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市交易税卖花生油需要去国税局交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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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税收优惠政策摘编之八:附录3——企业所得税部分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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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D-
责任部门: 国税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2008年11月20日&财税[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1.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 2.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3.玉米初加工。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 4.薯类初加工。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 5.食用豆类初加工。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 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通过对燕麦、荞麦、高粱、谷子等杂粮进行清理去杂、脱壳、烘干、磨粉、轧片、冷却、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燕麦米、燕麦粉、燕麦麸皮、燕麦片、荞麦米、荞麦面、小米、小米面、高粱米、高粱面。 (二)林木产品初加工 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1.蔬菜初加工 (1)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 (2)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叶类、豆类、瓜类、葱蒜类、柿子椒、蒜苔。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 *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2.水果初加工。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 3.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通过对观赏用、绿化及其它各种用途的花卉及植物进行保鲜、储藏、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 *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五)糖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甜菊等,进行清洗、切割、压榨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 (六)茶叶初加工 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 * 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七)药用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凉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 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八)纤维植物初加工 1.棉花初加工。通过轧花、剥绒等脱绒工序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 2.麻类初加工。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进行脱胶、抽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洗)麻、纱条、丝、绳。 3.蚕茧初加工。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煮剥、拉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蛹、生丝、丝棉。 (九)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工业初级原料。具体包括:天然橡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木薯干片、坚果。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2.蛋类初加工。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 3.奶类初加工。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 4.皮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刮里、晾干或熏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张。 5.毛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或羽绒。 6.蜂产品初加工。通过去杂、过滤、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 * 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二)饲料类初加工 1.植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发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 2.动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 3.添加剂类初加工。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 (三)牧草类初加工 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秸秆粉(块、粒)。 三、渔业类 (一)水生动物初加工 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二)水生植物初加工 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 *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2011年5月31日&& 财税[2011]26号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财税[号,以下简称《范围》)涉及的有关事项细化如下(以下序数对应《范围》中的序数):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1.小麦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 2.稻米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 4.薯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 *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一万吨以上。 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2.水果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新鲜水果包括番茄。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 (五)糖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甜菊又名甜叶菊。 (八)纤维植物初加工。 2.麻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麻类作物还包括芦苇。 3.蚕茧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蚕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2008年9月8日&& &财税〔2008〕116号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 & &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 &
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
码头、泊位、通航建筑物新建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沿海港口万吨级及以上泊位、内河千吨级及以上泊位、滚装泊位、内河航运枢纽新建项目
民用机场新建项目
由国务院核准的民用机场新建项目,包括民用机场迁建、军航机场军民合用改造项目
铁路新线建设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和Ⅲ级及以上铁路建设项目
既有线路改造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铁路电气化改造、增建二线项目以及其他改造投入达到项目固定资产账面原值75%以上的改造项目
公路新建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一级以上的公路建设项目
城市公共交通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新建项目
由国务院核准的城市地铁、轻轨新建项目
电力 & & & & & &
水力发电新建项目(包括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在主要河流上新建的水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在25 万千瓦及以上的新建水电项目,以及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核电站新建项目
由国务院核准的核电站新建项目
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
电网(输变电设施)新建项目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330kv 及以上跨省及长度超过200km的交流输变电新建项目,500kv及以上直流输变电新建项目;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革命老区、老少边穷地区电网新建工程项目;农网输变电新建项目
风力发电新建项目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力发电新建项目
海洋能发电新建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能发电新建项目
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
地热发电新建项目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地热发电新建项目
灌区配套设施及农业节水灌溉工程新建项目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灌区水源工程、灌排系统工程、节水工程
地表水水源工程新建项目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水库、塘堰、水窖及配套工程
调水工程新建项目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取水、输水、配水工程
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新建项目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中取水、输水、净化水、配水工程
牧区水利工程新建项目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牧区水利工程中的取水、输配水、节水灌溉及配套工程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2009年12月31日&& 财税[号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公共污水处理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 
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业废水处理项目 
1、根据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污水处理项目除外;2、专门从事工业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废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共垃圾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项目 
1、根据全国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4、根据国家规定获得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垃圾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 
1、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废弃物处理项目除外;2、专门从事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4、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废物处理项目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 
1、单体装置容积不小于300立方米,年平均日产沼气量不低于300立方米/天,且符合国家有关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的项目;2、废水排放、废渣处置、沼气利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不产生二次污染;3、项目包括完整的发酵原料的预处理设施、沼渣和沼液的综合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系统,沼气净化、储存、输配和利用系统;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1、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1、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的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的形式,通过以节省能源费用或节能量来支付项目成本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2、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达到国家有关节能和环境标准;3、经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检测,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和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达到现行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后达到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4、经省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验收,工业锅炉、工业窑炉技术改造和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年节能量折算后不小于1000吨标准煤,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和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年节水量不小于200万立方米;5、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 
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 
4、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5、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 
6、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项目 
7、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项目 
8、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 
9、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改造项目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的专门从事脱硫服务的公司从事的符合规定的脱硫技术改造项目;2、改造后,采用干法或半干法脱硫的项目脱硫效率应高于85%,采用湿法或其他方法脱硫的项目脱硫效率应高于98%;3、项目改造后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综合效益良好;4、设施能够稳定运行,达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及浓度控制要求;5、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海水淡化 
用作工业、生活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 
1、符合《海水利用专项规划》中规定的发展重点以及区域布局等要求;2、规模不小于淡水产量10000吨/日;3、热法海水淡化项目的物能消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1.8千瓦时/吨、造水比大于8,膜法海水淡化项目的能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4.0千瓦时/吨;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用作海岛军民饮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 
1、符合《海水利用专项规划》中规定的发展重点以及区域布局等要求;2、热法海水淡化项目的物能消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1.8千瓦时/吨、造水比大于8,膜法海水淡化项目的能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4.0千瓦时/吨;3、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2008年8月20日&财税〔2008〕118号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
功能及作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2008年8月20日&财税〔2008〕115号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能效标准 &
一、节能设备
中小型三相电动机
节能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电压660V及以下、额定功率0.55KW~315KW范围内,单速封闭扇冷式、N设计的一般用途、防爆电动机。效率指标不小于节能评价值。
工业生产电力拖动
空气调节设备
能效等级1级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名义制冷量大于7000W,能效比达到能效等级1级要求
能效等级1级的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
能效比达到能效等级1级要求
能效等级1级的屋顶式空调(热泵)机组
制冷量为28~420KW,能效比达到能效等级1级要求
能效等级1级的冷水机组
能效比达到能效等级1级要求
能效等级1级的房间空气调节器
名义制冷量小于等于14000W,能效比达到能效等级1级要求
节能型离心通风机
效率达到节能评价值要求
工业生产传输
节能型轴流通风机
效率达到节能评价值要求
工业生产传输 &
节能型空调离心通风机
效率达到节能评价值要求
工业生产传输 &
节能型单级清水离心泵
单级清水离心泵(单吸和双吸),效率达到节能评价值要求
工业生产传输
节能型多级清水离心泵
多级清水离心泵,效率达到节能评价值要求
工业生产传输 &
空气压缩机
高效空气压缩机
输入比功率应不小于节能评价值的103%
高压大容量变频器
额定电压不超过10kv、额定容量500kVA以上
高压大功率电动机
配电变压器
高效油浸式配电变压器
三相10kV,无励磁调压额定容量30kVA~1600kVA的油浸式,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应不大于节能评价值的36%
电力输配电
高效干式配电变压器
三相10kV,无励磁调压,额定容量30kVA~2500kVA干式配电变压器,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应不大于节能评价值的36%
电力输配电 &
高压电动机
节能型三项异步高压电动机
机座号355-560,效率指标不小于节能评价值
工业生产电力拖动
电机轻载节电器
额定电压不超过10kv、50/60Hz、额定容量500kVA~2500kVA,节电率达到30%以上。
工业生产电力拖动
交流接触器
永磁式交流接触器
1000V及以下的电压,50HZ交流电源供电、额定电流1000A及以下的接触器。功耗小于0.5VA
用电过程优化控制器
配电系统节电设备
额定电压不超过10kV、50/60Hz、额定容量不超过2500kVA。采用微电脑实时控制。具有电压自动检测控制、时间+电压控制、电压梯度控制模式,可根据不同的输入电压、不同时间及工艺要求进行过程能量优化控制的功能
工业生产及商用配电系统
热效率在GB/T表2中一级指标的基础上再提5%
蒸汽锅炉 &
工业加热装置
铜锭感应加热炉
额定功率1600kW,加热处理每吨铜锭,单耗电量从250kW.h/t降到180kW.h/t
高阻抗电弧炉
容量40T,熔炼每吨钢节能20KW.h/t 电极消耗降低15%~20%。
节煤、节油、节气关键件
汽车电磁风扇离合器
不少于3级变速:第2级变速是柔性联接
QC/T777-2007 &
二、节水设备
工业洗衣机
单位洗涤容量用水量≤15L/kg,洗净率〉35%
适用于商业用工业洗衣机(水洗机),不包括干洗机和隧道式洗涤机组
QB/T工业洗衣机中6.3.10条,6.3.8 a) 条 &
空冷式换热器
强度和密封性能:经管束压力试验符合GB/T的要求
适用于设计压力≤35MPa的空冷式换热器。不适用于铝或其他有色金属制受压元件的空冷式换热器
QB/T中8.3条 &
冷却能力:实测冷却能力与设计冷却能力的百分比≥95%;飘水率:冷却水量≤1000m?/h的冷却塔不得有明显飘水现象,冷却水量〉1000m?/h的冷却塔飘水率〈0.01%
适用于用水冷却的冷却塔。
机械行业标准
农业、园林、林业灌溉
机械行业标准 &
滴灌带(管)
铺设长度80m以上,滴水均匀度〉90%,工作压力〉0.1MPa,滴灌带能够承受130N(滴灌管能够承受180N)的拉力不破裂、不渗漏。
适用于棉花、蔬菜、果树等经济作物的滴灌。
&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9年4月10日&国税函〔2009〕185号 为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规定执行。 四、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目录》规定的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八、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目录》规定条件,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或者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但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发现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有误的,应停止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应予追缴。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十一、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2008年8月20日&& 财税〔2008〕117号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一、共生、伴生矿产资源 序号1  综合利用的资源:煤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瓦斯  生产的产品:高岭岩、铝矾土、膨润土,电力、热力及燃气  技术标准: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2.煤炭开发中的废弃物;3.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二、废水(液)、废气、废渣 序号2  综合利用的资源: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采矿和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工业炉渣、脱硫石膏、磷石膏、江河(渠)道的清淤(淤沙)、风积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焚烧余渣、化工废渣、工业废渣  生产的产品: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石膏类制品以及商品粉煤灰  技术标准: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序号3  综合利用的资源: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化工废渣、工业废渣  生产的产品:铁、铁合金料、精矿粉、稀土  技术标准: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序号4  综合利用的资源:化工、纺织、造纸工业废渣液及废渣  生产的产品: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聚乙烯醇、硫化钠、亚硫酸钠、硫氧酸钠、硝酸、铁盐、铬盐、木素磺酸盐、乙酸、乙二酸、乙酸钠、盐酸、粘合剂、酒精、香兰素、饲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  技术标准: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序号5  综合利用的资源:制盐液(苦卤)及硼酸废液  生产的产品:氯化钾、硝酸钾、溴素、氯化镁、氢氧化镁、无水硝、石膏、硫酸镁、硫酸钾、肥料  技术标准: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序号6  综合利用的资源:工矿废水、城市污水  生产的产品:再生水  技术标准: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2.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序号7  综合利用的资源:废生物质油,废弃润滑油  生产的产品:生物柴油及工业油料  技术标准: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序号8  综合利用的资源:焦炉煤气,化工、石油(炼油)化工废气、发酵废气、火炬气、碳黑尾气  生产的产品:硫磺、硫酸、磷铵、硫铵、脱硫石膏,可燃气、轻烃、氢气、硫酸亚铁、有色金属,二氧化碳、干冰、甲醇、合成氨 序号9  综合利用的资源: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火炬气以及除焦炉煤气以外的工业炉气,工业过程中的余热、余压  生产的产品:电力、热力 三、再生资源 序号10  综合利用的资源:废旧电池、电子电器产品  生产的产品:金属(包括稀贵金属)、非金属  技术标准: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序号11  综合利用的资源:废感光材料、废灯泡(管)  生产的产品:有色(稀贵)金属及其产品  技术标准: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序号12  综合利用的资源:锯末、树皮、枝丫材  生产的产品:人造板及其制品  技术标准:1.符合产品标准;2.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序号13  综合利用的资源:废塑料  生产的产品:塑料制品  技术标准: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序号14  综合利用的资源:废、旧轮胎  生产的产品:翻新轮胎、胶粉  技术标准:1.产品符合GB9037和GB14646标准;2.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3.符合GB/T19208等标准规定的性能指标 序号15  综合利用的资源: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  生产的产品:造纸原料、纤维纱及织物、无纺布、毡、粘合剂、再生聚酯  技术标准: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序号16  综合利用的资源: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  生产的产品: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  技术标准: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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