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储蓄网上银行密码老年养老金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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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养老金 就近选银行
作者:袁京
  本报讯(记者 袁京)市社保中心昨天宣布,即日起,本市基本养老金代发银行扩容,将从目前的4家增至14家。今后,全市200多万退休人员可就近自选银行领养老金。这是市社保中心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推出的又一项便民措施,上月本市曾推出增加社保缴费网点的便民措施。  目前,本市基本养老金代发银行只有工商、邮储、华夏、广发4家银行,网店千余个。而本市离退休人员总数为200多万人,他们在领取养老金时一直存在排队等候时间长、代发银行压力大的情况。市社保中心统计,目前本市平均每年新增退休人员超过10万人。“每逢月中,早上8点多家附近的(,)网点前就排起了长队,全是老人。我开始还以为是老年人抢购国债,后来一打听,原来是他们在领养老金。”海淀区职工黄莹告诉记者。  本月起,老人领养老金不用再受排长队之苦。本市基本养老金代发银行在原有4家的基础上,增扩了(,)、(,)等10家,银行网点也增至3300余个。今后,本市退休人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就近选择代发银行,改变了过去养老金代发银行由单位指定的情况。  但是目前,仍有三种特殊情况暂时由本单位代发养老金。因病或特殊工种批准提前退休等原因未及时办理新开银行卡(折);退休前未完成银行卡(折)信息核对及核对不成功;姓名生僻字及其他个人信息与银行保存的信息暂时匹配不上。市社保中心表示,下一步将针对这三种情况继续采集或修改信息,对其重新比对,争取尽快让其能到自选银行领取养老金。社保中心还特别提示参保人员,在确认新开的卡(折)能够领取养老金前,不要注销原有养老金卡(折),以免影响正常领取。此外,目前市、区属的离休人员暂时不增加代发银行,还按原渠道领取养老金,待补充待遇相关系统完善后再自选。  记者了解到,代发银行扩容后,14家银行分别出台了10多项便民措施,如免收养老金账户年费;免收养老金账户小额账户管理费;免收养老金账户余额变动短信通知服务费;免收卡折合一户服务费;免收新开借记卡工本费;免收养老金异地代发手续费;免收密码挂失费;免收每月前两笔同城跨行ATM取款手续费;免费提供借记卡对账簿;允许零余额开卡(折)等。  14家基本养老金代发银行有:北京农商银行、(,)、工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政策解读  退休人员:  变更代发银行要新开卡  市社保中心主任吴晓军介绍,对于目前已经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来说,如需更改代发银行,应持本人身份证到所选银行,重新办理基本养老金专用银行卡(折)。  由于每家银行提供的领取养老金的卡(折)有所不同,所以,退休人员办理时需要告知代发银行是用于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好新开银行卡(折)后,退休人员应该及时将银行卡(折)复印件及本人手机号码提交给本人所在单位(包括用人单位、职介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和街道乡镇社保所)。  年内将退休人员:  尽快办卡  市社保中心提示,今年9月至12月将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请个人尽快选定代发银行,办理养老金开卡(折)手续,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交给所在单位,以免影响退休手续的办理及养老金的领取。  对于即将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来说,须在退休前5个月到个人选定的代发银行办理养老金卡(折),并将银行卡(折)信息及本人手机号码提交给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相关退休手续。  居住外埠本市退休人员:  可选11家银行  据介绍,如果参保人员搬家、去外埠长期居住,可以变更养老金代发银行,办理程序与新开卡(折)一致,自银行卡(折)信息核对成功的次月起,可在变更后的自选银行领取基本养老金。  长期在外埠居住的本市退休人员,此前是社保所通过邮政汇款方式邮汇养老金,今后他们也可自选银行。但因广发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和北京银行,不支持养老金异地领取业务,因此可在其他11家养老金代发银行中自由选择。在办理变更手续时,需在所在地选择一家代发银行,重新办理基本养老金专用银行卡(折),然后将复印件及本人手机号码提交给本人所在单位。其他手续与本市一致。  委托存档人员:  存档机构代办  在职介、人才存档的参保人员,在退休前应由这些存档机构为其办理银行卡(折)信息的采集、修改、告知工作。退休后,如果要变更代发银行,则由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办理。  单位:  每月19日前报送变更信息  据介绍,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收到个人上报的银行账户信息和手机号码等信息后,应该于每月19日前通过北京市社会()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软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www./csibiz/),将信息报送至参保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进行信息核对。  当月26日后,退休人员和单位就可查询银行卡(折)信息核对结果。如20日以后报送的将会在次月进行核对,次月16日后就可以查询核对结果。  社保经办机构信息核对成功后,将会通过12333短信平台告知参保人员信息核对成功,下月15日即可到个人选择的新代发银行领取养老金,原领取养老金的卡(折)将自动停止发放。  手续费:  本地取养老金不收手续费  凡是在长期居住地开银行卡(折)并在长期居住地的代发银行领取基本养老金,代发银行不收取手续费;异地取款将按相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08/28 07:0207/26 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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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指南(2013年度)
一、基本政策
(一)参保对象。年满16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渔民、&村改居&居民等,不含在校生),以及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不含在校生),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城乡居民按当地政府公布的缴费标准自主选择档次,多缴多得。参保人原则上按年缴费,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
(三)特殊群体优惠政策。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五保户参保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个人缴费由政府按每年最低缴费标准全额代缴。
(四)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参保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五)待遇领取条件。参保人年满60周岁、且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待遇,并符合缴费年限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六)待遇计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组成,支付终身。首次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年龄大于60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缴费档次对应的养老金计发标准预测表
缴费15年个人账户累计总额(元)
注:以上按个人账户人民币储存额一年定期利率3%进行测算。
(七)激励措施。鼓励参保人长缴费,长缴多得。当地政府对参保人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人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若干元。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八)丧葬费和抚恤金。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为一次性每人500元。
(九)制度衔接。
1.与新农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
(1)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将新农保制度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已享受新农保待遇的参保人,改为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原标准不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改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
①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参保人个人账户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改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同上。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养老待遇按以下办法计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按当地原规定参加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并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在原待遇基础上,加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65元;对已享受老年生活津贴的人员,停发老年生活津贴,改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65元和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55元,并按当地实际加发当地基础养老金若干元;按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保缴费的,改为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停止支付原财政补贴,当其符合城乡居保实施办法规定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加发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55元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发当地基础养老金若干元。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②对符合粤府办〔2010〕41号文确认列入养老保障范围的新被征地农民,由用地单位按每人每月不少于50元个人缴费标准,计提15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作为个人缴费的费用,计入个人账户。新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新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55元。
2.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出台的有关衔接办法执行。
(十)特殊情况下个人账户处理。
1.参保人因户籍转移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已经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
2.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期间,可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达到法定领取待遇条件时,按规定办理相关申领手续,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已按规定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可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须按照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07〕35号)要求办理健在证明。
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参保人,不能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领取相应养老保险待遇;已按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外的个人账户余额。政府补贴本息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3.参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政府补贴的本息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没有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4.退伍军人回乡后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记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5.受刑事处分的参保人处理办法。
(1)参保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继续缴费,服刑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参保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被假释的,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财政补贴。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期间,养老保险费暂停缴纳;被无罪释放的,可以补缴被通缉、羁押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参保补助的标准给予补助。
(2)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待遇;服刑期满后,养老待遇继续发放。对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人员,可以继续发给养老待遇。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的,养老待遇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的,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待遇予以补发。
二、管理制度
(一)个人账户管理
1.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证号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实行据实记帐、据账核算、实账管理。个人账户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被征地农民、军人养老保险等原参保人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转入的原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个人账户利息,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只能用于本人的养老金支付,除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等情况办理参保注销登记,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二)基金管理与监督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实施县级市、区为单位进行管理,以后逐步提高管理层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费统一委托国有商业银行收缴。
3.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经办服务
&&& (一)首次参保登记
参保人本人持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户口簿主页、户口簿本人页)、城乡居保代办银行(以下简称代办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到代办银行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没有代办银行存折的可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同时在代办银行办理)。如属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五保户参保人等特殊群体申请由政府代缴保费的,还须分别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全部一式一份,需要有本人签名或按指模);代为办理参保业务的还需要提供代理人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址、缴费标准及缴费方式等。
网点经办业务员受理参保人递交的资料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以参保人员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建立参保关系,将参保登记信息及时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 (二)续保办理
1.农村居民缴存城乡居保费后,持个人缴费存折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统一办理续保手续。村委会负责核对参保人(参保户)缴费档次、存款金额等参保资料,结合《城乡居民续保缴费花名册》(附件1,以下简称《续保缴费花名册》),建立本村居民年度参保登记名册,并报送当地基层服务机构(基层人力资源保障事务所或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初审后,将参保人员资料送当地银行代办网点按规定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代办银行负责审核参保资料,对资料不齐全或错误的数据,交当地镇(街)督促村委会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有关资料。
2.城镇居民持个人缴费存折到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保障事务所(或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办理续保手续。人力资源保障事务所(或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根据《续保缴费花名册》做好参保人(参保户)缴费档次、存款金额等参保资料的核对和记录工作,并将参保人员资料送当地银行代办网点按规定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3.城乡居民也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地银行代办网点办理缴费时,同时办理续保手续。各代办银行网点应每周将参保缴费信息反馈到村委会或人力资源保障事务所(或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4.代办银行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在个人缴费存折代扣代缴城乡居保费,扣费成功后,将信息反馈参保人(家庭代表),完成续保手续办理。
(三)社会保障卡申领
1.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卡发放基本工作原则。城乡居保社会保障卡发放的组织工作主体是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城乡居保参保续保与社会保障卡发放同宣传、同发动、同管理,实行一体化同步办理。
2.申领办法。城乡居民申领社会保障卡办法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社会保障卡基本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江人社发〔号)规定办理。各市、区人社局统一印制城乡居民申领社会保障卡宣传单张、申领须知,统一组织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开展社会保障卡申领培训,讲清领卡意义、讲明申领办法、讲透实施方法,确保参保、发卡同步实施、同步管理、一次过办手续。各地建立城乡居民参保发卡的工作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村(居)委发放社会保障卡的积极性,全面完成省下达我市社会保障卡发放的工作目标任务。
&& (四)养老金领取
1.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在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当月,由本人持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户口簿主页、户口簿本人页)到城乡居保代办银行营业网点提出养老金待遇申请,经办业务受理参保人申请后,通过信息系统生成并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附件2,以下简称《待遇核定表》)一式三联由参保人员当场签名确认后,在信息系统中作确认处理,同时通知参保人在10个工作日后到原待遇申请受理网点领取《待遇核定表》。受理网点次日将上述资料送达市(县、区)社保局进行审核。
2.社保局审核无误后,在《待遇核定表》上加盖业务章确认,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待遇核定表》第一联交受理网点存档,第二联由受理网点交参保人。
3.每月1日,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核算系统自动生成待遇支付数据。10日前,各市(县、区)社保局通过系统查询并导出当月应发待遇明细数据进行核对确认,确认无误后,由各市(县、区)社保局向同级财政申请当月待遇发放资金,并确保在每月13日前将资金足额划入指定的基金支出户。15日前代办银行根据省社保局的发放数据指令,直接从各市(县、区)社保机构指定的基金支出账户中划拨资金,将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专用账户,并打印《江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发参保人。
4.参保人对待遇额有异议的,可到受理经办网点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网点经办人员应及时受理并对有异议的数据进行审核,对出现错误的,应进行待遇重核;经办网点无法重核的,报市(县、区)社保局进行重核,社保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经办网点反馈处理结果,网点应及时告知参保人。确属出现错误的,经办网点应凭社保局核查处理纸质资料在申请人次月待遇作增、减业务处理。
5.参保人缴费并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但未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其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次月起全额补发养老金。
&&& (五)参保信息变更
参保人员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携带与所需变更事项相关的证件及材料,到经办网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登记表》(附件3)。网点经办业务员根据参保人员申请,检查有关证件和材料是否齐全。审核无误后,将需要更改的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1.对于缴费档次变更的。参保人本人持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社保专用存折原件到城乡居保代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费档次的变更手续;代为办理缴费档次变更业务的还需要提供代理人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对于账户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信息变更的。参保人本人持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社保专用存折原件、由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城乡居保代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 (六)生存资格认证
失去按月领取养老金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于每年规定时间内,由所在的村委会或当地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统一办理生存证明手续,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逾期没有提供的,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仍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发。
1.定期公示。市(区)社保局应分别组织所属乡镇城乡居保所属镇(街)城乡居保经办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在村(居)委会或人员较集中的集镇开设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公告栏,张贴公告,对该村(社区)参保人员上月城乡居保待遇领取情况进行公示。
2.年度生存认证。每年,各市(区)社保局应组织镇(街)城乡居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协管员,及时通知辖区内已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参保人本人,在开展年度生存认证工作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办理年度待遇领取生存认证工作。
已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参保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认证手续。村居委会进行资格年审后,在其待遇资格证上盖章,经办人签名确认。村(居)委会将认证人员名单逐级汇总至市(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送代办银行网点通过业务系统作年度审验标识,并向被审验人出具《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年度生存认证回执》(附件4)。
特殊人群审核认证。对于年满70周岁以上老人,或重度残疾,孤寡的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因行动不便且本人有需求的,社保局可组织村(居)协管员采取上门办理资格认证。
3.从日起,凡持有社会保障卡并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城乡居保待遇人员)可采用指纹确认方式办理生存认证。
参保人持本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分别到户籍所属村委会或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邮政储蓄银行代办网点(以下简称指定机构)进行指纹信息录入
已领取城乡居保待遇人员,农村居民由村委会专责人员,城镇居民由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专责人员(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城镇居民人员名册,由当地代办银行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提供),分别核对其本人真实身份后,指导其通过指纹仪分别录入右手食指、中指指纹。
参保人首次领取城乡居保待遇,在办理申领城乡居保待遇手续时,由所属代办银行网点专门窗口的专责人员,核对其本人真实身份后,指导其通过指纹仪分别录入右手食指、中指指纹。特殊情况的,按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养老保险生存指纹认证的通知》(江人社发〔号)规定办理。
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本人持社会保障卡到已配备社会保障卡服务自助终端(以下简称自助终端机)的网点,插入社会保障卡、输入社会保障卡密码,点击指纹认证年审,按提示将右手食指或中指放在自助终端机指纹仪上,进行指纹认证。系统自动通过公安户籍信息系统死亡信息比对证实生存且指纹与信息系统指纹一致的,指纹认证系统即显示&年审通过&。已死亡或指纹不一致的,系统显示&年审未通过&。指纹认证未通过的人员,可到当地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或村委会按我市生存认证原办法进行再次生存认证年审。
&& &(七)丧葬费、抚恤金领取和注销登记
1.出国(境)定居办理注销登记。参保人本人持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出国(境)证明材料到代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如因其他特殊原因,可由同一户口簿内亲属进行办理,代办人需要持其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或参保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经当地村(居)委会盖章核实,由被委托人持其本人二代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到代办银行网点领取。
2、参保人员死亡注销登记。参保人死亡,其继承人持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以及村委会(街道办、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的继承证明书(继承证明书需要指定其继承人必须唯一且需要经其所有继承人同意签字,后经村委会核实确认)到代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注销登记、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及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手续。代办银行将丧葬费和抚恤金及除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外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发放到参保人账户。
四、管理机构及联系电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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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城乡居保代办银行
-国家和省人社网站-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市)人社部门网站-
-各市(区)人社部门网站-
恩平市人社局
开平市人社局
台山市人社局
鹤山市人社局
江海区人社局
蓬江区人社局
新会区人社局
-江门市各部门网站-
发展和改革局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国土资源局
海洋与渔业局
广播电视台
检验检疫局
江门市工商局
药品监督局
卫生监督所
机关事务局
民族宗教局
食品安全委员会
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局旧网站-
原江门市劳动保障局网站
广东省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堤东路93号 邮编:52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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