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甲供材的生产成本借方余额表示余额还有70万,而15年又给我一张甲供材的退单120万,这样我该怎么调账呢?

[转载]收集的关于甲供材问题
网上看到的一篇文章,作者不详写得很好,供各位网友参考。&&&
来源李志远博客
  (一)“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体现在施工方没有就甲方提供给其进行施工的材料所含的价格没有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由于“甲供材”中的建筑材料是建设方或甲方购买的,建筑材料供应商肯定把材料发票开给了甲方,甲方然后把购买的建筑材料提供给施工企业用于工程施工,在实践中,大部分施工企业就“甲供材”部分没有向甲方开具建安发票而漏了营业税。
  例如,甲方与施工企业鉴定了一份100万元的“甲供材”建筑合同,假使甲方提供材料的价款为30万元,施工方提供的建筑劳务款为7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施工企业向甲方开具的建安发票是7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如果开具70万元建安发票,则施工企业就是漏了30万元的营业额计算建筑业的营业税,应该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基于此规定,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但不包括建设方或甲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否则存在漏报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风险。
  (二)“甲供材”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中的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没有“甲供材”部分的材料发票而不能够在税前扣除,从而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甲供材”中的材料是甲方购买的,材料供应商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了甲方,在实践当中,施工企业基于营业税风险的控制考虑,往往会把“甲供材”中的材料价款和建筑劳务价款一起开建安发票给甲方进行工程结算。
  例如,一项100万元的甲供材合同,其中甲方购买的材料为30万元,建筑劳务款为70万元,施工企业必须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进行工程结算,才不会有30万元材料款漏缴营业税的风险。可是,施工企业开出100万元的建安发票,必须按照100万元记收入,基于此,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没有30万元的材料发票成本,尽管实践当中,不少施工企业会凭从甲方领取材料的材料领料单和甲方购买材料发票的复印件进成本,但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当局是不认可材料令料单和甲方提供的材料发票复印件进成本的,因此,甲方需要多缴纳30万元乘以25%的企业所得税。基于以上分析,“甲供材”对施工企业来讲,企业所得税风险较大。
  (三)“甲供材”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针对“甲供材”中的税收风险问题,施工企业应该如何应对,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二方面来规避。
  第一,施工企业必须与甲方签订纯建筑劳务的合同,不能够签订“甲供材”合同。例如,一份建筑合同,材料款为30万元,建筑劳务款为70万元,施工企业必须与甲方签订70万元的纯建筑劳务合同,这样的话,施工企业只收取了甲方70万元劳务款,开70万元的建安发票给甲方。
  按照营业税法的规定,材料价款30万元应缴纳的营业税,在税法上的纳税义务人是施工企业,而不是甲方,但在实践征管中,税务局往往由甲方缴纳的,如果施工企业与甲方签订100万元的“甲供材”合同,则30万元应缴纳的营业税则必须由施工方缴纳,即施工方必须开100万元而不能够开70万元建安发票给甲方。
  第二,施工企业应该争取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只有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施工企业才不会存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如果甲方不同意与施工企业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那施工企业该怎么办?我认为应该按照以下办法来操作:
  首先,施工企业与甲方必须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其次,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可以由甲方去选择材料供应商,有关材料采购事宜都由甲方去操办,但是,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盖施工方的公章而不能够盖甲方的公章;再次,材料供应商必须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施工方,然后由甲方交给施工方;第四,材料采购款必须由甲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但是施工企业、甲方和材料供应商三者间必须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即施工方委托甲方把材料采购款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委托支付令。如果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施工方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形式上是包工包料的合同,实质上是“甲供材”的合同,这对于甲方和施工方双方来讲都没有风险,因为,材料是甲方购买的,消除了对施工方会购买劣质建筑材料的嫌疑,对于施工方来讲,没有以上分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
  (四)应注意两种错误的做法:
  第一种,甲方转售材料
  甲方自购材料,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材料部分在“在建工程”中核算,列入开发成本。然后,甲方再将材料销售给乙方,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给乙方。乙方就工程造价合同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给甲方,并缴纳营业税。甲方若领料以调拨单形式给乙方后,因乙方未按规定取得材料的合法发票,不能作为工程成本税前扣除。
  第二种,营业税计税依据与开票金额不一致
  按照100万元缴纳营业税而向甲方开具70万元的建安发票就没有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但在实践中,施工方按照100万元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而向甲方开具70万元的建安发票,根本行不通,因为在施工所在地的地税局的开票系统中,交多少税就开多少票,再税,即使可以按照100万的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而开出70万元的建安发票,甲方必须凭30万的材料发票和70万的建安发票入账,这在实践中得不到税务局的认可,即税务局不认可甲方的材料票进成本。
  (五)装修工程、安装工程与建筑工程是有区别的
  1.装修工程中“甲供材”的材料是不缴纳营业税的,只有包工包料的情况,材料价款才需要缴纳营业税。
  2.安装工程主要是安装设备,如果由甲方提供的设备,设备是不用交营业税的。
段光勋&&&&&&&&
甲供材料税收困境与争议处理
关于甲方供材料合法性的分析
建设工程发包(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建设工程发包(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发包
第一,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的承包金额不包括勘查设计金额
第二,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的承包金额也不包括设备金额(营业税)
第三,是否包括材料金额,由双方协商决定(甲供材和甲控材)
第四,特殊情况下,可以有两个或三个总施工单位(联合体)
2、甲供材料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
甲方提供部分建筑材料,乙方为纳税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三种情况例外:
一是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
二是提供建筑业中装饰劳务的;
三是建设方(甲方)提供设备的,设备金额不作为计税依据。
3、甲供料的会计处理问题。
乙方会计账务处理时仍按实际收入确认营业收入,同时按实际收入开具发票。
如,乙方承包一项建筑业工程业务,该项业务总金额1000万元,但合同约定甲方自行购买提供400万元建筑材料。
乙方会计处理时按实际收入确认营业收入为600万元,并按600万元开具建筑业劳务发票给甲方。同时,按1000万元计税依据计算缴纳的营业税金及相关税费,税费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甲方可以用建材发票400万元和乙方提供的建筑业劳务600万元合计1000万元,计入“在建工程”,后按规定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营业税计税依据和发票金额不一致,如何处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函[2007]335号)台州: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后,如发生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情形,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按现行营业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4、甲供材的税款承担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发包方甲方提供的建筑材料金额需要由乙方缴纳营业税。
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工程合同时,要将这部分税收考虑在工程造价中。
如按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规定,土建工程包括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其中税金=(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率;
乙方在制定工程造价预(决)算时就应该将甲供材金额部分承担的相应税费考虑在税金项目中,这样,才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不至于自己承担额外的税收。
5、包工包料合同的处理问题。
包工包料合同金额1000万元,营业税计税依据与会计收入、税务开票金额三者是一致的,都是1000万元。
但如果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仍自行提供建筑材料(非代购材料),且将这部分材料价款直接冲抵1000万元的应付工程款,则税务部门将视为甲方以自己购置的货物抵偿债务,视为销售行为,不视为甲供材的包工不包料合同行为。
其抵偿工程款的货物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果甲方是为乙方代购材料,则应将购买货物发票单位写明为乙方并将发票转交给乙方,作为乙方的成本费用合法凭证,不视为甲方销售材料。
6、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计税依据问题。
货物部分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部分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3号公告,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强调建筑资质,否则全部交营业税。
7、装饰业劳务计税依据问题。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营业税计税依据包括甲供材金额的不适用装饰业,
对于甲、乙双方来说,签订建筑业合同时,应该将装饰合同与其他建筑业施工合同分开签订,避免将装饰业劳务签成一般的建筑业施工合同,这样可以减少双方的税收负担,相应节约工程开发(施工)成本。
房地产企业直接向厂家订购塑钢窗如何计税?
房地产企业直接向塑钢窗厂订购塑钢窗并由塑钢窗厂负责安装,用于商品房建造,取得了增值税发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商品房施工合同不含门窗;此时房地产公司是否还要按塑钢窗采购安装总价补缴一道营业税?  
答:房地产企业直接与门窗厂签订合同,且该合同额不包括在与施工单位合同总额内,属于房地产企业分别与两个施工单位签订了不同的施工合同,房地产公司与施工单位均不需要就门窗厂合同额补缴税款。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因此,房地产企业取得门窗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完全符合规定,应当就货物销售额取得增值税发票,就安装劳务营业额取得建筑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地税关于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9】640 号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就其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营业额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关于混合销售的案例分析】
【例】某建筑公司,负责为某工厂建设一座大型厂房。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4500 万元,其中含土建工程款2100 万元,钢结构安装工程款500 万元,钢结构设备款1900
万元。所需钢结构设备全部为建筑公司自行制造的、可以单独对外销售的成型设备构件。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50 万元。
分析:该混合销售业务应分别计税。
营业税应税劳务应纳营业税=(4500-1900)&3%=78
应纳销售货物增值税=1900&(1+17%)&17%-250= 元。
何谓自产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
自产货物,是指企业利用自身技术与各种资源,自己生产的可供出售的物品。
判别建筑企业使用的原材料是属于外购材料还是“自产货物”关键在于区分加工过程是属于“生产过程”,还是“施工过程”。
如果加工过程是生产过程,则属于使用“自产货物”;
如果加工过程属于“施工过程”则属于使用“外购材料”。
8,甲供料发票开具的难题—自建论是最终解决方案
一;房地产企业自建房屋销售,以材料票1000万入帐。
二;房地产企业总包给建筑企业以建筑业发票1000万入帐。
三;房地产企业合同外甲供料,自行采购500万元材料。由承包给建筑企业,支付工程款500万。建成后销售。
四;合同内甲供料,如果房地产项目1000万工程成本中,房地产企业甲供料占800万,工程款200万,如何处理?
(1)甲供材料,该营业税款该由谁承担?
(2)假如甲方承担该税款,该税款计入什么科目?如何在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取得的税票应该是乙方的名字)
(3)假如乙方承担该税款,那么,发票开200万元还是1000万元?乙方成本如何取得?甲方是否视同销售?
(4)如果甲为乙付了该营业税,财务上甲可以做费用,但税法上是不让列支的。
税务局关注的重点:
(1)甲方供材的发票都可以直接在开发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2)税务机关对甲方供材关注建筑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营业税;开发企业是否重复列支成本,将材料发票重复列支。
(3)开发企业为建安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款的义务问题。
(4)材料和设备的区别(因甲供设备不缴纳营业税:GB/T)
房地产公司自建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参考:苏地税规[2010]7号
对单位销售自建房屋,如果房屋是由本单位所属施工队伍建造的,应在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同时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如果房屋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建造的,只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不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如果房屋是由本人(含家庭成员)建造的应在销售时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如果房屋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建造的,不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房地产公司代扣或承担建筑公司营业税的依据
征管法细则:第四十九条&&&&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政府税源监控行为,改增值税前景
不管何种方式总包、转包、分包、自营、自建、等等,都要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即:
横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相同的纳税人负担数额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不同的人负担不同数额的税收。
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经营事项和方式,税务机关可权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处理。
●合理的做帐方法
建议:甲供料,谈判营业税以建设方缴纳,税款包含在工程款中。
发票:甲供料票加建筑发票。
9,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营业税纳税地点、纳税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施工企业的营业税纳税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合同法第270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对于建筑业劳务,纳税发生时间应当是以下三者孰先
1、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2、发票开具时间
3、实际收款时间
思考:甲方3月付款,乙方4月开票
合同约定3月付款,但甲方实际4月付款,乙方也在4月开票
发票开具时间
2011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思考:及时申报、递延开票
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总分包发票入账困境的解决
12366积极协助南宁纳税人解决到河池代开建筑业总分包发票的问题
南宁市某建筑工程劳务公司作为分包方承揽了两个分别位于金城江区及天峨县的工程项目,总包方为南宁市另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双方均分别办理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建筑工程项目备案登记。
总包和分包方先后到上述两个地税局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均按工程总价全额征收了总包方的营业税及其他相关税费,而对分包方都只征收了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便为其开出了建筑业发票,分包方只取得了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对此,分包方提出了疑义:总包方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已直接从支付给其的工程款里扣减了,这样分包方并未取得本应属于自己的税款缴纳凭证,对这项支出应以何作为入账凭证?
工程总包方不再是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其已无义务再为分包方代扣代缴营业税,因此总包方也无法再为分包方开具代扣代缴凭证。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从营业额中扣除分包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申报纳税;
(二)提供分包人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三)用于抵扣的发票属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或者管理的税控机打发票。”
解决方法:
一是总分包方同时开票。
二是先要求总包方办理退税手续后,再按规定收取分包方相应的营业税及附加等税费后再为其代开发票。
如针对出现的上述情况再要求总包方向分包方开具代扣代缴凭证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10;工业企业销售并安装设备税收争议问题处理(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工业企业安装设备(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011公告第23号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甲方与设备供应商单独签订合同
二、设备供应商的发票抬头是甲方
三、甲方将设备款直接支付给设备供应商,不允许乙方垫资或转付
2009广西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工业企业安装设备
(1)、应当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
(2)、如果无法取得不含安装的设备公允价值,可以按照成本利润率先计算增值税含税收入,然后倒挤出营业税收入
(3)、分别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生产地)和营业税发票(安装地)
11;监理公司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有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下同)、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监理公司在异地设立分公司从事监理活动,可以在总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以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相关的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监理公司在异地设立项目部从事监理活动,无权以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注:虽然不构成公司法中的机构,但如果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则构成税法中的机构,需要就地缴纳营业税。
由于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不构成总分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不需要按照总分汇总纳税的方法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可以选择:
利用国税函【2009】221号
12;甲供材料,发票如何开具?
1]、销售自产货物并施工—自产货物发票+工程发票(特殊混合销售)
2]、商贸公司销售外购并施工——全额货物发票(一般混合销售)
3]、建筑公司销售外购并施工——全额工程发票(包工包料)
以上:同一纳税主体销售货物同时施工,区分货物来源及企业经营主业(可能一票,或是两票)
4]、甲供材料-代购:合同价包含材料——全额工程发票(甲代购,乙方全额纳税,全额开票)
5]、甲供设备乙方安装:设备发票(供应商)+工程发票(乙方净额纳税,净额开票)
6]、甲供材料乙方装饰:材料发票(供应商)+工程发票(乙方净额纳税,净额开票)
7]、甲供材料,乙方建筑施工(装饰以外劳务):材料发票(供应商)+工程发票(乙方全额纳税,净额开票 )
此时材料需另计营业税,由乙方交纳,计入工程结算价款
5-7]甲供,两票结算,但材料发票与工程发票开票单位分别为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
咨询内容:
您好:请问施工玻璃幕墙是否属于装饰劳务?“甲供材”是否作为计税营业额?
回复内容:
玻璃幕墙是整个建筑工程的一部分,施工玻璃幕墙不属于装饰劳务,“甲供材”应作为计税营业额。
(1)注意甲方供材的材料已经计入开发成本了,不能再重复计入建安发票成本。因为反正乙方缴纳营业税是一定的,可能重复将含甲供材料金额开具发票。
(2)不能认为材料发票不能列入成本。
(3)不能将代付的营业税计入成本费用扣除,即使有合同规定由甲方负担营业税及附加,也不可以。
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经营事项和方式,税务机关可权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处理。
蔡少优:“甲供材料”税收与会计难题解析( 13:10:34)转载▼标签:
工程承包公司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征收建筑公司财经 分类:
纳税实务&&
“甲供材料”也称“包工不包料”工程,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普遍性。文章分析“甲供材料”
普遍性的原因的基础上,阐述了“甲供材料”会计和税收处理技巧,同时介绍了“甲供材料”发票管理、有关扣缴责任及税收筹划。
关键词:“甲供材料”税收与会计技巧
一、“甲供材料” 普遍性的原因及现状分析
据调研:建筑施工单位与基本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时一般采取“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两种形式,尤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业主厂房建设过程中,大多采取包工不包料形式,即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主要建筑材料,施工单位仅投入人工及部分材料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税务机关对甲供材料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厂房建设业主补税,甚至要求建筑施工单位按包工包料全额开具发票给甲方入账,也有存在建筑施工单位仅按照不包括“甲供材料”的施工劳务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建安营业税。实践中还有很多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建造厂房企业问,如承包给无资质的工程队,其营业税由企业负担,该税金又该如何处理?如此种种,一直困扰税企双方,其原因主要源于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模糊所致。本文对甲供材料有关的税收和会计问题进行全面梳理,供基层税务人员和广大纳税人参考把脉。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施工单位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从现实中还有一层更深的原因,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材料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如材料发票取得基本上以白条入账,在财务处理存在多结转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空间,减少所得税等税收,一般甲供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业主厂房建设中亦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原因是,这类企业厂房建设也从材料质量和成本角度出发,防止建筑施工单位从材料上偷工减料,从现实中还有一层更深的原因,一些业主想少负担建筑材料的营业税及附加,尽量缩小厂房成本,少缴一些每年的房产税,达到缓解资金压力和少缴有关税费的目的。
作为建筑施工单位面对包工不包料方式,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和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亦乐于接受,往往在缴税或开要时不愿提供真实情况,不把甲供材料全部并入计税总额缴纳营业税费。税务机关面对包工不包料方式,虽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堵塞甲供材料税收方面的漏洞,但苦于真实信息的难于取得和监控手段的落后,致使相关各方的税源流失。
二、&&“甲供材料”会计处理技巧
“甲供材料”会计处理技巧通过下面两个案例来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对一生产车间进行改造,生产厂房固定资产原值为23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160万元。公司准备采取包工不包料形式,将工程承包给一建筑公司,也就是说,该公司负责购买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只付给建筑公司改造过程中的施工劳务费用。预计该公司需要购买建筑材料100万元,需要支付建筑公司劳务费用65万元。公司将以100万元建筑材料发票和65万元建筑安装劳务发票入账处理。
但目前存在一个问题: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不能以100万元发票入账,而应该要求建筑公司开具165万元发票给公司入账。理由是,按照营业税相关税法规定,建筑公司应该按工程总造价纳税。但如果建筑公司开具165万元发票给我该公司,而双方实际结算金额只有65万元,该公司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建筑公司又该如何处理呢?
这个问题在会计和税务的实务工作中,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没有正确处理好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的差异。
首先,我们来看税法规定。对于“甲供材料”即采取包工不包料这种形式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征收营业税的处理,税务机关的意见是正确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所以,建筑公司应该按照建筑工程工料金额合计数165万元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应纳营业税费为54450元(.3%)。
但是,税务机关要求建筑公司开具165万元发票,并要求该公司只能以建筑安装发票入账的做法是缺乏税法依据的。建筑安装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现实中是允许的,且广泛存在,也符合双方的利益要求。对此,营业税相关法规只要求纳税人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纳税,并没有要求纳税人要按计税依据开具发票的规定。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该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生产厂房改造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 700000
累计折旧& &&
&&&1600000
贷:固定资产& &&
&&&2300000。
支付建筑材料款和建筑公司价款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1650000
 贷:银行存款& &&
&1650000。
工程完工后,
借:固定资产& &&
 贷:固定资产清理& &&
&2350000。
建筑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开具65万元发票并取得建筑劳务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 650000
 &&贷:工程结算&
提取税金及相关税费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4450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49500
   &&应交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3465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1485
案例二:工程包工不包料(甲供料),建设方应如何进行工程物资发出核算?
对于甲方(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时,在做会计处理时,应做预付工程款处理。即
甲方会计分录为:
借& &预付帐款
贷& & 库存材料(或专项物资)。
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的库存材料改变用途的还要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乙方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材料(或专项物资)
贷& & 预收帐款。
借& & 工程施工
贷& &库存材料
结算时,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发票。
借&&固定资产(或开发成本)
贷&&预付帐款(银行存款)。
乙方会计分录为:
借& &预收帐款(应收帐款,银行存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或工程施工结算收入)。
三、“甲供材料”营业税处理技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这就是说即使是采用包工不包料结算的,建设单位购买建筑材料的实际价格,以及建设单位在运输及保管建筑材料过程中发生的运输、仓储的费用支出也应当并入施工方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二)、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一些新型高科技建筑材料纷纷涌现,这些建筑材料往往只能由这些建筑材料的生产企业来负责安装,比如比较普遍的就是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钢结构材料以及其他一些专业设备等。由于这些企业既是产品的生产企业,又是产品的安装企业,且一般和建设单位签定的建筑业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因此,对这些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要对全部材料和安装工程款征收营业税,而国税机关也会对这些纳税人的材料的销售征收增值税,这导致了对这部分纳税人的材料价款同时征收了两种流转税,这和我们税法的基本原理是不相符合的。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对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此外,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文件列举了以下几类:1、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2、铝合金门窗;3、玻璃幕墙;4、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这一文件的出台缓解了很大部分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纳税人的重复征税问题。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8号)规定,对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条件的,按照该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如果安装的设备价值不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那设备价款就不应征收营业税。一般而言,如果设备是建设单位提供的,一般设备价款是不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因此施工单位只就安装和材料价款缴纳营业税。但对于什么是设备,营业税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定义。随着科技的发展,有些物资虽然体积小但价值极高,有些物资虽然体积大但价值低,对设备的判断往往是依据感官的体验和以往经验来界定。 因此,对于安装业中,如果主要物资由建设单位提供,哪些应界定为设备不并入施工单位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哪些是材料应并入施工单位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有不同的看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该文件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无论设备价值是否计入安装工程产值,设备价值都不征收营业税。这一点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如果在安装工程中,设备是由建设方提供的,施工单位就不需要将设备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二是如果设备是由施工单位提供,设备是并入安装工程产值的,以前施工单位是将设备价款一起开票,全额征税。对于由施工单位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在征收营业税时扣除设备价款是不符合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原则的,这就导致了设备在所有权转移环节没有征收任何流转税。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第114号,针对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报来《关于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开展的家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流[2006]41号),规定了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要注意,这里不仅是局限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请示的家庭装饰,而是将所有“装饰业”工程中的“甲供材料”都全部剔除在营业税征税范围之内了。但是对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的“建筑”、“修缮”和“其他工程作业”中的“甲供材”在没有新文件出台之前还是要并入施工方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建筑业“甲供材”征收营业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其中只提到了“建筑”、“修缮”、“装饰”,其他两项没有提及。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文进一步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因此,“其他工程作业”中的“甲供材料”也应征收营业税。从日开始,根据财税[号文的规定,“装饰”中的“甲供材”不再征收营业税。
[案例]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安装业务,2006年6月与甲方达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安装合同,合同规定,由达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原材料约550万元,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劳务费250万元。2006年11月该工程完工,地税部门的同志要求该公司按照800万元计征营业税,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此表示不理解,550万元的材料费用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并没有得到,这部分税收为何要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营业额应是多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涉税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据此,地税部门要求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按照800万元计算营业额是正确的。
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签订“提供材料”建安合同同时要注意,必须将上述税收政策告知达泰实业有限公司,然后将达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原材料部分的营业税作为建筑工程预算的一部分,由达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否则,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只能吃哑巴亏。
(文章如太长可以将画线部分删除)
再来介绍“包工不包料”的营业税处理技巧。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工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工程承包公司同建设单位签定承包合同,然后将设计、采购等项工作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只负责各环节的协调与组织。工程公司有的自身没有施工力量,或者自身虽有施工力量但不参与该项工程的施工,而将所有设计、施工、采购等项业务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自身只从事协调与组织工作;有的自身有一定的施工力量且参与了该项工程的,但仍将其中的大部分施工任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的收入主要是总承包金额与分包金额之间的差额。第二种形式是工程合同由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定,工程承包公司负责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担质量担保质量保证,并向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对于第一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作为工程的总承包人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无论其是否具备施工力量,是否直接参与工程的施工,对其取得的收入,均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于第二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仅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中介人,无论工程承包公司是否具备施工力量,一律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据此,对于前者,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其计税依据的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显然,对这类工程要特别注意组成计税价格中原材料价值的降低。一般来说,建设单位是直接从市场购进,价格较高,而建筑施工企业与材料供应商有长期合作关系,购进材料价格相对便宜,这样就直接降低了计税依据,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对于后者,施工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款作为安装工程产值,而由业主提供机械设备,施工企业只负责安装,这时计税依据只是安装收入,从而达到了节税目的。&&
四、“甲供材料”发票由谁开?
一般来讲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施工单位只就劳务费金额开票!但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税务人员要调查清楚料工费之和,建筑施工单位除执行项目登记制,合同备案制外,在取得建筑业发票或纳税时,必须由对方(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有无甲供材料行为,税务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后,税务机关方可按劳务费金额开票,按料工费全额纳税,目的是为防止施工单位仅就人工费和部分材料缴纳营业税。
开劳务费金额发票后,税务人员征收不包料者按包料者的材料的税收,即施工单位应当按料工费全额缴营业税。甲方将购买材料的发票可以直接入账,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一般来说,建设单位新建一项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验收后,工费可取得建安发票,自购材料取得普通发票,可视不同情况分别进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税务机关若要求包工不包料施工单位开具全额(含甲供材料)发票的做法则是不对的。
但税务征收服务厅在开具发票时,可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价款金额单张开票,并注明不得作为建设单位支出凭证,由施工单位作为应缴税金附件备查,但开具完税凭证时,必须将甲供材料与施工劳务收入一并纳税。
建筑工程按劳务金额开票,建筑方应当按全额缴营业税,实际工作中能严格这样做很少。
还有一种情况是施工单位有代购材料的开票问题。如某工程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公司先代购买一部分材料用于施工,工程完毕后把工程款和材料款一起开票给对方建设单位,对方建设单位按发票数额付款,缴纳营业税是按开票数额的,可是公司按发票数额缴纳3%的营业税(因为发票里含有垫支的材料款),就造成多缴税款了。而且自己代垫购买材料的发票也不能入账(因为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是包工不包料)。怎样才能把材料款和工程收入区分开并进行合理缴税呢?如果施工单位有代购材料,材料发票一定要开发包方名称,取得的材料发票不要入该单位账目,只按支付款挂往来账,工程结束后,只开工程款发票,将材料发票及工程发票一同交给发包方即可。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生产成本科目期末余额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