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售楼部春节包装做售楼好还是去企业做出纳好?

售楼部的会计与税收处理[1]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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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部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售​楼​部​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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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修建的售楼部应列入什么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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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 2006&&31号文 分了几种情况,可根据情况不同列入“开发成本”或“在建工程”,竣工后转入“开发产品”或“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
国税发 2009&&31号文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我的问题:房地产公司的售楼部是临时修建的,计划楼盘销售完后拆除
1、国税发2006 31号文与2009 31号文是否冲突?
2、国税发2009 31号文是否规定着售楼部属于项目营销设施,建设费用应列入“开发间接费”?
在所得税31号文里是不允许在当期进入销售费用扣除,明确规定该项费用应该记入开发间接费-营销设施建设费。
营销设施建造费计入开发间接费扣除:
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 ...
在所得税31号文里是不允许在当期进入销售费用扣除,明确规定该项费用应该记入开发间接费-营销设施建设费。
营销设施建造费计入开发间接费扣除:
& &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 &&&2009年31号文企业所得税的文件中规定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是不能计入当期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是把其归为开发成本进入开发间接费.
土地增值税: & &
财税(199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财税995年6号文中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开发间接费没有列举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但最后有一个字“等”,因1995年文件较老,当时根本就没有什么营销设施建造费这个概念,本着税法相通的原则,在企业实际操作中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可以计入开发间接费,享受成本加计扣除20%,其背后的税法依据就是2009年的31号文。
从以上就很清楚的可以看到,临时售楼处虽然是临时的,但是建造售楼的成本很大,有的还建临时的样板间,金额就更大了,几百万都是小儿科。放在销售费用在所得税前对最后的所得税税额的影响是特别大的,要扣除税务局肯定不允许。既然所得税不让我扣,就只能放在开发成本中开发间接费营销设施建造费里面,这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也是有利的,因为开发间接费是属于开发成本的一部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加计20%扣除。土地增值税法规里面虽没有明确指出售楼处等可以计入开发间接费,但也有个“等”没有否认可以扣除,也没有与31号文相违背,进入开发间接费,虽然现在交的所得税多了,但是将来可以少交所得税,还可以少交土地增值税,是用时间换空间,对企业有利,何乐而不为。税务局反对在销售费用列支在所得税前扣除依据就是31号文,进开发间接费的依据也是31号文。
[ 本帖最后由 嘎嘎香 于
15:27 编辑 ]
在国税发[2009]31号文的“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改看成“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用等”
你就知道怎么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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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
应当计入 开发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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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31号互为独立,不冲突;
2、由于为临时建筑,应作固定资产核算。
应计入开发间接费
应计入开发间接费
是否这么理解,建造售楼处进开发间接费,装修售楼处进销售费用?
原帖由 haihan235 于
17:42 发表
在国税发[2009]31号文的“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改看成“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用等”
你就知道怎么处理了
两个文件冲突的问题不是关键,海大师正解
开发间接费用虽说有费用两字,但是开发成本的明细科目,在销售时结转,理解对吗?
原帖由 zhangchunl 于
09:18 发表
1、2个31号互为独立,不冲突;
2、由于为临时建筑,应作固定资产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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