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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已过法定申请时效、职工能否请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时间:日&&|&&作者:郑益明律师&&|&&关键词:工伤认定&&|&&浏览:2265
日被告达州某煤矿安排其管理人员丁将原告邓某某带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进行检查,原告邓某某又被诊断为:双耳外伤性重度耳聋,后原告邓某某于日从达州陆军医院出院。原告邓某某受伤后,被告除支付原告邓某某的医疗费、检查费和部分生活费外,被告达州某煤矿拒不履行其他赔偿义务,同时,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原告邓某某申请工伤认定。
案情简介:原告邓某某系被告某煤矿的采煤工人,日下午原告邓某某从被告煤矿下班后,乘坐工友丙驾驶的摩托车正在回家的途中,即日15时30分左右当该摩托车与被告煤矿拉材料的皮卡车(该皮卡车又系被告达州某煤矿所有)相遇,丙随即将自己驾驶的摩托车靠公路边停住,可是该皮卡车因超道违章行驶,而将停在公路边由丙驾驶的摩托车挂倒,致乘坐在该摩托车上的原告邓某某从其摩托车上摔倒在已硬化的公路上,与此同时该皮卡车还将原告邓某某挂起在公路上拖了4米左右远,原告邓某某后脑部当即受伤出血,双耳及左肩等处被撞伤,当场昏迷,不省人事。事发后,原告邓某某先由工友丙送到达县黄庭乡卫生院抢救,后因伤势严重,次日被告方又将原告转入达州陆军医院住院治疗,&日被告达州某煤矿安排其管理人员丁将原告邓某某带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进行检查,原告邓某某又被诊断为:双耳外伤性重度耳聋,后原告邓某某于日从达州陆军医院出院。原告邓某某受伤后,被告除支付原告邓某某的医疗费、检查费和部分生活费外,被告达州某煤矿拒不履行其他赔偿义务,同时,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案情分析:(2012年6月初,原告邓某某来我处寻求法律帮助)1、由于在该次发生时,没有任何人报交警,对于该次交通事故也没有进行,无法通过交警来处理该次事故,也没有办法要求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理赔;2、根据《》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故原告邓某某可通过先进行工伤认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3、但事故发生是在日,原告邓某某来寻求法律帮助在2012年6月,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认定的申请的时间是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很明显: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因其申请超过法定受理时效为由而不予以受理其工伤认定,那么原告邓某某的权益如何来维护,便是我们需要深思的问题?4、工伤认定已经超过了法定受理时效,而根据我国《》第二十七: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所以,走的程序也是走不通的。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和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社会保险问题中的第(二)项:职工申请了工伤认定,因超过申请时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职工有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的,因用人单位亦未按规定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而职工已进行完相应的前置程序,若能证明职工确系因工受伤,可直接按工伤处理。因此,原告邓某某可通过先进行工伤认定等相应的前置程序后,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并按照工伤的标准予以处理。办案程序:1、日,原告邓某某向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日,该局以原告邓某某的申请超过法定受理时效为由而不予以受理其工伤认定。日原告邓某某去达州金证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其伤残等级为9级。2、日,原告邓某某向达县人民法院麻柳法庭以工伤损害赔偿纠纷将被告达州某煤矿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3、律师收集证据庭审情况:1、原告邓某某提出自己的诉请2、被告达州某煤矿进行了如下答辩:①根据我国《劳动争议》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原告邓某某已经超过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故而推定原告邓某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定受理时效,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邓某某的诉讼请求;②被告达州某煤矿对原告邓某某鉴定为9级伤残的结论不服,而要求重新鉴定;③被告达州某煤矿同时认为原告邓某某要求赔偿的费用过高,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邓某某作为职工,申请了工伤认定,因超过申请时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原告邓某某又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因用人单位达州某煤矿未按规定及时为原告邓某某申请工伤认定,而原告邓某某已进行完相应的前置程序,庭审过程中,原告邓某某又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确系因工受伤,所以,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邓某某要求被告达州某煤矿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赔偿的诉求。后原告邓某某和被告达州某煤矿通过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最后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原告邓某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7万元,从而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使原告邓某某的损失得到了相应的赔偿。附《代理词》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弘旺依法接受本案原告邓某某的委托,特指派本所律师郑益明作为他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收集了本案的一些证据,通过庭审调查、双方的举证、质证,现针对本案争论的焦点,特发表如下几点代理意见,供法庭审理、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第一、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达州某煤矿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纠纷一案,并非已过。其理由如下: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之规定,因原告的损害后果(伤残等级)在受伤当时无法确定,只有待原告被鉴定之后,才能确定其伤残等级,所以原告的诉讼时效应该从其鉴定之日(即日)起开始计算。2、虽说原告向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了法定受理时效,但由于被告方在原告受伤后首先是将原告送入达州陆军医院住院治疗,并为原告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接着被告方管理人员付某又带原告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进一步检查。事后,被告方还给原告支付了一些生活费。与此同时,被告方答应给原告搞工伤认定,原告及其亲属曾多次要求被告方解决原告的赔偿问题,可被告方的领导向某一直对原告方表态说:“叫原告不要着急,他一定要把原告的赔偿问题解决好”。原告方因轻信了被告方的谎言,所以才导致其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了法定受理时效。在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有关“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之规定,由于原告不仅在向被告方不断地主张权利,而且被告方也在不断地向原告履行支付生活、医疗等费用的相关义务。更重要的是,被告方还答应协商解决原告的赔偿问题。也就是说,原告的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均具有中断的正当理由。故原告对被告的起诉不仅在诉讼时效的期间范围内,而且原告的仲裁时效期间也应该从中断时开始重新计算。再说,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他们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被告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称“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并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3、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4条有关“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因原告已向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并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的诉讼时效应该从日提出其请求时起,原告的诉讼时效已经中断。第二、原告的起诉不仅在诉讼时效的期间范围内,而且原告的诉求也是完全正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和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0一一年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五条(二)项有关“……职工申请了工伤认定,因超过申请时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职工又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的,因用人单位亦未按规定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而职工进行完相应的前置程序,若能证明职工却系因工受伤,可直接按工伤处理”之规定,原告依据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标准而要求被告赔偿的各种费用,理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与采纳。代理人:郑益明日
作者: [四川-达州]专长: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律所: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2455积分 | 帮助646人 | 18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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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之前本人就有保险,后来在单位出工伤全部是单位算的工伤保险赔付,问帮我保险的人他说公司赔了保险公司就不用赔了,有这回事么???
 问题来自:江苏 - 扬州 悬赏:10分 咨询时间: 18:08 咨询人:樊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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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编辑:
摘要:面对高额的工伤赔偿金,单位因王飞入职时间短,尚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拒绝赔偿。王飞无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鉴定认定为工伤。
在江苏省昆山市打工的王飞(化名),刚刚上班不到一个星期,却不幸在工作时受伤,造成九级伤残。那么小王的受伤算不算工伤呢?用人单位到底应不应该赔偿呢?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工伤纠纷案。
2012年10月底,王飞从江苏淮安老家来到昆山打工,受雇到昆山某五金公司(化名)作操作工。刚刚上班才第5天,王飞不幸被机器弄伤,经鉴定为伤残九级。面对高额的金,单位因王飞入职时间短,尚未为其缴纳为由拒绝赔偿。王飞无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鉴定认定为工伤。
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不支付王飞工伤赔偿。法院受理后认为,入职时间短并不能成为公司不进行工伤赔偿的理由,在未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员工因工致残,赔偿应由单位承担。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昆山某五金公司赔偿王飞近15万元。
法官提醒:
《》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给本单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才能在纠纷出现时最大程度保护单位和原告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金投保险网无关。金投保险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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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给付:5万-50万可选
身故保险金:10万元-50万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1万元
紧急转院:5万元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个人随身财产: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盗窃或抢劫,或因其他第三方责任遗失,意外损坏,可获赔偿。(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最高赔偿额为2500元)
满期生存金:1万元-5万元
初中教育金:2,000元-99万元
疾病身故:10万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3万元
意外保障/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发生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进入火车车厢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期间发生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行李延误:旅行期间被保险人的随行托运行李每延误8小时,可获赔偿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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