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因政府购买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可否免征企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

非营利组织免税额的计算 - 浙江税务网,陈良照
非营利组织免税额的计算
甲医院是一家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2011年经营情况如下:取得医疗收入5,000万元、药品收入8,000万元、住院收入2,000万元、财政补助收入800万元、房屋租赁收入500万元,另接受外单位捐赠收入600万元。同时,财务报表反映,全年各项扣除项目1.5亿元,利润总额1,900万元。
假定财政补助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当年与之相对应的支出为600万元。除此之外,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那么在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医院应如何纳税调整?
对此,纳税人、税务人员和中介机构人员产生了分歧,并由此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纳税人认为,税法明文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该医院是经民政部门登记许可的非营利机构,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免缴企业所得税。事实上,该医院自建院以来就从未缴纳过企业所得税。
税务人员认为,该医院虽然属于非营利机构,但取得的收入不能全免。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当年该单位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属于应税范围,不应享受所得税优惠。因此,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经计算,当年甲医院净亏损1.39亿元。
税务中介机构认为,该医院虽然属于非营利机构,但所得税不能全免。其观点和税务人员的一致。不过,对于应税收入扣除项目的核算,中介机构人员认为,应按其收入所占的比重分摊。因此,2011年与应税收入相对应的各项扣除=应税收入&全部收入&各项扣除。经过计算,当年甲医院应申报缴纳所得税14.0525万元。
以上三种观点各有千秋,但都存在缺陷。
纳税人的观点不足之处在于忽略了税法的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很显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因此,甲医院2011年取得的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住院收入并非免税收入。
税务人员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错误地确认了免税收入。把医疗收入、药品收入、住院收入和接受捐赠的收入混为一谈,统一界定为免税收入。由于扩大了免税范围,自然会加大企业所得税扣除成本,从而造成当期税法上的名义亏损。
中介机构人员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虽然把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住院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剔除了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和费用。这种做法,实质上就是把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住院收入都作为不征税收入来核算。
该案例矛盾的焦点聚集在对&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住院收入&性质的确认上,即这些收入到底该确认为&应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抑或是&不征税收入&。
首先,把这些收入确认为&应税收入&不合乎道理,也不符合税法的立法精神。因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同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第七条要求,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
其次,把这些收入确认为&免税收入&不符合逻辑。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重申,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很明显,如果允许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扣除,那么,要让非营利组织就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能是&纸上谈兵&,就像按上述税务人员的观点计算的那样,应税收入只有500万元,扣除项目却高达14,400万元。
再次,把这些收入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更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而以下3种收入为不征税收入:即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同时,税法还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给予了明确解释,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由此看来,该如何确认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性质,税法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实际上,这已经成为目前征纳双方在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都感觉棘手的问题。
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到底该如何归类呢?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修改税法。建议把非营利组织取得的部分&免税收入&修改为&免税所得&,或者把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的规定归属到第七条&不征税收入&栏目,作为不征税收入来处理。这样,一方面便于征纳双方具体操作,以弥补税法的缺陷;另一方面,这样的规定也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一(3)和附表二(3)相呼应。
前一条:后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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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性购房补贴是对暂时买不起住房的居民进行扶助,让大多数人民群众都能享有在城市内合理的居住面积,拥有家庭财产。2、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居民家庭的收入不断提高,申请住房补贴的家庭根据家庭收费变化应每间隔五年主动向基金会申报一次,基金会在确保每个家庭购房支出控制在家庭月收入的33%为基准进行调整补贴资金,应把有限的资金应用在更需要的地方。3、购房者在二十年购房补贴期限内将重新更新的从转让日起,当月补贴资金将自动终止。重新购买基金会提供的普通商品房可以重新申请办理购房补贴手续。4、购房者如果家庭收入发生变故,及时向基金会提出报告,由基金会按实际状况做出妥善安排。5、当普通商品房供量暂时与市场需求不匹配时,优先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人员供应,如革命烈士家属、荣获见义勇为人士的家庭、荣获市级政府嘉奖人士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医务工作者,科技人员和军人等。一般情况下通过公平公正摇号获得优先购买权。6、申请购房补贴的申报资料被发现有造假行为的购房补贴将被提前终止。购房者凭购房协议和全额付款的购房发票向基金会领取办理按揭银行的银行卡,基金会委托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以年为单位划转到发放银行卡的银行账户上,由银行按月定期发放到购房者个人还贷银行账户。经审核后,由基金会确定最终补贴金额,五年之内不作调整,补贴最高年限不超过20年。银行按揭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与补贴资金与基金会不发生任何关联。可以补贴总房款的30%-50%,每年补贴总房款的2.5%,最高补贴20年
1、甲方按销售价格(此价格由基金会和开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制定)的8折为基础价格作为和基金会合作进行住宅、商业、办公用房和工业厂房实现销售后的回收价。2、基金会收到20%的捐赠款后,按合同约定在20年内,由基金会指定的信托公司对购买开发企业的业主进行每月足额补贴,补贴比例最高为购买住宅、商业总房款的50%。3、基金会或管理部在合作服务过程中收取总销售额的3%-5%作为公益购房补贴管理与服务费,基金会将在未来20年内向所有购房者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信息建档、档案管理、数据处理及其他增值服务。4、由于基金会对购买业主有50%的补贴支持,极大降低了业主在创业、社会生活过程中的风险和压力,增强了普通老百姓的购买力,客观上促进房地产项目的快速销售,极大缩短了房地产项目的销售周期(注:可以达到缩短60%的销售时间),加快回款速度,降低销售、管理成本及各项间接费用,同时增加再投资收益,既让开发公司的资金利用率达到最大化,又最大程度的提高了业主的生活质量。5、开发公司的捐款,由基金会开具捐赠票据(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可在税前抵扣12%的企业所得税),并颁发统一的公益证书和奖状,同时予以公示。6、在进行公益营销操作时,可邀请中央电视台发现之旅频道全程采访并制作专题节目,以扩大企业及项目知名度,促进销售。7、加速实现销售,可以降低项目间接费用(项目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不可预见费用),该降低额度捐赠。8、按照团购模式加速实现销售,可以提高项目方的资金利用率和资金时间效益以及降低利息支付额度,为此项目方在进行财务综合分析时会有一个较大的销售让利空间,该让利捐赠。9、加速积压住房销售,实现政府地方财政税收尽早入库,完成保障性商品房的足量供应,政府应给予相应保障房、经济适用房政策支持。该政策性盈利捐赠。综上所述:税前抵扣、降低间接费用、销售让利、政策支持等综合作用下,项目方完全可以实现把按照原市场销售价降低10%―20%左右后仍有满意的税后利润收益。
1、企业经营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地税、国税)、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贷款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同时提供正本和副本)2、项目投资经营分析:1、开发项目投资经营分析(标准格式)进行,各项成本明细及计算标准须列表反映。(按附件要求填写)3、项目文件:(1)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2)开发项目与按揭银行签订的相关协议;(3)销售状态报告(要反映销售总面积和户数,已定、已完成、未进行的销售面积和户数及对应的户型和户型面积。)建议列表报告;(4)各阶段销售价格明细及说明;(5)项目地周边1000米范围内的市场销售价格及分析;(6)当前项目执行销售价格方案及策略。
大连-安居扶住工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消费扩大和升级,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决定进一步放开和规范银行卡清算市场,提高金融对内对外开放水平;确定发展慈善事业措施,汇聚更多爱心扶贫济困。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号),这是党中央在十八大之后全面开启以民生工程为发展目标,以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进行深化改革的突破。辽宁现代公益扶助基金会在创新公益扶助民生的实践中,主观上以国家责任为己任,以现代公益经济学理论扶助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经济发展问题,客观上产生了用公益的力量助推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创新方案。我们认为这对国家深化经济改革有积极作用,应该向国家报告我们的工作思路,供决策参考。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日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是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任务,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
凡是政府大力支持的事情就好做, 土地财政模式给各级地方政府带来了政绩,改革开放初期学会了,发展了,喜欢了,习惯了,离不开了,再改革就懒惰了。改革深入进行时很多人跟不上了,学不会了,习惯的东西不愿放弃,没有新思路不会玩了。在没有实现并获得好的财政模式之前,土地财政模式不会轻易放弃或减弱。各级政府对土地财政模式的依赖很强,这也是中国房地产经济调控多年收效不理想的主要原因。2、房地产经济调控与民生住房保障供给矛盾怎么解决?调控是因为供大于求或经济结构不合理,保障供给是供给不足才提出的要求,这是当前很不好协调的矛盾。中央和国务院决策人和机构已经提出解决人民住房保障问题,同时有关部门也在频繁进行调控动作。能不能下大决心解决上述矛盾,已经关系到一系列改革的深入进行,是涉及牵一发动全身的问题了。摸着石头过河也要有个思路去干才行。3、房地产经济调控走向何方调控是不是希望实现或达到这样的目标:(1)房地产经济的超前市场发展已经导致国民经济产业结构失去平衡,目前的通过房地产经济的行政调控,解决产业结构失衡问题,同时还要解决好人民住房保障与供给问题。(2)要努力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解决方案,逐步实现以市场为主导的发展模式。用市场化的调控机制取代行政调控手段,实现房地产经济供需平衡,并确保实现全民住有所居,老有所养;(3)当前急需解决引导全国或局部地区积压或过剩商品房向社会保障性需求突出的方面转化供给,解决好调控与供给矛盾。(4)持续稳定的发展中国房地产经济,使其成为既能市场化发展,又能满足住房保障性供给,实现房地产经济走入以销定产的良性发展轨道上来。(5)以保障性改善性住房为主,激活市场化需求,推动房地产经济按需发展的市场化模式。积极引导发达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住房需求比较突出的落后地区进行投资建设。4、目前我国房地产经济发展的难点在哪里(1)土地财政模式因财政发展需要鼓励开发企业多拿地开发,从根本上影响了供需规划和计划,土地财政模式是商品房涨价的主要原因,促成了供需矛盾生成。(2)房地产经济调控在给出了控制银行风险和产业结构失衡的治疗方案后,又产生了严重的副作用――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在原来收入不足,生活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因提高首付,增加按揭利息,购房更加困难。要满足基本住房需求而购房有困难的群体队伍随调控的深入正在加速广大。党中央提出研究全民住房保障与供给体系建设,在2020年实现小康社会。目前的银行与调控政策,不是依市场规律进行调控,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矛盾。(3)当前调控结果,一边是大量的住房滞销积压,另一边是大多数的中低收入家庭买不起住房困难重重,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这些问题不解决好,一方面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也是新型城镇化实施的主要障碍因素。(4)中国经济改革中表现出来的不足及部分负影响,根本性病根就在于全民平均收入水平与日常消费标准不匹配,尤其是与住房消费极不匹配,差距超过50%。提高人民收入水平应该是深入进行改革的突破口。二、探索研究解决方案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但也积累了社会市场经济初期发展的矛盾和通病。这些问题发达国家没有解决好,不等于中国不能解决好,我们认为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关键是能不能动员有效力量大胆的改变思维方式,从病根上研究治疗方案。现在病根在哪里,大家都已经公认,那就是人民收入水平低,市场消费预期高。收入与消费不匹配,导致出现一系列问题产生:假冒伪劣品横行、腐败泛滥、收入分配不均、不负责任的体制、住房保障与供给建设面临的实施困难、养老产业亏损、新农村建设欠发展、内需市场动力不足等等。提高人民收入水平有很多办法,制定有利于提高全民收入水平的社会保障性政策,金融政策,降低不必要的消费支出等。什么办法是最有效最捷径的呢,在中国,老百姓的最大消费支出是住房,如果把住房消费支出降低并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就相当于提高了收入水平。老百姓节省了家庭消费支出,等于提高了相当于节省额度的收入 。根据当前全国平均收入水平与住房消费价格差距在50%以上的现状情况,我们提出中低收入家庭在购买满足基本需求住房时,总体上提供50%以上房价的住房补贴方案,使当前大多数老百姓的收入水平与住房消费价格实现基本平衡。住房补贴的方式是根据购房人银行按揭年限和月供额每月提供补贴资助,帮助购房人提高还款能力,并减轻购房人的还贷支付压力。这种方案实际上也是房改初期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市场化完善和发展。如何控制申请住房补贴的标准呢,根据家庭支出最优计划方案,三分之一收入用于日常生活支出,三分之一收入用于购房支出或其他大型支出,三分之一收入用于机动或存储是比较合理的。我们以此设定,当用家庭收入的三分之一购房有困难时就可以申请住房补贴。从而保障群众必要的生活水平。老百姓日常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将激发我国内需市场的强劲发展。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于住房出售企业销售额20%―25%的公益捐赠,根据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税前抵扣的规定,开发企业可以组织参与住房建设的各个成本阶段的企业进行公益捐赠来完成20%―25%的公益基金的归集,设计好的话,每个企业的公益捐赠都可以实现年度利润额12%的税前抵扣。20%―25%的捐赠基金是住房补贴的本金,通过金融工具的有效运营获得每年的高于住房补贴额的收益和公益基金积累,实现住房补贴的持续开展。其经营模式与若贝尔基金会一样。我们把上述方案统称为:住房补贴公益扶助机制。这种机制的实施必须运用非公募基金会开展,并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和银行监管体系。从住房补贴公益扶助出发将会产生很多意想不到的改革突破。建议国家重点扶持若干非公募基金会,创造试点带动全国非盈利公益组织普遍推广。三、住房补贴公益扶助机制的社会影响及效果1、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住有所居,老有所养的最有效的公益扶助措施。解决矛盾见效快,试点后推广快,房地产调控改善快。2、比较好的解决商品房滞销积压社会资源浪费问题,并将积压资源有效的转化为群众急需的保障性住房供给,不同的困难群体用不同的住房补贴标准进行调节,让大多数困难群体及时住有所居。3、建立了一种社会资源优化机制:开发企业只有自愿为住房补贴公益扶助机制捐赠,既积极参与住房补贴公益扶助,才能获得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的认可,既获得市场的认可,企业才能获得可持续发展空间,否则被市场淘汰。这种机制实现了把社会资源以市场化的方式为全民住房保障与供给服务。4、通过住房补贴公益扶助机制可以用市场化手段实现房地产调控目标,通过住房补贴集合住房保障需求群体,形成以销定产开发模式,按需建设,供需平衡,逐步稳定房地产经济发展结构。中国房地产不可能崩盘。5、养老产业、新农村建设、旧城改造、新型城镇化推进都离不开住房补贴公益扶助机制解决中低收入家庭提升购买力提高生活水平的公益扶助。6、住房补贴公益扶助机制以四两拨千金的功能,引导市场走向稳定,激活国内需求市场跳跃式发展,是政治经济、民生工程、现代公益、深化改革的综合有力推手。7、住房补贴公益扶助机制重点与各级政府合作,解决当地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问题影响力会更好。
1、基金会是在哪里注册的?基金会是什么时间成立的?  中国关心下一代基金会是在日经国务院批准,在民政部注册成立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2、中国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出省开展公益活动有没有地域性限制?按照国务院令第40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是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是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和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所以可以肯定的告诉大家:在全国率先成立的具有普惠公益性质的公益基金会是非公募基金会不受登记地域的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公益活动。 3、为什么要开展住房补贴活动,基金会建立住房补贴机制的依据是什么,未来将会产生怎样的社会影响?  为了贯彻和落实十八大精神,力争2020年实现我国小康生活目标,实现中国人民的伟大梦想,巨洲地产会率先在全国范围内试点推行住房补贴机制。我们的宗旨是:帮助为实现小康生活目标的中国人民早日实现居住达标;我们的依据是:在2008年之前中国的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国家的政策导向是大力支持和扶持,因而市场供需高涨,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的伟大成就是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50%―70%是由房地产经济创造的,房地产业也成为投资高效率行业,问题是市场化的自由发展,使各种社会资本无序竞相流入房地产业,形成了供大于需的不平衡及相应的社会矛盾(出现三角债、农民工欠薪、建筑质量下降、农业生产用地减少、房地产经济泡沫等等),并过度引导了民众消费,这事实上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社会上银行按揭的购房者还不上银行的按揭贷款,银行起诉客户的现象在增加,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要保护困难者的基本居住要求,矛盾越来越大。美国经济危机的爆发提醒我们,市场经济也必须进行常态化的调控,这符合科学发展规律。(试问:如果我们的导弹没有完善高效的制导系统,能保证打到美国的航空母舰吗?)市场经济如何调控才能更好呢?这是经济学家研究的问题。但是我们看到的是房地产经济调控的结果是按了葫芦起了瓢。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20多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也要看到,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为切实加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力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七、本通知自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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