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纳社保缴纳

关于社保退缴问题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您好,前任公司由于公司老总逃跑,社保没有停止缴纳,未来在新的公司里面上班该如何进行办理停保和续交手续
男,42岁,已交纳社保4年,社保只要连续交满15年就可以了,所以目前想停几年再交,请问几年后再接着交的话,是否要交纳滞纳金?请相关人士帮我解答,谢谢!
我02年在杭州萧山公司上班,04年公司要求买社保,当时写了个人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的书面字据,10年3月开始买社保,现在快十年了,想离职,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交10年以前的社保?
我是一名刚数社会工作的学生,我现在工作的公司在给我签劳动合同的时候,我看到上面有一条注明:工作满半年后才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而且要看员工的个人表现才决定是否购买,我有几位同事已经工作一年以上了都未曾购买社保。且这半年不知道是否包括试用期三个月在内。 在试用期三个月内,该公司规定其工资都为900元整,明显与中山最低工资不符,这是否合法呢?如果不合法,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你好:我原在北京工作,现在上海找到了新工作,上海的单位说;“我在北京的社保可以不办转移,只要新单位在上海给我接着入保险就可以了,因为身份证号就是每个人的社保卡卡号。无论在哪里参的保都可以查到。不影响退休时的累计计算。”并说上海都是这麽办的。这样可以吗?请帮助我弄明白。谢谢!
我96年进工厂并签定了劳动合同,到2005年工厂才给交纳三险一金,96年到05年之间的可以让工厂全部补交不,还是可以补交一部分,依据什么?如工厂不给补交应该怎么做,依据什么?请各位回复下。。谢谢///////
总公司在深圳,在北京分公司这边上班,合同上写公司只给个人“代缴”三险,并且是在深圳那边按最低标准交的,目前手里各种社保卡都没有。准备年后离职回家,户口落在吉林家里。请问要把社保转移到自己的户口所在地,需要跑一次深圳去办理吗?可不可以不要以前这部分的社保重新交?
需要出具什么证件?需要什么手续?离职后,社保转移公司会给办理吗?
本人在一家企业工作一年2个月,公司已经跟本人签了一年劳动合同,本人已经跟单位写了辞职报告,还未离职。本人想要求企业赔偿一个半月工资并补缴社保。由于本人所在的东莞地区对以前未缴的社保不能补交,本人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把应缴的社保钱赔偿给本人吗?本人曾经针对该问题咨询过本地社保局,社保局说没有依据对以前企业未缴交的社保进行赔偿,社保这种做法对吗?本人找劳动局,劳动局说劳动局不管社保的问题,社保又说不能补偿,本人该如何维权?
本人日入职现在这家公司,入职职位是“网络营销员”,部门是销售部。2011年3月这家公司给我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日-8月12日本人因在礼仪考试中考试得最后一名被体罚去售后部洗车。日,被调去行政部要求本人开发OA工作流工作属于程序开发工作。2011年10月本人以劳动强度加大为由要求工资提薪并购买社保,行政部找到本人口头承诺对本人考核一个月(即11月份),11月份给本人加工资到某个数。11月底,本人找行政部,问考提薪核结果,行政部给本人写了提...
我想在2012年1月几号辞职,现在就1月份的社保问题咨询一下,我所在的单位会不会给我交2012年1月的统筹和住房公集金?
我现在户口在深圳,一直以来都在深圳交的社保(公司和个人都有),现在我准备辞职离开公司,回去老家清远发展,但是户口暂时不打算转移回去,请问,第一,如果我回到清远,暂时没有工作,请问如何继续交社保?因为之前是公司交一半,自己交一半,现在如果失业,是都要自己交全部吗?第二,如果回到清远有新单位了,又如何交社保?另外,在深圳交的公积金呢?是将一直冻结在深圳吗?还需要自己继续交吗?谢谢!!关于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书——资料为本人悉心收集,是文档中的精品,极品,绝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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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解决问题
关于社保缴纳
由于个人要缴纳的部分太高,员工自愿不缴纳社保是否可行?如果自愿不缴纳社保公司是否需要向员工做出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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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劳动者作出承诺,主动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该承诺也并无法律效力,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我国保险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违反法律规定义务,就会承担相应责任,即使员工明确同意放弃享受社会保险,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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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沪深 港股 基金 美股
国家拟强制企业缴纳五项社会保险 允许个人参保
根据《人民共和国社会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我们对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现予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于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中对草案提出意见。(二)电子邮件:lifachu@ lifachu@(三)传真:010&#6(四)信函邮寄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字样。附件:《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及其说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公布后,我们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原劳动保障部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共6章38条,现将有关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适用范围一是在管理环节上,在原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环节(第二条);二是在征收险种上,将原办法规定的、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全部五项社会保险(第三条);三是在参保主体上,不仅包括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还根据制度发展,将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职工基本制度以及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纳入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二)关于社保经办机构职责目前,各地社会保险费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也有由税务机关征收的。草案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明确不论社保征收还是税务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缴费的申报和基数核定都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第四条第一款);同时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其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即为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第二款)。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要求,草案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费实行五险统一征收作了性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同时删去原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容,以体现统一征收的要求。(三)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一是修改申报时限。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每月5日前申报的时限,修改为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第五条),有利于各地在按月申报的原则下,灵活掌握具体申报时间;二是完善申报方式及审核要求等。根据实践情况,增加了网上申报方式(第五条第二款);细化了用人单位申报材料(第六条);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即时审核,删去原办法有关不能即时审核的内容(第七条);增加了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义务(第十条);三是增加个人申报内容。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办理缴费申报,并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第十一条)。(四)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一是完善缴费方式。删去原办法规定的以支票或者现金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修改为到用人单位开户或者其他机构缴纳,或者与社保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缴纳(第十二条);二是完善基金()管理。将原办法中有关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收入户、基金应当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内容,分别修改为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不再强调国有商业银行的限制性规定(第十四条);三是增加个人缴费。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缴费,也可以委托银行或者金额机构代扣;同时规定了社保经办机构划缴和告知义务(第十九条)。(五)关于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强制措施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草案规定了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采取的强制措施:一是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用人单位欠缴之日起10日内发出限期补缴催告书,催告用人单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义务和相关法律后果(第二十条)。二是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查询其存款账户(第二十一条),根据查询情况报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第二十二条),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并将划拨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第二十三条)。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要求该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签订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缴费协议以及担保财产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置方式(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四是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或者担保期满仍未能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六)关于法律责任草案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增加了法律责任的内容,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费申报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以及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此外,我们还统一制定了相关法律文书,作为本规定的附件,以增强统一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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