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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行业不断爆发的恶性事件,让央行和银监会如坐针毡,虽然央行在2014年初的内部会议中定调“向行业学习,不急于出台成文监管文件”,但势态的发展已经超乎监管层的预期,监管措施如箭在弦,不得不发。 “银监会将如何监管P2P?”这是4月21日以来,P2P全行业都在猜测和谈论的话题,这不仅关系到P2P行业的未来,更直接的影响是,它将关系到每一个P2P平台的生死存亡。 从当天银监会的表态来看,监管层关注得最多的是行业出现的非法集资等违法现象,这有可能也意味着银监会最终的监管措施,将有针对性地对不规范的平台施以重拳。
出席4月21日会议的不仅仅是银监会,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这种部际联席发布会并不多见,这只能说明部分P2P平台的非法集资问题,已被更高层的领导人所关注。 如今,银监会牵头监管P2P,将结束P2P行业长期以来的监管真空,同时P2P爆发式增长的态势也可能会被迫放缓,甚至出现负增长,剩者为王的时代即将到来,这也意味着大部分的P2P平台可能会被清洗。 高速发展的忧虑 P2P(peer to peer lending)是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式。 据瑞银证券统计,中国的P2P
网贷平台最早出现在2007 年,2010 年到2012 年平台成交额大幅增长了23 倍,达到230亿元,占系统贷款的0.04%,共出现2000个P2P网贷平台。瑞银证券认为,到2016 年P2P 成交额将达到3500 亿元。网贷之家发布的《2013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数据显示,2013年P2P网络成交额已达到1058亿元。 高速的发展滋生了大量的非法现象,非法集资、骗贷、P2P平台卷款跑路时有发生。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在4月21日的会议上表示,目前P2P的网站借贷发展迅猛,新开设的P2P借贷网站数量和贷款规模迅速飙升,已屡屡出现兑付的危机、倒闭、卷款跑路,有的已涉嫌非法集资。
具体而言,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做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有称为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海通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戴志峰认为,监管的真空、运营成本和风险成本较低,是P2P平台爆发式增长的重要原因。高利差和监管套利保证行业的高盈利,不断吸引新的进入者。 监管将致行业洗牌 陆金所一位内部人士对腾讯财经表示,长期以来,P2P行业一直在寻求更明确的监管信息。“一段时间里,几乎每周都要去央行‘求监管’。”在监管信息不明确的情况下,平台公司只敢半步半步行进,生怕发展过快,踩到监管红线。 此前央行副行长刘士余给P2P划出两条红线,即不做资金池、不做非法集资。在此基础之上,此次银监会对监管红线做了补充。刘张君指出,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有四点需要明确,一是要明确P2P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做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关于网络化非法集资活动的界定,刘张君指出,可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关于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要件来判断,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除了监管机构监管外,对于P2P的管理还引入了行业自律的方式。2014年2月,央行下属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建立了由五大行、领先的互联网企业第三方支付公司及10 个P2P 网贷平台组成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该委员会将研究P2P平台的业务模式及发展,为P2P 网贷设定行业标准。此外,央行条法司对腾讯财经表示,央行正在筹建互联网金融协会,同样是一个行业自律组织,该组织将成为央行下属的一级协会,与支付清算协会同级。
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解释银监会与央行在监管P2P的分工时,对腾讯财经表示,央行负责的是支付和行业发展问题,银监会主要监管具体业务。 海通证券分析师戴志峰认为,监管的出现,很可能结束P2P行业的高速增长,行业将面临洗牌,甚至会出现负增长。 他指出,P2P的贷款获取和审批没有突破传统的金融方式,信息不对称核心问题未解决。信息掌握和审贷技术与银行等比较,缺乏优势。国内征信体系较弱,行业快速发展仅仅时间较短,本身数据积累和审贷经验非常有限。审贷技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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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21日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银监会已启动P2P监管细则的研究工作。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新兴的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应合理地设置业务边界。   刘张君表示,目前,新开设的P2P借贷网站数量和贷款规模迅速飙升,有的涉嫌非法集资,兑付危机、倒闭、卷款跑路现象屡有发生。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明确中介性质,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况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人和项目,使放贷人的资金进入平台的账户,由此产生资金池。第二种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的信息,向不特定的人群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用于高利贷。第三种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募集大量资金。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韩浩表示,公安机关发现非法集资主要有六种典型手法:一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获得或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二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或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三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人们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四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或者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五是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六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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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 岳品瑜)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在昨日银监会召开的关于非法集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P2P(Peer to Peer,个人网络借贷平台)等网络借贷平台的非法集资风险已日益凸显,对于P2P网络平台,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也应该合理设定四条业务红线。   刘张君表示,界定P2P非法集资要明确四条红线,如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此外,对于这些网络化非法集资活动的界定,重点还是要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关于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要性来判断,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在高法司法解释里明确了这“四性”。
  据悉,2013年非法集资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继续处于高位,达历年来第二峰值。同时,非法集资的发案地区越来越广泛,截至目前,非法集资案件涉及31个省(区、市)、87%的市(地、州、盟)和港澳台地区,并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而网络平台打着“民间借贷”旗号非法集资风险也日渐凸显。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至少有2000家P2P平台,而去年以来,P2P平台倒闭数量达80多家。根据浙江省公安厅最新通报材料显示,已经有湖州的家家贷等10家P2P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遭到侦办。   到底有多少家P2P平台涉及非法集资?刘张君在会后对媒体表示,截至目前P2P行业发现非法集资的已经有几十家,最大的单笔金额在五六个亿左右,对于单笔最大的案件,公安部门正在进行审理。
  据刘张君介绍,目前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资金池形式。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以高利贷形式赚取利差。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P2P行业已经明确归银监会监管。在昨日的会议上,刘张君表示,银监会来牵头P2P监管,相关工作已经开始执行,通过投诉举报网络监测等各种手段,结合线上线下来处置。   除了P2P外,还有三大领域也容易出现非法集资现象,包括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公开“代人理财”大肆非法集资;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等融资性机构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集资;一些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入股分红为诱饵吸收农民资金投资异地或放高利贷。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韩浩介绍,去年全国公安机关侦破非法集资案件3700余起,挽回经济损失6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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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4月21日电 中国银监会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罗国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韩浩介绍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情况,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面启动2014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对于目前备受关注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有的网络借贷平台已涉嫌非法集资,公众要谨防其中的风险。   刘张君说,目前P2P的网站借贷发展迅猛,新开设的P2P借贷网站数量和贷款规模迅速飙升,已屡屡出现兑付的危机、倒闭、卷款跑路,有的已涉嫌非法集资。具体而言,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提醒社会公众要谨防这三种情况。一是搞资金池,什么意思呢?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有称为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刘张君指出,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这里面有四点公众要非常明白,一是要明确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作为网络借贷的平台,这四点必须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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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钱海创投老总被带走审查;   4月16日,中保投资法人代表涉嫌非法集资被逮捕;   4月17日,旺旺贷老总卷钱消失,至今下落不明。   一周之内,三家P2P平台倒闭。粗略计算,今年已有27家P2P平台出现问题。   两个小时,是一年前某P2P项目上线后被卖光的时间。而今年,这个时间缩短至12秒钟。在一些知名P2P平台上,所有项目都几乎被一抢而空。有数据统计,今年3月P2P平台总成交量达128.24亿元,同比翻了一倍以上。   在超市向老年人发传单,听讲座就送米面甚至蚕丝被,似曾相识的场面再一次出现。当年保险销售的忽悠伎俩,似乎永远不会过时:反正老年人听不懂那些专业名词,只认得高收益和保本。
  P2P在中国已经炙手可热,热爱投资的中国大妈再次彰显着勇于冒险的精神,在经历了黄金被套、比特币狂跌之后,依旧怀揣着投资热忱,投身P2P行业——也正因此,大妈们已经成了各P2P平台的目标客户。   “跑路的都是披着P2P外衣的公司,与P2P压根搭不上边。”一位P2P业内人士提到跑路的P2P显得十分激动,在他看来,跑路者一开始就是为了骗钱,与债券转让的P2P行业丝毫无关,是掉在粥里的老鼠屎。但他也坦言,P2P行业里八成不正规。 .cn/pfpghc/bb3a.jpg
  真正的P2P平台就像找房子要找中介一样,只是需要钱的人和有钱需要理财的人之间的桥梁。不管跑路的是否是真的P2P模式,显然,现在的P2P已经成了“高收益陷阱”的摇篮。   不过,忽悠人的P2P却也会被别人忽悠。   由于没有行业的评判标准,P2P想要证明自己的心思,被一堆所谓的协会洞察:想被评为“先进”,那好,先把上万甚至几十万的评选费拿出来。   大妈军团里也有精明的“会虫”,由于P2P公司的讲座参会有礼,大妈们宁愿花上整天的时间扑会,只为那些免费的礼品,却从不买P2P的理财产品……   乱象纷呈。P2P本身是个好东西,不仅可以给投资者带来丰厚的收益,也可以帮助小微企业甚至个人融资,促进经济发展。但是监管的似有似无,让P2P没了应有的模样,正如保险业曾经经历的一样,骗子横行。P2P所代表的民间融资,仍然举步维艰地在夹缝中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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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Bonds outright repo,亦称“”,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在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外文名Bonds outright repo简&&&&称买断式回购
债券买断式,亦称债券必断式(日出版的《证券交易》),通过卖出一笔以获得对应资金,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从对方购回同笔国债的为融资方(申报时为买方);以一定数量的资金购得对应的国债,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向对方卖出对应国债的为融券方(申报时为卖方)。买断式回购与前述业务(亦称“”)的区别在于初始交易时()是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而不是质押冻结,债券所有权随交易的发生而转移。该债券在协议期内可以由债券购买方()自由支配,即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只要保证在协议期满能够有相等数量同种债券卖给()。就可以在协议期内对该债券自由地进行再回购或买卖等操作。
按照上述交易机制,“买断式回购”的参与者可在依次递减的不同回购券种上进行多次回购操作。比如,投资者第一次选择了90天的交易品种进行,20天后如果出现问题,他就可以通过,再把手中该笔债券在60天内的任何品种上卖出去拿回现金,可以规避一定的资金紧张的风险。
办理对象:
凡是进入全国的和非金融机构都可叙做买断式回购业务。主要以商业银行、外资银行、财务公司、农信社、城信社、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为主。
管理规定:
1. 最长期限不得超过91天。
2. 交易双方可以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
3. 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
4. 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量的200%。买断式回购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实券过户制度,买断式回购直接以证券账户为基础进行交易,即回购成交后,融资方的即被过户到方的账户中,,国债再反向过户;债券买断式回购(二)买断式回购实行履约金保证制度,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必须交纳一定比例的,冻结在结算公司,回购期满才可解冻;
(二)买断式回购引入了不履约申报制度,在买断式时,无论融资方还是方如果无法按期履约,均可以主动进行到期回购的“不履约申报”;
(三)买断式回购实行有限责任交收制度,一方违约或申报不履约后,履约金划归守约的对手方,双方交收责任解除,因此,这是一种有限责任的交收制度。买断式回购同时具有融资和功能。买断式回购可以满足持券方传统的融资需求,在市场看涨时,提供一种机制,对于其对手方而言,买断式回购满足了的需求,在市场下跌时,可以提供一种。
此外,买断式回购还具有远期,买断式回购的成交价格实际上就是该债券的远期价格,它反映了市场对于债券未来一定时间内的价格预期,投资者可以根据买断式回购所揭示出来的远期价格制定相应的,规避市场风险。1、促进债券市场走向成熟和理性
虽然和中循环对市场产生的单边助涨效应一样,在买断式过程中,循环会放大卖空压力并对市场造成助跌动能,给市场造成短期的波动。但从长期来看,由于买断式回购增强了债券市场的,大大提高了债券市场的定价效率,从而使债券市场的更加成熟和理性。同时由于跨市场的存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的联动性明显加强,成交更趋活跃,逐渐缩小,市场更合理。
2、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盈利机会
由于买断式回购引入了,使得投资者不仅在债券价格上涨的情况下获利,而且在预期债券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也能够通过做空获利。这一点对银行、保险、基金来说尤其重要,因为是他们资产结构中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不可能通过卖出所有债券来规避,买断式回购的推出为它们提供了有效的避险工具和盈利手段。另外,买断式回购派生出的众多新的为投资者提供了的巨大的操作空间。
3、推动债券市场创新进程
由于买断式回购实质上是和反向的组合,因此随着买断式回购的启动,远期交易的推出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而比远期交易更具标准化特点的复出预计也会为时不远。所以买断式回购的推出对推动国债市场的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买断式回购不仅具有与一样的融资功能,而且还具有价格发现和避险的功能,同时还能提高债券市场的流动性。
1、活跃市场交易、提高债券的流动性
在中,由于无权对的债券进行处置,造成了大量的债券冻结,使得可供交易的现券存量减少,严重影响了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限制了债券的交易,加剧了债券市场的供求矛盾。随着货币市场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债券被冻结、流动性越来越低、债券市场供求矛盾进一步加剧。买断式回购最大的意义在于解冻了下的大量债券,解决了标的债券的二次利用问题,极大地提高了债券的流动性和利用效率。对活跃现券市场交易、提高现券交易的规模、解决债券供求矛盾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买断式回购是一方先将其持有的债券卖给另一方,并约定在未来的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买回相等数量的同种债券的行为。它实际上是一项现券交易和一项相对应的的结合。由于买断式回购引入了揭示机制,其到期交易价格不仅反映了融资融券活动的成本,而且还反映了交易双方对变化趋势的预期以及对标的债券远期价格的预期,提高了市场的能力。此外,由于多种模式的存在,可以大大提高债券市场的定价效率,使趋于平滑,债券更加合理。
3、避险功能
债券市场是一个单边的市场,只有在价格上涨时才能获利,投资者在预期债券价格可能下跌的情况下,只有抛售手中的债券以避免损失。由于引入,买断式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在升息预期下,可以通过卖出所融入的标的券,待价格下跌后买回原券并到期还券,在回购期间内高卖低买所得差价即构成卖空交易的盈利。对于来说,可以通过将所持债券余额与买断式下的卖空操作匹配,与,规避所持债券余额的波动风险。
4、催生多种
由于买断式具有和的功能,所以在这基础上,通过各种组合可以派生出众多的新的。除了传统的回购放大模式之外,利用买断式回购的,可以派生出放大模式,该模式的原理与传统的回购放大模式相似,只不过方向相反,在循环逆回购过程中不断放大,实现空头效益的放大。通过将现券与买断式逆回购下的融券卖空操作匹配可以派生出模式。通过不同券种的走势分化进行组合操作可以派生出债券组合模式。通过不同回购品种的差异进行操作派生出组合模式。在买断式回购下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对市场的判断构建各种各样的组合模式,获取最大的收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国债买断式行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和(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债买断式,是指国债持有人在将一笔国债卖出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该笔国债的交易行为。通过卖出一笔国债以获得对应资金,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从对方购回同笔国债的为融资方(申报时为买方);以一定数量的资金购得对应的国债,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向对方卖出对应国债的为方(申报时为卖方)。
第三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第四条 国债买断式,除遵守本实施细则外,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国债买断式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 本所会员应建立有关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的风险控制机制,如代理客户参与该回购业务,应对机构投资者身份进行资格认定,并与其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国债买断式的券种和回购期限由本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七条 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20%。
第八条 国债买断式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价格:按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进行申报;
(二)融资方申报“买入”;方申报“卖出”;
(三)最小报价变动:0.01元;
(四)交易单位:手(1手=1000元面值);
(五):1000手或其整数倍;
(六)每笔申报限量:竞价撮合系统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第九条 单笔交易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有关的其他规定按照《大宗交易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费用按现行同期限国债标准券回购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国债买断式实行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履约金”)制度,融资方和融券方在成交当日须按一定比率缴纳履约金。履约金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管理,在买断式并完成前,双方不得动用。
第十二条 每笔交易须缴纳的履约金数额等于该笔交易的初次结算金额和该买断式回购品种履约金比率的乘积。
履约金比率由本所根据控制风险和保证履约的原则,参照相同期限已上市的历史价格波动情况确定。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履约金比率。
调整后的履约金比率,只适用于调整后的交易,不追溯调整。
第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进行买断式必须拥有足额的资金或相应的国债。
第十四条 国债买断式按照“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原则进行。初次为上一交易日对应的()加上交易日对应国债的,购回清算价为购回价(净价)加上到期日应计利息。具体遵守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回购到期双方按约履行的,履约金返还各自一方。如单方违约,违约方的履约金交守约方所有。到期日方证券账户中应付的相应数量不足,视为违约。到期日融资方没有足够资金购回相应,视为违约。
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只以支付履约金给守约方为限,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
第十六条 回购到期日融资方没有足够资金购回相应国债,同时其对应融券方证券账户中应付的相应国债数量不足,则交易双方均为违约。双方各自缴纳的履约金依据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划归风险基金,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
第十七条 投资者在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完成清算交收后,方可撤销其指定交易。
第十八条 在到期日闭市前,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该日到期回购进行不履约申报,即主动申报不履行购回或卖出的义务。投资者申报不履约指令后,按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 不履约申报通过结算会员的PROP平台进行,以买断式回购成交日的成交编号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有权依据本所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该会员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
(一)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会员不予限制的;
(二)会员未经客户同意擅自挪用客户资金或从事买断式回购自营业务的;
(三)会员因买断式交收导致透支或不足的;
(四)会员操纵市场价格和从事其它违规行为,影响买断式回购市场秩序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拥有本所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有权停止其从事买断式回购交易。
第二十一条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指定券种的国债买断式回购实施,并可视市场具体情况对其复牌,亦可根据市场情况终止某券种的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停牌、和终止的决定由本所以通知形式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负责解释。未尽事项,遵守本所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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