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供销社改革财务帐目依法能保留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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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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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银行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支付结算的种类,包括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类。票据结算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结算方式;非票据结算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信用卡等结算方式。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施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一般规定(★)
1、结算收付双方必须在银行开户,付款单位必须有足够的存款余额
2、结算收付双方必须根据经济合同和有关制度办理支付结算
3、结算金额起点的规定
4、正确的填制票据和结算凭证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准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①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②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③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五、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当用正楷或行书填写(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后写&整&或&正&,在&角&后面可以不写&整&,&分&后面不写&整&
3、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三字,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的规律、金额数字的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6、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为壹、贰和壹拾,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前面加&壹&
7、出票日为小写的银行不受理,大写未规范的银行可予受理
六、支付结算的纪律和责任(★)
1、单位和个人(4不准)
2、银行(10不准)
3、变造票据除签章以外记载事项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4、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现金管理规定
一、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现金的定义:现金是指具备现实购买力或者法定清偿力的通货,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
我国的现金是指人民币
2、现金管理应当遵守以下管理原则
①凡在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开户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②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③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④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
⑤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二、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
1、一般规定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2、特殊规定
(1)对于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以及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等,现金支付不受结算起点的限制
(2)除此之外,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3)开户单位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4)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如支付结算限额以下的货币结算,可使用现金,而限额以上的货币结算,一律通过银行转账
三、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1、现金与转账结算凭证的关系
转账结算凭证具有与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而拒收汇票、本票、支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2、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
一般: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特殊:向开户银行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不超过15天零星开支)
3、关于现金交存银行的规定
凡有现金收入的单位,其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及时交存开户银行
4、现金帐目的管理
二个应当,七个不准,一个禁止
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现金账目应当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抵库);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用现金;不准利用存款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者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5、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
①除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采购所用现金支出外,开户单位在开户银行提取现金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地区分行确定的大额现金数量标准的,要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表格。
②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6、严格控制坐支
①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其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出(即直接支付)。
②对有些单位,如农村供销社、粮站等既有销售收入,又有采购支出的单位,以及邮局、医院等单位为了经营便利、减少现金交存和取款的不必要麻烦,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从现金收入中坐支现金。但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和限额内坐支,并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一)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1、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①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应该分离
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③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2、授权批准
⑴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⑵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⑶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办理程序:
①支付申请 &②支付审批 &③支付复核 &④办理支付
⑷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止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⑸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二)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1、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须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三)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四)监督检查
主要掌握货币资金检查的4项内容
①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②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③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④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法律责任(★)
1、对于开户单位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者开户单位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2、开户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现金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3、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10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同级人民银行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⑴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⑵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①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②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⑶银行结算账户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
2、自主选择原则
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
4、信息保密原则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核准制和备案制
&& 存款人提出开户申请,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款人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⑴存款人的预留印章。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
⑵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与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的一致性。存款人中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当保持一致。但是,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不一致:
①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
②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③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名或盖章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②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③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④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3)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⑴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⑵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 ①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
& ②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的证明文件
⑷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账户
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时,还应向开户银行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并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种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2、一般存款账户
⑴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⑵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主要为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⑶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2)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3)合格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4、临时存款账户
⑴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⑵下列情况可以开设临时存款账户:
①设立临时机构
②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③注册验资
⑶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五、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2、下列情况的自然人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⑴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⑵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3、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4、个人结算账户的适用范围:可以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六、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七、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是维护正常结算秩序的基础,是加强信贷、结算监督和现金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
1、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
(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2、银行的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3、存款人的管理
八、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1、对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1)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如有下列行为之一
①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②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③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相应处罚:
①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 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相关行为:
①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②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③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④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⑤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数据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相关处罚:
①非经营性存款人:违反①~⑤项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②经营性存款人:违反①~⑤项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 以下罚款
③违反第⑥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3)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
相应处罚:
①非经营性存款人:处以1000罚款
②经营性存款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③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开户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1)开立中的相关行为:
①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②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相关处罚:
①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③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使用中的相关行为:
①提供虚假开户申请数据,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②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未按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③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④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⑤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⑥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数据
相关处罚:
①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③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
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所指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1、票据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其中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人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2、票据的特征
①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②票据是金钱证券&& ③票据是流通证券
④票据是文义证券&&&&&& ⑤票据是无因证券&& ⑥票据是要式证券
(二)票据行为成立的条件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等。其成立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记载事项)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三)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付款请求权是票据上的主权利(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票据上的附条件权利(第二顺序权利),当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也就是遭到拒绝)才可以行使追索权。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据权利的消灭
4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二、商业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1、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汇票的四个特征:
④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⑤汇票是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是一种委付证券
⑥汇票既可以是见票即付,也可以是约期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三种)
⑦汇票是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通常可以按以下标准进行划分:
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根据付款期限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银行汇票是即期汇票,商业汇票是远期汇票,但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商业汇票也视同即期汇票。
(二)商业汇票
1、定义: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商业汇票的种类
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3、商业汇票的使用范围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允许背书转让,在异地和同城均可使用
4、商业汇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应当包括两个行为:一是作成票据;二是交付票据
(2)商业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
①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3)出票的效力。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形成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这一关系因汇票当事人地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第一,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后,就取得了票据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第二,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是付款人的一项权限。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并不意味着付款人因此而承担付款的义务。
第三,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必须保证该付款得以实现。如果持票人依法请求付款时,而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5、商业汇票的背书
(1)概念: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①背书方式是我国票据的法定转让形式
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的,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由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2)背书的记载事项
(4)禁止背书
禁止背书,是指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类似文句,以禁止票据权利的转让
第一,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正面
第二,背书人的禁止背书。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背面
6、商业汇票的承兑(特有)
(1)承兑的概念
①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②承兑是商业汇票特有的制度
(2)提示承兑
(3)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而这种责任是付款人的一种绝对的无条件责任,并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不得附有条件。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且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作成拒绝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7、商业汇票的付款
持票人应当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③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做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8、商业汇票的保证
(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保证的格式。保证是一种书面行为,必须作成于票据或粘单之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①票据保证记载的事项,有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其中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两项;相对记载事项包括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
②关于被保证人的名称,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关于保证日期,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关于保证人的住所,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可以推定为保证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③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如果是为背书人保证,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4)保证的效力
第一,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连带责任
第三,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限于确定的票据债务人,凡对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人享有权利的一切票据权利人,均可依该保证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第四,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即解除自己和被保证人及其后手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并产生对票据保证人的代位权
(1)追索权的概念。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这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之后,法律赋予持票人对票据权利人进行追偿的一种权利
(2)追索权的当事人。追索权的当事人包括追索权人和偿还义务人。追索权人包括最后的持票人和已为清偿的票据债务人;偿还义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3)追索权的行使
第一,行使追索权的原因有: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逃匿;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第二,行使追索权的程序是:①取得被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其他合法证明;②自取得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向其前手一人、数人或全体发出追索通知
(4)追索对象的确定和责任承担。
①追索对象即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②追索顺序:持票人可以不按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③回头背书: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5)追索金额
①持票人或其他追索权人追索的金额有
A.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B.汇票的金额从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C.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的费用
②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再追索的金额有:
A.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B.汇票的金额从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C.发出通知的费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1、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支票有3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3、支票的种类
①现金支票&只能用作支取现金
②转账支票&专门用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③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画两条平行线的,为画线支票,画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二)支票的使用范围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均为不定额支票
3、支票只能是即期的,支票记载的出票日期必须是实际出票日,并且为见票即付,不允许签发远期支票,也不允许以其他任何形式记载付款日期,如果支票上记载了付款日期,视为无记载
(三)支票绝对记载事项
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四)支票提示付款期限
1、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五)支票办理要求
1、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作为支票的付款人
2、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3、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付款的条件
4、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5、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6、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收款人只能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不能委托开户银行收款
7、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8、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
9、在银行开立可以使用支票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购买支票时,应向其开户银行购买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人因撤销、合并等原因结清账户时,必须将未使用的空白支票全部交回开户银行注销
(六)禁止签发的支票
1、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所谓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支票
2、禁止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3、签发空头支票和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且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同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七)支票的付款
1、支票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2、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持票人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仍然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第五节& 非票据结算
非票据结算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等结算方式
1、汇兑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①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②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③一般用于异地间的结算
④根据划转款项的方法和传递不同,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二)汇兑结算的基本规定
1.汇兑系由汇款人亦即付款人委托银行办理的结算,汇兑凭证上必须填明收款人。
2.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依据
3.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4.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5.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
二、托收承付
1、概念: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2、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并且采用发货制,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4、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5、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起点为1000元
三、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无论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还是个人,凡凭已承兑的商品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
四、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
1、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质载体卡片
2、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二)申领与使用信用卡的有关规定
1、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
2、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应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3、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4、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5、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6、信用卡透支金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高为60天。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
7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上海市金山区蒙山路919号
朱泾镇万安街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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