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怎么给别人银行卡打钱差打钱存根可以差多久的

中国银行打钱在建设银行卡上多久收到_百度知道
中国银行打钱在建设银行卡上多久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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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前汇当天到.否则第二天到.节假日除外.跨行通存两种.但收费更高有跨行汇款.前一种当天4.第二种立马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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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不是一个省从银行打钱给我要多久到账_百度知道
不是一个省从银行打钱给我要多久到账
我在安徽合肥我朋友从广东湛江的银行打钱给我,中午两点多打的现在五点多也没到账!!,急啊,不同银行要多久,银行如果和不一样要多久到账!
以前通过网银转账是瞬间到帐的。现在需要一天以上到账的还真是少见。不过通过银行用电汇的方式转账的话,花了三个小时左右就到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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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跨行转账1〜3个工作日到账!
要看各个银行的要求不一样,一般中工农建要快点,一般商业银行要慢点,具体要根据地区情况和银行的不同而定。你可电话该行的客服电话,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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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工商银行给工商银行打钱多久可以到_dota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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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给工商银行打钱多久可以到收藏
1小时了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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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怪我卡钱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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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行提一笔款作为差旅费用支付,拿回来的支票存根怎样做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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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涛犯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郴刑二终字第6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涛,男,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汪友忠,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涛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13)郴苏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日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同年8月19日至9月19日,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阅卷。同年9月28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原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涛及其辩护人汪友忠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时间为58天。原审判决认定:湘南高函是一家依法经郴州市教育局办学许可和经郴州市民政局登记的民办事业单位。2012年6月,被告人李涛与曹某某(另案处理)受湘南高函安排前往广东省惠州市、肇庆市等地区进行成人高等教育招生活动。李涛与曹某某为了得到理想的招生提成,决定向湘南高函隐瞒所招收的考生,并将所招考生送往其他函授中心考试。之后,李涛在广东省惠州市火车站附近找人私刻“郴州市湘南高等教育函授辅导中心”财务专用章,并加盖在其自行购买的收据上。同年7月至9月,李涛与曹某某利用湘南高函的办学资质、招生简章,在广东省肇庆、梅州等地共计招收考生737人,并用盖有伪造的郴州市湘南高等教育函授辅导中心财务章的收据,向每位考生收取200元报名费和向部分考生收取1000元预交学费,共收取报名费147,400元和预交学费703,000元,其中147,400元报名费由李涛与曹某某共同保管,142,000元预交学费由曹某某保管,540,600元预交学费由考生所在地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保管。招生后,李涛与曹某某未按规定将所招学生的信息和所收报名费及预交学费上交湘南高函。同年9月10日,曹某某与湖南中医药大学广西成人高等教育辅导站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并自行在互联网以100元/人的广西标准为该批考生报考,花费报名费73,700元,余下的73,700元报名费和收取的142,000元预交学费被李涛与曹某某截留。之后,李涛与曹某某将上述737名考生中的696名报考了湖南中医药大学的考生送往广西省苍梧县、藤县参加全国成年人高考,其余人员缺考。案发后,曹某某将招生名单上交给湘南高函,湖南中医药大学广西成人高等教育辅导站将696名参考名单报至湘南高函,688名考生已在湘南高函入学。日,李涛与曹某某亲属分别代其各退款36,850元共计73,700元至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同年11月15日和11月28日,曹某某亲属代其共退款217,860元至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同年12月13日,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将上述款项共计291,560元发放给湘南高函法定代表人彭某某。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刑事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害单位法人代表彭某某的陈述,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涛及共同作案人曹某某的供述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涛身为郴州市湘南高等教育函授辅导中心负责招生的工作人员,利用负责招生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招生过程中收取的应上交至辅导中心的报名费73,700元和预交学费142,000元,共计215,70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原审法院遂判决:被告人李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上诉人李涛上诉提出:1、李涛与湘南高函系合作办学关系,其不是湘南高函的职员;2、李涛无非法占有考生报名费和预交学费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其辩护人提出:1、原审认定李涛招生行为为职务行为错误;2、考生报名费和预交学费不属于湘南高函,李涛没有侵占上述钱款的故意;3、原审认定李涛与曹某某共同管理14.74万元及曹某某将名单提供给湖南中医大学广西辅导站系与李涛共同行为错误。李涛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要求二审公正裁判。经审理查明:郴州市湘南高等教育函授辅导中心(以下简称湘南高函)是经郴州市教育局许可和郴州市民政局登记的民办事业单位。该中心业务范围为学历培训、自考助学、高教函授、网络教育、研究生培训、非学历教育培训等。彭某某为湘南高函法定代表人。湘南高函财务制度规定所收取的现金当天存入指定银行账号,在郴州市外收取的现金也应及时转存指定银行账号,个人不得滞留等。上诉人李涛与曹某某(另案处理)均系湘南高函工作人员。2012年6月,李涛与曹某某受湘南高函安排前往广东省惠州市、肇庆市等地区进行成人高等教育招生。李涛与曹某某为了得到理想的招生提成,决定向湘南高函隐瞒所招收的考生,将所招考生送往其他函授中心考试。之后,李涛在广东省惠州市火车站附近找人私刻“郴州市湘南高等教育函授辅导中心”财务专用章,并加盖在其自行购买的收据上。同年7月至9月,李涛与曹某某利用湘南高函的办学资质、招生简章,先后在广东省肇庆、梅州、惠州、江门、吴川等地进行招生宣传,在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以湘南高函名义共计招收737名考生,并用盖有伪造的湘南高函财务章的收据,向每位考生收取200元报名费和几百元至1000元不等的预交学费,共收取报名费147,400元和预交学费703,000元,其中147,400元报名费由李涛与曹某某共同保管,142,000元预交学费由曹某某保管,540,600元预交学费由考生所在地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保管。招生后,李涛与曹某某未按规定将所招学生的信息和收取的报名费及预交学费上交湘南高函。同年9月10日,曹某某与湖南中医药大学广西成人高等教育辅导站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并自行在互联网以100元/人的广西标准为该批考生报考,花费报名费73,700元,余下的73,700元报名费和收取的142,000元预交学费被李涛与曹某某截留。之后,李涛与曹某某将上述737名考生中的696名报考了湖南中医药大学的考生送往广西省苍梧县、藤县参加全国成年人高考,其余人员缺考。案发后,曹某某将招生名单上交给湘南高函,湖南中医药大学广西成人高等教育辅导站将696名参考名单报至湘南高函,688名考生已在湘南高函入学。另查明,日,上诉人李涛与曹某某亲属分别代其各退款36,850元共计73,700元至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同年11月15日和11月28日,曹某某亲属代其共退款217,860元至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同年12月13日,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将291,560元返还给湘南高函法定代表人彭某某。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被害单位法人代表彭某某的陈述证明:曹某某曾要自己留400名考位给广东招的考生,李涛和曹某某都在湘南高函借了收据,湘南高函的学费和报名费是半月一结或一月一结,票据和票款相符方能上交财务。曹某某5月2日在中心借了20本收据,陈某某在借条的批示是收据和费用要在9月份全部上交,因为考试的时间在9月20日结束。李涛也借了收据,收据都盖了中心的章。因为招生的工资比做内务的要高一些,李涛说自己想多赚些钱,提出要去招生。彭某某他们考虑到李涛在中心开了3年的车,对他们家很好,也想帮李涛增加一些收入,就同意了。李涛是从2010年开始招生的,因为李涛原来未招过生,他们怕李涛做不来,还特意安排了李涛去韶关跟钟某某学习招生,协助钟某某。2011年,他们考虑到钟某某为湘南高函的招生工作,提供了很多服务,给了湘南高函一个办公的房间,还把车子给湘南高函使用,再就是利用资源帮湘南高函打开了招生的局面,觉得钟某某是个长期合作的伙伴。后来,因为李涛在钟某某那边唆使,好像湘南高函有很高的利润,要钟某某跟湘南高函提条件。于是,钟某某也建议湘南高函在韶关搞一个点,跟钟某某好像联合办学样的,直接给提成。日,他们与钟某某达成《合作办学协议书》。她和李涛还有钟某某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书》是李涛留了心眼拿去的。李涛是内部员工,他们不会跟李涛签协议的。李涛原来骗他们说要把协议书复印拿给钟某某看,代钟某某签字,然后把复印件拿走了,李涛绝对没有原件的。《合作办学协议书》一直没有找钟某某签,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协议书钟某某已经看过了,后来钟某某打电话说已经知道了这个事情。他们当时提出要钟某某来补签这个字,但钟某某考虑到自己还在上班,又是公务员,也不好签这个字,也就一直都这样拖着。二是当时他们也确实太相信李涛了,他们跟李涛讲明了,这个协议只是跟钟某某在一起的时候才有效,并且只限于韶关地区能用,这样收入要高很多。他们同意让李涛也享受跟钟某某一样的提成,但一定要保密。但这份协议绝对不是正式的协议,协议上面都是涂涂改改的,再就是关于一些重要的内容,彭某某后来都手写做了补充。这个协议里面约定费用结算方式是:每年成人高考上交报考数据时,每生交甲方费用1000元(含报考费本科200元,专科190元),费用按两年结算,第一年录取后上交甲方第一年学费,在第二年四月上交第二年学费,剩余费用在毕业电子摄像前或毕业论文答辩前结清所有费用,但是他们实际上没有按照这个协议执行。成人高考录取工作结束要到12月份底,然后马上就临近春节,一般新学期开班要到第二年的3月份了。通过函授中心进行成人高考报名和自己到网上报名光考试过程来看没有什么不一样,都是有效的考试,只是通过函授中心组织就会更有序一些,函授中心能够提供服务。在录取上来说,就是有函授中心的更有保障,因为函授中心会跟踪服务,如果有一些差1分、2分的函授中心可以出面协调,再就是有些降分政策可以服务考生。授课方面,考生最终还是要找一家函授站进行教育培训,要不考生就要去录取的学校进行培训,这样也很不方便,再加上湘南高函是可以送教上门的,可以解决很多考生的后顾之忧。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于2008年至今帮助湘南高函在广东韶关市做招生工作。2010年湘南高函安排其工作人员李涛协助他招生,湘南高函按照招生学员的数量给他分配利润。日,李涛和湘南高等教育函授中心签订了《合作办学协议书》。这个应该是李涛提出来的。但他很清楚,因为李涛原来没招过生,一直帮陈主任开车,陈主任是想照顾李涛,所以让李涛来协助。签订协议时,湘南高函作为甲方,他和李涛作为乙方。协议书上注明了甲乙双方的责任、招生专业以及他们招收学员收费后上交函授中心费用的规定等。这份协议是在郴州签订的,时间应该就是协议上的时间。李涛签好后就拿过一份《合作办学协议书》的复印件给他看,上面的内容和他之后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基本相同,但是上面只有李涛的签名。他当时就问李涛为什么没有原件。李涛说自己没有原件拿协议给他看,是以后就按照协议书上的内容操作。这份协议,他是直到上个月底才补签的,因为之前一直都在按照这个协议执行,他也就没有多想。李涛拿给他的复印件和陈某某给他签名的协议书原件内容基本上是一样的,只是在他后来签订的协议书中第二页下方有备注的内容,估计是后来中心补充上去的,这个协议只在韶关有效。他们签订协议后在年招收了两届学生。2011年他们招生了63个学员,2012年招收了171个学员。根据协议报考费、预录学费和报名表,是要一起交到中心的,这样中心才能够开展报考工作,上交的工作是李涛做。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与曹某某是一组招生,他从曹某某处领来的收据是橙色封面,不记得里面是否加盖公章。收费中200元是报名费、1000元是预交的函授学费,报名手续由卫生局医政科办理。其对外宣传招生使用的是湘南高函的资料。在惠州、肇庆招了480人左右,考生参加考试没有被录取1000元的预交学费需要退还考生,这1000预交学费有些地方他们自己收取,有些地方交给了当地卫生局医政股暂时保管,惠州的学员都交给了医政股。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湘南高函招收新学员的200元报考费,除上交176元(本科)、166元(专科)的报名费到教育局外,其余用于湘南高函开支。5、证人龚某的证言证明:湘南高函规定招生收费要上交,票据是在吴某某、李某处领取,要将开完的票据上交才能领下一本,一个学年的招生工作完成后所有的招生票据都要上交湘南高函。其票据一般是出差回来报账的时候上交,还有就是湘南高函每个月都定期催收票据时上交。湘南高函一般在当地进行高考,个别异地。提成一般是在春节前后,前提是学员必须报名、录取、注册、交满第一年学杂费、报名资料等,湘南高函再给提成,一般给现金。6、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他2006年进入湘南高函工作,负责招生。湘南高函2000年发文规定所有招生人员不能直接收取录取和报名人员的现金,原则上有关资金由报名学员或学生直接到当地银行转账到中心账户,如确实需要收取现金,工作人员在回郴后三个工作日内上交财务。出差报账一般是实报实销,招生报账主要分两个部分,一部分每天补给招生人员一定数额的补贴,另外还报销车费,住宿费和伙食费包含在补贴中,不另外报账。湘南高函兑费(提成)是在被招学生当年学杂费交清后,由湘南高函与招生人员核实,一般在每年3-5月发上年度招生兑费。湘南高函的票据在工作完成三个工作日就要上交,即回到湘南高函后三日内上交,一般情况下(招生人员)2周就会回湘南高函,时间长的不会超过一个月。招生人员不能从学生的预交学费中支取使用交通、住宿费用。财务纪律规定收支两条线,招生人员在招生中的费用一般提前到湘南高函财务支取,在使用过程中不够用的话,可以通知财务打钱到招生人员的卡上。7、证人郝某某的证言证明:他2008年开始在湘南高函工作,负责广东清远区域招生。湘南高函学费上交原则上是招生员从单位、团体或个人考生收费回来由财务审核,然后做账,跨省招生学费也不能跨月交付财务。其收费的时间一般是上半年,主要是上半年收取整个年度的费用,下半年主要是收取上半年未交或者未交齐的学费,新生的学费是预交学费和报名费1200元,老生交的是当年的学杂费。湘南高函财务制度比较规范,如果去外地出差收费,需填写申请单并将申请单交给翟主任,等到目的地后给翟主任打电话,出差回来后必须现将收取的费用交给财务,然后再报差旅费(食宿标准郴州室内40元每天,省内市外60元每天,省外80元每天,交通费实报实销),不能从预交学费中支取。如果实在缺钱,可以向财务借钱,从兑费中扣除。兑费是招生员收取新招的学员(录取后)学杂费后,按一定比例返还招生员。当年票据在兑费前需全部上交给湘南高函,必须票钱一致才能兑费。湘南高函月下了一个文件,不允许招生员开车前往招生地招生,特殊情况下如教学或者领导安排,就按油费、过路费、差旅费一起报销。外省招生员的费用先行从预交学费中支取再向中心打借条兑费时冲抵借条的情况很少,需彭某某、陈某某同意才行。8、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从2006年开始在湘南高函工作。2010年负责韶关乐昌等地招生,招收新生时会收取1200元,其中200元报考费教育局代收,1000元是预交学费。一般是每周交到财务一次费用,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交需要上报给董事长,老生的学费一般每年2000元以上,上半年是4月左右交,下半年是11月左右交,这两次必须将本年度学费交清,钱必须交到财务。报账出差回来后,凭出差单据和往返车票报账,一般超过湘南高函规定的10天以上要找董事长批字才能报账。招生过程中产生的食宿费不能从预交学费中支取,交通费是实报实销,食宿费郴州市区40元每天、省内市外60元每天、省外80元每天。发展了新生才发生兑费,都是一次性兑费。一般是今年招生,次年3-4月兑费,兑费的要求是必须交满第一年学费及书籍费。湘南高函的票据是收据,从财务室领取后,领了多少就上交多少完整票据,当年的票据原则上当月交清,如果有特殊情况8月底必须上交。湘南高函不允许外地招生人员费用先行从预交学费中支取,再向湘南高函打借条。兑费的时候冲抵借条,只能向湘南高函暂时预支差旅费,相当于向湘南高函借钱,但是不许挪用学费。9、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她所在辅导站与曹某某签订了一份联系办学协议书,当时主要是一个姓李的联系。曹某某2012年9月底报了696人到该辅导站。协议上签字的钟莉莉是站办公室主任。学员参加的成人高考可以自由选择考试地点。10、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的证言均证明:李涛与曹某某在广东当地的招生情况,并提供名单175人,计预交学费175,000元,李涛、曹某某没有将这些钱交给当地卫生局。11、证人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曾某戊、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魏某丁、魏某戊、魏某辛的证言均证明:李涛、曹某某利用湘南高函的工作证和招生简章招生情况。李涛、曹某某将所收学员1000元的预录费用交到了卫生局或考生代表账户上,每人200元的报名费没有交,在当地卫生局保管的预交学费合计508,000元,并提供名单。1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利用李涛留下的四联收据招生学生,收取22名考生报名费200元(其中2名考生多收了1200元代考费),另2名考生的钱直接交给李涛,并将6800元给了李涛。2012年7月招收了24名学生。13、湘南高函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湘南高函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彭某某,业务范围为学历培训、自考助学、高教函授、网络教育、研究生培训、非学历教育培训。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政部和教育部《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施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证明: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民办事业单位,湘南高函系民办事业单位。15、湘南高等教育函授辅导中心出具的关于李涛、曹某某系湘南高等教育函授中心正式员工的证明和工资转账单及依法提取的李涛银行卡号为6227xxx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证明:李涛与曹某某均系该中心的工作人员,该中心向李涛等人发放月工资的情况。16、依法调取李涛等人向广东有关卫生局出示的招生简章证明:李涛与曹某某利用湘南高函的招生简章在广东省各地招生,简章注明报考收取每人200元报名费,500-1000元不等预交学费,联系人李涛、曹某某等。17、曹某某提供的在广东惠州、肇庆等地招收737名学员的名单证明:李涛、曹某某2012年7月至9月在广东省的肇庆、梅州、惠州、江门、吴川等地先后招收考生737人。18、李某甲提供的曹某某上交的696名所招新生名单证明:李涛与曹某某将利用中心名义招收的737名考生中的696名报考了湖南中医药大学的考生送往广西省苍梧县、藤县参加全国成年人高考。19、扣押物品清单和学员申某某、申某甲、申某乙等32人提供的2012年7月由李涛开出并盖有郴州市湘南高等教育函授辅导中心财务专用章的红色收据证明:李涛收取每人报名费200元、预交学费1000元的情况。20、扣押物品清单和学员梁某某、梁某甲等41人提供的2012年9月由曹某某开出并盖有郴州市湘南高等教育函授辅导中心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证明:曹某某收取每人报名费200元、预交学费1000元。21、扣押物品清单和曾某戊提供的学员田某某、田某甲等37人盖有郴州市湘南高等教育函授辅导中心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证明:该收据由曹某某开具,其中收取每人报名费200元、预交学费1000元。22、魏某乙、魏某丙、魏某丁、魏某辛、陈某戊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广东地方卫生系统收回部分学生交款收据。23、广东省相关各区县卫生局提供的学生名单和收据证明:李涛等人在广东相关地区招生情况和收取报名招生费及收取预交学费情况。24、魏某乙出具的说明证明:梅州市平远县收到的25,000元预交学费,在成人高考成绩公布后,根据学员录取情况,其将钱上交湘南高函或退还给未录取的学员本人。25、魏某辛出具说明证明:惠州市博罗县收到的66,000元将根据学员录取情况予以处理。26、收条证明:四会市卫生局曾某丙收到曹某某交来四会市考生预交学费50,000元;湘南高等教育函授中心收到梅州市蕉岭县卫生局魏某丁交来考生预交学费5000元;湘南高函收到梅州市大浦县卫生局魏某丙移交的学员押金6000元;湘南高函收到惠州市龙门县卫生局魏某戊交来的23,000元;黄邦灯从惠东县卫生局曾某戊处领走102名学生报名费,每人200元。27、上诉人李涛提供的合作办学协议书证明:日,被告人李涛与湘南高函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是由李涛自主收费;费用上交:中南大学医学类6500元包干,除中南大学医学类本科、专科6000元包干,非医学类专科3500元包干、本科4000元包干上交湘南高函,以上费用不包括报考费。费用结算方式:每年成人高考上交报考数据时,每生交甲方费用1000元(含报考费本科200、专科190),费用按两年结算,第一年录取后上交甲方第一年学费,第二年4月上交第二年学费,剩余费用在毕业电子摄像前或毕业论文答辩前结清所有费用。此合同从2010年级招收的学生起执行。合同由湘南高函法人代表彭某某签字并盖有湘南高函章。28、补充协议证明:日,彭某某对原协议中需要上交的金额另行约定。29、彭某某提供的合作办学协议书证明:该协议签订时间为日,有钟某某的签名;湘南高函在协议下方补注说明该协议仅用于李涛和钟某某在韶关地区的招生,其他地区无效,因李涛系内部员工所以该协议只有钟某某签字才有效;李涛不得向内部员工收购生源。30、曹某某尾数为9666的建设银行卡流水证明:曹某某共转账70,000元给谢伟辉。31、依法提取的联合办学协议书证明:日,曹某某与湖南中医药大学广西成人高等教育辅导站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32、申请证明:曹某某日在中心借收据20本,有陈某某批字许可。33、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证明:公安机关依法从魏某戊处扣押三联收据4本、湘南高函宣传册等情况。3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从吴某某处扣押三联收据1本、四联收据1本、二联收据1本。35、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及收据、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李涛现金2700元和相关证件、腾盛收据4本、招生资料文件情况(见照片)。36、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李涛与曹某某亲属分别代其退报名费共计73,700元,曹某某亲属邓某某、邓某甲分别代其退款76,860元和141,000元。37、领款凭单证明:日,彭某某在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公安分局领回李涛与曹某某退款291,560元。38、入学名单证明:2012年,李涛与曹某某在广东招收的考生已有688人在湘南高函入学。39、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郴公物鉴(文检)字(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上诉人李涛与曹某某在四会、高要、惠东、高新五处开具给考生的收据上的“郴州湘南高等教育函授辅导中心财务专用章”印文与郴州市湘南高等教育函授辅导中心提供的印模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4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在广东从事招生工作的郴州市湘南高等教育函授辅导中心工作人员中,魏某乙辨认出李涛与曹某某,魏某丙辨认出李涛,陈某甲辨认出李涛与曹某某,陈某丙辨认出曹某某,陈某戊辨认出李涛与曹某某。41、湘南高等教育函授辅导中心湘高函(办)(2010)第003号财务管理补充规定证明:收费项目实行收费时,经收人将所收取的现金当天存入指定银行账号,在市外收取的现金,也应及时转存中心指定银行账号,个人不得滞留。现金存入指定银行后,经收人应及时与会计、出纳或出纳助理沟通,并做好收入账务和学生登记或学生注册台账。现金经收人或经办人,包括市外的经收人或经办人,不得将自己所收取的现金抵扣旅差费或月工资,以及招生提成报酬,更不以以个人的私怨、抗缴滞留。凡在一个月以内不将所收取的现金上缴中心存入指定银行者,除了追回非法滞留金外,中心给抗缴滞留者二至三倍的罚款;滞留两万元以上(含两万元)不按时上缴者,除追回滞留金,给予非法滞留者三至五倍的罚款外,另作挪用公款论处。挪用公款的一律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行政上给予辞退或开除。招生人员在招生期间,下到各地招生所要收取学员报名费和预交首次学费所领取的收款收据,实行押金制,每一本交50元押金,按时上交回笼票据,押金原额退还,未按时上交回笼,押金转罚金。不交押金不发放收款收据。招生人员实施收费时,必须事先有计划、有准备。收费必须开具中心正式发票,没有中心正式发票时,可以利用中心指定银行专户账号方式办理。严禁收费开白条子。如给学员开白长子或使用非本中心的收款收据,发现一次给予招生团队或招生机构负责人2000元的罚款,当事人1000元的罚款,并停发该团队人员的当月工资。42、湘南高等教育函授辅导中心湘南高教(2012)1号二0一二年招生工作方案证明:李涛负责韶关地区的招生工作;招生任务与工资挂勾,在2011年的基础上,根据招生任务基数确定员工工资,按月和年度绩效考核计发工资。按月上交考生报名登记表时,必须资料齐全。43、广东考生宋某某、钱某某、邱某某等的证言均证明:他们分别交学费1000(邱某某除外)元及报名费200元,“李涛”或“曹某某”出具了收据,并在广西参加成人高考的事实。44、共同作案人曹某某的供述证明:网上报考的有737人。惠州、肇庆的是他联系的,梅州、江门的就是李涛的。赚取的利润他们是准备五五分成。当时去广东招生是他自己的主意,但他没有想到有这么多的困难,他找到李涛帮忙。然后,他们两人就熟识起来了。这个路走通之后,他们就想合起伙来做,各人占50%的股份,把广东这个市场做起来,他们先把招生这一块做起来,他们如果能够按照李涛的合作协议来做,那他们的利润就大了。他们绕开湘南高函自主报考,这样利益可以更大。他们后来就选择了到广西苍梧去报名。他们在广东湛江、惠州、梅州这一批学员都是按照卫生局的那个协议收了1200元每个人,但1000元钱都交给当地的卫生局医政股,有些是医政股开了收据的,有些没有。200元的报考费,其中100元报考费,他们通过网上报名渠道交到了教育局,剩下的100元暂时弥补他们的开支去了。这737个学员收取的学费他负责的都开了收据,李涛的他就不清楚了。收据应该是在市场上买的,他们不想用中心的收据是觉得比较麻烦,中心的收据要定期交的。他在肇庆这几个地方用的收据都是李涛给的,收据上面盖好了湘南高函的章,收据存根都被李涛收走了,销毁了。他后来听李涛讲这些收据是李涛在北湖市场买的。李涛给他用买来的收据收的报考费应该是500人以内,主要是惠州和肇庆的,其它就是李涛开的,总数是737人。他没有将名单交湘南高函。他在肇庆招生的具体数额没有和湘南高函说过,也没把名单报给湘南高函是想让湘南高函能够考虑多给一些利益。他们也考虑过,如果湘南高函不做让步的话,就把这些学生送到别的函授站去。他通过网络联系到了一家广西中医药大学函授站,当时是跟站长李某甲联系的。这个是通过湖南中医药大学的老师陈革新介绍认识的,陈革新是通过李涛介绍认识的。后来他们跟这家广西函授站联系上了,并且达成了协议。内容就是他给函授站送学生,广西函授站负责管理学生和培训,他们只需要缴纳学费和一定的管理费用,剩余费用他们自己处理。协议是9月中旬签的字,协议原件他交给李涛去了。他们跟广西函授站谈好的送学员的提成比他原来在湘南高函提成要高,但比李涛个人跟湘南高函的协议要低些。其实湘南高函只要答应他给李涛一样的提成,他肯定会把学员送到湘南高函来。这批学员的名单已经在考试前送到广西函授站去了。听讲是要由函授站交录取费才能够被录取。这737个考生的报名表除了湛江梧川那21个学员是李涛单独的,报名表在他那里。其余的701份报名表都在他这里,已经移交给了湘南高函了。他们在向考生做介绍的时候,都是用的湘南高函的名义,报名表用的也是湘南高函的,广西函授站那边他只报了名单,身份证号,报考号,并没有给联系方式。所有事情都是他跟李涛两个人一起商量来的,学员也是一样,除了那21个,其他都是他们共同的,他们并没有谁是主谋。因为他的业务能力比李涛强,发展的学员更多,两人在一起两人业绩也会更好。罗某某跟黄邦灯就是帮他们发一下湘南高函的宣传资料,然后在报名的时候帮他们收一下钱,开一下收据。组织学员在网上报名考试的事情、去广西参加考试,罗某某与黄邦都参加。其实罗某某和黄邦灯都是根据他们的安排去做的。租车的事情,梅州是他跟李涛,肇庆、惠州、江门都是罗某某和黄邦灯带人搞的。李涛在广东肇庆、梅州、惠州、江门、吴川招生的报考费都没有上交,全部被他与李涛自己留用了,预交学费都到这些地方的卫生部门。肇庆的预交学费在他们的卫生局的股长手上,肇庆总共招了201个学生,这201个学员的预交学费除了直接转账给他的,其余的都在卫生局的股(科)长那里。这个预交学费除去59,000元在四会市卫生局,其余的141,000元都还在他的手上。这141,000元在他的银行卡里面,不在他的农业银行卡就在他的建设银行卡里面。因为这个钱他们原先承诺过给卫生局保管,只是卫生局后来没有问他要,所以这个钱就留在他身上了。湘南高函关于预交学费都要费用、票据和学员资料一起及时交回湘南高函财务室,跟湘南高函进行差旅费等费用的结算。因为他看到了李涛跟湘南高函签的协议,让他心里产生了失衡,他觉得自己为湘南高函做了这么多,待遇应该更好一些。那是在月份的时候,是李涛拿起与湘南高函签订的《合伙办学协议书》给他看的,他当时看了这个协议之后,心里就有了一些不适应。他们当时就商量好,如果能够招到生来,就按照李涛的协议来进行提成,他们一起做,然后五五分成。买收据的事情是他们两个一起定的,他们也是想这样他们做起来就更有余地,如果跟湘南高函谈不拢的话,他们也可以瞒着湘南高函,湘南高函也统计不出数据。所以后来他们就另外联系了湖南中医药大学广西成人高等教育辅导站,并打算把这批生源送到该函授站湖南中医药大学广西成人高等教育辅导站。他讲的737个人是全部参加了成人高考的,存在出入,可能是报了名没有参加考试的,他们就没有计算了。然后就是还有一种情况,有几个报考的人他们要安排代考的,这个他们还安排不了,他们就把这几个人的资料、费用交到湘南高函去了。这737个人并不是全部都是报考的湖南中医药大学,其中有15个人是报的南华大学,这些人的函授教育不在湖南中医药大学。他上次讲这737人的名单都给了广西辅导站了,南华大学的应该剔出来了。这个他们都还没有想到要怎么处理。他想他们处理不了的话,肯定还是要报到湘南高函的。李涛给报名学员开具的伪造的票据,每张收据只注明了500元预交学费没有注明200元报考费。这些学员名单应该在200名学员名单之列,已经交给中心。李涛收取11个学员7700元后,因为学员要到中心考试,他将每人200元报考费在考试前交了中心,剩下的5500元还没有补交给中心。他们在广东省惠州等地共招收741名学生。肇庆201人,每人交了1200元;惠州惠东102人,交了1200元;惠州博罗66人,交了1200元;惠州龙门56人,交了1200元;梅州平远25人,交了1200元;梅州五华117人,交了1200元;梅州丰顺50人,交了1200元;梅州大埔7人,交了1200元;梅州蕉岭5人,交了1200元;江门鹤山33人,交了1200元;湛江吴川是李涛单独去招生的,招了24人,具体学费不清楚。这其中有些学生只交了200元,具体是哪些他不记得了。以上所有的200元报名费都是他们保管,预收学费肇庆除了四会59名学员在他们工作人员徐爱华处保管,其余的是他们代为保管,计142,000元。其余地区的应该都在当地卫生局工作人员那保管。鹤山的钱他不清楚,因为是李涛负责的,但是听李涛说过在地方卫生局。吴川的24名他也不清楚。45、上诉人李涛的供述证明:他在2005年经陈平富介绍到了郴州市湘南高等教育函授辅导中心上班,帮中心主任陈某某开车,开了两个月车,他就回老家去了。2006年6月份,他又回到中心,继续给陈主任开车。2007年,他又兼职管学生学籍,然后还有很多杂事,一直工作到现在。这个函授中心是民办的,在职务上面并不那么正规,没有什么任命的,大家都是这么喊他副主任,也没有什么具体分工。2010年,陈主任派他负责韶关的招生一直到现在。中心主要是成招,成人的专科和本科的文凭教育。中心在日与他签订了《合作办学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中心委托他在当地设立成人高等教育招生报名点,可以自行招生。其实这份协议并不是签给他一个人的,而是签给他与钟某某的,这是中心对他和钟某某的照顾,所以才跟他们签了这份协议。他手上没有原件,拿到的就是复印件。据他所知,就是他一个人有《合作办学协议书》,就是利用中心的资质,帮中心招生。《合作办学协议书》中间有一段涂改的地方这个字是陈主任亲笔写的,这段话的意思就是他如果收了这几个学科的成人教育学费,只要根据这个数额上交中心就可以了。例如“中南大学医学类陆仟伍佰元包干”的意思就是:你只要招了中南大学医学类的学员,就只要上交给中心6500元就可以了,这里面只是不包括报考费、教材费,其他的所有费用都包括。但后来他们并没有按照这个执行,因为他觉得这个交的太高了,都周转不过来。于是他们又在日,让彭某某写了一张条子给他,费用都降了一些。他在外面招生的费用是按照湘南高等教育函授辅导中心简章上公布的价格进行收取的。一般都是8400元,再加上教材费,差不多9000元的样子。协议上的包干价跟这个招生简章上的价格的差额,就是他们个人的提成。这个提成都归他们自己支配,他们招生的差旅费、给别人的介绍费都从这里面支出,中心不再负责他们工资之外的任何费用。他在韶关负责招生有一个办公地点,是陈主任去租的,地址在韶关市新华南路农业机械学校院内。那边就是他和陈主任的朋友钟某某,陈主任安排他配合钟某某在韶关进行招生。办公地点挂的是“湘南高等教育函授辅导中心韶关办事处”的牌子。他去年的工资都是彭董发的,每个月都是给的现金,每个月是发了2600元左右。2012年的工资是中心统一发的每月1734元,4、5、8、9月份工资中心没有发。除了在韶关进行招生外他在郴州也招过一些学员,中心并没有明确划分招生区域,只要能够招到学员,中心都认可。他有两个朋友在永州,他也托他们在永州招生。每个有意向报名的,都会填写一张报名表,如果愿意交报考费的就交200元的报名费,如果不愿意交的,就不开收据。他们有时候也会代学员交考试费,但如果学员不参加考试,他们这个钱就亏了。他们帮学生报名之后,就由中心组织学生考试。但现在也有很多学生是自己报名自己去考。根据考试规定,学员是可以自己上网去报名,然后他们就会以中心的名义去跟学员推荐函授学校,希望学员能够在考取之后到他们的函授站来学习,再到他们这里来交学费。他们会收集学员的资料,希望学员在录取后能够到他们中心来进行函授,这样就可以收取学员学费,这就是他们能够获利的地方。在他家的资料里面发现一批湘南高等教育函授中心的学院报名登记表,共计21人,这21人经过中心工作人员核对,并没有将考试费交到中心来,这一批人都是自己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报名的人员。他们都是在广西报的成人高考,是因为广西吴川这个考点离他们比较近。他们收了200元每一个,但没有开收据给学员,其他的费用就没有收了。因为这些报名费中有一部分是转账来的,再加上这个报名费是每个人都要交的,交到教育局的,这个大家都晓得,也不会问他们要收据了。他帮学员网上报名,在网上交了100元报名费,这个报名表上都有。像这样,他们收取考试费帮学员自行网上报名的学员还有100多人,是他跟曹某某一起招的。这100多人的考试费,他们都没有交到中心去,钱他们直接给学员交了考试费。他们当初想到要绕开湘南高函,去为学员报考就是因为这样他们可以每个人多赚100元的考试费。其实现在中心给他们的条件还是比较优惠的,他们其实也就是想多赚的钱。在网上报名的事情是他自己在网吧报的。他们绕开中心,自己收取考试费的这一批学员,只要交了钱的都报了名。那21份报名资料都是广东卫生系统的招生是中心一直沿用的一种招生模式,他们中心每年都会招,这个是原来就联系好的。在广东卫生系统招生他招了265个人,这个名单连同报名费他们都已经交到中心去了。他们主要联系了惠州市、肇庆市、梅州还有湛江的这几个地方的学员,是从2012年6月份开始的,一共有多少人这个他没有数据。这几个地方的学员,他们每个人收了200元一个人的考试费。学员资料曹某某保管。收款收据是他于2012年6月底在惠州火车站买的,一共花了80元,用的是湖南高等教育函授中心的模板,让制造假公章的人照着做的,收据上的章是让做假公章的人盖的,盖好后交给他们。制假人没有给他们假公章,假收据的存根销毁了。他和曹某某在四个地区招生大约700人,他收了江门和梅江的钱,其中100元给教育局,另100交到他这里,大概有230个左右的学生,约46,000多元还在他这里,交教育局暂时由曹某某代缴了23,000元左右,到时候和曹某某算账。当地卫生局代为保管的每人1000元的预交学费在当地卫生局,不在他们账上。在韶关梅江和江门两市招生用的在市面上买的收据所开取的报名费和预交学费的收据底稿已被他和曹某某共同销毁。因为湖南考试的通过率比较低,他们自主报名的这一批考生,他们就选择了在广西考试,这样他们就联系了一家湖南中医药大学广西函授站跟他们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的内容就是他们招的学生都跟他们进行培训,他们只要上交一部分费用就可以了。这个事情开始是他跟曹某某一起去谈的,对方函授站一个副站长李某甲接洽的他们,第一次没有谈成,他觉得效益太低,他还是想将学生拿到湘南高函。当时因为这批学员在广西考试,他们怕湖南成教不能录取他们,他们就认为还是找一家广西的函授站比较保险,于是曹某某又去谈了一次,这一次他们就谈成了,并且签订合作协议。他们是8月底9月初的时候去和广西谈的,这个时候已经联系考点了。他们在广东招生的时候都是以中心的身份进行介绍和推广的。曹某某在肇庆好像有一批学员的预交学费没有交到医政科,而是在他自己身上。他跟曹某某利用假收据假印章在肇庆、梅州、惠州、吴川、江门进行招生的报考费和预交学费200元的报考费都被他们留用了,其中100元交到教育局进行网上报名考试,他负责的江门和梅州的预交学费都交到卫生局去了。鹤山市的学员的预交学费都在鹤山市卫生局林副局长的手上,林副局长没有写收条给他。鹤山市总共招了33个学员。具体操作的的是鹤山市卫生局的一个股长,叫陈某戊。他们开始去招生的时候,都要疏通关系,所以他们对负责这一块的人都会承诺好处,他当时跟曹某某商量好了,如果这些人愿意帮忙,他们可以把预交学费全部都给他们做好处费。后来他们把钱放在卫生局负责人那里,也有这个意思。因他后来跟曹某某在广东招生确实很辛苦,费用也很大,曹某某就试探他,问他中心有没有更好的政策给他,他当时并没有马上把这份协议讲出来,后来考虑好久。他觉得他们为中心招生,可以获得更好的利益当然好,他这样才把这份协议拿给了曹某某看。因为曹某某在广东没有关系,要在广东发展也需要依靠他。46、户籍证明证明了上诉人李涛出生于日,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涛身为郴州市湘南高等教育函授辅导中心(以下简称湘南高函)负责招生的工作人员,利用负责招生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招生过程中收取的应上交至湘南高函的215,70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案发后,李涛亲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李涛提出李涛不是湘南高函的职员,与湘南高函系合作办学关系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认定李涛招生行为为职务行为错误的辩护意见。经查,湘南高函的证明及工资转账单、上诉人李涛的供述及其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证明、证人彭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李涛按月从湘南高函领取工资及受湘南高函委托进行招生;同时李涛提供其2010年与中心所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只是复印件而非原件,并且李涛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在合作办学中他出了资,提供了办学场所和师资力量。上述事实无法认定李涛与湘南高函系合作办学关系,应认定李涛属湘南高函的职员;李涛作为湘南高函的职员,以湘南高函名义在广东省梅州、惠州等地招生,应是职务行为。故对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提出李涛所收取的报名费及预交学费不是湘南高函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涛以湘南高函名义在广东省梅州、惠州等地招生,并以湘南高函名义开出票据,所收取的报名费和预交学费理应属于湘南高函。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提出原审认定李涛与曹某某共同管理14.74万元及曹某某将名单提供给湖南中医大学广西辅导站系与李涛共同行为错误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李涛和曹某某为拿到高额招生提成,共同商议决定绕开湘南高函自主报考。随后,李涛找人私刻湘南高函财务专用章,加盖在其自行购买的收据。两人用伪造的收据向考生收取钱款,共同将所招考生送到广西参加考试。在共同犯罪中,李涛系组织策划者,系主犯,应对全案负责;原审认定李涛与曹某某共同管理14.74万元及曹某某将名单提供给湖南中医大学广西辅导站系与李涛共同行为并无不当。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李涛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涛无非法占有考生报名费和预交学费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李涛系湘南高函的员工,受湘南高函委托以湘南高函名义在外招生,所收取的报名费和预交学费理应交给湘南高函,而李涛拒不上交,非法占有故意明显,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李涛亲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赃款,本院决定在原判量刑的基础再对其从轻处罚。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苏仙区人民法院(2013)郴苏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李涛的定罪部分及附加刑部分即“被告人李涛犯职务侵占罪”及“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二、撤销湖南省苏仙区人民法院(2013)郴苏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李涛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上诉人李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日起至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建湘审 判 员  刘继根代理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国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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