部门充分沟通、密切联系,争取新设机构合规、顺利开业。31全国银行_行号表-第102页
上亿文档资料,等你来发现
31全国银行_行号表-102
江苏姜堰农村姜堰市桥头镇桥;江苏姜堰农村姜堰市溱潼镇明;江苏姜堰农村姜堰市兴泰镇甸;江苏姜堰农村姜堰市俞垛镇中;天津西青农村天津市西青区东;天津西青农村天津市西青区中;天津西青农村天津市西青区中;40211
江苏姜堰农村姜堰市桥头镇桥头村 13 组江苏姜堰农村姜堰市溱潼镇明清街 7 幢江苏姜堰农村姜堰市兴泰镇甸址村江苏姜堰农村姜堰市俞垛镇中心路 50 号天津西青农村天津市西青区东姜井村凯苑路 8 号底商天津西青农村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侯台村天津西青农村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李楼村天津西青农村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青远路天津西青农村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大柳滩村滦县农村信用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新城滦河路 18 号河北省滦南县河北省滦南县奔城中大街 11 号滦南县农村信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宋道口镇宋道口村滦南县农村信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长凝镇长凝村滦南县农村信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长凝镇温庄村乐亭县农村信河北省乐亭县金融大街 39 号乐亭县汀流河河北省乐亭县汀流河镇迁安市农村信河北省迁安市丰乐大路西侧迁安市迁安镇河北省迁安市迁安镇燕山大路迁安市夏官营河北省迁安市夏官营镇迁安市建昌营河北省迁安市建昌营镇河北省迁安市河北省迁安市上射雁庄迁安市杨店子河北省迁安市杨店子村河北省迁安市河北省迁安市蔡园镇河北省迁安市河北省迁安市大五里乡大五里村迁安市马兰庄河北省迁安市马兰庄镇迁安市沙河驿河北省迁安市沙河驿镇河北省迁安市河北省迁安市木厂口镇迁西县农村信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城关喜峰中路 88 号遵化市农村信河北省遵化市文化北路中段玉田县亮甲店河北省玉田县亮甲店乡亮甲店村玉田县鸦鸿桥河北省玉田县鸦鸿桥镇河西村银河大街 78 号玉田县杨家套河北省玉田县杨家套乡小套村玉田县窝洛沽河北省玉田县窝洛沽乡沽一会村玉田县虹桥农河北省玉田县虹桥乡南会村玉田县农村信河北省玉田县玉田镇城内鼓楼东街 162 号天津市蓟县农天津市蓟县邦均镇西南道村天津市蓟县农天津市蓟县邦均镇李庄子天津市蓟县农天津市蓟县邦均镇小孙各庄天津市蓟县农天津市蓟县东二营乡政府东天津市蓟县农天津市蓟县白涧镇京哈公路北侧南和县农村信河北省南和县和阳大街东段宁晋县农村信河北省宁晋县西环路建设路口巨鹿县农村信河北省巨鹿县建设大街中段新河县农村信河北省新河县新兴街中段广宗县农村信河北省广宗县府前街 99 号平乡县农村信河北省平乡县丰州镇人民街西段威县农村信用河北省威县顺城路立交桥东侧清河县农村信河北省清河县渤海路 80 号清河县陵城农清河县渤海路临西县农村信河北省临西县运河路中段保定市市区农河北省保定市天鹅路 177 号保定市市区农保定市工农路 248 号保定市市区农保定市红星小区 1 号楼保定市市区农保定市恒祥大街保定市市区农保定市七一中路 339 号保定市市区农保定市建设北路 189 号保定市市区农保定市五四西路 116 号保定市市区农保定市建设南路 72 号保定市市区农保定市新市区大马坊乡大马坊村保定市市区农保定市江城西队保定市市区农保定市长城北大街 2231 号保定市市区农保定市乐凯南大街 2795 号满城县农村信满城县中山东路 65 号清苑县农村信清苑县光明东街定州市农村信定州市中山中路江苏仪征农村江苏省仪征市朴席镇朴树湾路徽商银行股份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和平路 60 号徽商银行股份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湖滨东路供销大厦一楼徽商银行股份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中路 39 号徽商银行股份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中路 39 号徽商银行股份安徽省阜阳市人民中路 52 号徽商银行股份安徽省阜阳市清河东路京九商城一楼徽商银行股份安徽省阜阳市颍河西路 455D (长城花园一号楼一楼)徽商银行股份安徽省阜阳市清河东路 237 号徽商银行股份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北路 114 号徽商银行股份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民北路剑光城一楼徽商银行股份阜阳市颍上县解放路徽商银行股份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北路 286 号徽商银行股份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北路 286 号徽商银行股份安徽省六安市梅山中路 59 号徽商银行股份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政务中心一楼徽商银行股份安徽省六安市梅山中路 59 号徽商银行股份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恒泰小区第 19 幢楼徽商银行股份安徽省六安市大别山路 8 号徽商银行股份安徽省六安市皖西中路锦绣花园 4 号楼徽商银行股份安徽省六安市大别山路 52 号徽商银行股份安徽省六安市公安路路口徽商银行股份安徽省六安市磨子潭路华裕医药有限公司大楼一楼徽商银行股份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与龙舒路交叉口徽商银行股份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城关镇诸佛庵路霍山大地购物中心西侧徽商银行股份安徽省池州市长江中路 219 号徽商银行股份安徽省池州市池阳路 219 号江苏姜堰农村姜堰市俞垛镇叶甸文昌路江苏姜堰农村姜堰市俞垛镇仓场村江苏姜堰农村姜堰市淤溪镇马庄府前街 38 号天津市静海县天津市静海县团泊镇丁家房子村西(津王路旁)天津市武清区天津市武清区白古屯乡天津市宝坻区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钰华街 111 号天津市武清区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乡天津市武清区天津市武清区高村乡天津西青农村天津市南开区华苑小区华苑路 106 号天津市武清区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商业街天津市宝坻区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南三路 19 号天津津南农村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金海湾花园 26 号底商天津市宝坻区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开元路宝平景苑 2-12-60天津西青农村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 48 号天津西青农村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 473 号环渤海新厦一层唐海县农村信河北省唐海县垦丰大街 24 号秦皇岛市区农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 118 号秦皇岛市区农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港城大街 67 号秦皇岛市区农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 219 号河北南皮农村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城粮丰路河北南皮农村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城老十字街河北南皮农村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城关镇汤庄村河北南皮农村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寨子镇河北南皮农村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寨子镇黑龙村河北南皮农村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大浪淀乡叶三拨村河北南皮农村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大浪淀乡段六拨村河北南皮农村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乌马营镇河北南皮农村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冯家口镇河北南皮农村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冯家口镇常庄村河北南皮农村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潞灌乡河北南皮农村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潞灌乡凤翔村河北南皮农村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城建设南大街河北南皮农村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城光明中路盐山县农村信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城北大街盐山县农村信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西大街盐山县农村信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曾庄村盐山县农村信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商贸城南盐山县农村信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边务乡大南马村盐山县农村信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边务乡窦边务村盐山县农村信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圣佛镇王庄盐山县农村信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小庄乡南许小庄盐山县农村信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千童镇东街盐山县农村信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韩集镇前韩村涿州市农村信涿州市范阳路 102 号易县农村信用易县朝阳路政府门口东侧徐水县农村信徐水县盛源大街南段涞源县农村信涞源县团结东路定兴县农村信定兴县兴华路 14 号顺平县农村信顺平县顺兴路 108 号廊坊市城郊农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东安庄村廊坊市城郊农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廊坊市城郊农廊坊市安次区葛渔城镇廊坊市城郊农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廊坊市城郊农廊坊市光明东道甲 1 号廊坊市城郊农河北省廊坊市新华路 211 号三河市农村信三河市富达购物中心西侧 102 国道路北三河市农村信三河市商贸大街南头三河市农村信三河市 102 国道南侧三河市农村信三河市杨庄镇三河市农村信三河市河阳镇赵河沟村三河市农村信三河市李旗庄镇三河市农村信三河市皇庄镇三河市农村信三河市新集镇政府院内三河市农村信三河市新集镇荣村三河市农村信三河市高楼镇三河市农村信三河市高楼镇小崔各庄村三河市农村信三河市段甲岭镇三河市农村信三河市黄土庄三河市农村信三河市平香公路山河营村三河市农村信三河市燕郊镇迎宾路三河市农村信三河市迎宾路口南三河市农村信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中赵甫村磐石融丰村镇磐石市康庄路红大花园三区一号天津市武清区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南京津公路东侧河间市农村信河北省河间市留古寺镇河间市农村信河北省河间市时村乡河间市农村信河北省河间市卧佛堂镇六村河间市农村信河北省河间市北石槽乡开发区河间市农村信河北省河间市米各庄镇南留路村河间市农村信河北省河间市束城镇政府大门西侧河间市农村信河北省河间市尊祖庄乡河间市农村信河北省河间市黎民居镇河间市农村信河北省河间市景和镇河间市农村信河北省河间市沙河桥镇河间市农村信河北省河间市故仙镇河间市农村信河北省河间市行别营乡河间市农村信河北省河间市开发区河间市农村信河北省河间市米各庄镇米各庄村河间市农村信河北省河间市米各庄镇米各庄村河间市农村信河北省河间市瀛秀园小区河间市农村信河北省河间市京开北路河间市农村信河北省河间市城苑东路河间市农村信河北省河间市西诗经村乡北屯村肃宁县农村信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武垣西路肃宁县城关农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靖宁中街肃宁县后堤农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师素乡后堤村肃宁县湾里农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湾里镇湾里村肃宁县窝北农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沃北镇沃北村盐山县农村信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孟店乡孟店村盐山县农村信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常庄乡常庄村盐山县农村信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孟店乡常金村盐山县农村信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望树镇望树村盐山县农村信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庆云镇西城村山西省潞城市潞城市店上镇晋城市农村信晋城市黄华街 1160 号泽州县农村信晋城市泽州路 78 号高平市农村信高平市建设路 355 号阳城县农村信阳城县新阳东街 58 号陵川县农村信陵川县开云街 205 号沁水县农村信沁水县食品街山西省朔州市朔州市朔城区建设路 1 号山西省朔州市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陶村乡陶村山西省朔州市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白堂乡白堂村山西省朔州市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下面高乡下面高村朔州市朔城区朔城区鄯阳街朔州市平鲁区平鲁区井坪镇平安东街朔州市山阴县山阴县岱岳镇朔州市应县农应县城内应山路朔州市怀仁县怀仁县新华北街山西省右玉县油坊西街山西省朔州市开发路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北周庄镇山西省山阴县山西省山阴县金海洋集团公司院内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岱岳镇北环路山西省山阴县山西省山阴县商品街一号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岱岳镇同太北路山西省忻州市忻州市健康西路 4 号忻州市农村信忻州市利民西街北三巷 18 号三河市农村信三河市燕郊镇马起乏村三河市农村信三河市北城三河市农村信三河市西环路南头临汾市尧都区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体育北街 28 号临汾市尧都区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龙潭小区大门口临汾市尧都区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北外环路西端路北临汾市尧都区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科委巷中段临汾市尧都区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建设路 17 号楼临汾市尧都区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贡院街 108 号临汾市尧都区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东关街 83 号临汾市尧都区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贡院东街 D 区 19 号楼下临汾市尧都区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临钢二区院内临汾市尧都区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贡院街 27 号楼下临汾市尧都区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广宣街 6 号临汾市尧都区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向阳路联社家属楼下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外语学习资料、中学教育、应用写作文书、生活休闲娱乐、各类资格考试、专业论文、文学作品欣赏、31全国银行_行号表等内容。 
  银行行号_金融/投资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今日推荐 四季养生 中医养生与保健 ... 全国各大银行及支行联行... 6页 1下载券 全国银行 行号表1 639页 1下载...  西安交大附中理科学霸高... 东北师大附中理科学霸高... 全国银行 行号表1 全国银行 行号表1 全国银行 行号表2 全国银行 行号表2 全国银行 行号表2 全...   商业银行行号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商业银行行号表1 全国性金融机构 行号 00 00 00
...   全国银行_行号表 639页 2下载券 联行号查询表 2210页 2下载券...行号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词洋溢...   中信银行行号_演讲/主持_工作范文_实用文档。中信银行行号银行名称 Bank Key ... 中信银行济南分行 2页 免费 中信银行申请表 3页 免费喜欢此文档的还喜欢...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 全国银行 行号表2 639页 免费 全国银行 行号表3 489页 免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_信息与通信_工程... 全国银行 行号表1 639页 1下载券 国家卫生部《综合医院分... 37页 免费 ...   4页 2下载券 新旧银行编码 3页 免费 全国银行_行号表1 2772页 免费 通许县产业集聚区09年工... 9页 免费新旧银行编码...中国裁判文书网
&&/&&&&/&&&&/&&
王永春诉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皖行终字第0006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永春,女,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杨正坤,男,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舒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法定代表人:张秀萍,县长。委托代理人:翟晓军,舒城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明,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春诉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4)六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王永春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永春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正坤,被上诉人舒城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翟晓军、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日,舒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及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附补偿方案)。王永春的厂房位于舒城县城关镇丰墩村舒六路南侧,在被征收范围内。王永春于日取得舒国用(2007)第10147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工业,面积为3201㎡,其于2008年元月转1623㎡给舒城县舒州食品厂,下剩1578㎡。日,经舒城县公证处公证,由被征收户李家雨现场抓阄,确定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为舒城县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及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同日,舒城县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范围内公示了确定评估机构的结果。日,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宝孚(2013)估(房)字第2225号房屋征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载明,评估时点为日,王永春房地产公开市场价值766573元,其中房屋重置补偿额334182元,土地补偿额381876元,附属物补偿额5015元。因与王永春就征收补偿事宜协商未果,舒城县人民政府于日作出舒政征补(2014)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要内容为:被征收人的厂房坐落在舒城县城关镇丰墩村舒六路南侧,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厂房丈量面积为756.96㎡,合法性确认面积为516.33㎡(其中钢结构253.68㎡、砖混结构15.83㎡、砖木结构203.36㎡、简易结构43.46㎡)。经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日估价时点被征收房屋价值766573元,其中包括附属物、构筑物、装饰装潢等的价值50515元。因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一、货币化补偿。对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为元,包括①房屋补偿款334182元;②土地补偿款381876元;③附属物、构筑物、装饰装潢等补偿款50515元;④厂房生产性搬迁费3782.96元;⑤厂房有重型机械性质搬迁费3782.96元;⑥停产停业补助费36883.86元。补偿款存储在徽商银行舒城支行开发区账户。二、土地置换。土地置换的位置为万佛路气象局西侧开发区中小企业安置点,按1:1方式置换(互找土地地级差价),置换面积为1578㎡,土地置换依据《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工业企业征收补偿方案》执行。对被征收人房屋和附属物以及土地,依据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金额为元,包括①房屋补偿款334182元;②土地补偿款381876元;③附属物、构筑物、装饰装潢等补偿款50515元;④厂房生产性搬迁费3782.96元;⑤厂房有重型机械性质搬迁费3782.96元;⑥停产停业补助费36883.86元。补偿款存储在徽商银行舒城支行开发区账户。三、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到舒城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办公室选择货币补偿或土地置换。逾期不选择的,实行货币补偿。四、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与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并交付房屋。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舒城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其法定职权。舒城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参照舒城县城关地区航测图对王永春厂房可补偿面积进行认定,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未损害王永春的实体权益。作出补偿决定,于法有据。王永春虽对评估有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评估报告提出复核申请,其请求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王永春的诉讼请求。王永春上诉称:1、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差异较大,建筑面积大打折扣,对合法面积的确认没有告知,使上诉人丧失了寻求救济的机会,程序违法;2、征收决定采用土地置换方式安置的依据是《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工业企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但该方案没有公示,也没有公开征求意见,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征收;3、评估报告中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对上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认定为242元∕㎡,涉嫌恶意串通损害被征收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应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上诉人对评估报告持有异议,未申请复核是因被上诉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上诉人错过了复核期限。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舒城人民政府答辩称:1、评估机构的选定履行了法定程序,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对地面建筑价值的评估客观公正;2、对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符合当地的实际,确认房屋面积516.33㎡公平合理;3、被征收人的厂房属于三级地范围,确定土地单价242元∕㎡与公布的基准地价相符,未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被告舒城县人民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举的证据有:第一组证据:1、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及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2、舒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3、关于征求《舒城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通知;4、舒城县人民政府舒政(2011)16号《关于印发﹤舒城县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5、舒城县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舒重建指(2011)6号《关于印发﹤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征收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证明征收目的正当,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违法征收的情况。第二组证据:6、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请求》、公示、照片及评估机构选择规则;7、关于选定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范围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及送达回执;8、会议记录簿、选择评估机构签到表、公证书、公示、照片及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评估师证书;9、会议记录及座谈会记录各一份。证明评估机构的选定及评估报告符合法定的要求。第三组证据:10、王永春户房屋征收情况说明、征收现场勘测记录;11、初评报告、评估报告各一份。证明评估报告合理合法。第四组证据:12、补偿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公告。证明补偿决定程序合法。一审原告王永春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证明补偿决定侵犯了王永春的合法权益;2、评估报告,证明补偿标准不合法,不是市场价;3、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舒城县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证明未按照该方案确定被征收房屋面积;4、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房屋及用地是合法的;5、网页公告两张,证明舒城县人民政府没有公布中标评估机构、初评报告及评估结果。以上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审核,一审对案件证据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舒城县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的确认1、被征收人持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无上述证件的,在199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上有标注的房屋(檐口高在2.2m以上的正房,下同)。2、199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无标注,200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有标注的按1:0.7打折计入面积。3、200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无标注,日航测图上有标注的:属日(全县拆迁动员会)以前建成的房屋按1:0.5打折计入面积;属日至日建成的房屋,不予产权确认,根据实际情况,经征收部门核实后,给予适当的建筑材料补助。4、日以后新增的无合法证件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产权确认和补偿安置。舒城县人民政府认定舒城县汇春冷饮厂(王永春户)厂房面积如下:砖混22.62㎡,砖木149.52㎡,砖木46.07㎡,钢构362.4㎡,系2004年航测图有标注,予以1:0.7打折;砖木33.97㎡,砖木63.72㎡,砖木35.2㎡,系2009年航测图有标注,予以1:0.5打折;简易34.26㎡,简易9.2㎡,价值较低,未考虑打折。以上丈量面积756.96㎡,折后面积516.33㎡。日舒城县人民政府舒政(2010)30号《关于公布舒城县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规定:工业用地二级基准地价为310元/㎡,变幅为220-380元/㎡;三级基准地价为210元/㎡,变幅为160-245元/㎡。该基准地价自日起施行。日,舒城地缘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舒城县汇春冷饮厂1578㎡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剩余使用年限为44.8年),以日为估价期日,得出单位面积地价为242元/㎡。本院认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舒城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王永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舒城县人民政府有权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在征收补偿中,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以及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享有的补偿权益产生直接的影响。本案中,王永春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取得1578㎡工业用地使用权,但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建设工业用房已经依法办理了相关的批准手续。舒城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王永春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房屋区别认定,业已充分保护了其享有的权益。征收补偿决定中,对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公平合理,证据充分。王永春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1578㎡工业用地使用权,舒城县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时应对剩余年限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其作出补偿决定中,采用1:1的比例置换工业用地,互找土地地级差价;以及参照公布的当时基准地价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数额供上诉人选择,于法有据,并未实际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舒城县人民政府选定征收房屋的评估机构,履行了相关的程序,确定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评估机构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对该公司出具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中对被征收厂房的估价提出异议,但无充分证据证明评估机构对被征收厂房的估价明显缺乏合理性。综上,舒城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公平合理,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王永春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王永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永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  宛  平审 判 员 邓  晓  月代理审判员 石    音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高英(代)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徽商银行习友路支行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