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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山东省沂水县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08~2015)
沂水县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
一、总则............................................................................................................................................................................. 1
二、现状与形势............................................................................................................................................................... 1
(一)首轮矿产资源规划的简要回顾...................................................................................................................... 1
(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 3
(三)矿产资源形势.................................................................................................................................................... 4
(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 6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7
(六)矿山生态环境现状........................................................................................................................................... 8
(六)矿产勘查与开发利用存在主要问题............................................................................................................. 9
(七)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 10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13
(一)指导思想.......................................................................................................................................................... 13
(二)基本原则.......................................................................................................................................................... 14
(三)规划目标.......................................................................................................................................................... 15
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19
(一)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19
(二)矿产资源勘查分区......................................................................................................................................... 20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22
(一)矿业开发区域布局与规划分区................................................................................................................... 23
(二)总量调控.......................................................................................................................................................... 22
(三)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26
(四)矿业结构调整.................................................................................................................................................. 27
(五)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29
六、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29
(一)总体要求.......................................................................................................................................................... 29
(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30
(三)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 32
(四)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重点工程........................................................................................................... 34
(五)治理措施.......................................................................................................................................................... 35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37
(一)强化法制教育.................................................................................................................................................. 37
(二)加强规划实施的规范化管理体系建设...................................................................................................... 37
(三)严格矿业权审批管理,把好矿山准入关.................................................................................................. 38
(四)推进规划预审和完善规划审查制度........................................................................................................... 38
(五)加强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 38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适应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落实临沂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调控与管理,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鲁国土资发[2007]88号,鲁国土资发[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部署,编制《沂水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临沂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2020年)、《沂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等。
本《规划》以2007年为基准年,2008~2015年为规划期,展望到2020年,规划适用于沂水县行政辖区范围。
2003年沂水县国土资源局在县政府领导下组织编制了《沂水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同年10月,《规划》经临沂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规划》发布后,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宏观调控、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促进了矿产资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益性地质调查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得到强化
2001年以来,按照健全会审制度的要求,对拟申请矿权的勘查项目进行认真审查,重点安排符合规划或者规划确定的地质勘查项目,探矿权数由2000年的27个增加到2007年底的81个,新发现一批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地(如杨庄、高桥、道托等铁矿区)。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宏观调控进一步加强
为保障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有序供给,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增长与全县经济总量增长尽量相适应的原则,同时结合国家矿业宏观调控政策,从本县矿产资源条件及矿业开发的实际情况出发,规划期内允许开采金(岩金)、银、铁、砖瓦用页岩、玄武岩、水泥用灰岩等矿产;限制了建筑用砂、建筑用石料等矿产的开采。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得到优化调整
按照规划要求,严格执行规划准入条件和矿床最低开采规模制度,矿山开采规模普遍有所提高,限制新建规模小、资源利用率低、破坏环境的矿山,淘汰了一批技术落后、生产能力低的矿山,并通过改组、联合、兼并和控股等方式进行矿山整合,采矿权数由2005年的123个压减到2007年底的96个,压减幅度为22%。
4、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制定了“三率”考核指标,并进行认真考核,大中型矿山和部分小型矿山企业制定并逐步完善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规章制度。积极采用采矿新工艺、新方法,努力提高开采回采率,如露天开采的建筑石料回采率均达到了99%,基本无尾矿产生,大大减小了对环境的污染。
5、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布局趋于合理
根据规划确定了集中、限制、禁止开采区,设定矿产开采准入条件,严格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合理设置矿业权,采取规范、控制、关停等措施,调整布局不合理的矿区范围,避免新设置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安全生产等要求相矛盾的矿产开采项目。
6、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初步改善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极大促进了各地的矿山环境保护意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得到高度重视。
7、首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在实施的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亦存在着矿产资源规划法律地位不明确,规划预审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措施强制性不够等问题。
、地理概况
沂水县位于沂蒙山区北部,沂山山脉南侧。地理坐标北纬35o36'-36o13',东经118o13'-119o03'。东西长78公里,南北宽67.5公里。总面积2434.8平方公里,辖19个乡镇,1558个自然村,1225个行政村,总人口110.8274万。
2、经济社会发展回顾
2007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66.1亿元,年平均增长19%。地方财政收入达到5.45亿元,按可比口径年均增长23.2%;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9.6亿元,年均增长33.6%。三次产业比例由“九五”末的21.2∶44.1∶34.7演进到12.1∶52.5∶35.4。2010年,全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15亿元;实现地方财政收入8.5亿元,是2005年的2.1倍,年均增长16.3%,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88%;农民人均纯收入6840元;规模以上100亿元,全县金融机构各项存贷款余额分别达到172亿元和117亿元。
2007年全县矿山企业共有96家,固体矿产矿石开采总量为115.43万吨+99.83万立方米,矿业总产值为25118.4万元。其中以铁、水泥用灰岩等矿产的产量和销售产值较高,其余矿产产量较低,产值均不超过1000万元。
2010年全县矿山企业共有90家,固体矿石开采总量为1327.59万吨,矿业总产值万元,主要以铁、水泥用灰岩、石英砂岩、建筑石材(料)、砖瓦用页岩等矿产为主。
)矿产资源形势
1、主要矿产资源形势
到目前为止沂水县共发现矿产43种,占全市已发现矿产种类的54.8%,其中金属矿产7种,非金属矿产34种,水气矿产2种。探明储量矿产10种,其中金属矿产有铅(锌)、金、铁3种,非金属矿产包括长石、蛭石、沸石、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等7种。
查明矿(区)床26个,其中铁矿17个,中型矿(区)床2个,其余均为小型矿(区)床,区查明资源储量147618千吨;查明金矿(区)床2个,均为小型矿床,查明资源储量1206.3千克;查明中型水泥用灰岩矿(区)床1个,查明资源储量57577千吨(见附表1、2)。
2、矿产资源特点
(1)矿产资源种类较多,资源总量相对较丰富
目前全省已发现矿产150种(不含彩石等),临沂市发现73种,沂水县发现43种,占全市已发现矿产种类的54.8%,其中金属矿产7种,非金属矿产34种,水气矿产2种。目前保有资源储量的潜在总值二十多亿元,属于矿产资源丰富、勘查程度较低的县份。
(2)矿产资源分布广泛,部分矿产区域特色明显
全县各个乡镇都有矿产资源,由于受成矿地质条件的制约,各地的矿产资源具有不同的特点。以沂水——汤头断裂为界,金及少量非金属矿产分布于以东,以西有潜在优势矿产如石灰岩、花岗岩、玄武岩、页岩及金属矿产铁、铅锌、水气矿产(地热、矿泉水)等。
(3)非金属矿产资源丰富,配套程度高
沂水县已发现和探明储量的矿种中,非金属矿产占明显优势,全县已发现的43种矿产中(地下水除外),非金属矿产有34种。建材非金属矿产(水泥灰岩、页岩、玄武岩、石英砂岩、花岗岩等)分布面广,资源量大,开发条件好,开发潜力大,配套程度高,为全县建材工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物质保证。
(4)金属矿产贫乏,资源短缺
全县发现的金属矿产有7种,在7种金属矿产中只有金、铁、铅(锌)有探明储量,目前开采的有金、铁,且都属于小规模开采,金属矿产严重短缺。
(5)矿床规模偏小
2007年底,我县开发的96处矿山企业中,尚没有大型矿床,支柱性矿产不明显。金、铁等矿种品位低、难选,开发利用难度较大。
(6)地下水资源丰富,可采潜力大
水资源丰富,素有“百库千塘”之称,全县有水资源8.16亿立方米。其中多年平均地下水资源量为24985万立方米(包括地热、矿泉水等),可采潜力巨大。地热资源现已开发利用,矿泉水有老龙泉矿泉水、蒙山矿泉水等。
1、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1:20万区域地质调查、水文地质调查、重力测量、地球化学测量;1:5万区域地质调查;在重要成矿区(带)开展了1:5万~1:1万矿产普查、综合地球物理测量、化学测量等。
2、矿产资源勘查程度
沂水县地质矿产勘查工作主要以金、铁为主,达到详查程度的铁矿区1处,其余均为普查;达到详查程度的金矿(区)床1处,达到普查程度的1处;玻璃用砂岩达到普查程度,其它矿产均为简测。
3、探矿权设置情况
到2007年12月,全县共设置探矿权81个,勘查矿种12种,面积638.31平方千米,占全县总面积的26.2%。
设置的探矿权中,铁矿37个,面积256.71平方千米;金矿20个,面积183.34平方千米;银矿1个;铜矿5个;铅锌矿1个;铝土矿1个;多金属矿4个;石英砂岩矿6个;水泥用灰岩矿3个;钾长石矿1个;方解石矿1个;地热1个,面积18.29平方千米(见附表5)。
到2010年12月,全县共设置探矿权52个,勘查矿种9种,面积475.95平方千米,占全县总面积的19.5%。
设置的探矿权中,铁矿29个,面积246.98平方千米;金矿12个,面积132.91平方千米;铜矿2个;铅锌矿1个;多金属矿2个;石英砂岩矿3个;钾长石矿1个;瓷石矿1个;地热1个,面积18.29平方千米。
截至2007年底,全县已经开发利用的矿产有铁矿、金矿、石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页岩、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砂、砂岩(玻璃用石英砂岩)、矿泉水等,除金、铁和水泥用石灰岩由一部分国有中小型矿山企业开采外,其余大部分被集体或个体采矿者开采。
截至2010年底,全县已经开发利用的矿产有铁矿、金矿、石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页岩、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砂、砂岩(玻璃用、铸型用、水泥配料用)、长石、铅矿、玄武岩、白云岩等,除一家金矿为国有中小型矿山企业开采外,其余部分被集体、民营企业及个体采矿者开采。
2007年全县矿山企业共有96家(其中铁矿15家,金矿2家,水泥用灰岩1家,建筑石料用灰岩49家,建筑用花岗岩2家,玻璃用砂1家,建筑用砂7家,砖瓦用页岩9家,建筑用玄武岩2家,角闪岩1家、水泥配料用砂1家、铸型用砂1家、长石1家、矿泉水4家(见附表3、4,附图2)),矿山占地面积7.3393平方千米,从业人员5982人。固体矿产矿石开采总量为115.43万吨/99.83万立方米,矿业总产值为25118.4万元。其中以铁、水泥用灰岩等矿产的产量和销售产值较高。
2010年全县矿山企业共有90家(其中铁矿26家,金矿2家,水泥用灰岩3家,铅矿2家、长石3家、建筑石料用灰岩29家,建筑用花岗岩2家,石英砂岩7家,砖瓦用页岩10家,建筑用玄武岩3家,建筑用白云岩3家,矿山占地面积1508.11公顷,从业人员2568人。固体矿产矿石开采总量为1327.59万吨,矿业总产值为万元。其中以铁、水泥用灰岩等矿产的产量和销售产值较高。
我县矿山主要以露天开采为主,生态环境破坏主要是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污染、固体废料堆积及自然景观破坏等。
我县山石资源开发历史悠久,量大面广,各类矿山占地总面积7.3393平方千米。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划,再加上历史遗留问题,长年的开采山石致使部分山体甚至一些有保护价值的地质遗迹和生态保护区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造成一些水土流失、森林毁坏,山体破坏等。
矿坑水和选矿水产出量和排放量相当大,主要集中在杨庄、马站、诸葛、沙沟、道托等铁矿开采区及选矿厂。据2007年调查统计,废水年产生总量为987.97万吨,达标排放量为985.97万吨。
1、后备资源基地紧缺
矿产勘查工作滞后,地勘经费投入不足,找矿成果不显著。已勘查取得的成果目前尚未利用,无法发挥其经济效益。新发现矿产地少,矿产资源储量的消耗大于增加,供需矛盾日渐突出。
2、缺乏统一规划,开发布局不够合理
全县矿山均为小型企业,科技投入少,经济效益差,开采水平低,开发不合理,不同程度的存在化整为零,大矿小开的现象。
3、矿产品加工技术落后,附加值低
深加工产品少,制成品科技含量低,大量矿山以直接出售原料为主,难以发挥资源的经济优势。
4、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突出
在矿产资源的开发中,普遍存在“重开发,轻保护”的思想,矿山生态环境问题愈来愈突出,矿山生态环境、地质地貌和自然景观急待保护,矿山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滞后。
5、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对制止因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矿山生态环境的破坏的,还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矿业权市场尚未健全完善,采矿权有偿出让机制尚未形成,矿业权人尚未形成有效保护和节约资源的自我约束机制;矿山采选考核指标距规范化、科学化尚存在差距,矿产资源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以及其它各相关产业的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规划期内乃至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矿产资源的需求量将仍处在旺盛的阶段。根据我县矿产资源特点及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形势,对规划期内的主要矿产资源产品产量、需求量进行了预测,见附表7《沂水县主要矿产品产量、需求量预测表》。
、主要矿产供需形势
(1)金属矿产
金矿:2007年黄金矿山2处,均为小型矿山且已停产。
2010年黄金矿山2处,均为小型矿山且已停产
铁矿:我县铁矿资源虽然比较丰富,但多属贫矿,开发利用难度大,铁矿石的对外依存度仍将进一步提升。根据我县民营经济“十一五”规划,争取到“十一五”末,年产铁精粉130万吨,钛铁精粉3万吨。我县铁矿平均品位为26%,据此预测,到2015、2020年分别为450万吨、550万吨。
2007年我县有铁矿生产企业4家,年产量95.43万吨。到2010年26家矿山企业设计总产量为395.79万吨/年,实际生产企业14家,开采矿石534.19万吨。与实际开采量缺口较大。因此,应适当扩大矿山生产规模,预测到2015、2020年总产量分别可达到450、550万吨。
根据需求量预测,年累计需铁矿石9000万吨,已查明铁矿资源量1.46亿吨,完全满足生产之需。
(2)建材非金属矿产
水泥用灰岩:2007年全县水泥总产量51.4万吨,2010年全县水泥总产量260万吨,目前市场销量前景较好,供不应求。根据民营经济“十一五”规划,到“十一五”末,年产水泥350万吨,按每吨水泥消耗1.25吨水泥灰岩计,预测到2015年需水泥用灰岩450万吨;2020年需水泥用灰岩650万吨。
2008~2020年累计需水泥用灰岩约7000万吨,我县水泥用灰岩储量丰富,预测总资源量约179亿吨,完全满足矿山生产需求。
建筑石料用灰岩:2007年,全县建筑石料用灰岩年产矿石量61.95万立方米,2010年实现产量125万立方米。该类矿山大都以销定产,规划期内将实行总量控制,预测到2015、2020年年产矿石总量将分别控制在160万立方米、170万立方米以内。
我县建筑石料用灰岩储量丰富,主要分布在沂河以西,探明资源储量约10亿立方米,完全满足矿山生产之需。
建筑用花岗岩:2007年全县有生产矿山2家,年产量为1.28万立方米,2010年开采矿石10万吨。预测到2015、2020年建筑用花岗岩年产量分别可达12、15万立方米。目前查明资源量94万立方米,基本满足生产需求。
砖瓦用页岩:2007年全县砖瓦用页岩年产量5.0万立方米,2010年开采页岩50万吨,均为砖瓦厂所消耗。“十五”期间我县已全部关停在耕地内的粘土砖瓦的生产,规划期内鼓励以砖瓦用页岩替代粘土生产空心砖。预测到2015、2020年砖瓦用页岩的年产量将分别达到60、70万立方米。2008~2020年累计需页岩矿186万立方米,已查明资源量182056万立方米,完全能够满足矿山生产之需。
建筑用砂:2007年全县建筑用砂年产量为11.6万立方米。根据国家矿业产业政策,规划期内将限制河砂的开采,预测到2015、2020年建筑用砂的年产量将分别控制在30、40万立方米以内,已查明资源储量511万立方米,基本满足需求。
玻璃用砂岩:2007年玻璃用砂年产量5万吨,2010年实现产量45万吨,“十一五”期间,我县计划筹建年产20万吨石英砂岩采矿企业。预测到2015、2020年玻璃用砂岩的年产量将分别达到350、360万吨。我县玻璃用砂岩资源量丰富,已查明资源储量1301万吨,基本满足需求。
建筑用玄武岩:2007年有矿山企业2家,正在基建中,设计生产能力5.5万立方米/年。预测到2015、2020年建筑用玄武岩的年产量将分别达到30、40万立方米。查明资源量77343万立方米,完全满足生产之需。
(3)水气矿产
地下水:沂水县多年平均地下水资源量为24985万立方米,可采量为17898万立方米,现开采量6345万立方米,可采潜力巨大。随着经济的发展虽然水需求量增加,但是我县的水利工程配套建设日臻完善,环保措施逐步实施,地表水质量逐步改善,到2015年地下水开采量可增加到10000万立方米。
矿泉水:2007年我县有矿泉水企业4家,日产矿泉水10立方米,日涌水量112立方米,依据市场需求适当扩大生产规模,产量增加到5万立方米/年。
、保障程度
我县国民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将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而大幅度增加,使矿产资源的储、产、需比例进一步平衡,面临的矿产资源形势亦将更加严峻。预计到2015年,除已开发的铁矿、花岗岩、石灰岩、石英砂岩、玄武岩、页岩,其余矿产均不能满足需求。
(1)保障程度高,能够满足需求的矿产:主要有铁、水泥用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玻璃用石英砂岩、玄武岩、砖瓦用页岩,这些矿产储量丰富,是我县优势矿产。
(2)保障程度较高,基本满足需求的矿产:主要有花岗岩、河砂,这些矿产在我县的分布具有一定的储量规模,基本可满足矿山生产需求。
(3)保障能力低,有缺口的矿产:主要有金矿,在未来5年自给程度明显下降,供需缺口不断扩大,后备资源紧张。金矿在我县境内找矿前景良好,若能加大找矿勘查力度,可望大幅度提高资源的保证程度。
“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方针,延长矿井服务年限,缓解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的压力。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以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为目标,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的,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统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优化资源配置,优化矿业结构与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实现资源、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努力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总方针和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矿业可持续发展的总原则。
1、鼓励勘查,突出重点
鼓励在县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突出对铁、水泥用灰岩、地热的勘查,提高资源保障程度。
2、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加强资源保护,坚持综合评价、合理开采、节约利用矿产资源。依靠科技进步,重点提高铁矿开采回采率和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水平。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土地,促进社会、经济、资源、环境协调稳定发展。
3、两个市场,立足县内
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充分挖掘县内资源潜力,积极吸引县外、市外资金投资勘查、开发我县矿产资源。
4、宏观调控,市场配置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建立健全矿业权市场,运用市场规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宏观调控,适度开发;重点抓好矿山合理布局和矿业结构调整,建立以市场调节与政府宏观管理相协调的资源配置新机制。
总体要求:加强勘查、调整布局、优化结构、调控总量、集约利用,转变管理方式,促进资源、环境、社会协调发展。
:基础地质工作及找矿研究程度进一步提高,勘查滞后局面有所改变;矿业布局进行较大规模优化调整;矿产资源得到进一步合理利用和保护,非金属矿产品精深加工不断加快;初步建立比较规范的矿业权市场;矿山生态环境逐步好转;矿产资源管理能力明显提高。
、2015年目标
(1)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
——加强地质调查评价与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完成1:25万区域综合地质调查、 1:5万重要成矿远景区(带)地质矿产调查及重要地区专项地质调查。加强对重要成矿远景区(带)和优势矿产、特色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发现一批新的矿产地,并新增矿产储量。
——鼓励多渠道社会投资商业性地质矿产勘查,鼓励矿山企业对我县金(银)、铁等有色金属及非金属矿(如页岩、水泥用灰岩、玄武岩等)进行商业性勘查。
——实现商业性勘查工作与基础性地质工作分制运行,建立起商业性勘查为主体的矿产资源勘查新体制,矿产资源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运行机制, 矿业权实现资产化管理,逐步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矿业开放格局。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目标
——矿产品总量调控:到2015年,我县固体矿产年开发利用总量达到 1661万吨+950万立方米,其中金矿石量11万吨,铁矿产量750万吨左右,水泥用石灰岩产量400万吨左右,玻璃用砂岩500万吨,砖瓦页岩340万立方米,建筑石料(建筑用砂、建筑石料灰岩、玄武岩、建筑用花岗岩等)年产量控制在610万立方米以内。
——矿业结构与矿产品结构调整:调整单一的以原矿为主的矿产品结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型建材,推广水泥干法生产工艺,重点开发特种水泥、高标号水泥等,发展新型建材,逐步加大非金属深加工产品的比重。
规划期内控制建筑用砂、石开采总量,逐步禁止石灰岩加工普通建筑用石料;集中精力发展铁矿、水泥及玻璃用砂深加工产品,选择资源配套较好的地区,重点建设综合性的矿业开发基地,将铁矿、水泥建材发展为县经济标志性产业。
规模结构调整:调整大、中、小型矿山比例,保持矿山开采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优化资源配置,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扩大中型矿山比例,加快其改组、改制和资产重组,使之真正成为我县矿业发展的主体。积极引导小型矿山进行整改联合,逐步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之路,关闭禁采区中所有矿山,逐渐减少限采区内矿山数量,坚决关闭浪费资源、污染严重、安全生产条件差的矿山。
——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有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逐步建立完善矿山“三率”指标和资源综合利用考核指标体系。各种矿产的开采回采率要达到矿山设计要求,而且要比2007年未提高1~2个百分点,开展综合利用的矿山数达到60-70%以上,共(伴)生矿产回收率平均提高3~5%。
(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管理体系、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建设与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相统一的矿山生态信息网络系统。
——露天矿山环境平均治理率达到65%,全面完成“三区一线”可视范围内损毁山体的治理,完成由于地下开采形成的地面塌陷区的治理,土地复垦率达70%。
——矿山“三废”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废水综合利用率达到70%,矿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
、2020年目标
(1)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
——在配合省厅完成1:25万区域综合地质调查、 1:5万重要成矿远景区(带)地质矿产调查及重要地区专项地质调查的基础上,实现全县大、中比例尺基础地质图件的全面更新,实现地质成果数字化。
——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力度,运用前一轮成果重新进行新一轮勘查区划,完成新的重要成矿区(带)更大比例尺的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布局进一步得到调整,勘查程度显著提高。
——以商业性勘查为主体的矿产资源勘查新局面基本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勘查体系得以建立和完善,全面实现矿业权的资产化管理。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矿业对内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利用外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达到较高水平,开辟若干个市外省外勘查基地,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和矿产资源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保证作用和持续供给能力进一步加强。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目标
——矿产品总量调控:到2020年,我县固体矿产年开发利用总量达到2366.2万吨+1570万立方米,其中金矿石里16.2万吨,铁矿产量950万吨左右,水泥用石灰岩产量600万吨左右,玻璃用砂800万吨,砖瓦用页岩500万立方米,建筑石料用灰岩年产量控制在1070万立方米以内。
——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有效利用:进一步推进矿业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继续关闭资源枯竭、资源利用率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生产能力过小而又无扩建条件的矿山,矿山数量在2015年的基础上再压减10%;“三率”指标在2015年基础上再提高1~2个百分点,开展综合利用的矿山数达到80%以上,共(伴)生矿产回收率再提高1-3%。
——矿业权市场活跃、规范有序,基本达到“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矿业经济对外开放力度进一步加大,市内外矿产资源供应体系初步确定,现代矿业经济发展格局初步形成。
(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健全、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保护监管和监测三个体系,实现主要矿山生态环境监测自动化、网络化,进一步减少矿山地质灾害、次生地质灾害损失。
——开展全县战略环境评价工作,保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按规划进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执行率达到100%,基本实现矿山生态地质环境破坏与恢复治理同步,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矿山“三废”综合利用率在2015年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矿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和废水利用率均达到90%。
、基础地质调查
落实《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临沂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目标任务,开展基础地质调查工作。
(1)完成临沂市幅(沂水县部分)1:25万区域地质调查,面积2434.8平方千米(省、市规划)。
(2)完成临沂市幅(沂水县部分)1:25万地质灾害遥感综合调查,面积2434.8平方千米(省、市规划)。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我县被省、市级规划列为重要成矿区带内,矿产调查评价的重点包括金(银)矿成矿带、石英砂岩等主攻矿种。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配合国家、省、市规划,共规划重点矿产调查评价区8个。
DQ001:泉庄-院东头石英砂岩调查评价区,面积544.04平方公里。
本区的调查评价主要配合山东省、临沂市石英砂岩基地建设进行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在调查评价的过程中还应兼顾金刚石、铁、铜、铅等其他矿产。
DQ002:峨山-许家湖金、铁调查评价区,面积约508.03平方公里。
以前的地质工作发现了沂水金矿、汞丹山铁矿。本次规划力争探明新的规模矿床,增加矿产资源储量,提高资源可供性。在调查评价的过程中还应兼顾地热、铜、铁、绢云石英片岩等其它矿产。
DQ003:苏村、夏庄、道口幅1∶5万区域地质调查,面积26.32平方千米;
DQ004:东里、韩旺幅1∶5万区域地质调查,面积359.29平方千米;
DQ005:山东省东部1∶25万多目标生态农业地球化学调查,面积1660.05平方千米;
DQ006:沙沟地区长石调查评价区,面积34.61平方千米;
DQ007:马站-道托多金属调查评价区,面积31.34平方千米;
DQ008:姚店子—龙家圈地热调查评价区,面积66.96平方千米。
、重点勘查的矿种和地区
重点勘查金(银)、铁、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石英岩、玄武岩、膨润土、砖瓦用页岩等。鼓励采用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对矿产资源(尤其是伴生复合矿产)进行综合性勘查。
重点勘查的地区:
KZ001:山东沂沭断裂带(沂水段)中部金矿重点勘查区,面积379.72平方千米;
KZ002:宝山坡水泥用灰岩重点勘查区,面积16.51平方千米;
KZ003:沂水北部地区铁矿重点勘查区,面积92.05平方千米;
KZ004:袁家庄白云岩重点勘查区,面积15.72平方千米;
KZ005:韩旺铁矿深部及外围重点勘查区,面积33.26平方千米;
KZ006:汞丹山铁矿重点勘查区,面积34.64平方千米;
KZ007:圈里玄武岩重点勘查区,面积34.89平方千米;
KZ008:泉庄地区石英矿岩重点勘查区,面积71.1平方千米;
KZ009:诸葛地区钛铁矿重点勘查区,面积24.46平方千米;
KZ010:诸葛卞山玄武岩勘查区,面积39.96平方千米;
KZ011:沂水夏蔚铅锌矿勘查区,面积57.02平方千米;
KZ012:富官庄乡张家石岭地区白云岩重点勘查区,面积14.13平方千米。
2、限制勘查的矿种和地区
限制以零星分散开采石英砂岩、石灰岩、玄武岩、辉绿岩等建筑石材为目的的勘查活动。
限制在城市规划区、铁路、高速公路、主干公路和主要河流两侧可视范围内及省、市、县重点文物保护区范围内,以及大型水利工程设施附近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
3、禁止勘查的矿种和地区
国家和省矿产资源规划中规定禁止勘查开采的地区、城市规划区、重要工程设施、军事禁区,国家级和省级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的核心区。
全县范围内禁止勘查砂金和金刚石砂矿。
禁止勘查区管理措施:区内除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国家重大项目外,不再设置新的探矿权,原有的探矿权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
4、其他区域
在上述规划区以外区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先行对拟勘查区进行规划论证,并根据勘查规划区块划分的标准划定勘查区范围。探矿权申请人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1、约束性总量调控指标
2010年实际产量为396万吨。适当扩大开采规模,2015、2020年产量分别达到450、650万吨/年。
玻璃用砂岩:鼓励在规划区内按矿山准入条件开采,2010年实际产量为244万吨。2015、2020年产量分别在350、360万吨/年左右。
建筑石料:包括建筑用灰岩、玄武岩、花岗岩、建筑用砂等,2010年实际产量为113.1万吨。该类矿产大都以销定产,规划期内实行总量控制,2015、2020年矿石开采总量分别控制在232、265万立方米以内(见附表7)。
2、预期性总量调控指标
铁矿:鼓励加强低品位沉积变质型铁矿选矿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的研究,加快低品位铁矿的开发利用,以缓解铁矿资源的不足。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鼓励重点钢铁企业和地勘单位采用合资、合作等形式到省、市外投资办矿,建立长期稳定的外部铁矿资源供应基地。期望到2015、2020年产量分别不低于450、550万吨。
砖瓦用页岩:鼓励砖瓦用页岩空心砖的生产,期望到2015、2020年产量可分别达到60、70万立方米。
地下水:可采潜力巨大,2015年开采量可增加到10000万立方米。
矿泉水:依据市场需求适当扩大生产规模,产量增加到5万立方米/年。
3、其它矿产
其他矿产资源,可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作适当调整。
4、控制采矿权总量
通过矿产资源整合,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开采,重点是做好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粘土的开发整合。压减矿山数量,优化矿山布局。2007年矿山总数为96个,2010矿山总数控制在93个左右,年2015年矿山总数控制在90个左右,2020年矿山总数85个左右。
与规划分区
遵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区域布局基本原则以及省规划的要求,根据本县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和矿业开发基本格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矿产资源为基础,以矿产后续加工产业为依托,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重点培植铁、水泥、建筑石材等三大支柱产业,形成具有地方经济特色并与本县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布局。
1、矿业开发区域布局
本次规划在全县共划分出三个矿业开发规划区,其中一个铁矿开发区、二个建材开发区,简介如下:
(1)杨庄—马站—诸葛—夏蔚—崔家峪铁矿开发规划区
我县铁矿主要分布在杨庄镇、马站镇、诸葛镇、夏蔚镇、崔家峪镇等地,以鲁南矿业集团和山东兴盛矿业为龙头,抓好铁矿开发,不断壮大采矿业规模。
(2)黄山铺—龙家圈—姚店子建材开发规划区
主要以建筑石材、砖瓦页岩开发为重点,建立建材综合开发基地。
(3)富官庄—杨庄—黄山—夏蔚水泥、建筑石材开发规划区
以沂水山水水泥集团为龙头,重点发展新型建材,整合富官庄镇干法水泥生产等重点项目建设。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实施分区管理,总量调控,调整矿山布局、矿业结构;空间上向重点开采区集中,主体资源逐步向龙头企业集中;由传统矿业开发逐渐转移到传统矿业与新兴材料矿业开发并重;矿产资源实行优质优用管理和优势资源保护性开采管理。
、开采规划分区
为促进本县矿业开发合理布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推进矿产资源科学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本县矿产资源的特点、矿业开发利用实际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次规划划定重点开采区14个,限制开采区2个、禁止开采区1个。
(1)重点开采区
CZ001:诸葛钛铁矿重点开采区,面积54.22平方千米;
CZ002:崔家峪、院东头铁矿重点开采区,面积22.01平方千米;
CZ003:杨庄、马站铁矿重点开采区,面积31.68平方千米;
CZ004:杨庄铁矿重点开采区,面积24.98平方千米;
CZ005:高桥、道托铁矿重点开采区,面积56.35平方千米。
CZ006:圈里乡玄武岩集中开采区,面积9.77平方千米;
CZ007:浯河建筑用砂集中开采区,面积2.5平方千米;
CZ008:富官庄、杨庄建筑石料石灰岩、花岗岩集中开采区,面积173.95平方千米;
CZ009:沭河建筑用砂集中开采区,面积14.9平方千米;
CZ0010:泉庄乡石英砂岩集中开采区,面积31.43平方千米;
CZ0011:赵高峪建筑石料石灰岩铁矿集中开采区,面积6.25平方千米;
CZ0012:黄连官庄建筑石料石灰岩集中开采区,面积17.14平方千米;
CZ0013:风凉坪—李家坪建筑石料石灰岩集中开采区,面积34.05平方千米;
CZ0014:炉山—灰木山白云岩集中开采区,面积15.90平方千米。
(2)限制开采区
CX001:沂河干流两侧建筑用砂限制开采区(沂水县境内全流域);
CX002:沭河干流(北段)两侧建筑用砂限制开采区。
(3)禁止开采区
CJ001:城市规划区,面积98.31平方千米。
(4)其他区域
在上述规划区范围外的其它区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先行对拟开采矿区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建矿山必须符合新建矿山准入条件。
3、新建矿山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企业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准入条件:
(1)资质条件。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才及其它有关规定的条件。
(2)资源条件。必须有经资源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相应类型和规模的矿产资源储量。
(3)规模条件。应达到本规划确定的与矿区(床)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矿山建设须符合规模生产、集约经营的原则。(附表12、附表13)。
(4)技术经济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及采、选设备必须科学、先进、合理、安全。
(5)生态环境保护条件。符合本规划确定的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并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环评报告;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土地复垦及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规划分区条件。国家和省、市矿产资源规划所规定的禁止开采区,禁止开采的矿种和已规划开发利用的矿区以外的区域。
新建和延续矿山必须依据规定勘查程度,科学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设计(方案),确定合理开采和选矿方式、方法、“三率”指标和产品方案,加强对矿山企业执行设计(方案)的监督检查。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提高采、选、冶技术,鼓励开发利用低品位、难选冶矿产。建立矿山企业自我约束机制,节约和最大程度利用资源。加强水泥用灰岩开发利用研究。
1、提高开采回采率
到2015年地下开采铁矿的开采回采率达到80%以上、露天开采铁矿的开采回采率达到95%以上,露采非金属矿山开采回采率达到97%以上。
2、提高综合利用率
到2015年开展综合利用的矿山数达到60%以上,共(伴)生矿产(钛铁矿)回收率平均提高3~5%,到2020年开展综合利用的矿山数达到80%以上,共(伴)生矿产回收率再提高1~3%。
、产业结构调整
规划期内控制建筑用砂、石开采总量,逐步禁止石灰岩加工普通建筑用石料;集中精力发展铁矿、水泥及玻璃用砂深加工产品,选择资源配套较好的地区,重点建设综合性的矿业开发基地,将铁、水泥发展为我县经济标志性产业。
、规模结构调整
调整大、中、小型矿山比例,保持矿山开采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优化资源配置,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扩大中型矿山比例,加快其改组、改制和资产重组,使之真正成为我县矿业发展的主体。积极引导小型矿山进行整改联合,逐步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之路,关闭禁采区中所有矿山,逐渐减少限采区内矿山数量,坚决关闭浪费资源、污染严重、安全生产条件差的矿山。2010年大、中、小型矿山实际比例为0:6.25:93.75,2015年大、中、小型矿山比例调整为2:18:80,2020年大、中、小型矿山比例调整为5:20:75。
、矿产品结构
调整单一的以原矿为主的矿产品结构,提高深加工矿产品比重,开发附加值高和环保型的系列矿产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型建材,推广水泥干法生产工艺,逐步加大非金属深加工产品的比重。
、技术结构
充实矿山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提高矿山技术管理水平。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增强矿产精深加工产品和生产能力,引进选矿、矿产品加工新工艺和新设备,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积极引导露采矿山采用湿法采矿新工艺,减轻大气粉尘污染,推广环保节能生产工艺和“三废”综合利用技术。新建矿山必须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力争到2015年全县矿业采、选、冶、加工结构基本合理配套,矿产品后续加工工业规模与矿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达到矿业高新技术产业化。
、矿山企业组织结构
按照中央和我省抓大扶优和促进结构调整的要求,加快改组改制国有、集体中、小型企业进程,转变经营机制,优化所有制结构。采用多种形式组建股份制公司或企业集团,实现合理采、集中选、定点加工,大力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积极引导矿山企业组织成立矿业协会等自律组织,沟通企业与政府联系,密切各矿山企业之间关系,发挥矿山企业整体效应,加强企业与科研机构、省内外协会,学会、企业的联系,增进技术交流。
根据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加大市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省内外、国内外矿产资源,解决矿产资源后备不足和短缺的矛盾。完善矿业投资体制和矿业市场运行机制,实施“请进来、走出去”的战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省内外、国内外投资者在我县开展矿产勘查开发活动,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抓住目前有利时机,实施“走出去”战略,建立我县利用的大宗矿产品生产基地,形成安全的资源供给体系。
1、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到“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促进矿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范矿山开采行为,实行矿山建设与矿山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与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实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以及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又不恢复治理矿山的处罚力度。
3、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和动态监测体系,开展矿山生态环境调查,落实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逐步进行矿山环境治理和恢复。
4、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矿山设计—矿山建设—矿山生产—矿山闭坑全过程的生态环境综合防治的监督管理。
、生产和新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1)生产矿山应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现有矿山企业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力度,逐步关闭、限制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或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且不治理环境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与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等义务。必须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要求进行采掘活动,禁止随意采剥、削坡和堆放尾矿、废渣。对采、选(洗)形成的废液和污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处理。政府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鼓励矿山企业在矿山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面加大研究与开发、技术改造的投入,采用先进实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及时进行恢复治理。
(3)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保护”,开发与保护同步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做好预测预警;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时进行恢复治理,防止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落实环境治理、生态恢复计划和经费,严格执行“三废”达标排放规定。
、新建、在建、改扩建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
(1)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新建矿山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必须执行《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及相关法规条例。
(2)新建、改建的矿山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制度,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的矿山项目,严格限制重要水源流域内的矿业活动,禁止新建污染和破坏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
、关闭、停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
(1)关闭、停产矿山整治应纳入政府部门的工作范畴,切实履行对关闭、停产矿山的整治和监督。严格闭坑矿山的审查与管理,大、中型矿山和重点矿山闭坑前,必须提交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报告中应有闭坑原因、恢复治理现状、存在的矿山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类型、数量、危害和发展趋势,并提出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及资金保证等。
(2)已停止采矿或关闭的矿山、坑口,必须按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及时做好土地复垦、绿化、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采矿遗留的坑、井、巷等工程进行封闭、填实或人工放顶等以恢复到安全状态,对采矿造成危险岩体,滑坡、泥石泥、地质塌陷、地下水系统破坏等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1、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重点保护区
主要包括已建各类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省级以上旅游风景名胜区、各级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矿区周围城市重要饮用水源地;铁路、国道、高速公路等重要交通干道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区;城市规划区、重要工业区港口、机场、重要国防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范围内;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开采区。
ZH001:城市规划区。
ZH002:齐长城遗址两侧重点保护区;
ZH003:沂山地质环境重点保护区;
、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重点预防区
主要包括矿产资源限制开采区;矿产资源规划开采区;水源地不合理开采地下水容易引发岩溶塌陷和地面沉降区;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重要河流源头。
ZF001:跋山水库及周边地质环境重点预防区;
ZF002:沙沟水库及周边地质环境重点预防区;
ZF003:沂河、沭河河道及两侧河漫滩地质环境重点预防区。
、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重点区
主要包括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国有老矿山、闭坑矿山和无法找到责任人的矿山,矿山环境问题严重;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问题随时对当地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的矿山;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后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明显;城市周边、重要交通干道两侧生态环境破坏较严重的矿山;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周围开采破坏严重的矿山。
ZL001:黄山铺龙山损毁山体重点治理区;
ZL002:许家湖岜山损毁山体重点治理区;
ZL003:汞丹山铁矿损毁山体重点治理区,南起北垛庄经汞丹山、峨山北到孔家黄崖头;
ZL004:养老山损毁山体重点治理区;
ZL005:沂水金矿周边采空塌陷重点治理区;
、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一般区
我县的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包括分布在各个乡镇正在开采的铁矿、灰岩矿、页岩矿和花岗岩矿等。该区不处于“三区一线”范围内,且只在局部地区有采矿活动,对该区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较轻。
按照轻重缓急,分阶段实施的原则,规划期和远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见附表17)。
1、近期重点治理工程
2008~2015年期间,对区内国有老矿山、闭坑矿山和无法找到责任人的矿山,“三区一线”可视范围及关闭的露天砖瓦粘土矿山进行重点治理,治理后环境效益显著。
2、远期重点治理工程
2016~2020年期间,对“三区一线”可视范围内需继续关闭的矿山进行重点治理,经治理后能取得良好环境效益。
3、治理工程部署
规划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工程共32项。其中,近期重点治理工程20项,远期重点治理工程12项(附表17)。
(1)2010~2015年重点治理工程
遵循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兼顾原则,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的修复治理措施,使治理后的矿山环境能够达到或满足不同的环境功能要求。采用以土地复垦、自然植被恢复为主的方法治理,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三区一线”可视范围内的露天开采矿山全部关闭,生产矿山边开采边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和土地复垦率达到70%以上。
(2)2016~2020年治理工程
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调整、矿产资源整合等相关政策,规划实施阶段将关停一批小、散、乱开采矿山,需治理的矿山破坏面积有所增加。在前期治理工程成果的基础上,矿山环境得到进一步治理,矿山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
矿山土地复垦
1、土地复垦的总体要求
(1)矿山土地复垦应本着“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景则景”的多途径再利用方式,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复垦”的治理原则,落实土地复垦责任,确保土地复垦不欠新帐,快还旧帐。
(2)坚持“源头控制、预防和控制相结合”,在采矿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破坏土地面积,降低破坏程度,切实保护耕地。
(3)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制度,新建(改、扩建)矿区项目没有土地复垦方案或未经评审通过的不予受理采矿权申请。土地复垦方案要做到生产建设统一计划,同步实施。实现“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矿山企业年检重要内容。
2、土地复垦目标
(1)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土地资源破坏特别是基本农田破坏和土地复垦情况,加强土地复垦权属管理,明确复垦土地使用权,推进建立矿区土地复垦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土地复垦示范区。2010年,土地复垦项目43个,面积2.343082平方千米,土地复垦率100%(附表18)。
(2)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土地资源破坏特别是基本农田破坏和土地复垦情况,加强土地复垦权属管理,明确复垦土地使用权。加强对矿区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到2015年,对以往因探矿、采矿活动造成破坏的土地复垦率达80%以上。
(3)到2020年,对以往因探矿、采矿活动造成破坏的土地复垦率达90%以上。其中“三区一线”可视范围的露天采场修复治理率和土地复垦率达到100%。
凡新建和开采矿山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中必须含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
随着矿井开采的进行地面将逐渐形成塌陷,根据工作面的设置,井下采掘的同时对地面建筑物进行监测,随时掌握建筑物的受影响程度,出现异常情况时,以便对遭到破坏的地面建筑物稳定后及时进行加固、维修,应及时组织受威胁人员的安全转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进行矿坑排水对水环境的影响监测和煤矸石堆放区地下水环境的影响监测,监测重点时间段为雨季。
加强法制教育,进一步加强对《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的矿产资源法制意识、矿产资源忧患意识、保护和节约意识,树立正确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观念、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观念、依法办矿合理利用观念、生态地质环境保护观念,提高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自觉性,普及矿产资源及矿业知识,提高全民素质,重点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社会对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社会经济发展的综合决策能力,加强舆论监督,实行《规划》公示制度,完善信访、举报和听证制度,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强化规划的法律地位,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法制的轨道。
建立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体系。本《规划》经批准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必须纳入沂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制定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时,要体现矿产资源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
可进一步根据本《规划》,编制全县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以及重要区域和重要矿种开发利用规划,进一步落实本《规划》目标与任务,并要与政府的相关规划相衔接。各矿业行业和地勘部门可依据本《规划》,编制相关行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各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的重点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根据上级规划的要求,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一方面具体落实本《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另一方面对辖区审批发证权限范围内的矿产的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统筹安排。
除法规规定的审批要求条件外,按照规划中矿业布局、结构调整、资源合理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设置采矿权,严把矿山准入关。
制定和不断完善规划编制、审批、修订和实施等管理制度及规定。根据部、省有关规定制定县级规划编制、审批和修订要求,建立工作责任、规划公示、计划管理、规划审查、规划执行监督和评估等制度。从有利于结构调整、吸引外来资金、促进科技进步、强化规划管理等方面,研究制定促进规划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
矿产资源规划一经审批,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转变资源管理方式,在加强矿业权管理的同时,发挥规划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龙头作用,以规划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职能。
1、推行总量调控制度
开展经常性供需预测分析,调控矿产资源开采、供应总量。控制矿业权投放总量,严格限制投放新的采矿权,一个矿产地原则上只设立一个矿业权;通过矿业秩序整顿和矿山企业的关、停、并、转,逐步减少生产矿山数量。对于需要限产的矿产,制定年度生产与销售计划配额方案,下达年度计划,控制总产量;对现有生产能力大大超过年生产计划分配数的矿山,关闭部分生产,实施限制超量开采。
2、实行分类和分区勘查、开采制度
公益性地勘投资主要用于支持《规划》确定的目标区和目标矿种的调查评价工作。在各类禁止勘查、开采区,严禁开展新的商业性勘查、开采活动,通过规划调控,使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活动向有利勘查、开采区聚集,在限制勘查、开采区内逐步收缩,从禁止勘查、开采区逐步退出,逐步优化矿业布局。
3、严格最低勘查投入和最低开采规模制度
探矿权人在勘查区块内必须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否则,依法变更探矿权。新建、续建、变更和扩建矿山必须满足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条件,低于最低开采规模的生产矿山应限期整改提高,否则依法退出矿业市场。
4、严格项目审批
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严格矿山建设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把好勘查、开采准入关。对于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发项目,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5、加强监督管理
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推行和完善地质资料汇交制度、矿业权人勘查开发利用情况定期报告和定期督查制度、动用储量申报审核制度、储量核销与动用储量审核挂钩制度、矿山年检制度、矿产资源利用水平审核制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三率”挂钩制度、违法勘查开采案件举报和动态巡查制度,对重要矿山,实行政府派出特派员制度,加强对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违反政策法规和规划的行为,对各种违法行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逐步推行矿情公告、志愿者监督与举报有奖等民间协助监督制度,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加监督管理。积极向社会吸收和培养、扶持、储备和提拔使用各类优秀的矿政管理人才,提高整体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
6、加强科学研究与调查研究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科技力量,积极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进行科研合作,加强科学与调查研究,探索、改进规划实施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和实际情况的变化,要履行报批手续对规划进行必要的修改。
、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投资机制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对我县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评价项目资金投入,从市、县级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和财政预算中开列专项资金进行公益性矿产调查,减少勘查风险。充分发挥矿业权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商业性勘查和开采,建设政府与企业、公益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矿业投资机制。引导企业重组、嫁接实现资本扩张,鼓励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矿山环境保护投资机制。申请国家环境保护与治理专项经费,争取国家土地开发复垦项目资金,探索新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开发矿山废弃地、废弃工程,获取复垦地和治理工程的经营权。
、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提高资源利用和管理水平
制定和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科技发展规划,鼓励支持《规划》重点的开采矿产的采、选矿新工艺,矿产加工、新产品开发和综合利用新技术,地质环境治理新方法的引进、研究和推广,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在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地质环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和网络体系,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状况进行系统的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县范围内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工作进展情况和重点矿区的矿产储量增减、资源利用水平、矿山生态环境等动态变化及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矿业权市场、矿产品供需状况等方面的信息。以信息化带动规划管理科学化和服务社会化。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创造条件吸引有志矿产资源管理优秀人才。同时搞好对在职人员的科技知识和管理技能的培训,培养一批适应矿产资源工作现代化管理的科技人才,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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