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用后任何人都能注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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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成功后应当连续使用,商标三年不使用即撤销使之无效!
很多商标注册人可能会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商标一旦注册下来后,就高枕无忧了”但事实并非如此,一旦商标构成了商标法上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任何人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收到申请后,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期提供使用证明。逾期不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无效的,撤销该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注册总量数百万件,其中有不少商标注册成功后因为各种原因而被闲置,如果连续超过三年不使用,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长期闲置商标一旦被提撤销十有八九会被撤销。
注册商标应当连续使用,如果注册商标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上述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从本质上说,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具有商业意义的使用。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作的权利声明,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上述所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的审查,是从商标局收到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文件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被人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后才开始使用的,其使用行为无效。
  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申请后,商标局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供该商标在上述三年时间内的使用证据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 & & 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决定维持商标局撤销决定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被提撤销注册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以及对被撤销商标使用情况的说明。
欢迎登陆海涛网址:您的位置:&&&&&&&&&&&&&&&&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 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注销注册商标必须由商标的注册人申请,并且是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的,但是现实中可能还有很多人以为需要缴纳手续费。而一些机构正是利用申请人对此不知情,借代办为由,索取注销商标手续费和服务费。因此,申请人最好在申请之前直接到商标局了解注销程序和注意事项以及所需材料等。&遇到商标问题,请拔打:&400-817-8888&专业商标律师为您免费解答关于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相关法律咨询!(仅收市话费)&商标专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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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 17:42商标注册那些您想知道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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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三年不使用
什么是撤销三年不使用?
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是指任何人均可依据《商标法》对已注册满三年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此条法律规定对应于实践中的案件类型全称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简称为&撤销三年不使用&,俗称为&撤三&。
撤销三年不使用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申请量的剧增,可注册的商标越来越少。企业在申请商标时,如查询到存在与拟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该相同或近似商标已注册满三年且连续三年未使用,可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请求,同时将自己拟申请商标提出注册申请,若在先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被撤销,那自己拟申请商标就可能被核准注册。
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文件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两份(超凡提供,贵方盖章或签字)
2、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书(超凡提供,贵方盖章或签字)
3、申请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个人)复印件
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
与超凡签订代理合同
超凡律师根据客户需要调查被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
准备撤三年不使用申请书
向商标局提交撤三年申请材料
商标局受理并向被申请商标权利人发提供使用证据通知
商标局审理
商标局下发撤三年裁定
超凡收到裁定书后立即通知客户(整个流程一般需要1至2年)
撤销三年不使用费用
商标局官费:
1000元/件起
超凡律师代理费:
2200元/件起
若需要律师调查被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的,另收代理费500/件起。
撤销三年不使用
超凡年代理撤三年不使用申请案件超过500件,代理经验丰富。
凡代理撤三年不使用申请的平均成功率高于70%,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超凡由律师进行撤三年不使用申请的代理,可同时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被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专项调查,专业水平高,对客户更有保障。
国际商标指南论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中“使用”的界定--《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
论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中“使用”的界定
【摘要】:注册商标的目的就是为了标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这一目的只有通过商标的使用才得以体现。商标的使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长期搁置不用的商标,不仅影响商标本身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而且也会造成注册人对商标资源的随意占用,从而影响他人的正常注册和使用。因此,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可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这一制度体现了商标法的立法目的。
由于法律对商标“有效使用”的定义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实践中在认定商标使用的有效性方面存在较多争议,主要体现在关于商标使用形式的认定、关于使用内容的认定、关于使用主体的认定以及关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等方面。
在使用形式方面,单独的广告只构成象征性的使用,在商标注册人无真实使用意图的情况下,应否定这类“象征性使用”作为商标有效使用的效力。商标在因特网上的使用形式较为特殊。在认定因特网上使用的商标是否构成商标的有效使用时,应该结合商标权人是否将标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进行了实际的销售予以考量。对于仅为出口目的OEM中的商标使用行为,其在生产加工等环节同样能够发挥标识商品来源的功能,符合使用要求,应被认定为商标的有效使用。
在使用内容方面,商标仅在核定的部分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效力应仅限于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以及与之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但如果是在非核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注册商标,则不能认定属于注册商标的有效使用。对于未改变商标显著特征的其他方式的使用以及违反行政法规的使用,由于商标权人确实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也能够发挥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目的,符合注册商标的“有效使用”。
在使用的主体方面,无权使用者的使用识别的不是真正商标权人的商品/服务来源,即使商标权人事后追认他人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也无法体现撤销程序启动前商标权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意向,因此都不能认定为注册商标的有效使用。但对于被许可人的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使用被许可人获得使用许可的商标且商标权人并无异议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情况,应属于符合商标权人意志的或在其控制之下的使用行为,应为有效使用。
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方面,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其可以对抗他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然而,对于可以构成不使用正当理由的具体情形缺少具体的规定,造成适用上的困难,也引发了实践中的争议。根据对立法目的的解读,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应该是不依赖于商标所有人意愿的情况而构成使用商标的障碍,而且只有在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的条件下才可适用。
针对三年不使用制度的存在的问题,希望在新的《商标法》中加以完善,促进商标发挥其识别机能,促进产业的进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0【分类号】:D923.43【目录】:
摘要4-6ABSTRACT6-10第一部分 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理论基础10-13第二部分 注册商标"有效使用"的具体认定13-43 一、关于使用形式的认定15-23
(一) 广告宣传中的使用15-18
(二) 因特网上的使用18-21
(三) 定牌加工(OEM)中的使用21-23 二、关于使用内容的认定23-35
(一) 商标使用的对象范围23-27
(二) 商标的变更使用27-30
(三) 商标使用的合法性30-35 三、关于使用主体的认定35-38
(一) 一般情况下无权使用者的使用35-36
(二) 商标权人对无权使用者的事后追认36-37
(三) 商标权人对无权使用者的事前默认37-38 四、关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38-43
(一) 因破产清算未使用的40
(二) 因政策性限制未使用的40-41
(三) 商标在异议期间未使用的41
(四) 驰名商标的防御性注册41-42
(五) 其他影响商标权人正常商标使用的程序42-43第三部分 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完善43-46参考文献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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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法律依据问题
【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申请的数量逐年增加,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三年不商标的申请数量也在随之上升。然而在审查与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发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中的有关条文,有待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一、提出撤销申请的一方。应有正当的理由 《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近两年,商标局依法撤销三年未使用的商标,占撤销申请文的50%以上,说明提出申请的一方,大多是有充分依据的,证明被提商标注册人三年中确实没有使用其商标。但也有一些申请方是另有原因的: 1.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的申请方,想拥有一商标的专用权,但别人已注册使用,申请方先向对方提出转让该注册商标,协议不成又不肯放弃该注册商标的名称,于是想出此招撤销商标注册人的专用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实际上,注册人一直在使用其商标,申请人是在没有别的办法的情况下,只好书信一文,以此碰碰运气。 应该说,申请人的这种动意,是有违商标法立法宗旨的,但《细则》中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指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这其中的"说明有关情况"应该是有所指的。 2.当自己的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时,申请人还对该注册商标提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曾有几个企业把商标局发的商标驳回通知单,作为提出申请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的理由。这种申请理由,显然对商标注册人是不公平的。曾有一外方企业,提重庆一企业的商标未使用,商标注册人在接到商标局通知提供商标使用证明后,立即来函一方面出具了商标使用的证据,另一方面措词激烈地强调,外企为什么凭空说我们的商标三年未使用,实际上我们一直在使用,他们是在诬陷。 企业的话虽然重了些,却也反应了一个客观事实。在这一点上,《细则》中"说明有关情况"应当有严格的限定,以防有人借此钻空子。任何人提出撤销申请的同时,应另附有书面报告,其内容应是被提撤销商标的市场调查结果,或该商标注册人三年内的经营状况调查等有关的文件,只有这样才能说明申请人确实是依法办事。 二、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明的一方,阐述其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又规定: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该商标使用的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湖北一企业被提三年内未使用其注册商标,企业在接到商标局要其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明的通知后,来文申述,因前几年厂里资金短缺,所以三年内确实没有使用被提注册商标,现在资金已筹措足,准备继续使用该商标。这算不算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 在提供注册商标证明材料这一问题上,有些国家把企业欲使用注册商标的意愿等条件也视为使用证据,也就是商标注册人以前或三年之内没有使用其注册商标,但仍有欲使用的意愿,商标主管的权力机构就视为其使用注册商标。这一点适不适合我国国情应另当别论。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是否应当限定:何为正当理由。何为不正当理由,外部造成的原因,上级主管部门造成的原因,主观经营不善造成的原因,或能源供应造成的原因等等,应当有法可循。 在提供注册商标证明材料这一问题上,有些国家把企业欲使用注册商标的意愿等条件也视为使用证据,也就是商标注册人以前或三年之内没有使用其注册商标,但仍有欲使用的意愿,商标主管的权力机构就视为其使用注册商标。这一点适不适合我国国情应另当别论。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是否应当限定:何为正当理由。何为不正当理由,外部造成的原因,上级主管部门造成的原因,主观经营不善造成的原因,或能源供应造成的原因等等,应当有法可循。 因一些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实行了保护性注册,注册人在以外的类别商品也注册了相同名称的商标,实行保护性措施。出于此种原因,有许多类别的注册商标根本就不使用,按照商标法有关规定就有被提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的可能,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和发展驰名商标。所以,在《细则》中提出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一点上,应注明被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或××级别以上行政机关认定的著名商标,可以视为不使用是正当理由,以有助于驰名商标的创立与发展。 三、商标注册人在提供证明的时间内走进误区 在商标局通知商标注册人,被提其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要求注册人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之内,向商标局提供被提商标的使用证明材料。这期间,有些商标注册人确实在三年内未使用其注册商标,拿不出有效的证明材料,但又不甘心自动放弃注册商标,于是利用提供证明所限定的三个月时间里力:求保住自己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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