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什么情况时投标保证金退还将被没收

1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按照《办法》三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逾期退还的除退还本金外,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信息产业部632&号文《通信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应超过合同估算价的百分之一。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2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 ,应开标前以有效形式递交保证金,开标前的时间很充裕,从知晓采购信息开始,一般到采购截止日都会有一段时间,招标采购为20天以后,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几种采购方式,从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到采购当天也会有一个时间段。&   所以对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时间要求只能是截止到开标时间截止前的时点。&   其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就是为了使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政府采购的投标成本。供应商现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风险,只能靠招标采购机构的前期服务来解决,召开现场答疑会作为工作重点进行提醒,购买招标文件时提醒,进行现场或电话咨询等等。3 相应规定  根据规定,投标人应提交招标文件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投标保证金声明&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a)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b)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专门规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保证金递交的形式、比例、时间以及采购单位退还的时间要求。&   第一、截止到项目开标之前,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应该为及时可以兑现的银行票据,防止中标单位中标以后不签合同,体现政府采购的严肃性;第二、招标采购单位不准多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给供应商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第三、招标采购单位不准长时间无偿占有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增加供应商的投标成本。4 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以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起点,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为终点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  投标人必须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负责,受其约束。而在投标有效期开始生效之前(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投标、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甚至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后,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中标通知而不受任何约束或惩罚。&   如果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无法完成评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则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后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5 作用  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招标投标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投标人的投标是一种要约行为.投标人作为要约人,向招标人(受要约人)递交投标文件之后,即意味着向招标人发出了要约。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要求退出竞标或者修改投标文件;而一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作出承诺,则合同即告成立,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接受,并受到约束。否则,投标人就要承担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就要承担投标保证金被招标人没收的法律后果.这实际上是对投标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惩罚。所以,投标保证金能够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这是投标保证金最基本的功能。&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  6 形式  1、现金&  对于数额较小的投标保证金而言,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对于数额较大(如万元以上)采用现金方式提交就不太合适了。因为现金不易携带,不方便递交,在开标会上清点大量的现金不仅浪费时间,操作手段也比较原始,既不符合我国的财务制度,也不符合现代的交易支付习惯&   2、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票的一种,是一种汇款凭证,由银行开出,交由汇款人转交给异地收款人,异地收款人再凭银行汇票在当地银行兑取汇款。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而言则是由银行开出,交由投标人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银行汇票在自己的开户银行兑取汇款。&  7 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原因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a)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b)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根据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买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是,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1)根据投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按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未提交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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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形式
对于数额较小的投标保证金而言,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对于较大(如万元以上)采用现金方式提交就不太合适了。因为不易携带,不方便递交,在开标会上清点大量的现金不仅浪费时间,操作手段也比较原始,既不符合我国的财务制度,也不符合现代的交易支付习惯
2、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票的一种,是一种凭证,由银行开出,交由汇款人转交给异地收款人,异地收款人再凭银行汇票在当地银行兑取汇款。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而言则是由银行开出,交由投标人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银行汇票在自己的开户银行兑取汇款。
3、银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本票而言则是由开出,交由投标人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银行本票到银行兑取资金。
银行本票与银行汇票、转帐支票的区别在于银行本票是见票即付.而银行汇票、转帐支票等则是从汇出、兑取到资金实际到帐有一段时间。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可以支取现金(即现金支票),也可以转(即转帐支票)。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支票而言则是由投标人开出,并由投标人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支票在自己的开户银行支取资金。
5、投标保函
投标保函是由投标人申请银行开立的保证函,保证投标人在中标人确定之前不得撤销投标,在中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果投标人违反规定,开立保证函的银行将根据招标人的通知,支付银行保函中规定数额的资金给招标人。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或另一种可能自由兑换的表示,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a)由一家在买方本国的或国外的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买方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三十(30)天;
(b)银行本票、保付支票。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规定签订、不接受对错误的修正;不提交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
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投标人的投标是一种要约行为.投标人作为要约人,向招标人(受要约人)递交投标文件之后,即意味着向招标人发出了要约。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要求退出竞标或者修改;而一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作出承诺,则合同即告成立,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接受,并受到约束。否则,投标人就要承担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就要承担投标保证金被招标人没收的法律后果.这实际上是对投标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惩罚。所以,投标保证金能够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这是投标保证金最基本的功能。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
投标保证金一般定为的2%,这是个经验数字.因为通过对实践中大量的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数据表明,通常最低标与次低标的价格相差在2%左右。因此,如果发生最低标的投标人反悔而退出投标的情形,则招标人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授标给投标报价次低的投标人,用该投标保证金弥补最低价与次低价两者之间的价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或减少招标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督促招标人尽快定标
投标保证金对投标人的约束作用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这一时间即是投标有效期。如果超出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人不对其投标的法律后果承担任何义务。所以.投标保证金只是在一个明确的期限内保持有效.从而可以防止招标人无限期地延长定标时间,影响投标人的经营决策和合理调配自己的资源。
从一个侧面反映和考察投标人的实力
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汇票等形式,实际上是对投标人的直接考验。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银行在出具投标保函之前一般都要对投标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考察,信誉欠佳或资不抵债的投标人很难从银行获得经济担保。由于银行一般都对投标人进行动态的资信评价.掌握着大量投标人的资信信息,因此,投标人能否获得银行保函,能够获得多大额度的,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投标人的实力。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有效期是以递交投标文件的为起点,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为终点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
投标保证金案例投标人必须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负责,受其约束。而在投标有效期开始生效之前(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投标、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甚至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后,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中标通知而不受任何约束或惩罚。
如果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无法完成评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则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后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本身也有一个有效期的问题.如一般都会在投标保函中明确该保函在什么时间内保持有效,当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必须大于等于投标有效期。我国的招标投标法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但这并不意味着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满到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仍然象在投标有效期内那样享有对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保证金 -
根据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投标保证金声明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内撤回其投标;
(2)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a)根据规定签订;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b)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专门规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保证金递交的形式、比例、时间以及采购单位退还的时间要求。
第一、截止到项目开标之前,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应该为及时可以兑现的银行票据,防止中标单位中标以后不签合同,体现政府采购的严肃性;第二、招标采购单位不准多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给供应商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第三、招标采购单位不准长时间无偿占有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增加供应商的投标成本。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 ,应开标前以有效形式递交保证金,开标前的时间很充裕,从知晓采购信息开始,一般到采购截止日都会有一段时间,招标采购为20天以后,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几中采购方式,从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到采购当天也会有一个时间段。
所以对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时间要求只能是截止到开标时间截止前的时点。
其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就是为了使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政府采购的投标成本。供应商现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风险,只能靠招标采购机构的前期服务来解决,召开现场答疑会作为工作重点进行提醒,购买招标文件时提醒,进行现场或等等。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哪一种更安全可靠、简便易行呢?《办法》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我们对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逐一分析,现金,是我们经济交往中常用的交易方式,但是做为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形式有很多弊端。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按照《办法》三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的除退还本金外,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归属
投标保证金无论退还的多么及时,有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帐上,总会产生一定的利息,一些工程项目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协议供货的中标,投标保证金要存放在采购单位的帐上整整一个协议期(一般为1年不等)由此也会产生相当的利息收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我想大部分采购单位都作为本单位的利息收入记录在帐。
投标保证金 -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投标保证金条款,而且该条款也成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资
投标保证金格要求,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如果没有对采购文件中的投标保证金条款进行响应,必将导致投标无效。投标保证金收取是为了保证招投标活动正常有序,以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潜在投标手段,对供应商有一定的约束力,但绝对不是主要约束力,对后毁约或投标过程中的不良行为的处罚,其实有更严厉的制裁手段,如18号令所规定的“列入黑名单,取消1~3年的政府采购参与权”,这是投标保证金所不具有的制约力度。
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让招标采购单位“摸着石头过河”,没有统一、严谨的模式可供参考。而停留于规章这一法律效力层面上的文件,由于描述得过于模糊,缺乏实用及执行效力,则显得投标保证金的法理深度不够厚重,无法可依。因此要从规范采购程序,约束采购行为的角度,尽快对投标保证金提交的、、、及返还方式、接收人、管理人、相关责任追究罚则等方面加强统一的法律规范,要增强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效力,让招标人和投标人有法可依,有据可凭,有章可循,使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有关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法律法规就要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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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翻译: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本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是什么意思?
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本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问题补充:
If the required opening time, the bidders to withdraw bids in the tender validity period, the bid bond will be forfeited your side.
正在翻译,请等待...
If after the stipulation opening of bids time, the tenderer withdraws the bid in the bid term of validity, this bid earnest money by expensive side confiscation.
If after the stipulated bid opening time, the bidders withdraw tenders within the tender validity period, the bid bond will be your confiscated.
If after the stipulated bid opening time, the bidders withdraw tenders within the tender validity period, the bid bond will be your confisc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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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的作用】代理机构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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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的作用】代理机构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退还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作为招投标双方承诺与约定的规范模式,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其“含金量”不可低估。在实用性效果上,投标保证金保证了政府采购合同“定金”向“履约金”的过渡;在法律层面上,杜绝了少数滥宇充数者的“低成本”、“无成本”投标,使政府采购真正成为智者与能者的竞争,保证了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与公正性;在经济性上,体现了政府采购活动符合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保证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益与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
  在业界专家看来,投标保证金之所以能在政府采购中发挥如此重要作用,主要是它能对投标人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投标人一旦违反约定,就可能遭遇投标保证金无法退回的风险。那么,代理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呢?
  代理机构不能“没收”?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但有法律专家却指出,所谓“没收”,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行为之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都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当然就不能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所以投标保证金不能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没收”。
  三种情况可不予退还
  业界专家强调,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防止和弥补因投标人的过失行为而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招投标秩序,所以不仅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中应当收取投标保证金,在服务及工程招标中同样也应收取投标保证金。
  在安徽省马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章家菊看来,投标保证金是为“保证供应商按规矩投标、按规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而设定的。“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是违约当事人对承诺的约定事项违约后的直接责任,如果事先承诺的约定有“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之规定,那么,当违约者出现违约后,就应承担“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经济赔偿责任;它是投标人违背“要约”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直接获得赔偿的处理办法;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法律专家也认为,代理机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的没收处罚。也正是这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管理办法》中用的也是“不予退还”四个字,而非“没收”二字。该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何种情况不退还应事先明确
  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的配套管理办法中,并没要求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何种情况下将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但业界专家提醒,投标保证金的约束事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所要“约束”的事项和内容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虽然已经明确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但投标人不一定了解其规定,因此代理机构有必要在招标文件中重申。在操作实践中,也可能还有一些情况会影响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代理机构一样可以把它列入投标保证金的约束范围事先明确。”南方某中介公司的老总提醒,只有事先明确,才能应付自如。
  这位老总透露,最近他们在一个工程项目采购中,就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了“不予退还三家企业14万元投标保证金”的决定。
  “我们在招标文件中已经规定‘投标人弄虚作假参与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但这三家挂靠企业却提供虚假材料参与投标,而且还险些中标了。”这位老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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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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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a)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4条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第24.2条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b)根据投标须知第35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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