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资源稀缺资源股什么意思

确定环境资源就是稀缺资源(迈向法治中国)
本报银川1月25日电 (记者朱磊)“目前,我们已经在开展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同时还在积极推进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近日,宁夏自治区环保厅副厅长郑忠安在回答记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实施以来进度如何时,这样回答。
自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我们将严格管理30万千瓦以上燃煤电厂以及石油化工、煤化工类的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严控可能造成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或者高环境风险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并将对违反《条例》规定拒不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的,按日连续处罚。” 郑忠安坦言。
《条例》最大的亮点,便是通过立法,确定环境资源就是稀缺资源,赋予了环境容量公共环境资源的属性,并明确了污染物排放许可的权属内涵,在这个背景下,宁夏将实行环境容量、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总量相衔接的量化管理模式,这也是环境管理实践的省级首次尝试。
“实践证明,仅仅依靠污染物排放标准来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的管理模式,已经满足不了改善环境质量的现实需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朱赟说,“《条例》实行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进行了具体细化,规定自治区和市县政府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责任,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并明确管控措施。”
《条例》规定,宁夏将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许可制,排污许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请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而环保部门将通过全程监控,扎紧污染物排放的口袋。
“条例出台,既是宁夏发展理念和环境管理升级的必然,更是宁夏目前发展阶段面对西部脆弱生态环境作出的重大而艰难的抉择。条例的出台经过了两年的调研和论证,环保部在宁夏专门召开论证会,请了国内知名的环境法专家过来咨询,自治区人大、政协和政府法制办等大的论证会和专题调研至少进行了6次,先后到浙江、福建、安徽、河南等地考察相关工作,环保厅的相关准备工作及修改的版本已经数不清了。”郑忠安说。
《 人民日报 》( 日 0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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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手机继续阅读旅游法草案强化对旅游规划的刚性约束专家建议
稀缺旅游资源应适当限制人流量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人大立法
  人满为患。                          CFP供图  
  □旅游立法本报记者李吉斌  旅游法草案近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首次审议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草案第三章为旅游规划和促进,这一章对旅游发展规划编制的主体、内容和规划的衔接、评价及各级政府如何促进旅游业发展等方面作了规定。近日,在由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北京旅游发展研究基地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高端研讨会上,与会学者、业内人士对这一章设置的意义给予了积极评价,认为应当强化对旅游规划的刚性约束,并对具体条款的修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强化对旅游规划的刚性约束  北京交通大学教授石培华认为,旅游法草案用专章表述旅游规划和促进,特别是对旅游规划的论述,体现了对旅游规划的高度重视,这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具有里程碑意义。  “草案规定旅游规划和促进,无非是要让旅游业发展保持可持续性,一代代旅游者都对旅游资源享有权利。”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学系主任申海恩副教授说。  但石培华同时指出,草案中对旅游规划描述的条目虽然不少,但略显缺乏刚性约束,更多内容是对旅游规划提出约束性要求,这是必要的,但也需要强化旅游规划的法律效力。  “建议深化对旅游规划重要性、独立性的认识,在下一步审议中,一定要对该章给予保留,并进一步强化其独立性和刚性约束。”石培华说,一是要更加认识到,旅游规划在促进旅游业科学发展,协调均衡各种利益主体利益诉求等具有基础性、统筹性、引领性、源头性、根本性的作用;二是要认识到旅游规划具有独特性,是一种独立的类型,其他规划类型无法取代的。而且,旅游规划有跨地域性和跨专业领域性。因此必须作为一种独立的综合性专业规划。稀缺旅游资源应当控制人数  旅游法草案第二十条规定了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石培华认为,旅游规划不仅仅是发展规划,还有很强的空间性,为保护好各类旅游资源,还建议应该编制各类控制性和修建性的详细规划。因此建议增加对重点旅游区组织编制空间规划和控制性或详细性规划。  针对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规划内容,石培华指出,对旅游业起主导作用和主体功能的特色区域,或旅游产业集聚发展区域,建议应编制区域旅游规划。  北京颐和园园长阚跃则建议在该条款中增加“在旅游规划中,对稀缺旅游资源应适当限制人流量”的内容。  阚跃分析,像颐和园这样的世界文化遗产,或者其他稀缺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等,都应该与普通的旅游景区区别开来。近年来我国的旅游产业发展势头强劲,失控、超载游客量对世界遗产地及其他风景区的保护造成严重威胁。国内许多世界文化遗产,如九寨沟、故宫、布达拉宫等,已经开始实施高峰限流。游客超过核定数量一方面影响遗产保护和景区正常秩序;另一方面,开放时间过长也不利于文物和植被的休整。所以建议在规划中写入对稀缺旅游资源限制人流量的条款,以对旅游资源进行有效保护、永续利用。解决旅游景区多头管理问题  旅游法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与自然保护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林地湿地草原森林公园保护利用规划、文物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等规划相协调。针对这条规定涉及的规划衔接,石培华建议,各类规划也要充分考虑旅游发展需要,将旅游规划内容纳入相关规划,必要时根据旅游规划发展需要,可科学调整相关规划。  阚跃认为,草案第二十二条提到了与“文物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衔接问题,这一条提得非常好,但能否在兼顾的同时,充分考虑文保单位的旅游特点,站在文物保护的角度上,有针对性对文保单位释放一些权力。比如在旅游活动中破坏文物行为的执法权,比如文物保护优先的权利、再如控制游客数量的权利等,并在规划中予以明确。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管理学院教授邹统钎则认为,在规划衔接的问题上,关键不是协调,而是冲突时,谁服从谁的问题。应该解决旅游景区多头管理的问题,不得多重交叉申请旅游景区类型。  旅游法草案第二十四条对规划评价作出了规定,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或者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整体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石培华建议,在这一条加上“各级政府要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对旅游规划的审批,并通过相关程序增强旅游规划的约束性”的条款。  邹统钎则建议,对各级政府编制或者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的评价应该委托给第三方组织,如协会主持规划执行和综合收益的评价,并接受媒体和司法监督。  此外,石培华还建议增加规定,鼓励发展和规范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单位资质认定与管理,并探索旅游规划人员资质认定与管理。规划承接单位必须具备旅游规划设计资质或者相关国家承认的资质,以规范旅游规划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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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拥有近两千万常住人口的上海,产业密集,能源原材料紧张,土地资源紧缺,城区许多地方建筑密集、容积率高,汽车保有量大,维持正常生活所需的水、能源等资源的消耗量非常大。上海又是一个能源净输入城市,煤、气、油等一次性能源严重短缺,电力等二次能源也有很大一部分依赖外部支持。尽管水资源较丰富,但由于污染问题,上海仍被认为是典型的“水质型”缺水城市。与此同时,城市快速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提高,可供利用的土地资源越来越稀缺。因此,通过完善立法推进资源节约型城市建设,发展循环经济是上海的当务之急。  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的立法现状  资源节约型城市的基本内涵是以较少的资源消耗实现城市的经济、社会与环境持续发展。资源节约的外延是节约土地资源、节能降耗、节约用水、节省原材料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不仅仅指消费领域的节俭和其他经济活动中对人、财、物的节省或限制使用,还要求在经济运行中通过彻底转变现行的经济增长方式、技术革新、管理创新、结构布局等,以尽可能少的资源,创造尽可能多的财富,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健全法规标准、强化监督管理是建设节约型社会要采取的政策措施之一。上海配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已经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节约用水、节能降耗、节约原材料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和政策。  尽管如此,上海的资源节约立法还存在不少问题,与当前经济社会环境发展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例如,《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过去制定的一些重要资源节约法规规章,已经不能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亟待修正修订。推动资源节约的技术标准规范,在体系化、科学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上也存在明显不足。此外,现有法律规范普遍对政府、社会公众和企业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中的作用定位不准确或不全面,对政府、公众和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的规范作用有限,资源节约调控中的市场性刺激措施较少。以上缺陷,降低了法律规范对上海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的作用。  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的立法对策  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的立法,必须坚持总体谋划、重点突破、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管制约束与激励引导手段相结合、资源有价利用和注重可操作性等原则。具体来说,可考虑采取以下立法对策:  1、配合国家立法,结合地方具体情况,做好资源节约立法的计划,并把立法与地方各项规划结合起来,建立完备的资源节约法律体系。  2、资源节约型社会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制建设应统筹安排。只有二者互相配合,才能实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3、以节约为第一立法理念,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作为资源节约立法主要规制对象,使传统工业向新型工业转化,促进优先发展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的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  4、把节地、节能降耗作为上海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的近期立法重点。在立法安排上,重点对政府机构公共行为、重点企业生产活动和公众生活消费行为中非资源节约性活动进行立法规制,鼓励行业协会主体发挥积极作用。此外,还可把2010年上海世博会与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联系起来,以世博园区的资源节约管理为试点,建立实施“绿色会展计划”。  5、加强技术性规范和考评体系建设,提高法规规章可操作性。加大资源节约类标准的编制力度,制定或修订节能、节水、节材、节地、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废旧资源回收与再利用、清洁生产等领域的标准。加快各类资源节约的评估考核体系建设,特别要建立与政府官员政绩评价和考核制度相配套的资源节约评价考核机制。
(责任编辑:陈叶军(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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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是解决器官捐献稀缺的长久之道
   09: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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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资源在中国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成为各方争夺对象。地方红会作为器官捐献的第三方机构掌握捐献者资源,移植医院希望从红会获取这项资源,红会以此要求医院捐款,对捐献者进行救助。医院认为地方红会对捐款账目没有做到公开,有为自己牟利之嫌。(7月8日《新京报》)
  由于各种原因,器官捐献还未深入人心,捐献者不多,而等待器官移植的人太多太多,器官移植可以起死回生,因而,捐献的器官供不应求,成为抢手的资源。在此背景下,为了避免器官捐献成为非法买卖,国家让红会作为器官捐献的第三方机构掌握捐献者资源,承担器官捐献登记和见证等职能,无疑是必要的。红会要求移植医院捐款也无可厚非,因为绝大多数捐款者的家庭生活艰难,经济拮据,许多捐献者生前治病时发生了昂贵的医疗费用,负债累累。移植医院每做一例移植手术,动辄几十万,利润巨大,向红会捐款可谓九牛一毛,又用于捐款者家庭,难道不应该吗?说实在的,移植医院不能光想着无偿从红会那儿获得捐献器官,赚得盆满钵满而一毛不拔,天下哪有这样的好事,也太不公平了吧?!
  当然,红会也不是一点过失也没有。如果从移植医院那儿得到了捐款,为什么不向社会公开?为什么不公开捐款的用途及去向?不公开透明,公众自然会质疑。弄不好,会被误解进而伤害红会的应有形象。红会不仅应公开捐款的账目,而且应把捐款全部返给捐献器官的家属,绝不应当克扣。否则,也就太缺德了。
  说来说去,国内捐献的器官还是太少,如果捐献的器官多了,移植器官的医疗费用就不会是望而生畏的“天价”,器官移植手术就会降低门槛进入寻常百姓家。为此,应当通过立法,确立人体器官是全体人民共享资源的理念,强制规定器官捐献并作为每个国民的法定义务。每个国民都有享用捐献器官的平等权利。还应规定:移植医院不得收取高昂移植费用,由国家统一定价。这样一来,不仅解决了器官捐献少的问题,也从根本上解决了器官捐献与移植的乱象问题。于文军
编辑: 王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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