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的爸爸每月工资1050元,妈妈每月工资800元,全家便利店工资储蓄的钱是支出的1/4,问储蓄多少钱?

财税[06-09-15
财税[06-09-15
财税[06-09-15
国税函[06-09-14
发改运行[号
国税函[06-09-12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令[06-09-12
国税函[06-09-08
财税[06-09-08
发改环资[号
国税函[06-09-07
国税发[06-09-05
国税发[06-09-05
国税函[06-09-04
财税[06-09-01
信部联产[06-09-01
:税务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吉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吉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请遵照执行。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河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3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产品目录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从日起对部分出口货物调整出口退税率。同时明确在日(含14日)之前已对外签订的出口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备案后,在规定期限内出口该合同项下的货物,出口企业可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现将出口合同备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述的备案出口合同是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签订的书面形式合同,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日(含14日)前签订;?  (二)合同签订日期、出口企业、外商、出口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合同协议号等内容明确;?  (三)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签字确认或盖章;以数据电文方式签订的书面形式合同,必须由出口企业打印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或盖章;?  (四)合同内容真实有效。?&&& 二、出口企业必须在日前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加盖企业印章的合同原件和合同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并有出口企业负责人签字),及《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一并报送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工作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备案。?&&&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出口企业相关出口合同备案申请,并按照本通知第一、二条的规定认真审核。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出口合同予以备案,同时将出口合同原件退回出口企业。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备案,退回出口企业。?  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不得修改。?  四、出口企业将上述出口合同项下的货物报关出口后,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时,应单独注明。?  五、税务机关在审批上述备案出口合同项下的货物出口退税时,除按现行规定正常审核出口企业必须提供的凭证外,还应对备案合同的主要内容与实际出口货物的相关内容重点进行审核。对日(含14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前出口的货物,且实际出口货物与备案出口合同中出口企业、外商、出口商品名称等内容相符的,税务机关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办理退税。备案合同项下出口企业、外商、出口商品名称等其中一项内容发生变化的,该合同备案金额以内的出口货物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办理退税。已经办理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多退税款予以追回。  上述备案金额是指,备案合同项下申请选择调整前退税率的出口货物的出口金额。?&&& 六、出口企业将出口合同报税务机关备案后,如在日至日期间实际出口货物金额、数量超出备案合同的备案金额、数量,超出部分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办理退税。?&&& 七、除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外,其他贸易方式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均适用于本通知规定的出口合同备案办法。?&&& 八、属于委托代理出口的,委托出口企业除向税务机关备案出口合同外,还必须备案与代理出口企业之间的代理出口协议。受托方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的,一律由委托方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九、出口企业采取涂改、伪造合同,倒签合同日期等各种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不予退税,已退税款或多退税款予以追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十、出口煤炭按照财税〔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第3项的规定办理出口合同备案手续。?  十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备案出口合同的整理、统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于日前,将本次合同备案工作以及《出口合同备案统计表》(见附件2,不含出口煤炭)一同书面报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附件:?&&&&&&&&&
&&&&&&&&&&&&&&&&&&&&&&&&&&&&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加快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号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环保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工业办)、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环保局、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精神,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加快铅锌工业的结构调整,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促进结构调整的重要性&&& 铅锌是与工业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基础原材料。我国的铅锌工业主要由铅锌矿采选、冶炼两部分组成。2005年底,全国规模以上矿山采选企业411家,铅锌冶炼企业466家,2005年底的生产能力约为粗铅220万吨、电铅280万吨,锌340万吨。&&& 近年来氧气底吹熔炼一鼓风炉还原炼铅工艺应用成功,引进了先进的艾萨炉、卡尔多炉;采用沸腾焙烧锌冶炼工艺,硫利用率高,尾气达标。铅锌冶炼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取得明显成效,可回收金、银等13种稀贵有价金属。技术进步推动了我国铅锌冶炼工艺水平的升级,淘汰落后工艺的时机已成熟。&&&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铅锌工业总量和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引发投资热的一些结构性和体制性的深层次矛盾也变得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 (一)资源紧缺,严重影响铅锌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多年来冶炼企业主要以外延模式扩张规模,矿山投资受企业实力和资源勘探程度限制,仍是以建设小矿山为主,致使国内铅锌资源紧缺,大中型冶炼企业的原料自给率不足50%,价格持续高涨。精矿供应紧张使矿山乱采滥挖抬头,进口量增多,冶炼企业争抢资源的问题日益突出,资源紧缺制约着我国铅锌工业持续发展,严重影响产业结构调整。&&& (二)结构性矛盾突出,行业利润向矿山采选业过度转移。目前我国铅锌冶炼产能大于市场需求和矿产能力,这一结构性矛盾不但使冶炼能力开工不足,也使行业利润向矿山采选业大幅度转移。矿山和冶炼企业利益难以共享使原料占冶炼成本的比例不断上升。2005年矿山采选的铅锌金属总量仅为铅锌冶炼产品产量的48%,但利润水平却是冶炼行业的1.43倍。今年1—5月份,矿山采选的铅锌金属总量为铅锌冶炼产品产量的45%,利润水平是冶炼行业的1.5倍,如果没有有价金属的回收,冶炼业的盈利水平将难以维持。&&& (三)行业集中度下降,企业竞争力不强。2001年我国前10位铅、锌企业产量占全国产量比例分别为52%和64%,2005年降低为41%和49%。铅锌工业十多年的高速增长,只是相互独立的矿山、冶炼企业数量和产量的简单放大,并没有真正提高国际竞争力。&&& (四)铅冶炼工艺及技术装备水平差,落后的锌冶炼能力尚占一定比例。铅冶炼是有色金属工业中技术装备较落后、生产条件最差、硫回收率最低、污染最严重的金属冶炼业,有些企业仍沿用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烧结锅、烧结盘工艺及设备,甚至采用土烧结盘、简易土高炉方式炼铅,目前约30%的铅冶炼能力是落后工艺。锌冶炼也有一定量用土法或土制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再由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方式炼锌或氧化锌的落后产能。&&&&&& (五)环境影响大,一些企业资源浪费严重。落后铅冶炼工艺烧结工序产生的二氧化硫烟气和铅尘不加回收利用,生产环境恶劣,二氧化硫和粉尘排空,严重污染环境。采用沸腾焙烧炉炼锌,也存在含汞、镉、砷等可溶有害重金属离子的热酸浸出锌渣不按规定处理,随意堆放污染地下水的现象。许多小型铅锌冶炼厂废水往往不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重金属离子或苯和酚等有害物质污染水源。此外中小型铅锌冶炼企业数目过多,某些小企业的年产量不足2000吨,根本不回收其他有价金属,严重浪费资源,属于产业政策明令淘汰企业。&&& &&& (六)铅锌冶炼盲目投资问题严重。国外企业削减转移冶炼产能使2004年后铅锌市场价格持续上涨。同时国内下游行业产能的快速增长刺激了市场需求阶段性急剧增加,使我国长期以来1/3左右的铅锌冶炼产品需要出口消化的局面改变,造成近几年我国铅锌行业尤其是冶炼投资快速增长。由于没有系统的铅锌冶炼企业的准入条件,加之难以有效监督铅、锌冶炼的建设行为,致使违反产业政策的新建项目屡禁不止,且普遍规模较小。新上的小冶炼企业基本采用落后工艺装备,通过牺牲环保降低投资成本,换取企业经济效益。&&& 调查显示,2004年规模以上铅锌冶炼企业累计完成投资比上年增长1.4倍,矿山采选完成投资增长1.4倍。2005年,铅锌冶炼累计完成投资同比增长70%;矿山采选增长61.9%。目前在建铅锌冶炼投资项目169个,计划总投资125亿元,其中增加产能的项目132个,计划总投资112亿元,仅2006年新开工项目就有74个,计划总投资20亿元,其中增加产能的项目60个,计划投资近17亿元,但平均施工规模同比下降8.8%。对已明确建设规模的62个项目统计,合计建设年产能在315万吨以上。其中在建铅冶炼项目30项,产能约150万吨;在建锌冶炼项目32项,产能约165万吨。并有大量的拟建项目(铅约40万吨、锌约120万吨)。如果这些项目全部投产,将新增年产能铅190万吨、锌290万吨。矿山投资虽然建设项目达191个,但仍是以小矿山为主,未来能提供的铅锌精矿量并不大。&&& 一些投资主体在价格上涨刺激和乐观的市场预期下,不顾资源、环境等外部条件,集中建设冶炼项目导致的铅锌冶炼投资连续快速增长,使冶炼能力短期内急剧膨胀。如果这些冶炼能力全部建成投产,冶炼能力将严重供过于求,矿产资源不足又制约冶炼能力的发挥,同时小型冶炼厂造成的环境问题会更加突出。必须及时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 二、铅锌工业结构调整的指导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转变铅锌工业增长方式为中心,以结构调整为重点,按照结构优化、技术进步、科学规划、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的原则进行宏观引导,做到规范投资、有序发展,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加强环保,调整产业结构,改善产品结构,促进铅锌工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保持铅锌供需基本平衡,按照规划有序发展,限制铅锌冶炼能力盲目增长。2010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后,将精铅年产能控制在400万吨以内,锌年产能控制在500万吨以内。加强国内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原料保障程度;同时要大力发展铅锌再生利用产业,使再生资源消费量达到总消费量的30%。&&& 企业组织结构方面,在控制冶炼能力盲目增长的前提下,扶优汰劣,调整结构,推动优势骨干冶炼企业、矿山企业的联合重组,使骨干冶炼企业的产量达到总产量的70%以上。&&& 技术结构方面,铅冶炼全部采用富氧强化熔炼、艾萨炉熔炼、卡尔多炉熔炼等资源回收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的先进粗铅冶炼工艺;铅冶炼综合能耗600千克标准煤/吨,冶炼总回收率达到97%;粗铅冶炼焦耗350千克/吨,电铅直流电耗降低到110千瓦时/吨,总硫利用率大于95%,循环水利用率达到95%。锌冶炼精馏锌综合能耗1900千克标准煤/吨,电锌综合能耗1700千克标准煤/吨,冶炼总回收率达到98%;蒸馏锌煤耗1250千克/吨,电锌直流电耗降低到2900千瓦时/吨,总硫利用率大于96%,循环水利用率达到95%。二氧化硫、粉尘排放达标。有价金属回收率达到95%。&&&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加强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布局指导&&& 按照可持续发展要求,制定铅锌工业产业发展政策,统筹考虑资源、环境、能源等因素搞好规划布局。规划新增产能要与淘汰落后、调整结构的目标密切结合。加快制定铅锌冶炼市场准入条件,从布局和外部生产条件、工艺装备、能源消耗、资源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严把准入关,促进结构优化。&&& (二)加强产业政策与土地、信贷、环保、安全等政策的协调配合,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 强化土地、信贷审核,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铅锌冶炼行业的信贷投放。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和信贷原则的铅锌冶炼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对于盲目投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铅锌冶炼项目和企业,一律不予提供土地,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不办理环保和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等相关手续。调整外商投资目录,禁止技术水平低、消耗高、污染严重的外资项目进入。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等规定,禁止新建落后生产能力和不具备经济规模的冶炼项目。新建铅冶炼项目,单系统规模必须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必须采用富氧强化熔炼、艾萨炉熔炼、卡尔多炉熔炼等先进的工艺和双转双吸制酸系统,循环水利用率达到95%以上;新建锌冶炼项目,单系统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必须采用109平方米以上的沸腾焙烧炉等先进冶炼工艺和双转双吸等制酸系统,循环水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的力度&&&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等产业政策规定,立即淘汰土烧结盘、简易高炉、烧结锅、烧结盘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以及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铅工艺,用土制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再又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工艺。在2008年底前淘汰经改造环保仍不能达标或者未配套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 对落后生产能力及违反产业政策的新投产锌冶炼项目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充分利用经济手段淘汰落后。&&& 发展循环经济,支持铅锌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鼓励再生行业走规模化、环保型的发展之路。提高铅再生回收企业的技术和环保水平,新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在1万吨/年以上,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建设再生铅项目;利用再生锌产业处于起步阶段的有利时机规范其发展行为。&&& 支持优势企业继续实施改革、改组和改造,提高国际竞争力。支持冶炼企业与矿山企业联合,优势互补;制止不具备条件的矿山企业建设冶炼项目。加大对优势骨干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产业集中度;规范市场秩序,避免无序竞争。坚持技术改造与淘汰落后相结合,上大与关小相结合,建立政策支持下的退出机制。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严格规范铅锌企业的改制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企业借重组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 (四)综合利用和节约资源,加大对铅锌矿产资源勘探和海外资源开发的支持力度&&& 所有铅锌冶炼投资项目必须具备有价金属综合利用建设内容,否则一律不予备案。支持铅锌伴生有价金属回收利用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高现有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综合回收有价金属水平。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支持优势冶炼企业同地勘企业合作,加强地质找矿,增加后备资源。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规范铅锌矿山项目的建设行为,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铅锌矿等违法行为,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积极推进铅锌资源整合,合理布局,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有关规定。铅锌矿山企业要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制定海外资源开发战略和规划,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除取得铅锌精矿外,也鼓励在国外建设冶炼厂,改变单纯大量进口精矿的模式。&&& (五)加强环境保护和协调发展&&& 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格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l)、《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有关要求进行督查一,待《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一铅锌工业》发布后按其执行,防止铅冶炼二氧化硫污染以及锌冶炼热酸浸出锌渣中汞、镉、砷等有害重金属离子随意堆放造成的污染。严禁铅锌冶炼厂废水中重金属离子、苯和酚等有害物质不达标排放。&&& &&& (六)加强进出口管理&&& 统筹研究并逐步完善铅锌产品进出口税收的有关政策。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加强铅锌精矿进口协调和日常监管;发挥中介组织作用,搞好行业自律,规范进出口秩序。
&&&&&&&&&&&&&&&&&&&&&&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环保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纳税人识别号的有关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编码规则进一步明确如下:?  纳税人识别号原则上是无含义代码。对于取得技术监督局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采用6位行政区划码加9位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引用6位行政区划代码的目的是为了首次赋码的便捷、防止重码出现,保证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被赋予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本身不具有任何语义。任何新开发软件都不得单独引用纳税人识别号前六位的区划代码,总局统一开发的已有软件如果使用了纳税人识别号前六位的区划代码,总局将统一提出解决办法。?  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数据信息内外部交换共享的基础,应保持不变。对于已存在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必随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的调整而调整。对于同一税务机关,如果本地区不同时期的行政区划代码不同,其所辖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的前六位可以有不同的区划代码。对新开办企业可使用新的行政区划代码。?&&& 国税局、地税局的共管户,如果拥有两个纳税人识别号,可由当地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协商确定其纳税人识别号的前六位编码。?&&& 今后,对于各项分税务机关的数据处理(如数据清分)将依据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所以,各地应加强数据采集质量管理,指导纳税人正确填写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各地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问题,请向总局(信息中心)反映。
&&&&&&&&&&&&&&&&&&&&&&&&&&&&&&&&& &国家税务总局
&&&&&&&&&&&&&&&&&&&&&&&&&&&&&&&&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令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令第18号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已经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部 长:薄熙来                    主 任:马 凯                    部 长:周永康                    局 长:谢旭人                    局 长:王众孚
                 二OO六年九月十二日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零售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促销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 本办法所称促销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营销活动。
  第四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六条 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第八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
  第九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 第十一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第十二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第十三条 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 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
  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第十五条 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
  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第十六条 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第十七条 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
  第十八条 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第十九条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零售企业信用档案,加强自律,引导零售商开展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促销活动。
  第二十条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上述单位举报,相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范促销行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我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已于日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和毛里求斯驻华大使钟律芳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该议定书还有待于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现将该议定书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
&&&&&&&&&&&&&&&&&&&&&&&&&&&&&&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一项议定书,以修订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定第十三条增加下款,作为第五款:  “五、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其在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资本中的股份、参股或其他权利取得的收益,如果取得该收益的人在该转让行为前12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参与拥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协定第十三条原第五款删除,以下款替代:  “六、转让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 
   协定原第二十六条删除,以下条替代:  “第二十六条& 情报交换  一、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可以预见与执行本协定的规定相关的情报,或与执行缔约国双方或其地方当局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国内法律相关的情报,以根据这些法律征税与本协定不相抵触为限。情报交换不受第一条和第二条的限制。  二、缔约国一方根据第一款收到的任何情报,应和根据该国国内法所获得的情报一样作密件处理,仅应告知与第一款所指税种有关的评估、征收、执行、起诉或上诉裁决有关的人员或当局(包括法院和行政部门)及其监督部门。上述人员或当局应仅为上述目的使用该情报,但可以在公开法庭的诉讼程序或法庭判决中披露有关情报。  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理解为缔约国一方有以下义务:  (一)采取与该缔约国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和行政惯例相违背的行政措施;  (二)提供按照该缔约国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不能得到的情报;  (三)提供泄露任何贸易、经营、工业、商业或专业秘密或贸易过程的情报,或者泄露会违反公共政策(公共秩序)的情报。  四、如果缔约国一方根据本条请求情报,缔约国另一方应使用其情报收集手段取得所请求的情报,即使缔约国另一方可能并不因其税务目的需要该情报。前句所确定的义务受第三款的限制,但是这些限制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理解为,允许缔约国一方仅因该情报没有国内利益而拒绝提供。  五、第三款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理解为,允许缔约国一方仅因情报由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指定代表人、代理人或受托人所持有,或因情报与人的所有权益有关,而拒绝提供情报。”
    缔约国双方政府应通过外交换函,确认已履行为本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本议定书自后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  (一)在中国,本议定书生效年度的次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二)在毛里求斯,本议定书生效之日后7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所得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本议定书应随协定长期有效。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二零零六年九月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如在文本解释上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代表)&&&&&&&&&&&&&&&(代表)谢旭人&&&&&&&&&&&&&&&&&钟律芳(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辽宁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2.8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二○○六年九月八日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将保留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合并。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特制定《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管理,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七日&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财政行政主管机关要加强对认定企业财政方面的监督管理;税务行政主管机关要加强税收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经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运行等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 第五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三)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第六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站。&&& (二)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三)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四)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五)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第七条& 认定内容&&& (一)审定申报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或单位是否执行政府审批或核准程序,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审批或核准要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和认定申报条件;&&& (二)审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以及综合利用资源来源和可靠性;&&& (三)审定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八条&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行由企业申报,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初审,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审定的制度。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每年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九条& 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向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自规定受理之日起在30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出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应当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的,应当即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管理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按照第二章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内容,在45日内完成认定审查。&&& 第十二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一)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二)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 (三)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 以上情况的审核,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7月底前,审核工作在受理截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根据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审核意见,对审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予以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企业对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原作出认定结论的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提出重新审议,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应予受理。企业对重新审议结论仍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上一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提出论证意见,并有权变更下一级的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样式,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印制。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六条& 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单位,因故变更企业名称或者产品、工艺等内容的,应向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审查后,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和优惠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根据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状况、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技术进步水平等,适时修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 第十八条& 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认定企业的监督管理,尤其要加强大宗综合利用资源来源的动态监管,对综合利用资源无法稳定供应的,要及时清理。在不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每年应对认定企业和关联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了解。&&& 各级财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尤其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交换意见,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基本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主要包括:&&& (一)认定工作情况(包括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电厂)认定数量、认定发电机组的装机容量等情况)&&& (二)获认定企业综合利用大宗资源情况及来源情况(包括资源品种、综合利用量、供应等情况)。&&& (三)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的监管情况(包括年检、抽查及处罚情况等)。&&& (四)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获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工艺认定的企业(电厂),应当严格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统计报表,按期上报统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一条 获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工艺认定的企业,因综合利用资源原料来源等原因,不能达到认定所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应主动向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报告,由省级认定、审批部门终止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是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必要条件,凡未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参与认定的工作人员要严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资格和优惠政策的行为。&&&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或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未及时申报终止认定证书的,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收回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对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并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撤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资格并抄报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不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做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予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 (五)年检、抽查达不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在规定期限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认定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伪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是指:经认定具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工艺、技术的企业按规定可享受的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单位)须持认定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申请享受其它优惠政策的企业,须持认定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优惠政策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规定及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如有修订,按修订后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地方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 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总局近期将开展全国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的升级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的升级?  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将从1.1版升级为1.2版,1.2版在1.1版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解决了税控加油机两种税控芯片兼容的问题,本次升级统一了IC卡的数据报送格式,避免了使用两种不同数据格式的IC卡进行数据报送。二是解决了加油站超过40条加油枪时数据不能报送的问题,升级后加油站可采用多张IC卡进行数据报送,一个加油站最多可报送255条加油枪。?&&& 请各单位登录总局技术支持网站(网址:)?软件库中下载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1.2版并于日前完成升级工作。?  在软件升级和使用过程中,各单位可向湖南省技术支持分中心请求技术支持,技术支持电话:。?  二、税务机关主动式读卡器的升级?  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升级后,税务机关的加油机主动式读卡器应作相应升级。?  (一)总局将统一组织对税务机关使用的福建实达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动式读卡器进行升级,请各地税务机关登录总局技术支持网站(网址:http://130.9.1.248)软件库中下载升级程序包和升级操作说明文档。?  (二)北京中钞同方智能卡有限公司、长沙苏博泰克数据有限公司和北京泰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三家企业的主动式读卡器因不具备升级功能,将不作升级。?  (三)税务机关如需个别更新主动式读卡器,可向通过有关检测单位检测合格的加油机读卡器和IC卡供货商购置,购置费用自行解决。供货商企业名单见《加油机读卡器和IC卡供货商及联系方式》(见附件)。?  请于日前完成读卡器升级工作。?  三、税务机关被动式读卡器和IC卡的配置?  税务机关原配置的被动式读卡器和IC卡不需要升级,可继续使用。税务机关如需个别更新被动式读卡器和IC卡,可向通过有关检测单位检测合格的加油机读卡器和IC卡供货商购置,购置费用自行解决。?  四、对加油站的有关要求?  根据《通知》要求,加油站应配备主动式读卡器和IC卡。加油站可根据《加油机读卡器和IC卡供货商及联系方式》自行选择购买。如加油站已配置了主动式读卡器,应作升级,税务机关可协助读卡器生产单位或服务单位开展升级。升级工作要在日前完成。?  五、读卡器和IC卡价格?  读卡器和IC卡的价格按《国家计委关于税控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及读卡机具销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号)执行。?  六、其他?  总局将于今年9月中下旬组织培训,另行通知。  本次升级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局(信息中心)反映。?&&& 附件:加油机读卡器和IC卡供货商企业及联系方式
&&&&&&&&&&&&&&&&&&&&&&&&&&&&&&&&&&&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七日
加油机读卡器和IC卡供货商企业及联系方式
?读卡器和IC卡供货商的名单及联系方式如下:?公司名称:福建实达联迪商用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1区23号楼邮政编码:350003?联 系 人:江松?联系电话:,010-?传&&& 真:010-??公司名称:北京科泰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世纪科贸大厦B座10楼邮政编码:100080?联 系 人:王德运?联系电话:010-?传&&& 真:010-??公司名称:北京英泰赛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融科创业大厦608 ?邮政编码:100083?联 系 人:王路遥、曹晓莺?联系电话:010-0-?传&&& 真:010-??公司名称:北京握奇数据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路万红西街2号?邮政编码:100015?联&系 人:陈杰?联系电话:010-4,010-公司网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以来,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与当地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要求,不断加大欠费管理和清缴的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社会保险费欠费成因复杂,欠费管理不规范、清缴欠费难的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的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依法足额、按时征收社会保险费入库,是税务机关履行这一职责的体现,也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基本要求。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是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欠费及其管理、清缴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的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对更好地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提升税务机关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开展欠费清查,建立欠费人档案  缴费人超过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缴费期限,或者缴费人超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缴费期限(以下简称缴费期限)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费款,应作为欠费进行管理和清缴。具体包括:?&&& (一)办理缴费申报后,缴费人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的费款;&&& (二)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实施检查,已查定缴费人的应补缴费款,缴费人未在检查机关规定的应补缴费款缴费期限内缴纳的应补费款;?&&& (三)缴费人其他情形下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的费款。?  有上述欠费情形的缴费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应作为欠费人进行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的欠费情况要定期开展清查,逐户核查欠费人的欠费具体情况,了解欠费形成的原因,合理界定欠费人和欠费的类型。在此基础上,建立欠费人档案,记录欠费人基本情况(名称、所在地、税务登记证号、社保登记号、法人代表和经办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欠费人所属类型、欠费所属期、欠费类型以及各类型欠费数额、欠费总额、各费种的欠费额等情况。&&& 三、合理界定欠费人类型,对欠费人实施动态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欠费清查结果和欠费人档案所载资料,并根据欠费人的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工资发放、清欠计划执行等情况,按照欠费人的实际缴费能力,将欠费人分为无缴费能力、有缴费能力和有部分缴费能力三种类型。三种类型的欠费人可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无缴费能力的欠费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欠费人:?&&& 1.已依法破产关闭、已责令关闭、已自行解散关闭,并已完成清算程序的;?  2.工商登记或者税务登记已按规定注销,且已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费,并无法找到其地址、无法联系的。?&&& (二)有缴费能力的欠费人,是指生产经营正常或者基本正常,能够或者基本能够正常足额发放在职职工工资的欠费人。?&& (三)有部分缴费能力,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欠费人:  1.已正式公告破产、撤销、解散并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2.企业改组改制后仍存续,但其主要资产已分离出去,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或者经营困难的;?&&& 3.经营困难,连续停产或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6个月以上,且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费的;?&&& 4.其他既不符合无缴费能力标准,也不符合有缴费能力标准的欠费人。?&&& 对上述三类欠费人,应实行动态管理。即对无缴费能力的欠费人,原则上可另案管理,但对其欠费,应继续采取措施清缴,并关注其生产经营状况,一旦其出现经营状况好转,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标准转为相应类型欠费人的管理。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欠费人,要重点监控,随时掌握缴费人的缴费、欠费、生产经营和工资发放情况,欠费人情况发生变化并符合有缴费能力标准的,要及时转为有缴费能力欠费人的管理;经营状况继续恶化并符合无缴费能力条件的,转为无缴费能力欠费人的管理。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人,要纳入正常征管、考核范围。对有缴费能力而拒不缴费的欠费人,要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法规强制执行。  四、合理界定欠费类型,对欠费实施分类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可按照欠费人所欠费款的性质,将欠费分为难以收回欠费(死欠)、可收回欠费。可收回欠费,按欠费时间长短分为陈欠、新欠。死欠是指因欠费人已破产、消亡、失踪或完全丧失缴费能力,经核实确实难以收回的欠费,即无缴费能力欠费人的欠费。陈欠是指历年结转的欠费。新欠是指当年发生的欠费。?&&&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欠费的类型,对欠费实施分类管理。对死欠,可以另设台账登记管理,暂不作为应缴数统计,但不能放弃对其追缴。对陈欠,应当认真分析欠费原因,制定清缴计划予以落实。对新欠,要严加监管,认真落实催缴制度,尽快清缴并防止增加新欠。其中,新欠和陈欠要作为管理和清缴的重点,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新欠的产生,严格清缴陈欠。&&&&五、建立重点欠费人管理制度,突出对重点欠费人的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将欠费数额较大的欠费人作为重点欠费人进行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税务机关监控的重点欠费人标准,将重点欠费人纳入各级税务机关的重点监控数据库,加强对重点欠费人的日常监管,同时实行跟踪管理,定期追欠,实现对重点欠费人的动态监控。对累计欠费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欠费人,每年由省级税务机关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公告重点欠费人名单和欠费情况,或将重点欠费人名单和欠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公告。&&& 六、明确清理欠费职责,加强部门之间配合&&& 各级税务机关应主动与财政、劳动保障、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对社会保险费欠费人的情况进行核实、了解,协商清欠方法和措施,切实履行清理欠费的职责。?&&& 主管税务机关应明确和分解落实清理欠费的职责,实行清理欠费责任制,每年要制定落实清理欠费计划的措施,按月或者按季实施。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清理欠费台账,其内容应包括:某一时段前本地区累计欠费总额、分类型欠费额、分费种欠费额、欠费人总户数、分类型欠费人户数、分费种欠费人户数、每户欠费总额及分类型欠费额、形成原因、负责清欠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清理欠费进度等。?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定期(每半年报一次)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欠费管理和清缴欠费工作情况,对欠费管理和清缴欠费的做法、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清缴欠费的计划和措施,同时填报《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以及《重点欠费人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从2007年起,上半年情况7月底前报送,下半年及全年情况次年2月底前报送。总局将对各地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情况实施考核。附件:&&& 1.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统计表?&&& 2.重点欠费人基本情况统计表
&&&&&&&&&&&&&&&&&&&&&&&&&&&&&&&&&&&&& 国家税务总局
&&&&&&&&&&&&&&&&&&&&&&&&&&&&&&&&&&& 二○○六年九月五日
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填报日期:&年&月&日&&&&单位:万元、户
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
合计(金额)
无缴费能力
有部分缴费能力
有缴费能力
&注:1、各栏次填报数为累计数,其中新欠为当年累计数;&&& 2、数额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于日在特首都西班牙港正式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日和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日起生效,针对不同的所得项目,分别于日和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日以国税函〔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国家税务总局
&&&&&&&&&&&&&&&&&&&&&&&&&&&&&&&& 二○○六年九月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继续扶持家禽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6号)精神,现就家禽养殖业相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日至2006年l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四、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五、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确保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七、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家禽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家禽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创造有力条件。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优化纳税服务,并切实加强家禽业企业增值税印征即退的税收管理,充分利用征管系统中家禽业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退税等相关信息,结合纳税人实际生产能力和销售数据,对家禽业开展纳税评估。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加强对纳税人生产销售能力、投入产出关系和专用发票开具情况的分析,防止出现纳税人虚开专用发票的现象。评估中发现问题,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号)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水平,优化纳税服务,堵塞征管漏洞,总局决定,自2006年10月份起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见,以下简称《规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各地税款缴纳方式尚未统一,《规程》中有关“票表税比对”工作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  (一)已实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的地区,应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税比对。?  (二)尚未实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的地区,暂不进行表税比对,仅做票表比对,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款缴纳的跟踪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抓紧推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缴款方式,尽快实现“一窗式”表税比对。?&&& 二、鉴于部分增值税管理规定进行了调整,现将《规程》中以下条款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规程》第九条第(十)款《代开发票抵扣清单》停止报送。?  (二)由于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时,应将当期抵扣的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数据填写在“(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规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1项中的第(6)项、第2项中的第(5)项比对内容停止执行。?&&& 三、各地应做好对内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确保《规程》顺利实施,并于日前将《规程》执行情况上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原按国家规定可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以下简称“两个低于’’原则),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和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可以比照工效挂钩办法,按照“两个低于”原则,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 五、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六、各地不得擅自提高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扩大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范围。各地已出台不符合上述政策的规定,应一律停止执行。&&& 七、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上述政策规定,对计税工资扣除政策调整减少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情况进行测算,据此及时调整每个企业今年7月一l2月的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八、本通知自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和《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一日
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号
信息产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为了保证我国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实施,落实对税控收款机产品实施序列号管理的要求,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申请材料&&&&&&&&& 2.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管理办法
&&&&&&&&&&&&&&&&&&&&&&&&&& 信息产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 二○○六年九月一日
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 (盖章)
申请产品: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 1、生产企业在获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和《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中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税控收款机产品选型招标,需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组织生产时,应按《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申请材料》电子文本可以在信息产业部网站 ()下载。&&& 2、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按照《GB 18240.6设备编码规则》以及《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写和标识,应保证产品序列号连续、唯一、正确,标识清晰、牢固、便于查验。产品序列号的标识式样参照标牌格式示意图。&&& 3、不同类型和不同型号产品应分别从000001(税控IC卡为)开始以依次递增的方式连续编写。&&& 4、不同型号的产品应分别填写申请表。&&& 5、申请企业应如实、详细地填写本表所有项目,文字应清晰、完整、不得涂改;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6、按要求在注明的地方加盖公章。&&& 7、申请受理地点和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一号九层&&& 邮政编码:100007&&& 电& 话:010-0-&&& 传& 真:010-6400768l&&& E-mail:
一、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申请表……………………………1二、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三、税控收款机产品选型中标文件复印件……………………3四、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使用情况表………………………4五、税控收款机产品销售情况表………………………………5
一、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申请表&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部门及职务
中标省、市
申请产品名称
产品类型编码
产品型号编码
上次分配截止号
本次申请起始号
本次申请截止号
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
其它说明事项:
&&&&&&&&&&&&&&&&&&&&&&&&&&&&&&&&&&&& 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注:1、按照《GB 18240.6设备编码规则》,产品类型表示为2位十进制数字,其中左边1位“0、1、2”表示税控收款机,“3、4”表示金融税控收款机,“5”表示税控器,“6”表示税控打印机。“7、8、9”暂保留;右边1位由生产厂商根据产品的不同型号自定义。&&& 2、税控专用IC卡类型编号表示为1位十进制数字,其中“O”表示税控卡,“1”表示用户卡,“2”表示税务管理卡,“3、4、5、6、7、8、9”暂保留。&&& 3、税控IC卡企业无须填写中标通知书编号。
二、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注:此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三、税控收款机产品选型中标文件复印件注:此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四、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使用情况表
已分配数量
已使用数量
未使用数量
前批分配数
累计分配数
前批使用数
累计使用数
填表:&&& 批准:&&& 单位(盖章):
五、税控收款机产品销售情况表
产品序列号(段)
购买单位名称
地址及邮编
销售服务商
填表:&&& 批准:&&& 单位(盖章):
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国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实施,落实对税控收款机产品实施序列号管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是指按照国家标准《GB 18240.6设备编码规则》,对税控收款机产品所设置的管理编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的申请、受理、核准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负责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的分配、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 根据工作需要,信息产业部可以委托相应的机构承担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受理工作,并委托其建立和管理序列号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 经信息产业部分配的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是产品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第二章&申请与核准
&&& 第六条& 企业获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在税控收款机产品选型招标中标后,可以向信息产业部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 第七条& 企业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材料齐全、真实:&&& (一)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申请表;&&& (二)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税控收款机产品选型中标文件复印件;&&& (四)已经分配序列号的使用及产品销售情况。&&&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企业申请,确定生产企业编码、产品类型编码,核批产品序列号号段。&&& 第九条& 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应按规定格式标识在:&&& (一)税控收款机产品存储器内;&&& (二)税控收款机产品包装箱;&&& (三)税控收款机产品机壳;&&& (四)税控收款机产品《保修卡》;&&& (五)税控IC卡卡面。&&& 第十条& 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应按照一机一号进行设置和标识。产品序列号应连续、唯一、正确,标识应清晰、牢固、便于查验。&&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将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文件,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办公场所提交等方式送交信息产业部。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提供申请文件的应在随后7日内以邮政特快专递(EMS)或到受理现场将申请文件送交信息产业部。&&& 第十二条& 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核准分配相应的序列号,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分配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在获得产品序列号后应按规定使用和标识,不得转借或自行变更产品序列号,不得使用已被注销的产品序列号。&&&&第十四条& 没有序列号的税控收款机产品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在每季度前15日内向信息产业部报送上季度序列号的使用及产品销售情况。&&& 第十六条&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信息产业部将取消已分配的序列号或不再分配新的序列号,被取消序列号的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一)不按照规定使用和标识产品序列号;&&& (二)不按规定报送序列号使用及产品销售情况;&&& (三)已停止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超过一年;&&& (四)生产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信息产业部对不再使用的税控收款机产品的序列号予以注销。&&& &&& 第十八条& 为做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全面、准确,信息产业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信息交流沟通机制,相互提供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分配和使用情况的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不按规定使用和标识产品序列号的生产企业名单。
第四章 附则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税务新闻:
调整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政策,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政策调整答记者问
&&&&&&&&&&&&&&&&&&&&& <FONT color=#6-09-08本网讯
&&& 为创造企业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计税工资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日起,内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调到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这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具体措施,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前一项重要的政策调整,有利于缩小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逐步实现公平竞争。这项政策调整意义重大,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利益,符合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方向。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此次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政策调整接受了记者采访。
&&& 问: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工资税前扣除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答: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工资税前扣除主要实行限额计税工资政策。现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办法有以下四类:&&& 一是定额计税工资办法。规定实际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定额标准以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从1999年起,计税工资的人均每月扣除限额标准为800元,在此基础上,省级人民政府可自行确定上浮20%,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1996年以前计税工资的人均每月扣除限额标准为500元,1996年提高到550元)。&&& 二是工效挂钩计税工资办法。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这一办法最早限于财政部门批准的部分国有企业,后来扩大到经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批准的集体企业。近两年,为了支持国有企业改制,将工效挂钩办法扩大到部分国有控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 三是事业单位工资办法。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四是工资据实扣除办法。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据实扣除。&&& 问:为什么对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政策进行调整?&&& 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及企业改革的深入,现行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扣除政策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一是企业的合理性工资支出得不到足额补偿。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企业职工工资近年增长较快,现行规定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太低,大多数内资企业的合理工资支出得不到合理扣除,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内资企业税收负担。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统计数据,2005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月已达1533.75元,经济发达地区和一些效益好的行业更高,大大超过了我国目前规定的月人均800元的税前扣除限额。&&& 二是加重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外资企业的工资支出允许全额扣除,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政策加重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扩大了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不利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开展公平竞争。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比外资企业高近10个百分点,工资扣除政策差异是重要原因之一。&&& 三是内资企业之间税负不公平。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目前税前扣除的工资月人均超过了3000元,大大超过了定额计税工资标准。巨大反差让越来越多的企业想方设法争取工效挂钩政策,既扰乱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又给税收管理带来难题。&&& 四是一些企业弄虚作假违规扣除工资支出。一些企业为减少工资支出得不到全额扣除带来的额外税收负担,采取了各种违规方式变通扣除,如有的以购物卡集中消费等方式扣除,有的把本来属于职工薪酬范围的支出有意列入其他名目扣除,本应工资化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车改补贴、通信补贴等不计入工资薪金中,以其他名义扣除,等等。企业这种行为扭曲了经济活动的真实面目,加大了税收管理的成本。&&& 五是造成了重复征收所得税。现行计税工资政策还使得不到扣除的工资支出既要征企业所得税、又要征个人所得税,造成了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经济性重复征税现象,有悖于所得税的基本原理。&&& 正因为存在上述弊病,200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抓紧研究逐步调整内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实行限额扣除政策”。近日,国务院批准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复研究和测算后形成的调整计税工资政策方案。&&& 问:调整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答:此次计税工资政策调整,没有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一样实行据实扣除办法,而是将税前扣除的工资定额标准从现行人均每月800元提高至1600元,主要考虑是:&&&&一是可以基本解决多数企业工资税前扣除不足问题。2005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月1533.75元,将内资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人均每月1600元,基本可以解决大多数企业工资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 二是与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相衔接。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已从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将内资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也提高到人均每月1600元,两个所得税互相照应,政策兼顾。&&& 三是国家财政能够承受。提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将使企业增加税前扣除、国家税收收入减收。这次政策调整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执行,据测算将减少今年企业所得税收入120亿元,这个数额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不至于过大,可以承受。&&& 四是有利于税收管理。由于目前一些企业的自我约束能力仍较弱,利用多扣工资逃避所得税的行为没有相应有效的监管措施,为了防止滥用政策逃税,在目前征管手段还不完善的条件下,有必要沿用限额扣除的办法。&&& 此次政策调整的同时,规定停止执行地区可以浮动20%的规定,并严格要求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擅自提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这主要是为了平衡区域间企业所得税税负,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区域间人才合理流动。&&& 问:此次政策调整从哪些方面完善了内资企业工资税前扣除管理?&&& 答:此次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调整,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了工资税前扣除的管理:&&& 一是统一了计税工资口径。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提高后,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都应计入职工工资中,包括: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和非货币性支出。但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基本保险、补充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可按现行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是明确了“工效挂钩办法”的适用范围。目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主要是国有大中型工商企业,并主要通过个案批复的方式进行控制和管理。为统一规范对“工效挂钩办法”的管理,此次调整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范围明确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这主要考虑到,近年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了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和控制,从已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大中型工商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总额与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水平基本相当。之所以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范围扩大至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是因为改组改制后的股份制金融保险企业管理比较规范、透明,公司约束力增强,为了支持金融保险企业的改组改制,减轻改制后上市公司的税收负担,有必要允许其实行工效挂钩扣除办法。&&& 问:税务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把此次政策调整落实到位?&&& 答:此次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调整意义重大,可以逐步实现内资企业所得税扣除制度合理化,有利于缩小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差距,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将新的政策落实到位,使纳税人得到实惠。首先,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理解此次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调整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新的计税工资政策精神。其次,要迅速广泛地宣传新的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让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再次,要认真测算今年7月1日执行新的计税工资政策后对每个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影响,在9-12月纳税人按月(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确保将7-12月执行新政策的规定落实到位。
&&& 关联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在京签署
&&&&&&&&&&&&&&&&&&&&& <FONT color=#6-09-05本网讯
&&& 9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和毛里求斯驻华大使钟律芳,分别代表中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该《议定书》是对1994年签署的中毛税收协定有关条款的修订。&&& 《议定书》增加和完善了有关财产收益税收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并根据2005年版的OECD税收协定范本,更新了原协定情报交换条款,扩大了缔约国双方承担的情报交换义务。这些规定有利于加强中毛两国税务机关的合作,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促进两国经贸关系发展。&&& 该《议定书》还有待双方各自完成国内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2006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圆满结束
&&&&&&&&&&&&&&&&&&&&& <FONT color=#6-09-01本网讯
&&& 2006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已经结束,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的合格标准为:《税法(1)》77分,《税务代理实务》60分,其余各科为84分。今年共有3193人通过考试取得了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
2006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共3193人)(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公布)&
北京市(125人)
天津市(20人)
河北省(139人)
山西省(61人)
内蒙古自治区(39人)
辽宁省(162人)
吉林省(46人)
黑龙江省(63人)
大连市(23人)
上海市(140人)
江苏省(280人)
浙江省(183人)
安徽省(80人)
福建省(126人)
江西省(45人)
山东省(308人)
河南省(141人)
湖北省(95人)
湖南省(153人)
广东省(319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35人)
(海南省15人)
深圳市(125人)
四川省(170人)
贵州省(36人)
云南省(61人)
西藏自治区(1人)
重庆市(43人)
陕西省(45人)
甘肃省(40人)
青海省(5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11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8人)
注:此名单仅供参考,具体合格名单以当地人事部门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主办 北京能通万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每月退休工资发放时间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