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修改保险第一受益人合同的身故受益人

&治安追踪>>正文
保险合同勾“法定”“无关”生父也受益
  张女士和现任丈夫为女儿小欣投保人身保险,而小欣亡故后保险公司理赔“身故受益人”,是否包含了张女士的前夫―――小欣的生父?该保单上在“身故受益人”的“法定”一栏中打了勾,最终导致没有承担投保费用的生父高某,也享有总计为10万余元理赔保险金。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这起特殊保险理赔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生父不在无法理赔
  日,张女士为18岁的女儿小欣,投保年缴费为1.4万余元的重大疾病险。保险业务员陆某填写了健康保险投保书,张女士在投保人处签字,并作为女儿小欣的监护人在被保险人处签字。
  投保单身故受益人栏中填写了“法定”,之后,保险公司承保并出具了保险合同载明,被保险人为小欣,保险期限为终身,保险金额为10万元,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身故受益人为法定。2005年10月,小欣患病不幸身故。
  2006年5月,在收到保险公司寄送的付费通知,他们才想起可以理赔一事。他们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审核应给付身故保险金为10万元,累积红利和利息177.36元。
  然而由于保险合同在“法定”一栏中打了勾,小欣的生父高某也能享受理赔的权利,还必须要高某到场才能给予理赔。
  张女士和现任丈夫认为,生父高某未对女儿尽到义务,不应该享有获得理赔的权利,遂要求支付保险金10万余元及利息。
  保险员被指失职填错保险合同
  日,张女士与现任丈夫起诉该保险公司,诉称保险业务员上门兜售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夫妻俩及小欣均向业务员陆某出示身份证买了保险,然而由于陆某严重失职,在小欣投保的保险合同“身故受益人”一栏中,陆某没有按张女士和现任丈夫的身份证内容填写。
  经张女士和现任丈夫的申请,原保险业务员陆某到庭作证陈述,该保险合同是他在上门推销保险过程中,由张女士为女儿小欣投保的。在办理投保事宜时,他代为填写了投保单,身故受益人栏书写的“法定”,是按通常的填写习惯而填写,随后由张女士签字。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小欣的生父高某也是小欣法定的身故受益人,同样享有保险利益。认为张女士在投保书上签字,即确认了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小欣的身故保险金,应赔付全体法定的身故受益人。
  法庭上,被法院追加诉讼的生父高某,则表示要求依法享有女儿小欣身故保险金权益。
  法院判定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小欣是张女士与高某生育之女。1993年4月,张女士与高某离婚,小欣由她抚养。1997年6月下旬,张女士又再婚,小欣与张女士和继父共同生活。张女士为小欣向保险公司投保,健康保险投保书由投保人张女士签字确认,保险合同属合法有效。
  小欣身故后,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涉案的保险合同约定,小欣身故的受益人为法定,小欣的生父母和与小欣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均属于保险受益人。因本案属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张女士和现任丈夫若认为,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行为损害了他们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亦可另案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给付张女士和现任丈夫、小欣生父高某保险金共计人民币100,177.36元。
选稿:王洁敏 来源:新闻晚报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版权所有
主办方: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承办方:东方网保险合同上为什么指定身故受益人?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身故后,享有理赔金领取资格的人叫做身故受益人。
如果受益人明确,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金将由保险公司直接给付受益人;如果填写法定或未指定,保险金就由保险公司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进行分配,进入遗产范围,有可能引起纠纷。
因此,建议最好在投保时指定明确符合条件的受益人。
1、未指定身故受益人理赔时会遇到哪些困难?
需提供更多的索赔申请材料,程序相对繁琐。除需提供常规理赔材料外,还需要户籍管理处出具关系证明,或填写格式版的身份关系证明和遗产继承声明,到派出所盖章,如果继承人在不同的城市,派出所无法盖章的话还需要到公证处做公证;
在后续理赔还容易遗漏,导致法律纠纷;
审核案件耗时延长,影响理赔时效。未指定受益人案件有时还需要发调查来明确继承人及继承比例;
尤其是银行代理业务,既往未指定身故受益人占比较多,大多数银代客户认为手续过于繁琐,直接导致客户满意度的下滑。
2、指定身故受益人有什么好处?
如果保单受益人为指定,申请理赔时只需要提供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手续简便,理赔方便快捷。
3、指定身故受益人有哪些注意要点?
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指定要明确。指定受益人时,应写上实名,同时注明受益人的身份证号码,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等,避免模糊地写成“妻子”、“孩子”这样的称谓。此种情况会被认定为指定不明确。
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您现在的位置: →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与王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与王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酒民二终字第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程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瑄,男,生于1999年1月1日。
法定代理人邵金艳,女,生于1969年11月25日。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瓜州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杨哲年。
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酒泉支公司)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瓜州县人民法院(2010)瓜民二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5年12月26日,原告王瑄之父王克斌(又名王克兵)向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瓜州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平安公司瓜州营销服务部)投保了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B 2004),保险合同号为:P112。投保主险为智富人生B(893),保险期间为终身,附加寿险,万能豁免(803),保险期间为2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0元;2007年6月13日,王克斌又投保了平安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2004),保险合同号为:P862。投保主险为鸿祥04(787),保险期间20年。附加寿险为鸿祥重疾B(799),保险期间为2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20000元。两份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为原告王瑄。合同签订后,原告之父王克斌均按约交纳了保险费。2010年7月23日,投保人突然去世,被医院诊断为&猝死&。事发后原告方向被告及时报案,要求二被告理赔时,二被告以&投保人在投保前存在有影响本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状况,而在投保时未告知&为由,于2010年8月9日发出通知,拒绝原告要求赔偿的请求,通融退还原告部分保险费合计7981.28元。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引起纠纷,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保险基本金额100000元,保险单价值8798.40元;要求二被告赔偿平安鸿祥两全保险基本保险金额20000元。
原审认为,原告之父王克斌与二被告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投保人按照约定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被告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被保险人身故后,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被告称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已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未履行告知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因投保人未告知健康状态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故此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平安公司瓜州营销服务部只是平安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下设的一个服务部门,对外没有承担责任的资格。故应当由被告平安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向原告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B& 2004)保险合同》第2.2条、第2.1条第(1)项的规定,保险金额应当等于保险单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的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应当按照合同4.3条和5.3条的计算方法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原审判决:1、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王瑄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基本保险金额100000元;2、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王瑄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保险单价值5550元(按照合同4.3条和5.3条计算:3000元-3000&60%元+&40%+3000元-3000&15%=5550元); 3、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王瑄平安鸿祥两全保险保险金额20000元。以上一、二、三项合计125550元。限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286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负担。
上诉人平安公司酒泉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的主要内容为:1、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有一项健康事项未做如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被保险人王克斌在&健康告知书&中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事实,故上诉人解除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原审以被保险人死亡与未履行告知义务不具备因果关系为由,判决上诉人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不当。请求二审改判。被上诉人王瑄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无误,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保险合同、死亡证明、人身理赔通知书、病历资料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保险人王克斌与上诉人平安公司酒泉支公司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本案中,被保险人王克斌在投保时,是否故意或者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应由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提供了王克斌在解放军第25医院的病例资料,试以证明被保险人王克斌故意隐瞒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事实。但在该病例资料中,&王克斌&的出生年月日和住所地均与其本人实际不符,故无法证明该病例资料系本案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王克斌本人。上诉人提供的被保险人于2010年4月2日在酒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病历资料中记载:&患者在入院前三年(即2007年)&被当地医院诊断为&2型糖尿病&。因上诉人没有提供被保险人三年前在其他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资料。故上诉人以此主张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故意隐瞒曾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证据不足,上诉人主张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6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耀泽
审& 判& 员& 曹& 平
代理审判员& 吴& 军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记& 员& 赵建兵金融理财基础(二)模拟试题题库
本试题来自:(2014年金融理财基础(二)模拟试题,)简单单选:单项选择题投保人投保分红保险后,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______。
A.根据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分得的红利对其受益人进行给付
B.根据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对其受益人进行给付
C.根据合同规定的红利对其受益人进行给付
D.根据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加上未分得的红利对其受益人进行给付正确答案:有, 或者 答案解析:有,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单项选择题:()A公司预期将在来年每股分派3.50元的红利,预计每年红利增长率为10%,无风险回报率为5%,预期的市场资产组合回报率为13%。股票今天的市价是90.00元。投资者购买该股票的收益率为______。
D.16.9%答案:有,答案解析:有,单项选择题:()A公司预期将在来年每股分派3.50元的红利,预计每年红利增长率为10%,无风险回报率为5%,预期的市场资产组合回报率为13%。股票今天的市价是90.00元。投资者购买该股票的收益率为13.9%,如果该公司股票定价正确,CAPM成立,则A公司股票的β值约为______。
D.1.4答案:有,答案解析:有,
金融理财基础(二)模拟试题最新试卷
金融理财基础(二)模拟试题热门试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保险受益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