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政管理师中国特色的幼儿园教师管理制度度么

政务督查系统
国有资产登记
国库集中支付
新农合网上系统
县长信箱管理员登陆
关于推进全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公告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涉及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市民化,消除农村人口进城落户的体制障碍,加快形成城乡发展一体化,让居民更多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将发挥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平阳县是浙江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根据省、市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以及《平阳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平委办〔2014〕75号)的总体安排,我县从今年8月开始,在全县范围内试行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县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划分以及由此派生的自理口粮户口等各种户口类型,从今年8月11日开始统一转换为&居民户口&,建立全县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公安机关对居民原户口性质数据作留存备查。由于涉及到户籍数据转换,日至8月11日,全县暂停办理所有户籍业务。
  二、实行按居住地登记的户口迁移制度。坚持以合法稳定职业或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进一步调整完善购房落户、新居民积分制落户、引进人才落户、投资纳税落户、特殊贡献人员落户、亲属投靠落户等户口迁移政策;适当放宽我县范围内人员落户的范围、条件。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对进城落户的农民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让其既享有农村既得利益,又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三、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和我县户籍人口实际居住登记制度。加强实有人口管理,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为科学有序推进实有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决策依据。居住在我县的流动人口依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建立我县户籍人口实际居住登记制度,对我县户籍人口因户籍所在地与我县范围内的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行实际居住登记管理。申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和进行实际居住登记的我县户籍人口,保障其逐步享有实际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
  四、实行农民权益确权固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对农民的集体经济利益收益权、农民土地权、计划生育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政策、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等政策进行确权固化,享受的政策保持不变。对进城落户农民,不改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改变其原有的权利、义务,其拥有的股权可依法继承和在本社社员中转让;保留原有的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鼓励和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保留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继续享受农村房屋拆迁安置政策;继续执行其本人的计划生育政策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利益导向政策;继续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政策;对特定群体享有的政策或权益保持不变,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新建或续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政策、征兵文化程度政策、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
  五、实行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均等化。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到位一项&的原则,稳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调整,逐步消除差距、拉平政策,实现社会管理、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城乡一体化。从今年8月开始,提高农村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定期补助、养老保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等政策补助,实行城乡居民统一标准发放;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重度残疾人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政策补助,按城镇标准的85%发放,2015年开始实行城乡居民统一标准发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在依法优先保障施教区适龄儿童入学的基础上,充分保障实行实际居住登记的居民分类分批享有相应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
  特此公告
  平阳县人民政府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您当前的位置:
额敏垦区公安局执法公开内容:兵团公安局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
[来源:公安局 | 作者:公安局 | 日期:
| 浏览 6 次]
导 读 :额敏垦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提醒您:及时了解户籍改革制度,方便快捷办理户籍。。
兵团公安局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推进兵团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兵发[2012]84号)要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新疆兵团管理的城市、团场、建制镇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师(市)、团场、乡镇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合法稳定职业及经济收入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落户。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参保缴费2年以上的证明。
(五)租赁公租房(不含廉租房)落户的,必须持有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出具的连续承租同一房屋2年以上的证明,并且该房号无人落户。租赁私有房屋、单位集体宿舍等其它房屋落户的,提供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社区证明和房屋所有人允许承租人在其房屋地址落户的书面申请、房产证复印件,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第三条& 在新疆兵团管理的城市、团场、建制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技术型、实用型人才、高技能人才、紧缺技能人才,根据本人申请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以集体户或者家庭户的方式办理落户。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地级以上人社部门及各行业鉴定机构签发的初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人社厅(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相关厅局签发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申请人未婚的,按集体户的方式办理落户;申请人已婚的且没有住房的,按所在单位地址落家庭户。
第四条 在新疆兵团管理的城市、团场、建制镇取消夫妻投靠对婚龄、被投靠人在本地落户年限的限制,取消父母投靠子女对父母年龄的限制,取消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对子女年龄的限制。
(一)依照本条规定申请夫妻投靠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被投靠人户口簿。
3、结婚证。
(二)依照本条规定申请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被投靠人户口簿。
3、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其它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
(三)依照本条规定申请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被投靠人户口簿。
3、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其它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
4、超过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提供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五条 在新疆兵团管理的城市、团场、建制镇因城市(城镇)建设承包地被征用、完全失去土地的农业人口,凭本人申请在当地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六条 在新疆兵团管理的城市、团场、建制镇取消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就业落户的限制。凡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被依法招录或依法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以集体户或家庭户的方式落户。
(一)对入学时已将户口迁至学校的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
2、《就业协议书》或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
3、接收单位证明。
(二)对入学时未将户口迁至学校或毕业后已将户口落回原籍的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按照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公通[号)要求办理。原籍要求准迁证的,可以出具准迁证。
(三)职业高中毕业生凭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参保缴费一年以上的证明到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
第七条 在新疆兵团管理的城市、团场、建制镇取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投资落户的条件限制。凭工商营业执照、三年以上纳税凭证或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即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的落户。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营业执照、企业证明。
(三)近三年纳税凭证(享受优惠政策免税的,提供相关免税证明)。
(四)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未达到申领年龄的子女除外)。
申请人有住房的,按其住房地址登记落户;没有住房的,按其企业注册地址登记落户并登记实际居住地址。
第八条 在新疆兵团管理的城市、团场、建制镇取消购买房屋办理落户时对于房屋性质、房屋面积和必须持有房产证的限制。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包括符合法律规定允许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均可办理落户,对未取得房产证的可凭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证办理落户。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
购买二手房落户,原房主必须将户口迁离原地址。
第九条 十二师可以参照乌鲁木齐市相关落户政策,结合本细则执行。
第十条 落户申请人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常住户口的,一经发现,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注销,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落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落户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对弄虚作假的、违规操作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兵团公安局负责解释
<< 上一篇:
中央部门政府网站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计生委
中国人民银行
信息产业部
国土资源部
国防科工委
科学技术部
国家经贸委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全国人大办公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省市政府部门网站
兵团各师网站
兵团十三师
师内部门网站
一六三团信息网
一六六团信息网中国户政制度的演进与改革_一_中国户口管理制度概述_王太元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2页&#165;1.002页&#165;1.005页&#165;2.0014页&#165;2.005页&#165;2.0033页5下载券7页1下载券14页免费7页1下载券5页免费
喜欢此文档的还喜欢268页免费6页免费
中国户政制度的演进与改革_一_中国户口管理制度概述_王太元|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1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本文?
文档免下载券下载特权 全站付费文档8折起 千本精品电子书免费看
把文档贴到Blog、BBS或个人站等:
普通尺寸(450*500pix)
较大尺寸(630*500pix)
你可能喜欢新闻源 财富源
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 09:31
  ●2011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分类明确户口迁移政策,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着力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
  ●2001年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提出:实行以两个固定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政策,即: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规定:实行新出生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政策,放宽夫妻投靠、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人员在城市落户限制。
  ●1997年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提出:在农村地区也全面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和变更更正七项户口登记,给每户家庭发放户口簿。
  ●1989年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提出:必须加强对“农转非”的宏观管理,使其增长的速度和规模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198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决定:在我国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
  ●1977年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农村迁往市、镇,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他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格加以控制。
  ●195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的,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用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
编辑:罗伯特
高清图集赏析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内部培训讲师管理制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