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地税扣款失败怎么办,有一个项目是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企事业单位及个 ;是什么意思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规定,为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工作,现将有关征收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停征问题
  自日起,暂停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二、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开征问题
  (一)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对象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收。
  (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日以后实现 “三税”为征收依据。
  (四)缴纳人应按照“三税”规定的申报期限,在办理“三税”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申报缴纳事宜。
  (五)由于目前我市地税部门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系统需开通、调试等原因,缴纳人在8月份申报期无需进行水利建设基金申报缴纳。在9月份申报期内对所属期为7月、8月两个月应缴纳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合并进行申报缴纳。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山东省出台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和重点水利防护工程治理,并与中央共同负担跨流域、跨省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渠道:
  (一)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
  (二)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包括: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级城市,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各市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以及第四条规定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划转。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及转移支付资金中按照3%、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15%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足额计提。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向缴纳“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收并就地缴入县(市、区)级国库。年终财政部门按如下分成比例进行体制结算。
  (一)市县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省级分成50%。市、县分成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设区的市不参与省直管县(市)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分成;
  (三)省级暂不集中青岛市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第八条 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的税收票证,作为征缴凭证。
  第九条 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所需征管经费,由省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不得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中提取或列支。
  第十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8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收入科目编码为3013802。
  财政部门拨付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列政府基金预算支出213类“农林水事务”64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对应的01-99项级科目,支出科目编码为6499。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使用“1030138———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下设的目级科目办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纳和入库。
  第十二条 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与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账后,将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
  第十三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包括前期工作);
  (二)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防潮堤和城市防洪设施建设、防汛应急度汛;
  (三)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土流失防治、水系生态保护及水文监测设施建设;
  (四)农村饮水安全、灌区节水改造和农田水利建设;
  (五)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运行管理;
  (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水利项目等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四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方面的开支。
  第十五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余额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利、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水利、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根据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地税、人民银行、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健全管理制度,积极组织收入,科学、合理安排支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水利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征管环境。
  第二十条 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应代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纳、缴库过程的管理,督促检查各经收处将所收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对延压、挪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按政策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征、缓征、免征,以及侵占、截留、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施行。其中,按照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日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日。以前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财政 水利 基金 办法 通知
抄 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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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概念是什么?  答:水利基金是属于政府性基金,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和重点水利防护工程治理,并与中央共同负担跨流域、跨省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问: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目的与意义是什么?  答:支持和加快水利发展,增强水资源支撑保障能力,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也是公共财政的一项重要职责。  从我市的实际情况看,由于水利建设筹资机制还不够完善,已经出台的筹资政策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完全落实到位,水利筹资规模偏小,财政水利投入与实际需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2011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各级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为此,财政部决定将2010年底已到期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再延长10年,同时要求各级进一步加大力度,确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及时足额征缴。随着中央和省委两个“1号文件”的贯彻实施,未来几年我市水利方面的投资需求会越来越大,项目越来越多,各级水利建设增支压力很大。在这种形势下,抓住中央延长和修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办法的契机,进一步拓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来源渠道,改革征缴方式,强化征缴手段,加大征缴力度,扩大收入规模,对于建立稳定持续的水利建设筹资机制,支持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问:我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渠道以及征收环节是什么?  答:我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来源渠道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从各级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含专项收入)中提取3%的具体范围,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等。  二是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收。  三是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提取3%。  四是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五是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应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问:我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答: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包括前期工作);  (二)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防潮堤和城市防洪设施建设、防汛应急度汛;  (三)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土流失防治、水系生态保护及水文监测设施建设;  (四)农村饮水安全、灌区节水改造和农田水利建设;  (五)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运行管理;  (六)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水利项目等其他相关支出。  问:是否做到统筹兼顾,制定符合全市实际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实施意见?  答: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是事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和中华民族长远发展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青岛市及时制定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家、省有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相关政策。根据省政府鲁政发〔2011〕20号文件精神,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我市出台了《关于贯彻〈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1]31号),制定我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实施方案,确保水利建设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我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遵循加大市级统筹能力,兼顾七区五市的发展,妥善处理农村水利与城市防汛的关系、基金筹集与支出的关系原则。既统筹集中了区市部分水利建设资金,保障了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十二五”期间将集中力量实施大沽河整治任务和五市重点水利建设任务的需要;又考虑到各区市自身的水利建设的需要,从土地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暂全部留归五市三区。在保障了既得利益的基础上,对河道治理任务相对较重的区市实行转移支付。将“三税”1%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在三年内对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四方区、李沧区定额补助辖区内城市河道建设、管理、防汛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问:我市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产生的成效和作用是什么?  答:我市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相关政策既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又有利于建立完善的水利建设筹集机制,为促进全市水利事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  一是增强了水利建设的资金保障能力。从五个来源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改变了单独收取河道维护费的资金筹集状况,增加了水利建设资金的财政投入。  二是减轻了企业负担,优化了我市投资环境。原征收的河道维护费是按企事业单位销售收入的1‰收取,现改由按照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际缴纳&“三税”数额的1%征收。“一停一征”,据测算可减轻企业负担50%左右。  三是加快推进农田水利建设。根据财政部要求,按照统一口径和标准,及时、足额、准确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按照规定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依据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统筹和整合资金,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当前位置: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征收和筹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重要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支持和加快水利发展,增强水资源支撑保障能力,事关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多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鲁政发[1997]81号文件精神,千方百计筹措水利建设基金,支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为增强我市防洪抗灾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改善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但由于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水利项目越来越多,投资需求越来越大,水利建设增支压力很大,现有筹资机制已经不能满足水利建设的资金需求。因此,进一步拓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来源渠道,改革征缴方式,强化征缴手段,加大征缴力度,扩大收入规模,对于建立稳定持续的水利建设筹资机制,支持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支持水利建设发展的战略高度,提高对全面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重要意义的认识,扎实做好部门沟通和政策宣传工作,共同做好征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完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和筹集机制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我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从4个渠道筹集。一是从各级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3%。纳入提取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二是向我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数额的1%进行征收。依据“三税”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就地缴入国库,省、市分成部分年终通过财政体制进行结算。三是从中央、省对市、县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提取3%。四是从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城市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我市属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城市(县),应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比例提取水利建设基金。在全面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期间,暂停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依据“三税”附加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及暂停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自日起执行,其余征收均从日起施行,上述各项政策的有效期至日。全面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后,我市具有了相对稳定和较为充足的水利建设资金来源,今后主要为当地经济社会服务的水利建设项目,要积极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对于重大的跨县市区水利建设项目,提请烟台市人民政府根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情况及受益程度,具体制定资金筹措和具体负担方案。
三、强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支出和预算管理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施行专款专用,年终余额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包括前期工作);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防潮堤和城市防洪设施建设、防汛应急度汛;水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管理、水土流失防治、水系生态保护及水文监测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灌区节水改造;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运行管理;为国家、省级水利建设项目提供地方配套;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水利项目等其它相关支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方面的开支。水利、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在编报部门预算同时,编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年度终了,水利、发展改革等部门在编报部门决算时,要根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情况,同时编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四、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按规定的来源渠道征收和筹集,保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足额筹集、规范管理、科学使用。财政、发改、水利、监察、审计、地税、人民银行等单位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和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的预算管理制度和规定,在做好基金计提和划转工作同时,切实加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健全管理制度,积极组织收入,科学、合理安排支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专款专用。发改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水利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工作宣传,营造良好的征管环境;继续加大水资源费的征缴力度,做好以前年度应缴河道维护费的催收清欠工作。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将代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纳和缴库,督促检查各经收处将所收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对延压、挪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按政策规定及时处理。人民银行要履行好国库经理职责,对水利建设基金的提取范围、比例进行审核,保证计算准确,计提及时;对水利建设基金的支出拨付凭证进行审查监督,保证水利建设基金安全。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征、缓征、免征,以及侵占、截留、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下载阅读版本:
【】 【】 【】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必看)
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必看)
&&&&鲁政发〔2011〕20号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2011〕2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我省全面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期间,暂停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同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8号)规定的各市(不含青岛)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和水资源费上缴任务,自2011年起暂从省级筹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中统一上缴。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和重点水利防护工程治理,并与中央共同负担跨流域、跨省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渠道:
(一)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
(二)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包括: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级城市,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各市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以及第四条规定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划转。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及转移支付资金中按照3%、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15%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足额计提。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向缴纳“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收并就地缴入县(市、区)级国库。年终财政部门按如下分成比例进行体制结算。
(一)市县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省级分成50%。市、县分成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设区的市不参与省直管县(市)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分成;
(三)省级暂不集中青岛市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第八条  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的税收票证,作为征缴凭证。
第九条  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所需征管经费,由省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不得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中提取或列支。
第十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8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收入科目编码为3013802。
财政部门拨付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列政府基金预算支出213类“农林水事务”64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对应的01-99项级科目,支出科目编码为6499。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使用“1030138---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下设的目级科目办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纳和入库。
第十二条  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与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账后,将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
第十三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包括前期工作);
(二)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防潮堤和城市防洪设施建设、防汛应急度汛;
(三)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土流失防治、水系生态保护及水文监测设施建设;
(四)农村饮水安全、灌区节水改造和农田水利建设;
(五)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运行管理;
(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水利项目等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四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方面的开支。
第十五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余额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利、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水利、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根据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地税、人民银行、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健全管理制度,积极组织收入,科学、合理安排支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水利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征管环境。
第二十条  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应代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纳、缴库过程的管理,督促检查各经收处将所收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对延压、挪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按政策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征、缓征、免征,以及侵占、截留、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施行。其中,按照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日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日。以前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日照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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