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信用公示闭经怎么能调有月经不显示股东变更

报送年度报告、公示信息
有关问题解答
问题一:参加年报的对象有哪些?
问题二:以往未年检或未验照,但没有被工商部门吊销的,可不可以参加年报?
问题三:年报的时间有什么要求?
问题四:2013年度和2014年度的年度报告,可不可以一起报?
问题五:年报报送的方式是什么?
问题六:年度报告工商局是否还要审核?
问题七:从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后,是否还需要到工商局报送纸质材料?是否还要在营业执照副本上盖个戳?
问题八: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将会产生什么后果?
问题九:年度报告的内容有哪些?
问题十:已经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可不可以修改?
问题十一: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会产生什么后果?
问题十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这个网站通过什么渠道访问?
问题十三:怎样才能进入到报送年度报告的页面?
问题十四:填报年度报告和信息时,需要登录,这个登录的用户从哪里注册?
问题十五:注册用户时,姓名和证件号码等注册信息是不是必须填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问题十六:注册的某一个用户,可不可以为多个企业填录年度报告、填录公示信息?
问题十七:登录时,可能会遇到什么情况?怎么处理?
问题十八:填录年度报告时,企业通信地址怎么录入?
问题十九:填录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时,还有哪些操作按钮?
问题二十:填录的信息提交并公示后,是否还可以修改?
问题二十一:提交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从哪里能够查看到?
二、企业其他信息公示有关问题
问题一:除年报信息外,企业还有哪些信息需要公示?
问题二:企业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会产生什么后果?
问题三:企业如何进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有关信息公示的操作?
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对于政府部门的有关问题
问题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有什么要求?
问题二:政府部门对履职中产生的企业信息有什么责任?
问题三:对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平台和渠道是如何规定的?
四、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的有关问题
问题一、为什么制定《抽查暂行办法》,有何重要意义?
问题二、抽查的内容包括哪几个方面?
问题三、抽查采取什么方式进行,抽查比例有多少?
问题四、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抽取待查企业,确保各地区、各行业全覆盖?
问题五、如何处理抽查结果?
五、经营异常名录有关问题
问题一、什么情况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问题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处罚?
问题三、对被列入经营名录有异议,怎么提出异议申请?
问题四、经营异常名录与严重违法名单有什么关系?
六、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有关问题
问题一、哪些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公示?
问题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内容有哪些?
问题三、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什么途径公示?
问题四、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相对人有知情权吗?
问题五、对公示信息错误的应如何处理?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也于10月1日起同步施行。下面就报送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方式、时间、法律责任等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答:根据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要报送年度报告。具体要求是:
1、企业。2013年12月31日前(含2013年12月31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包括内资、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及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2、个体工商户。2013年12月31日前(含2013年12月31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3、农民专业合作社。2014年12月31日前(含2014年12月31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意这里的这个注册时间和企业、个体工商户有所不同,在问题四中进一步的解答。
答: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做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截至2014年2月28日,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验照手续,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答: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日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对于2013年的年度报告。今年由于《条例》实施时间较晚,国家工商总局专门对2013年度的年报工作做出了特别规定,对2013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今年的10月1日到明年的6月30日前报送2013年年度报。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需要报送2013年度的年度报告。
答:可以。当然,如果想一起报送的话,2013年度的就要在明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了,并且报送的顺序必须是先报2013年度的,再报2014年度的。
答:在贵州省各级工商机关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的方式,都统一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报送并向社会公示。
对于个体工商户,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报送,一种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纸质的材料报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年度报告是否公示,由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而年度报告是否公示决定其年度报告报送的方式。如果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则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不需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如果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的,则不需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必须到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答: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的年度报告工商局不审核。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虽然工商局不再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并公示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核,但工商部门在每年的年报结束后,要进行抽查,抽查谁,是用注册号按照不少于3%的比例进行随机摇号来确定抽查名单,然后组织对其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问题七:从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后,是否还需要到工商局报送纸质材料?是否还要在营业执照副本上盖个戳?
答: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后,就OK了,无需再到工商局报送纸质材料,也不用象以往的年检、验照还要在营业执照副本上盖个戳,今后工商局不盖这个戳了。
答: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按照规定期限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㈠、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4、联系方式等信息;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㈢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资产状况信息;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5、联系方式信息;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答:可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答: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答:方法一,使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的网址:
http://gsxt.访问
方法二,从百度等搜索引擎搜索。搜索的关键词是:“企业信息& 贵州”、“公示系统 贵州”、“公示& 贵州”等。
问题十三:怎样才能进入到报送年度报告的页面?
答:需要两个步骤。第一步,点击公示系统首页的“企业公示信息填录”,如下图:
第二步,在“企业用户登录”页面,录入相关登录信息,如下图:
登录成功后,将进入到下面的页面:
问题十四:填报年度报告和信息时,需要登录,这个登录的用户从哪里注册?
答:点击公示系统首页的“企业公示信息填录”,进入到用户登录的页面:
如果是第一次使用,则需要先注册一个用户。点击“注册”,进入到用户注册页面:
问题十五:注册用户时,姓名和证件号码等注册信息是不是必须填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答:注册用户时,姓名和证件号码等信息,可以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是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填录人员的相关信息。
问题十六:注册的某一个用户,可不可以为多个企业填录年度报告、填录公示信息?
答:可以。填录哪一户企业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在登录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注册号这3项信息确定。
问题十七:登录时,可能会遇到什么情况?怎么处理?
答:登录时,需要录入三类登录信息,第一类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注册号;第二类是操作者,也就是注册的用户信息:用户名、密码;第三类是验证码。任何一项填错,都会登录失败。
登录时可能会遇到的情况:1、身份证号比对不上,而这种情况多是由于企业设立登记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供的身份证是一代身份证,号码长度为15位,但这里登录时,却用的是二代身份证号码,长度为18位,身份证号比对不上,所以登录失败。遇到这种情况,一个办法是录入15位的身份证号试试,一个办法是到工商局核实。2、提示登录的用户不存在,如果多次尝试还不行,则需要重新注册一个用户了。3、重新注册用户时,提示用户名已存在,或提示这个证件号码已被使用,用户名已存在的问题,就另外起一个用户名吧,但是证件号码已被使用,这个就不好解决了,只有用另外一个人的。4、提示验证码不对,这个确实是个比较头痛的问题,有时验证码不好识别,这时,就点击验证码,可以多次点击,直到出现比较容易识别的。
问题十八:填录年度报告时,企业通信地址怎么录入?
企业通信地址的录入比较特殊,需要先点击右侧的放大镜,在出现的通信地址选择菜单,先选择企业所在的市州,再选择企业所在的区县:
比如上面选择了贵阳市、花溪区,“确认”后,得到下面这个结果:
大多数企业填录时,认为这样就行了,其实不然,还需要继续在后面录入街道(乡镇)、门牌号。
问题十九:填录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时,还有哪些操作按钮?
答:填录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时,将会有如下图的操作按钮:
体相关资料、用户名称和密码后登录,选择“年度报告在线
(填写年报的一些页面)
(填写年报的一些页面)
点击“提交并公示”,便完成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操作。
问题二十:填录的信息提交并公示后,是否还可以修改?
答:提交并公示后,如发现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可以更正。但是,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更正信息的用户,必须是填录原信息的同一个用户,其他用户无法进行更正的操作。一是,更正前后的信息将会同时公示,所以在选择“提交并公示”前,应仔细检查填报的信息是否准确!
问题二十一:提交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从哪里能够查看到?
答:从公示系统的首页,在“搜索”栏:
搜索到企业后,点击企业名称,进入下面企业信息公示的页面:
在左侧有“工商公示信息”、“企业公示信息”的标签,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就可以看到企业自己公示的信息了,如下图:
答: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答: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问题三、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除年报信息外,是否还有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答:《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需要公示的信息只适用于企业,不适用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答:有关操作与进行年报的操作基本一样,填报并公示的入口是“其他信息填录”,如下图:
&&& 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对于政府部门的有关问题
问题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有什么要求?
答:依据《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问题二:政府部门对履职中产生的企业信息有什么责任?
答:依据《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问题三:对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平台和渠道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据《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信息,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
但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答:《抽查暂行办法》是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制定的,《抽查暂行办法》的施行能够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有利于监督企业依法履行公示义务,有利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有利于保证检查的公平公正。
答: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包括企业联系方式信息、企业存续状态信息、企业股权变更信息等;二是企业公示及时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答:抽查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两种方式。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不设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抽查的比例不少于辖区内企业总量的3%。
答:为确保抽查结果公平、公正,做到各地区、各行业的全覆盖,在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如下几方面内容:一是确定以市级或县级为单位按比例进行抽查,避免在随机抽查中某些地区的企业可能都未被抽查的情况;二是考虑在市场主体总量较少的地区适当增加抽查比例;三是定向抽查时会着重偏向问题较多、社会反应较强烈、产品质量抽检中问题较多的行业或相关企业。
答:一是经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工商部门将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于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二是工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规定公示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工商部门将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将违法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答:四种情形。一是未依照条例第八条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即企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是未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在责令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即企业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也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三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对不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采取的影响其名誉的行政管理措施。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一种信用约束措施,具有一定申诫罚或名誉罚的效果,但不是行政处罚。
对于存在被列入经营名录情形,情节严重的,除了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外,还要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三、被列入经营名录后,怎么做才能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答:分四种情况。一是,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二是,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应先履行其信息公示义务,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三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四是,失联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答: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此外,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答: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届满3年仍未消失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信用约束方面,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答:公示信息内容主要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进行标注。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通过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进行公示。
也即是对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他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予以公示。
答: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保障其知情权。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更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内蒙古合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号:535
工商公示信息
企业公示信息
其他部门公示信息
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
经营异常信息
严重违法信息
抽查检查信息
股东信息股东的出资信息截止日。日之后工商只公示股东姓名,其他出资信息由企业自行公示。
证照/证件类型
证照/证件号码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内蒙古黄金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合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黄金日贵金属有限公司
内蒙古黄金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贵金属(不含专营)销售;贵金属投资咨询、宣传推广、培训服务。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贵金属(不含专营)销售;贵金属投资咨询、宣传推广、投资信息咨询、理财信息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版权所有:内蒙古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呼和浩特金桥开发区世纪四路&&邮政编码:010018
业务咨询电话:(企业)&&6628367(个体)&&技术支持:欢迎访问郑州信用网!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试行)
发布时间:Tue Nov 01 00:27:00 CST 2011&&阅读次数:2477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强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效力,推动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根据《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局机关各业务处、直属机构、区县分局、工商所对有关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录入、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以及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的记录。 前款所称企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经理、经纪人员、自然人。 前款所称企业包括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事处、广告媒介单位。 &&&&&&&第四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组成。 &&&&&&&第五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利用HD315网站&&& ()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社会各界可以查询公布的企业良好信息和警示信息,并可以通过企业电子身份CA认证系统查询身份信息。提示信息供行政部门在行政审批以及行政执法中查阅。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内容、标准 &&&&&&第六条&&企业的下列信息应当记入身份信息系统: &&&&&&&(一)企业设立登记注册的基本信息; &&&&&&&(二)企业取得专项行政许可信息; &&&&&&&(三)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登记信息; &&&&&&&(四)企业的资质等级信;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年度检验以及验照的结果信息;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登记。 &&&&&&&第七条 &登记注册处(科)负责归集录入本机构登记注册的下列企业身份信息内容: &&&&&&&(一)全民、集体、联营企业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 &&&&&&&法人企业基本信息内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济性质、注册号、成立日期、电话号码。 营业单位基本信息内容: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济性质、隶属企业、注册号、成立日期、电话号码。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营业单位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职务、民族、住址、证件种类、证件号码、联系方式、投资方式、投资额以及比例。 &&&&&&&(二)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内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发起人)名称(姓名)、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注册号、成立日期、电话号码。 &&& 分公司基本信息内容: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注册号、成立日期、电话号码。 &&& 投资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职务、民族、住址、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所在省份(市、县)、联系方式、投资方式、投资额以及比例。 &&& 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职务、民族、住址、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所在省份(市、县)、联系方式、投资方式、投资额以及比例。 &&&&&&&(三)合伙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合伙企业基本信息内容: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合伙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出资额、注册号、成立日期、电话号码。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基本信息内容: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负责人、注册号、成立日期、电话号码。 合伙事务人个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职务、民族、住址、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所在省份(市、县)、联系方式、投资方式、投资额以及比例。 &&&&&&&(四)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个人独资企业基本信息内容: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人、出资额、注册号、成立日期、电话号码。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基本信息内容: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负责人、注册号、成立日期、电话号码。 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职务、民族、住址、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所在省份(市、县)、联系方式、电话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 &&&&&&&(五)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内容: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缴付情况、投资者姓名或名称、企业类型、所在省份(市、县)、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限、营业执照期限、注册号、成立日期、电话号码。&&&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基本信息内容:名称、地址、经营范围、负责人、隶属企业、国别、注册号、成立日期、电话号码。 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基本信息内容:名称、地址、业务范围、负责人、隶属企业、国别、注册号、成立日期、电话号码。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职务、国别、住址、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所在省份(市、县)、联系方式、投资方式、投资额以及比例。 &&&&&&&(六)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信息: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内容:名称、驻在地址、首席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日期、注册号、成立日期、电话号码以及批准机关、承办单位。 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职务、国别、住址、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所在省份(市、县)、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等。 &&&&&&&(七)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信息: &&&&&&&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内容: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资金数额、注册号、成立日期、电话。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职务、民族、住址、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所在省份(市、县)、联系方式、电话号码、雇工人数等。 &&&&&&(八)有形市场登记信息: &&&&&&&有形市场基本信息内容:市场名称、主办单位、地址(市场所在地)经营范围、主办单位负责人、注册号、成立日期、电话号码、注册资本、户口所在省份(市、县)等。 市场主办单位登记注册信息:同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市场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职务、民族、住址、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户口所在省份(市、县)、资金构成及出资情况、联系方式、电话号码、投资方式、投资额以及比例。 &&&&&&&(九) 变更登记注册信息: &&&&&&&企业的变更登记注册信息,除应当显示上述基本登记信息外,还应当显示历次变更事项、内容及时间。 &&&&&&&(十)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办事机构注销登记信息: 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主要负责人)、注册号、注销原因、注销日期、电话号码。 &&&&&&&(十一)撤销登记信息: &&&&&&&企业的撤销登记注册事项信息,除应当显示上述基本登记信息外,还应当显示撤销设立或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的具体内容、原因、时间。前款所指企业设立、变更、注销以及撤销登记的信息均由系统自动更新。 &&&&&第八条&企业监督、市场、广告、商标、合同、特殊交易处(科)负责归集本机构登记、审批、备案的下列企业身份信息内容: &&&&&&&(一)企业监督管理处(科): &&&&&&1、企业年度检验结果:记录为&A级&、&B级&或&不予通过&。 &&&&&&2、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检数据 :记录为&A级&、&B级&或&不予通过&以及资产总额、营业额、纳税额、负债总额、实收资本、出口创汇额、税收利润、净资产额。 &&&&&&3、个体工商户验照基本信息内容为:&合格&或&不合格&。 &&&&&&&(二)市场监督管理处(科): &&&&&&1、收购粮食资格证基本信息内容为:编号、企业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照号码、主要收购品种、收购范围、发证日期、有效期限。 &&&&&&2、收购粮食资格证年度检验结果:记录为通过或不予通过。 &&&&&&3、市场登记证年度检验结果:记录为A级、B级或不予通过。 &&&&&&&(三)广告监督管理处(科): &&&&&&1、广告媒介单位《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的基本信息内容:广告经营许可证号、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广告机构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限。 &&&&&&2、广告发布单位《广告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信息: 广告媒介单位的变更登记信息除应当显示前款所述的基本登记信息外,还应当显示历次变更事项、内容及时间。 &&&&&&3、广告发布单位《广告经营许可证》注销登记信息: 广告媒介单位的注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应当记录显示名称、住所或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广告机构负责人、注册号、注销原因、注销日期、电话号码。 &&&&&&4、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结果信息。 &&&&&&5、广告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广告机构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职务、民族、住址、证件种类、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电话号码、户口所在省份(市、县)等。 &&&&&&(四)商标监督管理处(科): &&&&&注册商标的基本信息内容:商标名称、文字图案、注册有效期限等。 &&&&&撤销注册商标的基本信息内容:商标名称、文字图案、使用范围、撤销原因、撤销期限等。 &&&&&&(五)合同处(科): &&&&&&1、经纪机构基本信息内容为:中介机构经纪持证人数,持证人姓名、性别、证件种类、证件号码、经纪证书号码、住所、电话号码、户口所在省份(市、县)等。 &&&&&&2、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基本信息内容为: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号,抵押人及抵押权人企业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住所,抵押合同种类,抵押物名称、数量、价值,抵押担保的范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登记机关。 &&&&&&&3、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基本信息内容为:包括抵押申请人名称变更、主债权数额变更、抵押物部分变更,以及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变更登记事项等。 &&&&&企业动产抵押物续期登记基本信息内容为:除上述登记信息保留外,续期申请人名称,主债务原履行期限,续期期限。 企业动产抵押物注销登记基本信息为:除上述登记信息保留外,注销申请人名称,注销日期。 &&&&&4、拍卖企业活动备案的基本信息内容为:企业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住所,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媒体、拍卖标的展示日期及有关批准文件。 &&&&&(六)特殊交易处: &&&&&基本信息内容:网站名称、备案号、设立网站的企业名称、注册号码、注册资本(金)、负责人、网站经营范围以及网站域名。 网站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职务、民族、住址、证件种类、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电话号码、户口所在省份(市、县)等。 &&&&&第九条 &企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记入提示信息系统: &&&&&&(一)凡适用一般程序对企业(单位)处以罚款、没收以及没收物品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对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在500元(含没收物品价值)以上或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未通过各类专项或者周期性年检或验照。 &&&&&(三)企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申诉经受理并立案查证属实实施处罚的。 &&&&&&&(四)企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受到处罚的。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通报的商品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信息。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通报的其他违法行为。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应当做出记录。 &&&& 第十条&& 办案处(科、工商所)负责归集录入本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提示信息内容 &&&&&&&录入数据项目标准为:处罚决定书文号、时间、被处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号、企业类型、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具体处罚内容。 进入案件系统的各类案件,除实施即时处罚案件以及单处责令改正、警告以外,符合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系统应当自动识别转入提示信息系统。 &&&&&&&有关通报信息、申诉信息由经办部门录入。 &&&&&&第十一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授予光荣称号,且属于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的下列信息记入良好信息系统: &&&&&&&(一)获公益广告评比先进单位、广告行业精神文明先进单位; &&&&&&&(二)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和&北京市著名商标&的; &&&&&&&(三)无假冒商标示范单位、无假冒商标示范市场; &&&&&&&(四)北京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 &&&&&&(五)首都文明市场; &&&&&&&(六)北京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前款所述良好信息应当分别录入。系统内产生的市级良好信息由市局有关业务处录入。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处罚的。 &&&&&& (二)企业因严重违法行为未通过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以及生产销售的产品(商品)经检验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两次以上的。 &&&&&& (三)企业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及物品)以上的。 &&&&&&&(五)企业因违法涉嫌构成犯罪,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企业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具体项目内容及标准如下: &&&&&&&除上述违法行为外,分类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录入警示系统。 &&&&&&&经济检查类 &&&&&&&1、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的; &&&&&&2、经营无合法手续进口商品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3、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的。 &&&&&&&企业监督类 &&&&&&&4、因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危及人体健康、危及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造成恶劣影响的; &&&&&&&5、企业年度检验被确定为B级或年度检验未通过的; &&&&&&&6、企业在登记注册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以及企业在年检中提供虚假文件、证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7、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 &&&&&&8、企业作为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9、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 &&&&&10、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 &&&&&&&11、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登记时因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12、外商投资企业超范围经营国家禁止和限制经营产业项目的; &&&&&13、外国(地区)企业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从事国家禁止和限制经营产业的经营活动的; 合同管理类 &&&&&&14、利用合同进行欺诈,且违法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虽不足前述金额,但个人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或骗取10人以上财物的; &&&&&15、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不足前述数额,致使他人企业、个人权益受到侵害,被处以撤销、收回登记证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的; &&&&&16、在拍卖活动中与其他当事人及拍卖企业或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情节严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17、违反《经纪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且个人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商标管理类 &&&&& &18、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累计经营额(含未售出货值)在10万元以上或累计获利(含未遂获利)在10000元以上的。 &&&& &&19、曾被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处理又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下列行为之一的: &&&&&&&(1)故意生产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3)故意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广告管理类 &&&&&&&20、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因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虚假广告违法广告行为一年内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21、因代理、发布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5人消费者以上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2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的; &&&&&&&23、伪造、变造广告审批证明文件被行政机关处罚的; &&&&&&24、广告经营单位未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  &&&消费者保护类 &&&&&&&25、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产品),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额在1万元以上,或虽不足前述金额,但制造销售危及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药品、食品的; &&&&&&&26、企业因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实施停业整顿处罚,以及对消费者正当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 &&&&&&&27、企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一年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同种商品、服务及同种侵权行为受理申诉或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达10人次以上,经查证属实,拒不及时解决的; &&&&&&&28、携款逃匿、查无下落造成群访、群诉达10人以上的; &&&&&&&29、产品(商品)经检测为不合格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 &&&&&&市场管理类 &&&&&&&30、市场主办单位开办的市场内 &&&&&&(1)销售有毒有害或不合格产品案值在2万元以上或性质恶劣、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 &&&&&&&(2)掺杂使假,缺尺少秤,案值在2万元以上或性质恶劣,危及消费者身心健康的 &&&&&&&(3)在市场经营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被记入提示信息系统达到总户数的5%或被记入警示信息系统达到3%的 &&&&&&&(4)市场主办单位开办的市场在一个月内因制造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行政机关查处两次以上,或有5个以上的摊商制造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 &&&&&&31、市场开办单位开办的市场未通过年度检验的; &&&&&&&32、企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展览展销活动,或容留无证照的单位或个人参展被行政机关查处两次以上,以及因上述行为产生严重后果并造成群访群诉达10人以上的; &&&&&&&33、企业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证、陈化粮及成品油销售资格,擅自从事粮食收购、倒卖陈化粮、非法经销成品油等违法活动被处罚在30000元以上的。 &&&&&&&第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经理等人员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四)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的;&&&&&&& &&&&&&&(五)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六)对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负有主要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或其他企业在登记注册或年检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隐瞒真实情况、虚报注册资本、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或通过年检,以及自然人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 &&&&&&&(九)公司的自然人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十)从事无照经营活动,存在重大隐患、威胁国家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十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十二)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故意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被行政机关查处,或因过失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十三)外国企业代表机构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或私聘雇员与首席代表有直接关系被行政机关处罚在两次以上的。 &&&&&&&(十四)因同一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企业(股东)或经纪人员、自然人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章&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时限 &&&&&第十四条&&&企业信用信息按照下列期限记录: &&&&&&&(一)身份信息记录期限为:自企业登记之日起至企业终止为止。终止后的企业身份信息转入历史记录保存。变更登记应当反映历次变更事项的内容以及注销登记的所有事项。 &&&&&&&(二)提示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至3年止,转入历史记录保存。 &&&&&&&(三)警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但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期限超过3年的,依照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纪录。记录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至3年止,其期限已满的,自解除之日起,系统自动将警示内容转入历史记录作永久保存。 &&&&&&&(四)良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企业受到表彰、获得称号的有效期限。 前款规定的记录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将相关纪录转为历史记录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限制内容涉及企业有关注册登记、对外投资、行政许可以及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限制期限的,从其规定。限制期限届满时系统自动解除限制。 第四章&警示信息限制的内容及适用范围 &&&&&&&第十六条&市局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区县分局、工商所可以通过&金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直接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四类信息,并按照不同的信息数据对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录入警示信息系统的企业或自然人申请登记注册、行政审批事项受到限制的,其限制期间停止有关登记、变更、注销注册以及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七条企业年度检验中被确定为B级的,限制其不得增设分支机构、增加新的经营范围、不得作为投资人投资兴办企业或成为已设立企业的股东。期限自企业年检定为B级之日起,至下一年度申报企业年度检验确定为A级别之日止,期满系统自动解锁。 &&&&&&&未通过企业年度检验的,其所有的登记行为受到限制。限制时间自本年度未通过企业年检之日起至年检通过之日止,系统自动解锁。 &&&&&&第十八条 &因严重违法违章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新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限制时限为3年,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至满3年之日止,系统自动解锁。 &&&&&&第十九条 &出具虚假验资、评估、审计报告违法行为的机构录入&警示信息&的期限为3年,自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至录入期限满3年之日止,系统自动解锁并转入历史记录。期间,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受理其出具的验资、审计、评估报告等文件。 &&&&&&第二十条&记入警示系统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在予以公示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需要关闭登记通道,限制其作为股东再投资,并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以及有形市场负责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登记注册、行政审批、年检以及监督管理时进行报警提示。 &&&&&&第二十一条&自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外国公司驻京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一)属本办法第十三条(二)(三)(五)项行为之一的; &&&&&&&(二)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登记注册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公司驻京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代理人、被委托人。 &&&&&&&(三)擅自从事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商标、广告注册代理业务的。 &&&&&&&(四)签署虚假验资、评估、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评估师、审计师。 &&&&&&&(五)为企业的投资人垫付注册资本(金)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 &&&&&&&(六)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其他自然人。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外国公司驻京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向登记机关隐瞒、虚报真实身份的。 &&&&&&&(八)被税务、海关认定有重大偷税、漏税行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及被税务、海关认定有重大偷税、漏税行为的其他自然人。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外国公司驻京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市场负责人以及持证经纪人员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 &&&&&(十)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属于前款所列行为的自然人,不得作为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不得在企业注册代理行业、经纪行业、商标注册代理行业、广告代理行业从业。限制期限为五年,五年期满之日系统自动将信息转入历史数据库内。 &&&&第二十二条&企业因涉嫌重大经济违法行为被立案,需要进行限制的,办案部门按照本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将相关信息录入警示信息系统,登记注册或行政审批部门据此停止其投资兴办企业或成为已设立企业的股东、变更、注销等登记行为以及给予行政审批项目。前款限制时限自办案部门立案之日起或立案部门认为应当对其进行限制之日起,解除限制时限自结案转为提示信息或销案之日。解锁原因属于销案的,此项记录在&警示系统&中全部删除。违法事实成立,做出行政处罚,但不属于应当进行限制的,该项记录从&警示系统&中删除,转入提示信息系统。违法事实成立,做出行政处罚,应当限制和公示的,&警示系统&继续保留该项记录。 第五章&&&&&&操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市局机关各业务处、直属机构、区县分局应当按照本规定所制定的标准,通过系统授权随时更新数据,及时、准确地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人员等的身份信息、良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企业信用信息按下列分工具体操作和管理: &&&&&&&(一)身份信息由负责登记注册、行政审批的部门进行录入、整理、统计。企业登记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和保管。 &&&&&&&(二)良好信息由负责评选认定的部门进行录入、整理、归档、统计。 &&&&&&&(三)提示信息中的案件信息由具体办案的部门录入、整理、归档、统计,通报信息由经办部门负责录入、整理、归档、统计。 &&&&&(四)警示信息与案件审批程序同时进行。记入警示系统的批准程序即为案件审批程序。办案处(科)、工商所在填写案件审批表的同时,填报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的警示记录信息审批表。警示信息记入批准权限与案件批准权限一致。上述四类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从内部&金网&数据库中直接导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警示信息的书式档案随案件归档,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存档。警示信息的发布工作通过自动转换至政务专网和&HD315&网进行。 &&&&&&&第二十五条& 市局各业务处、直属机构,区县分局申报录入其他涉案企业和自然人警示信息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 &&&&&&&(二)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三)立销案审批表(复印件) &&&&&&&(四)有关司法机关及行政管理机关送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判决书、裁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建议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五)其他有关材料。 &前款警示信息同时提交书面材料或者电子文档,提交审批的内容包括:提交信息的处室(分局)名称,企业基本情况,需纪录的信息内容,结论意见或者决定,做出结论意见或者决定的单位名称,批准人姓名,需要限制的法律法规依据,违法行为以及限制期限。& &&&&第二十六条&警示信息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注册号;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自然人姓名、性别、国别、证件种类及号码; &&&&&&&(三)违法定性的结论意见; &&&&&&&(四)录入期限及起止时间; &&&&&&&(五)申报录入的部门名称; &&&&&&&(六)批准录入的机构及负责人; &&&&&&&(七)其他予以说明的事宜。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时间对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一)企业身份信息每日更新、追加。 &&&&&&(二)属于本系统的企业良好信息应当在评定之日起30日内更新、追加。&&&&&& &&&&&&&(三)提示信息中的案件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更新、追加。通报信息自通报发出之日起5日内录入、更新、追加。 &&&&&&(四)警示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录入、更新、追加。 审批的各个环节均为5个工作日内完成。 前款涉及的四类信息由市局信息中心和区县分局信息中心提供技术保障及数据更新。属特殊情况录入或者更新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无误以及更新的时限,企业身份信息、良好信息、提示信息的来源为金网系统的数据,各类信息在进入金网系统后,应当直接导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警示信息按照下列情形导入: &&&&&&&(一)警示信息中的企业以及法定代表人信息经批准由&金网系统&直接导入警示信息系统。 &&&&&&&(二)年度检验中被定为B级企业由&金网系统&直接导入警示信息系统。 &&&&&&&(三)年检被批量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由企业监督机构填写审批表,附批量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经企业监督处审核,经市局主管局长批准后,由&金网系统&直接导入警示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警示信息期限未满,有关处室、直属机构、分局认为可以提前解除的,应当填报《提前解除警示信息系统企业审批表》或《提前解除警示信息系统自然人审批表》,按原批准程序,经上一级领导机关批准后,方可提前解除。 第六章&违规责任 &&&&&&第三十条& 市局各处室、直属机构、区县分局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录入企业的四类信息,应当记录、限制而未作记录或限制的,一经发现查实,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办案、录入、归档、审批、检查和技术保障部门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追究负责人及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录入、归档、更新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办案人员漏报、误报、错报及未及时解锁的; &&&&&&&(三)录入人员录入失误造成延误锁定或解锁的; &&&&&&&(四)录入、归档人员丢失有关材料的; &&&&&&&(五)归档人员未及时归档造成企业档案资料缺失的; &&&&&&(六)因维护不及时致使上网数据丢失;或者未按时对社会发布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查询服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未做记录的。 &&&第三十一条&监察处(科)负责对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四类信息的归集、使用、上报、审核、审批、录入、更新、归档及技术保障等方面进行检查,每季度组织检查一次,并及时做出记录。 &第三十二条&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公布、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损害企业信誉或营私舞弊使违法者逃避提示或警示的,由监察部门依照《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规定(试行)》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辖区经济秩序责任(行政过错)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市局将检查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的情况、结果列入对区县分局辖区市场经济秩序及市局各业务处、档案中心、信息中心年终考核内容加以考核,并与奖惩挂钩。 第三十三条&区县分局应当根据市政府第106号令和本规定,建立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制度和相关登记台帐,将此项工作纳入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在操作中确保不出现漏报、误报、错报及延期解锁。 &&&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各地信用网站
其他友情链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肠胃炎怎么能治好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