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购汇 与外汇结汇局36号文结汇新政是谁的福音

外资PE资本金结汇再破冰:36号文超越QFLP
摘要其第四条规定,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对外资PE而言,这意味着投资中国股权项目的大门在6年后重新敞开。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36号文”),推行外商投资企业“意愿结汇试点”,涵盖天津滨海新区、沈阳经济区、广州南沙、珠海横琴、深圳前海等16个区域。
  但文件的意义远不止于此。其第四条规定,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文末进一步明确,试点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暂不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下称“142号文”)。
  对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下称“外资PE”)而言,这意味着投资中国股权项目的大门在6年后重新敞开。
  2008年外管局下发的142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几乎堵死了外资PE的入华路径。“结汇渠道重新开放,等于打开了海外资金入境的又一通道。”一名接近外管局的人士评论。
  资本金结汇关节打通
  2008年以前,外资PE入境多先成立外商独资企业(下称“WOFE”),将资本金结汇成人民币,再买入标的公司股权。
  2004年开始,楼市股市泡沫泛起、热钱加速入境,外管局连续发文加强结汇监管,并于2008年发布“142号文”,建立“合规结汇、验资结汇、实需结汇、FDI监管”的体系。文件最有杀伤力的条款是:“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飚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142号文造成了两大影响。
  其一,在红筹上市架构中,海外上市实体多设立WOFE来并购境内企业。142号文框架下,WOFE的资本金不能结汇购买股权,作为新设公司也无积累利润可用,给红筹模式造成障碍。
  其二,外资PE入境后,资本金无法阳光结汇,出路一是上海、北京等地探索试点的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但审批严、额度小;二是注册WOFE时不以股权投资的身份示人,利用各种灰色的“资金暗道”来结汇。
  “比如拿一堆经常项下的贸易合同来套汇,没有贸易背景,结汇后用于股权投资。”徐飚说。
  某国际业务部的员工也证实,类似灰色结汇行为屡见不鲜,且常得到银行的支持,“监管的思路是间接监管,让银行来代位。但银行是盈利企业,未必适合代行监管职能”。
  该员工认为,本次36号文打通外资PE的关节,与国际资金市场环境变化有关。此前数月人民币阶段性贬值,很大程度上挫伤了热钱套利的意愿;本月23日的国新办发布会上,外管局国际收支司司长管涛亦表示,二季度人民币出现资金外流压力。
  外资PE三条入境路
  资本金“阳光结汇”渠道打通,给隐秘行事的外资PE“转正”的机会。徐飚总结,外资PE的入境道路共有三种。
  第一是依2002年原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下发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实际上,即使在142号文的框架下,这类企业的资本金结汇渠道也是畅通的。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外管总局142号文下发后,深圳、上海等地方局纷纷就外资PE资本金结汇问题总局,后明确的口径是,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在经营范围内可作资本金结汇,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等于开了口子。
  但实务中,外资PE极少走此通道。“原因是文件对投资机构的资格认定很苛刻,而且要求被投企业是创业型企业。发改委对创业型企业有一系列财务标准,比如研发费用的比例。”徐飚说,“两头一卡,自然就没得做了。”
  第二种是依商务部2004年《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但文件对投资者的门槛也很高,且要求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
  “这个平台严格说不是给PE用,确实也没人用。它主要服务一些跨国企业,比如你是沃尔玛,在中国设立了很多外商投资企业,用这平台再设个投资总部。”徐飚说。
  第三种方式是“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目前仅限于各地试点。2010年年末上海出台《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去年年初深圳出台《关于深圳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初步确立了管理体系。
  之前,该渠道作为QFLP试点的载体,存在投资额度小、审批难等问题,并不受欢迎。但徐飚预计,随着试点的推广、36号文对资本金结汇的放开,这可能成为外资PE入境的“主干道”。
  “按现在的监管框架,外资如果投入允许类、鼓励类的项目,可以不经过商务部的审批,资本金结汇就投资。”他说。
7125゜15889゜24749゜34735゜44054゜54035゜62645゜72571゜81722゜91108゜10
20786゜110480゜28849゜38756゜48270゜57375゜67127゜76881゜85953゜95889゜10
2011年兰蔻的首席执行官在谷歌上搜索兰蔻视频的时候发现弹出来一个米歇尔的视频教程。在那段视频里,她在...
目前京东平台上有数百个法国品牌商品在售,涉及酒饮、母婴、服装、化妆品等品类,这些商...
可谓是真正的中国名媛代表。中关村纳入国家外汇资本金结汇试点
第01版:头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中关村纳入国家外汇资本金结汇试点
中关村外资企业将可避免外汇资本金“缩水”
&&&&本报讯(记者&孙奇茹)以前,公司得到了一笔上千万美元的投资,然而眼看着人民币升值,公司每次却只能以5万美元的小额单位进行结汇,看着外汇账户里剩余的钱蒙受结汇损失。记者昨日从中关村管委会获悉,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通知,在包括中关村在内的全国16个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这意味着中关村的上千家外资企业将在外汇结汇方面受惠,可以有效避免外汇资本金“缩水”。&&&&听闻中关村纳入外汇资本金结汇试点,在中关村核心区注册的北京君阳投资总裁彭立斌振奋不已。“2010年和2012年,公司前后进来了3000万美元的资本金投资,可是由于不能一次性结汇,钱在银行趴了三年,最后随着人民币增值,这笔钱最终兑出来时缩水了足足1000万元人民币。”&&&&原来,根据从前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外资企业以美元、欧元等外汇形式投资的注册资本金到位后,外企不能将这笔钱进行一次性结汇,只能在公司购置生产设备、采购电脑等办公用品或进行其他采购时将钱兑出,并且每次结汇都需要向银行提供采购合同、发票等各种证明材料。而如果没有境内采购需求,公司每次只能以5万美元的额度限制进行结汇申请。而根据最新公布的36号文,国家允许试点地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100%的意愿结汇,而不再受5万美元额度的结汇限制。&&&&除了因结汇额度限制造成外企汇兑损失的风险较大,过去的结汇政策还让外资企业在管理上存在诸多不便。&&&&“对于一个生产型、服务型外企来说,其外汇资本金原先严格规定不得用于投资。也就是说,以美元等外汇形式投资给企业的资本金,它不能再将这笔外汇用于投资设立子公司、项目公司,这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的现金流活力。而纳入新政策的试点后,中关村的外资企业可以先将资本金一次性结汇,再用结算更为灵活的人民币进行下一步的投资。企业受到的限制减少,大大激发了企业活力。”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天宇对记者说。
<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北京日报报业集团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技术支持:【汉坤观点:外汇局36号文结汇新政(外资PE基金与普通外资企业的福音)】by王勇、李潜:原文链接→
||来自和讯微博
前一条: 后一条:
评论(共0条):
精彩内容推荐
和讯财经微博新鲜上架,肯定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欢迎大家帮忙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汇发[2014]3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
汇发[2014]3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辽宁、江苏、湖北、广东、四川、北京、重庆、黑龙江、浙江、福建、广西、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青岛市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天津滨海新区、沈阳经济区、苏州工业园区、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南沙新区、横琴新区、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庆两江新区、黑龙江沿边开发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地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贵阳综合保税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资权益确认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试点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现行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内原币划转以及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其资本金账户开户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外商投资企业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其他收入。
资本金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结汇,结汇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原币划转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外债专用账户的资金,因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汇出,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及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由对应的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由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人民币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其他收入。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偿还已使用完毕的人民币贷款,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间的资金不得相互划转。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
(四)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四、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上述企业股权投资款以外的资本金结汇按支付结汇原则办理。
上述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现行境内再投资规定办理。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被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上述原则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相关申请主体应按规定如实向外汇局和银行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并在办理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使用(包括外汇资本金直接支付使用)时填写《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见附件)。
(二)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对外支付及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留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SPAN&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文)的要求,及时报送与资本金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性质代码2113)有关的账户、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其中,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汇发[2014]18号文“7.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三)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企业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金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60万元人民币。
对于申请一次性将全部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六、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及使用管理
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管理。
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以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开立的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可凭外汇局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资金结汇按支付结汇原则办理。
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外汇资金不得结汇使用。如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相关保证金应划入接收保证金一方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后开立的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上述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内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均可按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及支付。
七、进一步强化外汇局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一)外汇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和使用等业务合规性的指导和核查。核查的方式包括要求相关业务主体提供书面说明和业务材料、约谈负责人、现场查阅或复制业务主体相关资料、通报违规情况等。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银行可按相关程序暂停其资本项目下外汇业务办理,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外商投资企业等可取消其意愿结汇资格,且在其提交书面说明函并进行相应整改前,不得为其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二)对于违反本通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和使用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银行,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八、其他相关问题
本通知自2014年8月4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试点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暂不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的有关要求。
请各试点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试点区域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7月4日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外汇结汇是什么意思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