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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汇管理政策和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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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汇管理政策和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闽汇(2009)43号
各省级、福州市级外汇指定银行:现将各外汇指定银行在外汇指定银行行长国业部经理联席会上反映的有关外汇管理政策和业务操作方面问题的答复印发给你们,见附件,请各行收到本通知后转发给所辖分支机构。附件关于外汇管理政策和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答复关于外汇管理政策和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答复一、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1、《》(汇综发[号)第二十三条指出,海关签发日期在日之后,且付汇日期晚于海关签发日90天以上(不含)的,银行应先登录系统查询该笔报关单。银行在审核企业付汇时间是否超过90天时,是以报关单的签发日为准,而不是以申报日期为准。由于签发日期是由企业打印关单的时间决定,这种情况下是否会造成企业为避免做延期付汇登记而推迟去签发关单?答:日起,企业货到付款项下(仅指TT和托收,不包括信用证和海外代付)超过海关签发进口报关单90天(不含)的延期付款,须办理逐笔登记。海关报关单签发日期是海关将进口货物结关后在报关单上签发的日期,与企业何时去打印关单没有相关性。2、根据《》,付汇日期晚于海关签发日90天以上(不含)的,银行应先登录系统查询该笔报关单,也就是说,不超过海关签发日90天的,不用占用延付额度。然而《》(汇综复[2007]17号)中是以报关日期而非签发日期来计算的,该文件第七条“关于90天以上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的起算日期应以报关日期为开始计算。”如果企业在报关后很长时间内不申请签发报关单,应如何处理?答:《》(汇发[2005]74号)规定,“……进口企业应在进口报关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延期付款外债登记。”《》([2007]17号)中第七条“关于180天以上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的起算日期的问题,180天的期限应以报关日期为准开始计算,单笔报关单不足20万美元时无需进行外债登记”,是针对汇发[2005]74号文件答复的。《》(汇发[2008]3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延期付款按海关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计算,第十条规定“自日起,以往法规与本通知有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即从日起,延期付款管理口径按照(汇发[2008]30号)文件要求执行,汇发[2005]74号文件相关条文停止执行。3、《》第二十六条“银行办理上述报关单项下延期付款对外购付汇手续同时,应在系统中按此次对外购付汇金额为该企业办理延期付款注销手续。”购付汇日期与延期付款注销日期可以相隔几天?如果同时有几十笔延期的关单需要注销,付款当天无法完成核注手续,或恰好遇到长假,注销日期距购付汇日期将会很长,是否算作违规?答:银行应在为企业办理报关单项下延期付款对外购付汇手续的同时,在贸易信贷系统中为企业办理此次对外购付汇金额延期付款注销手续。4、根据贸易项下外债管理登记的有关规定,自日起,签订的相关延期贸易合同应进行外债管理登记。但并未明确对于在日前出现的90天以上(不含)延期付汇应遵循何种规定。遇到此类情况应如何处理?答:《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第二条明确规定,日之前海关签发进口报关单的对外付汇,企业无需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对外付汇手续。5、办理延期付款时,如果一张进口货物报关单需要分批付汇,企业是以该报关单的总金额一次性办理提款登记还是按每次实际付款金额分别办理提款登记?答:企业应该以报关单总金额一次性办理提款登记,然后选择不同的付汇日期分批付汇。6、在贸易信贷登记系统做延期付款登记时,核注后左侧功能菜单中没有“已核注延期付款查询”选项,造成核注后无法查询,也无法打印留底的问题。答:贸易信贷登记系统(银行端)左侧功能菜单中设置了“已核注延期付款查询”选项,且可以查询。如银行端系统中未显示,请根据操作手册“系统设置和帮助”的提示检查IE浏览器的设置。7、企业采购设备采用即期信用证结算,约定在设备正常运转后支付尾款,如尾款支付时是在日之后海关签发进口报关单90天以上,是否要求企业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答: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企业无需办理延期付款登记。8、进口预付款登记管理办法没有起点金额限制,将增加银行和企业的操作压力,鉴于预付款金额都较小,有的银行建议设定超金额登记制,对于单笔或当日累计付汇未超过起点金额的可由银行直接支付。答:目前应按现行规定办理。我分局将尽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反映。9、根据《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汇综发[176]号)要求,银行从待核查账户为企业办理日后出口且期限超过90天(不含)的延期收款项下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时,应审核企业提交的出口报关单。这是否意味着银行自2009年3月起在办理出口收汇时必须首先审核企业的出口报关单?实际操作中,除非客户在银行办理出口寄单,否则银行无从得知企业实际出口日期。依此指引要求企业的每笔出口货到付款项下的收汇是否均须向银行提交出口报关单?如果企业在办理业务时不向银行提供报关单,银行有无责任?建议统一在出口收汇说明中增加一栏“超过90天以上延期收款金额”,以便银行能够依据企业提供的信息审核企业提交的凭证。答:根据《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要求,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延期收款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汇发[2008]29号)进行操作。10、信用证和托收项下出口收汇期限超过90天(不含)的延期收款是否要办理登记?如果信用证和托收项下出口收汇期限超过90天,但企业在出口后90天内(含)通过国内银行办理贸易融资,应如何登记?如果企业在出口后90天内通过国外银行办理融资,又该如何登记?答:企业的服务贸易及非贸易收汇、货物出口项下期限在90天以内(含)收汇以及信用证项下出口收汇,不纳入延期收款管理。企业通过国内银行办理贸易融资或与国外银行办理融资与延期收款登记不矛盾,货物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晚于实际出口报关单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应按《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操作指引》办理。11、《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登记管理问题解答(第二期)》中提到:企业已经收到货物,且已报关,中国电子口岸也已有电子关单信息,但迟迟拿不到纸质关单的情况下,企业可凭海关编号/预录入号/数据中心统一编号、单位代码和企业IC卡到银行办理对外付款,银行应打印电子底账,但不需在纸质关单上进行核注。若企业未告知付汇是属于已报关但未取得纸质关单的情况,做预付货款登记后对外付汇,是否会对企业的核销产生影响?答:企业已经收到货物,且已报关,中国电子口岸也已有电子关单信息,但其纸质关单未取得的情况下对外付款不属于预付货款的登记范围,不应做预付货款登记。12、贸易信贷登记时操作错误无法修改,应如何处理?答:对贸易信贷系统功能菜单中无修改功能,银行应谨慎操作,避免错误。由于操作错误无法更改的,操作错误单位所在地外汇局应将企业名称、代码、时间、金额及具体步骤截图等信息逐级上报我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由我分局汇总后统一上报总局处理。预收货款、延期付款的问题报“柳燕/资本处/福州/PBC”(NOTES)邮箱;预付货款、延期收款的问题报“郭敏健/资本处/福州/PBC”(NOTES)邮箱。二、出口收汇联网核查有关问题1、出口收汇核查系统中分配给企业的额度是以美元折算,建议具体调整为其出口贸易的各个币种更为合理,可避免汇率大幅波动造成额度的增多或减少。如核查AUD25000.00,点击确认后系统提示“核查金额为AUD25000.02,如按系统提示操作,将出现核注金额大于收汇金额的情况。答: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美元作为统计币别,若报关币别与收汇币别相同,因折算率原因造成系统提示的核查金额与收汇金额有出入的,应按系统提示的核查金额办理核注。2、目前企业来料加工超比例登记业务由银行代为操作,由于金额小关单多,占用银行太多时间,能否将来料加工超比例登记工作比照预收货款登记操作程序由企业自行登记,由银行办理核注?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10号)规定,我省已于日起,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来料加工收汇比例由15%调整为30%,超比例登记的工作量将大量减少。由于该系统未设置企业自行进行超比例登记的功能,因此,银行对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日期为日(含)以后实际收汇比例超过30%的,应根据现行来料加工出口收结汇核查相关规定为企业进行超比例登记和核注后,办理企业待核查账户资金的结汇或划转手续。3、出口收汇联网核查相关政策执行后,由于银行只能在相关款项划出待核查账户后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核销联金额与待核查账户划出的款项金额保持匹配,但银行无法审核核销联上的核销单号。应如何处理?答: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金额与待核查账户划出的款项金额保持匹配并不影响审核核销专用联上的核销单号。目前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尚未取消,实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后,核销专用联的出具仍按《》、《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4、待核查账户中一般贸易与预收货款、进料对口的额度是否可以套用?如果可以套用,结汇时的出口收汇说明上的款项性质是否一定要与申报时性质一致?如客户收到信用证项下一般贸易的款项,收款时入待核查账户并申报为一般贸易。但结汇时,发现一般贸易可使用额度为0或是负数,预收货款有较多的额度,客户欲用预收货款额度先行进行结汇。但是该款项是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客户在申报时不可能做成预收货款申报。是否仍能套用预收货款额度给客户进行结汇?即是否允许款项申报与后续结汇的性质不一致?答:根据现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相关规定,企业出口收汇需进行联网核注后方可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由于该政策实行初期,企业和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错用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可收汇额进行核注,造成该出口可收汇额被挪用后余额不足,后续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无法核注,而其他出口可收汇额又存在大量余额的情况。鉴此,我分局经请示总局答复,对存在上述情况的,银行除审核收结汇规定的出口收汇说明等材料外,还应要求企业提供之前误用了一般贸易方式可收汇额核注的书面说明,在确定其真实性后,方可用其他出口可收汇额进行核注后办理相关手续。但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的申请与使用,应根据现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银行对明确为非预收货款收汇的,不得套用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办理核注。5、《出口收结汇联网核销核查政策相关问题解答(第一期)》中第六个问题提及“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的也有服务贸易的,银行如何办理入账和核查?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10号)规定,对于一笔收汇中既有货物贸易又有服务贸易项下收汇的,银行可凭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直接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中划出或结汇手续。6、是否可以由一个银行网点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再由其他网点进行核注,然后由第一个网店从待核查账户中转出?答:为明确职责,规范管理,目前不赞同上述做法。7、超比例来料加工业务核注的报关单金额小笔数多,业务处理烦琐。答:根据总局规定,出口单位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系统设定比例(总局核定福建省统一收汇比例为15%)的,银行应审核企业提供的出口收汇报关单正本及出口合同,并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逐笔进行来料加工超比例登记操作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和转出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收汇比例高于25%的核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当地外汇局,随附相关单证复印件。鉴此,对于出口单位反映的“超比例来料加工业务核注的报关单金额小笔数多”的情况,在总局未进行系统优化之前,目前仍应采取逐笔登记超出15%收汇比例的来料加工出口报关单的方式办理。我分局将积极向总局反映,适当提高我省来料加工收汇比例,以减少企业需进行登记的工作量。8、企业在一家银行办理贸易融资却在另外一家银行收汇,存在发放贸易融资的银行与实际收汇的银行重复进行联网核销的问题,应如何解决?答:存在上述情况时,要求融资银行向收汇银行提供对应该笔收汇的融资情况说明,收汇银行审核该笔收汇与融资情况相一致后,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冲减该笔收汇的相应已核注额,并将审核材料留底备查。9、目前各省市银行在向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联时,要求企业提供以及银行需要留存的文件不尽一致。如厦门地区,银行在向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联时仅凭企业填写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即可出具,无须复印相应的贸易凭证留存。但福州地区确需要留存相应的贸易凭证,而且这个工作量相当大。由于目前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办法已出台,企业在办理待核查账户款项转出或结汇时,银行已对其贸易的真实性进行真实性审核,建议是否可以简化企业后续到银行办理核销的手续?答:银行应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10、一笔收汇既有服务贸易又有货物贸易,如何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如某公司收到国外汇款6万美元,其中货款887.75美元,服务贸易款项59112.25美元,公司要求出具核销专用联。按账户信息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办理一笔业务入账时必须按从大原则,即6万美元按服务贸易入账,账户信息必须输入服务贸易编号,在旧版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也需按从大原则申报为服务贸易,但如此该公司就无法取得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若先将该笔款项入待核查账户,账户信息必须以货物贸易申报,这样账户信息服务贸易收汇金额就会减少,贸易收汇将虚增。此类问题应如何解决?答:根据《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对于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又有服务贸易的,其中货物贸易部分进入待核查账户、服务贸易部分按规定并据企业要求直接结汇或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银行应当在对货物贸易部分收汇进行联网核查后出具全额的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签注已核查的货物贸易收汇金额。”因此,对收汇已全额进入结算账户情况的,可将货物贸易部分转入待核查账户进行联网核注后,出具全额收汇的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签注已核查的货物贸易收汇金额。三、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完税证明(主要是汇发[2008]64号文件)有关问题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文件,以下简称“64号文件”),对于未在该文件中表明废止的文件,如《》(汇发[2002]55号)、《》(汇发[号)等,对相关售付汇行为没有要求提交税务凭证,是否按照文件也无需办理税务证明?答:根据64号文第二点的规定,银行为出国(境)旅游组团社办理旅游项下跨境外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的应按规定审核税务证明。虽然64号文没有明确废止汇发[2002]55号、汇发[号文,但是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银行应首先按64号文规定执行。我分局将积极向总局反馈此类问题。2、64号文件中所提到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中的“个人”是指境内个人还是所有个人?境内个人对境外付汇提供税务材料是按该文件提供税务证明还是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提供?是否要以区分付汇的性质来判断适用不同的法规?比如,如果向境外汇给个人在境内的工资收入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提交纳税证明,而按支付服务贸易款项则提供税务证明?答:64号文件中所提到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中的“个人”是指境内个人。境内个人对境外因私付汇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办理;非因私用汇单笔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凭身份证办理,等值超过3万美元,除按《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提交凭证(3万至5万美元直接提交身份证,5万美元以上提交其他相关凭证)外,还应提交税务证明;《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个人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按照64号文件办理。3、64号文件第四条中提到“下列项目无需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有何特别含义?为何特指“境外发生的”,佣金应如何界定是在境内或境外发生?答:“境外发生的”是指服务的提供发生在境外,收款人向其本国履行纳税义务。可根据客户书面说明界定境内或境外发生。4、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服务贸易等外汇资金,需提交《税务证明》,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为避免麻烦,存在分拆后对外支付的情况。对此银行应如何掌握?答:银行应对客户做好政策宣传,对存在明显分拆的行为予以规劝。银行或企业办理《税务证明》遇到问题的,可及时向本级或上级税务机关联系解决。对于企业分拆支付情况,外汇局日常通过非现场核查进行监测,并已实现与税务部门信息共享。5、境内进口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贸易合同约定如果合同履约时保证金抵作货款,如果违约,保证金则作为赔款支出。若先以预付货款付汇并申报后无法履约,将该笔付汇修改为赔款(属于64号文件规定的经常转移内容),银行是否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税务证明?答:根据64号文件有关规定,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赔偿款无需提交税务证明。6、海外代付项下付给境外机构的利息也属于纳税范围,但没有具体的规定,银行较难操作。如3万美元的起点如何界定?是否以银行付给境外银行的代付利息为准?或以境外银行确认的收益为准?答:我分局已向总局反映此类问题。四、个人外汇业务有关问题1、在外汇总局日发布的《个人结售汇系统常见问题解答》中针对“八、结汇信息发现输错了,如何处理?”一条中规定对于网点由于当日和历史结汇信息输入错误的可进行“冲正”、“撤销”或“修改”等处理。网点在执行以上相关操作时,是否要逐笔报当地外汇局进行授权后才可进行相应的操作?答: 除“金额”数据项跨月单笔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出现错误外,对于当日和年度内跨月错误信息无需逐笔报外汇局授权,银行可直接进行相应的 “修改”、“撤销”或“冲正”操作。跨月错误数据修改、撤消或冲正后,银行应及时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银行不得自行对个人结售汇系统上跨年度错误数据进行修改、撤消或冲正。跨年度错误数据及“金额”数据项跨月单笔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错误,银行应及时报所在地外汇局,由所在地外汇局转报总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后台服务器进行错误数据修正。跨年度、跨月度错误数据作为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数据质量考核依据。2、《》规定,台胞必须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办理结汇业务,但部分由其他国家(如美国)入境的台胞称,由于不是从台湾入境,无法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仅有台湾护照和旅行证,按照规定,这两类证件不作为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有效证件,从而导致客户无法办理结汇业务,客户意见较大。银行能否凭旅行证作为结汇的有效证件?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是护照的代用证件。经请示总局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可作为港澳台同胞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有效证件之一。3、按照,个人额度内结售汇,仅需凭身份证即可办理,银行是否需要对外汇资金的来源或用途进行审查?如外汇资金的来源或用途有不合理之处,银行能否拒绝为客户办理额度内结售汇?答:根据《》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年度总额内结售汇,银行审核个人身份证办理。个人办理外汇业务时,银行应主动指导个人完整、准确地填报相关信息,拒绝办理不合规的结售汇业务申请。4、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5万美元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对于5万美元以下汇款,银行能否仅凭客户申报的用途判定是否为经常项目?能否明确“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的具体种类?答: 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汇款,银行凭客户申报的用途来区分是否为经常项目。银行可依据《》(汇发[2002]29号)规定确定“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5、对于离岸账户付给境内个人的劳务报酬,可能存在收款人的职位、年龄等与收入不太匹配的情况,这种情况下银行在入账环节该如何把握?答: 银行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针对具有大额、可疑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实际控制客户的主体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同时,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为外汇局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所需的信息。6、《》规定,“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这里所指的“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具体指什么?银行应审核那些材料?答: 根据总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第一期》第11题的答案: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仅限于本人账户之间、个人与直系亲属账户之间的划转;如划转账户属于同一主体类别的,按《》(以下简称《》要求办理;如划转账户分属于境内个人、境外个人,还需符合《》、有关账户内资金汇出的规定。7、境外个人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答: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指外币现钞、信用卡、旅行支票结汇后未用完的人民币。银行在为境外个人办理结汇时,应在兑换水单上注明结汇资金形态,以便境外个人办理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手续。境外个人原汇入外汇和现汇账户资金结汇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有关问题,我分局已向总局反映。五、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1、境内同名同性质外汇账户转账的情况下,客户在对方银行的开户申请书丢失,可否提供对方银行出具的“证明其在该行开户”的证明?答:根据《福建省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闽汇[2005]80号),同一境内机构在不同银行开立的相同性质经常项目账户之间可以相互划转。同名同性质外汇账户的认定材料未做要求。2、外汇账户数据质量考核的归口问题:如民生银行在各城市的分支机构都直属总行管理,互相之间相对独立,但是福州民生的外汇账户数据中,包含了泉州民生的数据,且无法分离,影响数据考核的准确性。答:民生银行在各城市的分支机构直属其总行管理,相互之间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与外汇账户系统数据质量按省级银行(或全省同一行别)考核之间存在差异,也给外汇局和银行日常数据质量的维护增添了难度,但并不影响账户系统数据质量考核的准确性。建议民生银行相对独立的各城市分支机构之间建立相应的账户系统数据质量维护、考核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提高效率。3、对法院查询外汇账户是否参照查询人民币账户管理?答:应当参照查询人民币账户的保密规定,可向司法部门提供外汇账户开立的基本情况,但不得提供外汇收支的具体信息。六、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有关问题1、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金额是在资本金结汇新政策出台前到资的,且上笔结汇是在2005年,现企业申请销户结汇但无法提供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应如何处理?答:企业申请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销户结汇,其账户余额包括汇入的资本金,则必须提供验资报告。其账户余额只是利息的,可以直接办理结汇。2、资本金账户与人民币账户不在同一家银行开立的,结汇银行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根据支付命令对外支付,因目前人民币系统多用自动入账,收款行方面有关业务由人民币柜台办理,因此无法区分自动入账的资本金结汇资金,且并不会注意其汇款附言,同时如果企业又未自行告知,容易造成操作上的失误,如何处理?答:我分局将向总局反映此类问题。3、目前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资本金跨行划转,银行应凭核准件办理,并在外商直接投资系统上反馈。如果划转至其他银行用于经常项目对外支付的,是否无需核准件,视同在资本金开户行对外付汇,即由资本金开户行在划转凭证上注明用途,付汇行审核付汇凭证并核对划出行注明的用途后即可办理?答: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资本金划转至其他银行用于经常项目对外支付的无需核准件,资本金开户行在划转凭证上注明用途,付汇行审核付汇凭证并核对划出行注明的用途后即可办理。4、根据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的有关规定,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所涉同一账户项下且无需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金划转业务时,应当以同一账户项下不同子账号的方式进行操作。这与银行相关的会计系统要求不同。应如何处理?答:我分局已向总局反映此类问题。5、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资本金允许转存定期存款,是否也可以进行外汇买卖等理财业务?若可以,资本金账户进行外汇理财后,重新进入资本金账户时限额应如何解决?答: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资本金可以办理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理财业务。资本金进行上述外汇理财后,可以划回资本金账户,不纳入资本金账户限额管理。七、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主要是汇综发[2008]号文件)有关问题1、资本金是否可以办理结构性存款?在银行结构性存款须上划总行或境外的情况下,资本金是否可以办理结构性存款?答:根据《》(汇综发[号)(以下简称“14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可以办理结构性存款。2、如何理解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集团之间的往来款是否属于正常的经营范围?答: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即指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在营业执照上列明的经营范围内使用。3、企业一次性汇入一笔资本金,可否存于账户上,根据经营所需,每次以5万美元以下作为备用金分次结汇?答:企业不得为规避提供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用途证明文件等目的,将资本金分拆成5万美元以下备用金结汇。4、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是否可以用于归还其他公司或个人的垫款?答:如垫款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支出,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以用于归还其他公司或个人的垫款。银行可参照企业以资本金结汇偿还人民币贷款的审核要求进行审核。5、如果提取等值5万美元(含)以上用于发放工资,是否需提交142号文件中规定的第3,5项文件?答:资本金结汇用于发放工资的,提交工资清单即可。6、资本金结汇新政策规定只需提交发票复印件,银行是否需要审核发票原件并签注?答:银行应当根据材料认真审核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各项材料之间应能够互相印证交易行为具有真实性。银行是否需要审核发票原件,应根据审核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的实际情况而定。银行无需在发票原件上签注。7、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用作信用证付汇保证金应如何划转?因其不在同一账户项下划转,是否需外汇局核准?保证金未用完如何处理,资金性质是否发生变化?答: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用作信用证付汇保证金划转无需外汇局核准,保证金未用完的,原路退回资本金账户。8、对于142号文件中“同一家银行”的定义是否以不同网点为界?本外币账户不在同一家银行网点的,“支付命令函”应如何传递?答:“同一家银行”以不同的银行网点为界限,同一系统的不同银行网点也属“不在同一家银行”。本外币账户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应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根据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9、是否允许企业用未经验资的资本金对外付汇或是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外币贸易融资?答:未经验资的资本金可以对外支付,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和外币贸易融资。10、原资本金结汇政策未要求企业提供款项用途的发票,但新政策却要求提供,若企业资本金分多笔结汇涉及新旧政策衔接时点,是否需要提交新政策实施前一笔资本金结汇的对应发票?若该企业属于增资情况,增资的第一笔结汇是否需要提供前期资本金结汇最后一笔的发票?答:上述两种情况下,企业都无须提供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支付的相关凭证和发票。11、若企业结汇后资金用于归还人民币贷款,企业除提供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外,是否还需要延伸提供贷款资金对应支付项下所取得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答:企业只需提供人民币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无需提供贷款资金对应支付项下所取得的发票等有关凭证,但人民币贷款使用说明应内容详细。12、142号文件第四条三款规定,结汇应提交的材料为“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在实际中,有许多支出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如企业的水、电、话费开支,各种行政费用包括工资,这些支出没有商业合同,有些也没有支付通知,即便有支付通知,支付通知也不会“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如何执行?答:我分局已向总局反映此类问题。13、142号文件第四条五款规定,结汇应提交的材料为“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其中“发票等相关凭证”是否一定要包含发票,还是可以用收据、购货订单等其他凭证代替发票?文件未对发票的形式作明确规定,发票是否仅限于增值税发票?答:我分局已向总局反映此类问题。八、外商直接投资(FDI)系统有关问题1、部分企业资本金在FDI系统上线前到资但未验资的,企业验资后银行是否须在FDI系统补录企业资本金账户流入登记备案?(当地外汇局要求补录系统,但是业务发生在企业取得IC卡之前)答:资本金在FDI系统上线前到资但未验资的,银行应根据外汇局要求,在FDI系统“资本金账户流入登记备案”中办理资金到账补录入。2、按规定,对FDI系统修改数据需报总局批准。可否下放一定权限,允许在一定时间内进行修改。答:我分局已向总局建议将FDI系统数据修改的权限下放。各级外汇局的申请修改数据的报告可以便函形式,加盖部门公章逐级报我分局转报总局。3、中方(境内个人)向外方转让股权,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在FDI系统操作时账户无法关闭并提示“系统错误,请联系管理员”,应如何处理?答:遇到此情况可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所在地外汇局逐级报我分局转报总局。九、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金宏工程)有关问题1、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规定境内机构外汇账户与离岸账户之间的贸易资金往来,应按无需申报并仅做境内核销处理,但《》(闽汇[号)第六条规定:离岸账户与境内账户的收支交易为跨境交易。这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规定有矛盾。银行外汇账户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数据均取自前端会计系统,并按外汇局提供的规范接口转换成报送外汇局的外汇账户文件和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如两者之间规定不一致,势必影响银行报送给外汇局的外汇账户信息与国际收支申报信息的匹配性。答:由于两套系统各自功能不一要求也不一致,目前仍应按照各自规定执行。2、个别银行目前开立个人资产存量变现账户(在交互平台上的账户性质为2208),由于个人开立外汇账户没有组织机构代码,在账户开立时由外汇局给于赋码(其代码为10位数字),这些账户按外汇局规定必须按企业账户管理,即必须向外汇局报送外汇账户变动的A、B、O、Q表,但在国际收支申报中个人业务必须按个人进行申报,由于银行的数据报送系统(含外汇账户和国际收支申报)中的数据是从前端会计系统中处理后生成的,在前端会计系统中选择个人(或企业),在外汇账户(个人外汇交易不纳入账户系统管理)和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就会体现相应的交易主体,这就造成个人资产变现账户发生的交易如在前端会计系统中选择个人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那么外汇账户系统中就不会生成A、B、Q表的交易明细,如选择企业,那么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就会形成企业的申报信息,但其组织机构代码就不符合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接口规范要求,外汇局将这笔申报信息视为不规范的申报信息。应如何处理?答:国际收支申报记录的是交易主体与境外发生的涉外交易行为,上述交易按规定必须以个人进行申报,银行对此类情况应进行特殊处理。十、国际收支申报有关问题1、信用证项下的货物贸易,由境内外资银行办理海外代付,企业购汇用于偿还海外代付,其售汇用途是按“一般贸易”还是“资本项下的债务”来填报?答:其售汇性质应归在一般贸易项下。2、离岸账户汇入的无报关的样品费汇入款,由于离岸账户汇入款不需申报,而无关单的样品费无需核销,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要参照个人汇入款2000元以下的情况报送基础信息?另外,离岸账户的汇入款入账结汇后,客户申请做退汇,由于退汇不需核销处理,而离岸账户也无需申报,是否要报送基础信息?答:离岸账户汇入的款项除用于进出口核销的款项需录入国际收支系统外,其余都不必申报。3、外汇局要求提高账户数据和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匹配率,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数据是无法匹配的,如汇入汇款只有一笔的外汇既含有货物贸易也含有服务贸易,这种混合收汇、银行端拆分入账的业务,账户系统分别申报在一般贸易(待核查账户)和服务贸易(结算账户),而使用旧版国际收支系统的银行则按照从大原则一并申报在贸易项下。应如何处理?答:目前,使用旧版国际收支系统的银行仍按从大原则进行申报,新系统上线后可以解决此类问题(新系统可以填写2个交易编码)。4、一些编码账户数据和收支申报数据归于不同类别,如提供货物所得收入103010,账户数据归于1字头贸易项下,而收支申报则是属于服务贸易项下。预收预付货款1012,账户数据属于债权债务类,而收支申报属于101010一般贸易。应如何处理?答:国际收支和账户的交易编码归类大体一致,个别不一致的按照各自规定执行。5、关于转让信用证项下第二受益人申报时对方付款信息确认问题,2006年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例分析》中对转让信用证的申报问题明确如下:“收款银行只将属于第一受益人的货款部分入账,其余货款直接划转第二收益人的开户行,则应由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分别进行申报,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均申报在一般贸易项下交易码为101010”。该申报案例中对转让信用证项下的申报交易编码给予了明确,但未对第二受益人申报时付款人信息进行确认,即此时对方付款人是第一受益人还是国外的实际付款人?经咨询外汇局,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原则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的付款人均应为国外进口商,即国别均需申报境外。但实际操作中,转让信用证项下,出于商业机密,第二受益人有可能并不知道实际的付款人是谁。这种情况下第二受益人的付款人信息应该如何体现?答: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原则,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的付款人均应为国外进口商,按规定,转汇行应将有关申报信息告知解付行。6、纸质申报户名与国际收支电子申报系统中的户名不一致问题由于有些离在岸关联企业中英文户名完全一致,银行在向外汇局申领离岸企业机构赋码时,外汇局会在公司名前加入相对应的国别以与在岸企业户名分开,如:(香港)XXX有限公司。银行按照外汇局机构赋码申领件中的户名将客户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录入到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但银行在开户时,只能严格凭客户的商业登记证上的户名录入公司名称信息,导致银行根据账户系统中打印出来的纸质申报单上体现的户名不一致。请问,这种特殊情况下,银行需要将纸质申报单上户名改成与电子系统中的户名一致吗?答:此种情况下,无需将纸质申报单户名改成与电子系统一致,允许这种特殊情况存在。7、按照原有的离岸业务管理规定,在境内银行的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的资金划转视同跨境收支,而按照现行的《国际收支业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此类业务视同境内划转,无需申报,造成账户数据与国际收支数据产生差异,银行须定期进行差异核查,较耗费时间和精力。能否就相关规定予以明确。答:由于国际收支统计和外汇账户在管理和统计口径上存在差异,目前,按各自规定办理。8、境内进口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贸易合同约定如果合同履约保证金抵作货款,如果违约,保证金则作为赔款支出。那么保证金付汇的资金性质不确定,应如何申报?如果已按预付货款付汇并申报之后又无法履约,由于企业无法在贸易项下进行付汇核销(无货物进口),是否需要修改申报数据?答:保证金付汇的资金性质按照是否履约来填报。如果合同履约填报为货款;如果违约,填报为赔款支出。不需修改申报数据。9、在汇入汇款方面,个人收汇如境内外居民接受境外个人或公司的还款该如何申报?答:首先应区分交易的性质,如属于代垫款性质,应按基础交易的性质进行申报,如属于单纯的资金借贷行为,应申报在资本项下。十一、银行考核有关问题1、《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很多考核内容及评分办法需依靠现场检查,外汇局是否在考核周期内对所有银行做现场检查?如果不是,那银行接受现场检查的部分,如何评分?在核查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做到公平合理?另外,如银行未经营考核指标中的业务,该如何评分,按《办法》第五条规定,在计算此类银行总分值时将参照该银行其他同类指标的得分情况予以调整,如何调整分数?能否予以明确。答:根据总局要求,考核以日常监管中发现银行存在的问题作为依据,并结合现场核查,进行评分。现场检查扣分细则在《办法》中尚未明确,我分局将就此问题向总局反馈。对于银行未经营考核指标中的业务,评分时参照其他同类指标的得分情况予以调整,具体举例如下:如某家银行没有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则不对其进行“银行运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有效性”指标(分值4分)的考核评分。假设该行在“业务合规”类其他考核指标中实际得分为49分(满分56分),则该行在“银行运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有效性”指标的考核得分为:4×(49/56)=3.5分。2、对于银行内部自查主动发现的问题,经过有效整改,消除违规隐患,并主动向外汇局汇报情况的,可否不列入综合考评中的扣分因素,以此来鼓励商业银行积极自纠违规、暴露违规,减轻外汇局的监管成本和监管压力。答:《办法》中的数据质量考核项目已经明确指出,“银行主动发现的错误,并在外汇局发出核查结果前,已向外汇局报送自查情况,不扣分”。因此,外汇局各分、支局在对银行考核过程中,对于银行主动整改的,不予扣分。3、《办法》第二条中指出,“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请问对银行考核的频率及方式。答:根据《办法》规定,对银行的考核为一年一次。考核方式不限,以日常监管为主,可参考各业务部门的现场检查情况和检查部门的检查情况。4、《办法》第五条指出,“以日常监管中发现银行存在的问题作为依据,并结合现场核查,进行各项目分值扣减。”由于各银行接受现场核查的次数不一样,专项核查和全面核查的深度和广度也不一样,因此会造成检查次数少,检查面小的银行更有利。能否根据各银行的现场核查次数采用加权平均进行考核扣分?答:目前,总局对此尚未明确规定,各分、支局在考核中应充分考虑公平性。5、考核最终结果评定为A、B、C三类,是指对总行的考核结果,还是指每一个下级行考核都有一个结果分为A、B、C三类?答:考核最终结果为外汇指定银行省分行(总行)的考核结果,外汇局各分、支局将辖内银行考核分数上报我分局,由我分局汇总对其省分行(总行)进行考核评定,各分、支局也可以根据考评分数对辖内银行按A、B、C三类进行评比。6、《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中数据质量一栏对“货物贸易核销信息申报的准确性、及时性”的评分标准为:是否及时、准确上报进出口核销项下涉外收付汇信息,包括跨境付款信息和境内付款信息;是否按规定上报《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外收汇)和(境内收汇)信息。如果由于申报主体的原因未能及时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外收汇)和(境内收汇)信息返回银行,未能在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录入核销信息, 是否属于银行执行不力?还是由外汇局对客户进行处罚?答:银行对此负有代位监管职责,但可将申报主体存在上述情况的名单报告外汇局。(此问题可参照国际收支对申报的要求)十二、其他日常业务有关问题(一)经常项目管理部分1、贸易项下收付汇,境外收付汇方可以是合同的第三方吗?有无相关文件规定?银行如何掌握其真实性审核?是否凭客户出具的声明即可?答:贸易项下收付汇一般应遵循资金流与货物流一致的原则,但对于实际上不一致的,如文件未予以明确规定,建议银行在审核规定的商业单证的同时,要求企业提供书面保函及客户汇款指令说明等材料,在对企业提交的所有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并确定其真实合法后,予以受理。2、由于企业实现网上批次核销及出口退税无纸化,且出口收汇核查制度也可保证相关真实性审核,建议取消银行出具出口收汇纸质核销联时需复印出口收汇核销单及报关单留存的规定。答:在核销制度改革前,银行仍应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3、在出口收结汇业务中,如果出现无关单出口收汇的情况,多半客户无IC卡,如邮寄出口作为客户的一种贸易方式多半金额小,客户申明海关在无报关的情况下不予办理IC卡,相关业务无IC卡就无法操作。应如何处理?答:对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电子口岸中心可以受理企业电子口岸入网资格申请,企业需到相关部门办理电子口岸法人IC卡和操作员IC卡的授权手续。无IC卡企业的出口收汇无法办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手续。4、对外承包工程收结汇目的在于购买承包工程的设备,国际收支申报纳入贸易项下,此时的收结汇应按预收货款还是无关单处理?答:按规定,对境内收货境外收汇的,银行可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无关单登记后办理相关手续。对外承包工程中存在需境内采购设备境外支付货款情况的,应进行无关单登记。5、目前大部分企业实行网上核销,但部分企业存在网上核销后一直未向银行领取出口收汇核销企业联的现象。即企业网上核销后不来银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导致银行出现过期的出口收汇核销联未核销。银行对此曾通过电话及书面多次催核,但仍无果。如何处理?答:银行应继续催促企业领取核销专用联,同时可将此问题较严重的企业名单提供外汇局核销部门。6、目前企业有相关汇率避险需求,即对同一笔交易分别在不同银行完成购汇、付汇(含还贷)两个环节。此类业务包括贸易项下进口购付汇和偿还外汇贷款项下购付汇,对此类操作有何政策规定?答:贸易进口付汇方面,要求由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银行填制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并传送付汇及核销电子信息。7、新的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档案基础信息清理工作中的《进出口档案档案信息表》应如何准确填制?答:填制时应严格根据我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开户和档案信息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汇[2009]9号)中有关该信息表的注意事项及填表说明要求执行。省分局已将设计制作的《进出口档案档案信息表》表样挂在“贸易外汇服务直通车”、“福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信息网”及“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企业公告栏”上供企业下载,并附有填表注意事项及说明。外汇局各支局应认真学习和掌握档案清理操作指南,熟悉系统模块功能,按照要求严格审核企业递交的信息表和相关材料。8、出口企业原签订的出口合同中未约定远期收款,由于金融危机引发海外进口商无法及时履约形成远期收汇,出口企业能否凭双方的函电说明办理远期收汇备案?答:根据现行出口收汇核销规定,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针对因全球金融危机造成企业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收汇的实际情况,除审核上述材料外,可审核出口企业提供的经进口商签章确认的函电说明办理远期收汇备案。9、邮政储蓄银行挂点分支机构的个人结售汇信息如何进行采集,通过已经纳入信息管理的分支机构操作是否可行?答: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已经于日以《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个人即期结售汇业务开办进度情况的报告》(闽邮银报[2009]17号文)的形式,向我分局解释挂点模式的情况,我分局已就此情况请示总局,总局尚未明确答复。近期我分局将对此情况开展调研,提出管理建议。10、2008年警方查扣了一笔台湾人的1300多万元新台币现钞,但无法以警方名义在有关网点办理结汇,此类情况应如何处理?答:可比照人民法院执行个人罚没款的方式,由当事人或嫌疑人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如被羁押的当事人或由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含有身份证件号码的材料)和公检法部门裁定书等办理结汇。11、对台“小三通”人民币结算的小额贸易办理过程中,由大陆船运方直接运往台湾港口的货物贸易由于海关关单上填报为“一般贸易”,无法按照我省对台小额贸易核销管理办法以人民币进行核销。答:海关对对台小额贸易从2007年9月起放开船舶吨位和交易金额限制,但对台小额贸易船只仅限台湾船舶,如为大陆船运输则须申报为“一般贸易”。(二)资本项目管理部分1、《》(汇发[号)规定,“债务人以自有外汇或以人民币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时,应向债权人提供外汇账户对账单和《企业自有外汇确认书》等证明文件,由债权人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事后由债权人按月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债务人偿还贷款本息时,应先使用自有外汇,不足部分方可购汇。”为了便利对外汇贷款企业的服务,避免企业为了一笔购汇还贷业务跑遍全市所有开户银行打印外汇账户对账单,提高运作效率,能否取消提供外汇账户对账单的要求?答:在政策修改前应严格按照汇发[号文件规定办理。2、银团贷款是否需向外汇局报备,如需要,需向哪个部门报备,包括哪些材料?答:只要是国内外汇贷款(含银团贷款),均需按照《》(汇发[号)要求,在月后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外汇局(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报送:(1)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2)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3)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开户销户月报表;(4)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3、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逾期但未办理展期登记,企业申请还款该如何办理?答:根据《》,外汇局在核准外债还本付息的同时,应审核外债登记的要素是否符合规定,对登记内容与实际还本付息内容不符的,应要求债务人首先办理完变更登记后,方可为其办理还本付息核准。4、实物投资验资的汇率如何确定?答:实物投资验资的汇率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日的汇率为准。5、投资币别(非美元币别)没有中间价,应以哪个折算率计算?答:以交易日的汇率进行套算。6、个人向外方股权转让,发票如何取得?答:我分局已向总局反馈此类问题。7、对外商投资银行(永安汇丰村镇银行)的外汇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使用该如何监管?答:外商投资银行外汇资本金结汇须由其总行或总部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由所在地外汇局批复并抄报总局备案。结汇后人民币的使用目前尚无具体规定,原则上应用于正常经营。(三)其他1、根据1996年出台的《》规定,与人员进出我国国境相联系的,以外汇兑换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兑换外币的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现钞业务需进行汇兑业务申报,即汇兑申报的前提是涉及人员进出国境,但2007年2月出台的个人外汇管理新政策规定,银行在年度总额内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无需审核客户是否存在出入境行为,因此对于目前的外币兑换行为是否应该进行汇兑申报?此外在采集数据的准确性上也存在一定困难。由于汇兑统计申报的有关文件规定年限已久,部分规定与近年不断变化的外汇管理政策不相适应,能否进一步明确汇兑申报的有关规定。答:根据汇兑申报的相关规定,与人员进出我国国境相联系的,以外汇兑换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兑换外币的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现钞业务需进行汇兑业务申报,其余无须进行汇兑申报。如果居民在年度购汇总额内所购买的外汇没未携带出中国国境无需进行汇兑申报。2、国家开发银行现已转制为商业银行,营业范围将有所扩大,可以从事许多外汇中间业务,总行已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省级分行是否还需向当地外汇局报备?答:目前,银行分支机构的即期结售汇业务、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外币代兑机构业务等需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后方可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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