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年出生79年参加工作特殊工种2006年改制养老金入市还续交55岁退休时可拿到多少退

修定关于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养老金待遇的建议
修定关于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养老金待遇的建议
目前对于特殊工种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待遇的规定,本人认为存在着以下的问题:
一:对于企业效益好不存在下岗、内退职工的企业
自改革开放以来工资制度发生不断的改革,从1992年以后实施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缴纳制度以来,由于历史的原因对于从事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仅以特殊工种工龄作为依据显然是不妥的。目前退休金主要取决于退休人员工资的组成:1:基础性养老金;按上年该市在职职工工资平均收入作基数*20%计算。
2: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余额基数,为账户资金总额分十年按月平均发放。3:按年度计算的各类补贴。4:过渡性养老金;即累计点工资5:房补。其中,退休人员工资的组成主要的是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过去(改革前),职工退休可以拿到原来工资的80%-90%,退休前、后收入差不多。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目标替代率为58.5%,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还不到在职职工工资的六成只能够保障基本生活。而按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的特殊种工龄基本反映的是1992年以前没有实施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缴纳制度的时期,因此在社会养老保险金缴纳累计额中体现微乎其微。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在职职工工资平均收入水平是逐年增加的这与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相矛盾的,法定的提前退休(男55岁女45岁)后企业不再担负他们(男从55岁到60岁、女从45岁到50岁)一般工种职工享受到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等五项保险金待遇,享受提前退休待遇后企业不再担负他们的合法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等五项保险金,社会保险统筹机构也不管支付他们五项保险金,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客观上造成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如一般工种的退休的待遇,这是改革前的工资制度与改革后的工资制度的矛盾,改革后的工资制度仍然延用了改革前历史时期的对待特殊工种工龄退休计算方法,仅仅考到特殊工种的工龄因素,没能考虑到对按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缴纳年限的补偿因素。越提前退休,越造成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越低。他们退休养老金收入基本养老目标替代率就远远低于58.5%,与一般工种退休的工人及在职职工收入差距更加悬殊。
当今我国享受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待遇的老年人,大都是20世纪60年代前后参加工作的他们在中青年时代将自己的精力、体力无悔无怨地献给国家建设事业,做出了过度的体力透支,其中一部分人劳累成疾过早离开了人世间,目前他们正处于老年疾病多发的人生阶段,凡是从事过特殊工种劳动工人对于劳动强度、高温、高空、有毒、有害、工作环境是深有体验的,极度的自我牺牲。这一代老人劳动阶段的社会发展水平远远低于现在,长期的低工资制度、低消费、使他们大半生都是艰苦创业付出远远多于所得,改革开放以前,个人收入的增长(十几年都不变)幅度很低,与社会财富的增长不成比例,国家对他们应给与的报酬没有到位。所谓的政府的隐形负债在他们身上体现的尤为突出,因此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按劳取酬的原则。
二:对于企业效益不好存在下岗、内退职工的企业
对于企业效益不好存在下岗、内退职工的企业,目前是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由于企业内部存在下岗、内退的从事特殊工种人员,按有关规定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待遇问题就更为突出了。例如:同样是55岁男性职工内退。从事一般工种的工人他们等到60岁才能办理法定退休,因此内退期间按法定企业必须为他们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等五金从55岁至到60岁。而从事特殊工种工人55岁按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办理退休后,企业不再负担他们从55岁至到60岁的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等五金,社会统筹也不再担负他们社会养老等五项保险金,因此造成提前退休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远远不如同工龄一般工种的退休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同比月退休金相差大约300—500元之多,仅以特殊工种工龄作为依据,没能考虑到对按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缴纳年限的补偿因素。显然是不妥的。不能对因法定提前退休的职工而终止了企业应向社会缴纳他们保险金的义务(男55-60岁女45-50岁),内退职工为他们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等五金从55岁至到60岁,难道让特殊工种的他们也要等到60岁才办理退休吗?既然按法定规定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就应该由企业一次性或分五年为他们按内退时的工资水平向社会养老金保险机构缴纳从(男55-60岁、女45-50岁)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等五项保险金。或者由社会统筹机构一次性或分五年为他们按内退时的工资水平支付社会养老金等五项保险金。改革后新的观念必需采取新的方法计算来适应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办理退休的待遇,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退休待遇。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按劳取酬的原则。
三:目前对于特殊工种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待遇规定的透明度的问题。
由于自改革开放以来工资制度发生不断的改革,老百姓很难清楚地掌握其计算方法及依据。造成人们糊里糊涂就办理了提前退休,退休后的实践渐渐才体会到上述的问题的严重性,才恍然知晓上当受骗的大明白,感叹到早知道如此对待法定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待遇又何必办理提前退休啊!目前对于特殊工种老工人按有关规定享受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待遇规定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及逞罚性。隐藏性是指企业不再担负他们(男从55岁到60岁、女从45岁到50岁)一般工种享受到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等五金待遇,为什么社会统筹也不再担负他们社会养老保险金等五金待遇?这件事是否告知每一位法定提前退休职工确认后办理有关退休手续?换句话讲,政府之所以规定特殊工种老工人提前退休是因为其社会贡献达到或超一般工种法定工作年限的社会贡献。随着法定的提前退休而提前五年终止一般工种职工享受到的(男从55岁到60岁、女从45岁到50岁)社会保险金的待遇,如此对待按有关规定享受提前退休工人合理吗!逞罚性是指你要提前退休就提前五年停发你的五年一般工种职工应享受的(男从55岁到60岁、女从45岁到50岁)社会养老保险金等五项保险金待遇,常言道;人平不语,水平不流,目前的享受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待遇规定合情合理吗!?
:目前社会上存在着多种违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多种违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有;1、个人伪造、变造材料等手段、隐瞒事实或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保证明获取社保的;2
、单位或其他机构违规伪造、变造材料、虚构事实、或单位协同个人违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3、
社保服务机构违规伪造、变造材料、虚构事实、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4、社保经办服务机构违规伪造、变造材料、虚构事实、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5、个人、单位、社保服务机构或经办机构违规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的;上述种种不光彩的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方面反映出社会的腐败现象,另一方面反映出我们现行的有关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待遇改革措施在此期间存在的问题。违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固然是可恶的,更可恶的是没有合情、合理的、健全的法定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待遇之规定。天津市近来出台社保基金社会监督举报办法,固然有其积极作用一面,但绝对不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根本方法,试问谁能举报,谁敢举报?假如真的举报成功了是打击了一小撮还是殃及了一大片?这个问题从民情民意还是从法制等诸多方方面面都是十分复杂的问题。多种违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有的是因为百姓生涯的压力
,下岗或内退后仅有200-400元的生活费,不足体面维持生活的需求,想办法办理提前退休吧,能获得退休金总比下岗的待遇好些,解决燃眉之急;有的是下岗或内退后企业因种种原因无力支付法定的职工五项保险金,仅有的400-600元的工资,维持生活也是挺难的,还不如办提前退休好呢;有的是早点办退休就省心了;有的是企业效益不景气为的是减少经济面临的压力给部分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恰恰是这一点现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养老金改革的失误导致许多企业为了逃避或不再担负他们(男从55岁到60岁、女从45岁到50岁)一般工种享受到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等五金待遇,把经济压力推向社会保险机构。由此可见,现行有关规定享受提前退休工人待遇不合理性十分突显。由此,造成社会保险机构面临空前的资金来源的压力。造成社会不和谐不安定的因素,这是很不正常的现象。改革后的社会职工养老基金的形成本来是件特大好事,它是社会主义制度向前发展,社会文明与进步的表现,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用在职的多数职工的养老基金去支付相对少数的退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本是枸建和谐社会的重大贡献。但是,应取之的未取,是指企业不再担负他们(男从55岁到60岁、女从45岁到50岁)一般工种享受到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等五金待遇,应用之的未用,是指应该由企业一次性或分五年为他们按内退时的工资水平向社会养老金保险机构缴纳从(男55-60岁、女45-50岁)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等五项保险金,作为每年对他们退休金的调整的依据。由于我们的工资改革的不完善性导致上述问题的存在,不得不引起决定法定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养老金政策的高官们的高度重视,世界上最怕认真二字,我们共产党人最讲认真。只要我们还有点这样的态度对待此类问题,就能够利于对此类问题合情、合理、合法的改正、解决。
:目前我国的退休养老基金事业发展的不完善、不科学性,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还相差甚远,退休后的收入要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显然是不足的,无奈之下,很多人只能拧紧消费的水龙头把部分钱存入银行,用于将来养老之需,一定程度上抑制现期的国民消费水平的提高,使内需不足成为近年来影响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急待解决。作为我国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行并提高企业年金替代率,如果能够达到(20-30)%,再加上预期达到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58.5%,那么退休后的收入落差将大大缩小,以利于基本摆脱退休后生活的拮据。以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历史延续的角度还是从现实生活的角度,无论是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还是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角度,对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退休待遇中体现出实实在在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老年法明确规定老年人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政府有责任制定有关社会政策,保护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合情、合理、合法的权益。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既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也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客观需要。努力推进社会公正、公平的实现,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建议:1:自从1992年以后实施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缴纳制度实施。从93年开始凡是从事特殊工种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提前退休(男55岁、女45岁)已经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应按提前退休时的工资水平(男55岁、女45岁)由企业一次性或分五年为他们向社会养老金保险机构补缴纳(男性从55岁至到60岁、女性从45岁至到会50岁)累计5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等五项保险金,或者由社会统筹机构一次性或分五年为他们按内退时的工资水平支付社会养老金以及特殊工种的工龄工资,作为每年对他们退休金的调整的依据,体现出特殊工种的劳动价值,显示社会财富分配制度的公平合理原则。从总体上体现同一个企业同样实际工作年限(含男55-60岁、女45-50岁的)工人,特殊工种的工人退休工资待遇要高于一般工种工人的退休工资待遇,不能因为特殊工种的工人办理了按有关规定享受提前退休反而工资水平低于一般工种的相同工龄工人退休工资水平。建议:2:凡是拒不执行建议1之规定的企业,本着已经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退休人员自愿的原则,经退休人员本人申请可以由区、市劳动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证,由社会养老金保险机构同时扣回已实发的退休金累计额与退休前相应的实发工资累计的差额,申请人退回企业,企业应按职工内退工资待遇执行到法定一般工种人员的退休年龄,以利于他们也能享受到(男性从55岁至到60岁、女性从45岁至到会50岁)累计5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等五项保险金的合理待迂。建议:3:对于现已经超过(男60岁、女50岁)的已经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退休人员按目前工资水平的基数合理比例由国家财政支出拨付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补发。4:从2006年1月制定实施新的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退休待遇的规定,最为重要的一条是应按提前退休时的工资水平(男55岁、女45岁)由企业一次性或分五年为他们向社会养老金保险机构补缴纳(男性从55岁至到60岁、女性从45岁至到会50岁)累计5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等五项保险金。新的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退休待遇的规定一旦出台,从源头上彻底杜绝,目前社会上存在着多种违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道理很简单,做为企业既使你给职工办理了特岗提前退休,你也要承担(男性从55岁至到60岁、女性从45岁至到会50岁)累计5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等五项保险金。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退休待遇。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按劳取酬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给予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退休老人公正的回报,只有这样才能实实在在地体现三个代表的精神。对于本人的申述及建议诚恳地希望有关部门请给与认真的分析、研究从中找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请给与本人明确的令人信服的答复,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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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破产企业特殊工种退休职工告同胞书
<FONT style="FONT-WEIGHT: bold" color=#954938 发表于 &12: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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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大联盟  (告同胞书)  岳阳市已关闭破产企业的特殊工种职工在2010年底前已办理退休的同胞们:  有件事你们可能至今还被蒙在鼓里,你们在办理退休时是不是还向人社局交了55岁至60岁期间共5年的社保费,如果你们交了这笔钱,那你们的合法权益就被侵害了,那就行动起来吧,为维权而呐喊,为人格、为尊严而大声疾呼吧。  侵权行为:  岳阳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滥用职权,违反退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强行向已关闭破产企业的特殊工种退休工人个人征缴55岁至60岁期间的应由单位续缴的单位缴费部分的社保金。因国家和地方根本没有这项缴费政策的规定,所以人社局从未在服务大厅的公示窗内公开过他们行施这一缴费政策的政策依据,致使关闭破产企业的这类退休人员被受蒙骗,合法权益被侵害。直到2010年时,有部分这类退休人员对人社局行施的这项缴费政策产生了疑问,于是向人社局提出质疑,人社局说:国家的退休养老保险政策中确实没有这样的政策规定,他们执行的是湖南省(湘政发[2006]7号文)第十条的地方政策。  同胞们:请你们解读一下人社局提供的所谓行政依据的政策条文,就不难发现人社局是彻头彻尾地在滥用政策;  1:请看(湘政发[2006]7号文)第十条:“……对于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要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同时,职工在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的基本养老金(含特殊工种退休),由原单位支付。待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2:人社局对关于为什么要将这项政策用于已关闭破产企业特殊工种退休职工的头上所作的解释是:“如果其所在单位仍然存在,则由其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但是,对于破产企业职工,在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由于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按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基本养老金的承受主体已不存在,所以,破产企业职工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由职工以退休职工被批准退休前缴费基数的12%为标准,缴纳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提前年份的养老保险费。。。。。。。;”  我们真想找一位江湖高人指点迷津:将人社局对政策添枝加叶、胡编滥造的这种解释融入(湘政发[2006]7号文)第十条条文的本意中。  3:我们认为:(湘政发[2006]7号文)第十条条文语法严谨、简洁;条理清淅、具体;意思明朗、不繁;主指明确、不杂;具有显而易见的可操作性,:第一部分是续缴政策的规定,续缴只缴应由单位缴纳的那部分,由所在单位负责缴纳,第二部分是养老金的支付渠道,单位在职的提前退休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由所在单位支付;该政策的主指对象和适应范围非常明确:是指单位依然还存在的单位在职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时适用的政策,该政策中并未对已破产企业(已没有单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的提前年份社保续缴作出有关规定,更没有规定现已没有单位的破产企业的这类退休人员应将退休人个人视同单位续缴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保金;这么显而易见的政策内涵,人社局是不可能读不懂的,因此,人社局以(湘政发[2006]7号文)第十条政策作为强征破产企业的特殊工种退休人员提前退休年份应由单位续缴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保费的政策依据纯属行政乱作为,且更有行为故意之嫌。  4:事实上人社局对政策所作的那些解释纯粹的是在掩耳盗铃、欲盖弥彰,已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年份的社保续缴政策在(湘政发[2006]7号文)第十一条中就已有明确规定;请看第十一条:“严格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留。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发[2004]25号文件规定,按政策为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留足有关费用。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要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8%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预留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未达到法定正常年龄的提前退休人员,还要预留提前退休年份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经办机构应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将上述费用一次性拨入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国有企业资产不足预留的,由财政予以补助”。  这是出自同一份文件、顺序无隙、涵盖不同、主指有别、泾渭分明的两项政策,白纸黑字就摆在他们面前而他们却置若罔闻,是不是我们岳阳市人社局的领导具有一种扭头去尾、断章取义的行政习惯或行政技巧?应该不会看不到这第十一条吧?应该不会如此大意吧,那就只有一种解释――行为故意。  5:在2010年前,我们已就此行政作为不当的问题多次向人社局口头和书面提出质疑,要求人社局尽快纠错,而人社局不屑一顾、独断专行、指鹿为马、张冠李戴,将破产企业特殊工种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险政策死拉硬拽涵盖于(湘政发[2006]7号文)第十条中。  然而时隔不久,奇怪的事发生了:在2011年初,人社局在没有任何令行禁止的文件依据的前题下却又突然擅自停止了他们一直坚持认为行政无误的这项缴费政策,政府的政策人社局能当家规一样想行就行想止就止这难道不令人匪夷所思吗?仅凭这一点就可认定人社局是在随心所欲、乱七八糟行政,行政乱作为?  6:同胞们:除了上述两项政策的明规,你们还可查阅下列政策,考证一下你们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湘劳社政字[2006]10号)第一条、(湘劳社政字[2006]13号)第五条、(湘劳社发[2001]17号)第二条、(湘政办发[2004]25号)中《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条、(国发[1997]10号)第五条等;  总之,我们已经查阅了40多份与退休养老保险相关的政策文件,国家和湖南省政府都没有人社局行施的这样的缴费政策规定;如果你们退休时你们个人顶替单位续缴了5年应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费,那么你们就被人社局忽悠了,你们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了;  同胞们:我们都是近花甲的老人了,为国工作了几十年,得到的是一个被踩入社会最底层的结局,现在都这把年纪了,与世无争,无所欲求,可万万没有想到我们岳阳市人社局的某些昏官还要在我们这即将干枯的躯体中再抽一次血,岳阳人的悲哀啊;  我们虽已年老体裒,仍要挺直腰板,为自己的人格和尊严不容践踏而奋起抗争,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容侵害而疾呼呐喊;不该我们的不去强索,属于我们的也决不能轻易撒手,这就是做人的原则。  同胞们;虽然明知此处水蛮深,是清是浊也看不清,只要真理正义在,携手维权大联盟,纵是衙门朝南开,坚信衙门里面还会有包公。  请看到此贴的年青人将此事转告你们的父母,并请你们的父母转告他们的同事、亲戚和朋友;  通过此贴获知此事的同胞们,如果你们想了解详情或想获知此事的进展情况以及下一步的维权计划,请与下面的电话联系;  联系电话:;;;  破产企业特殊工种退休职工群体书  日
来自红网编辑的回复:
1月31日,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如下:& 关于“岳阳市破产企业特殊工种退休职工告同胞书”的回复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  日, 网友在贵栏目组发表了题为“岳阳市破产企业特殊工种退休职工告同胞书”的帖子。现将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指依据国家退休相关政策法规,职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在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申请退休的政策(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号”《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的规定,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目前我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复审后,方可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06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该文件对加强退休审批管理作出规定:“对于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要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同时,职工在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的基本养老金(含特殊工种退休),由原单位支付。待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按照这一规定,对于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的职工,如果其所在单位仍然存在,则由其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并支付职工在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的基本养老金,待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养老金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企业破产后的职工其身份为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由于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和发放基本养老金的承受主体已不存在,所以破产企业职工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由职工以其被批准退休前缴费基数的12%为标准,缴纳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提前年份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统筹基金,不计入个人账户,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  2011年7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z2011{91号),该文件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因原所在单位关闭破产或改制等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符合政策规定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自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基本养老金纳入统筹发放。原已按相关规定预留或缴纳了相应费用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再变动。”按照上述规定,破产企业职工符合政策规定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自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基本养老金纳入统筹发放,不再需要缴纳提前年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是对于原已按相关规定预留或缴纳了相应费用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再变动。  感谢新闻媒体和网友对我市养老保险工作的监督与支持,今后,我们将继续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上级各项相关政策,更好地为广大职工群众服务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7129:我们还惨
2003年我们被潜江水利局以欺骗手断强行买断后,现在连自己的身份都没有一个单位承认.八年来找不到一个讲理的地方?天下乌丫一般黑!
:省政府的政策应该由谁来解释
岳阳市人社局能解释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湘政发[2006]7号文)第十条,那么,请你们也对(湘政发[2006]7号文)第十一条政策作出合理解释,破产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政策究竟是在第十条中还是在第十一条中?如果你们不能对第十一条作出解释,那么,你们对第十条的解释就是强词夺理的狡辩,说中听一点是无稽之谈,说粗俗一点那简直就是在放屁
:请人民群众来点评政策
网友们、 岳阳市已关闭破产企业的特殊工种职工在2010年底前已办理退休的同胞们: 这下你们应该看清了岳阳市人社局是如何滥施权力、滥用政策的卢山真面目了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他们竟可如此添油加醋、随心所欲地作出所谓“合理”的解释,现代汉语真可谓是“博大精深”呀。 (湘政发[2006]7号文)第十条:“……对于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要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同时,职工在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的基本养老金(含特殊工种退休),由原单位支付。待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岳阳市人社局对这一政策作的注释:按照这一规定,对于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的职工,如果其所在单位仍然存在,则由其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并支付职工在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的基本养老金,待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养老金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企业破产后的职工其身份为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由于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和发放基本养老金的承受主体已不存在,所以破产企业职工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由职工以其被批准退休前缴费基数的12%为标准,缴纳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提前年份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统筹基金,不计入个人账户,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 有哪位江湖高人能帮助指点一下迷津:将岳阳市人社局对这一政策的这种解释融入(湘政发[2006]7号文)第十条条文的本意中。请指教。 我们再来看看下面这些政策: (湘政发[2006]7号文)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严格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留。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发[2004]25号文件规定,按政策为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留足有关费用。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要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8%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预留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未达到法定正常年龄的提前退休人员,还要预留提前退休年份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经办机构应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将上述费用一次性拨入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国有企业资产不足预留的,由财政予以补助”。 (湘劳社政字〔2006〕13号)第五条:国有企业原固定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含未就业)。。。。上述人员2006年1月1日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湘劳社发〔2001]17号〕第二条:&养老保险费的缴纳规定:……..在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除国家已有规定者外,所在企业应当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缴费基数为退休人员被批准退休前的缴费工资。提前退休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其个人帐户也不再从单位缴费中按比例划转 (湘政办发[2004]25号):《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二)离退休人员安置。1、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基金,原则上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8%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破产企业财产在支付职工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后,没有剩余的,只计不提,缺口资金纳入省财政对地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范围统筹解决。 (国发[1997]10号):五、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机构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费、医疗费由&所在试点城市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国发[1997]26号)一:。。。。。。。。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等原则。五,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 (劳社部发〔2000〕13号):六。。。对于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除特殊工种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规定提前退休的年限,不减发基本养老金外,。。。。。。 (湘政办发[2004]25号):《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四、退休人员管理:企业改制时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规定为退休人员提留有关费用,分别不同情况交相关社会化管理机构接收,实行社会化管理。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地区,仍由改制企业负责管理。 (湘政办发[2004]25号):《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破产费用缺口补助 (&国发[1997]26号)五、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劳社部发[1999]8号),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湘劳社政字[2006]10号),一、已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日后达到法定或规定退休年龄。。。。。。。 (劳社部发〔1999〕8号),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湘劳社政字[2005]18号:)三、严格执行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按国家规定,关闭破产企业职工适用政策性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于按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长沙,株洲,湘潭,岳阳的国有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 &&&&&如果按照岳阳市人社局对(湘政发[2006]7号文)第十条的如此释义,那么,上述这些政策又能作何解释呢?
:《厚黑学》
“脸比城墙厚,心比煤炭黑”这是《厚黑学》的经典所在,如今不仅被政府各级各部门领导广度和深度运用,更令人佩服的是他们竟能运用到得心应手,游仞有余的境界。
:宰你没商量
岳阳市社保局的几个XX,你们也太无聊了吧,竟然杀黑杀到老子们的头上来了,老子不是从网上看到了这则贴子,还真以为你们这些XX收我们的钱是有国家政策的嘞,哪晓得你们咯些家伙是在杀黑的,省里06年7号文件十一条中写得咯样清楚,那里面明明写哒由企业破产时预留,不足预留的由政府补上。你来抠老百的油水猪心何在?政府财政给你们补上了,你们还找我们收一轮钱,钱呢?钱到哪去了?岳阳市破产企业特殊工种退休的兄弟姐妹们:我们应该联合起来,团结起来,强烈抗议这种侵权行为,强烈要求社保局把收的钱退还给老子们,不然的话,没个完。
网友31:社保局的头头们也应是爹妈生的呀
其实好简单,岳阳市社保部门找一条与其相吻合的政策给这些退休工人看一看不就行了撤,何必这样客作践爹字辈的老人呢。难道你社保部门领导就不是爹娘生养的?
:行施政策要有准确的依据
说得好,执政行政讲究的就是有效的政策依据,犯不着围哒一条不相干的政策去劳神费力、咬烂嚼烂钻牛角尖,况且你社保局领导的水平不敢恭维,老子看了半天也冒办法将那些乱七八糟的解释与那条政策衔接。
哥们,你那点见识也不敢恭维喏,他那不叫解释,那叫狡辩,我儿子经常就这样,自己确实错了,却死不认错,还尽找歪理做死的狡辩
:有破产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呀
解释也好,狡辩也罢,那都是脱了裤子放屁,那咂7号文件第十一条不就是破产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政策吗?
:百姓的血汗钱
本来就是违反政策收的钱,还给人家不就得了,又不要你们从私人荷包里掏,你们怎不至于挪用了私分了这些钱吧
网友45:当官的不认错哦
错哒就承认错哒,改过来就是撤,何必死要面子尿洗锅撤,六十年代发生的那么多冤假错案都平反昭雪了,是啵。
:感谢网友
谢谢网友们的支持,其实我们这些人并没什么奢望,只要有政策依据就认同,没有政策依据就应当承认其行政错误,然后纠正错误退还不应该收的钱就完事了。可岳阳市的社保部门就是死不认错,我们也只请大家来评评理,验证一下到底谁对谁错。
:团结起来吧
还得请各位看到这则消息的朋友们转告一下你们的亲朋戚友,让他们知道此事,以便联合起来维权,谢谢!
世凉:支持5549549的告同胞书
5549549发表的岳企破退告同胞书,此事人社局确实做得不服人心,一个破产企业的40.50人员,上有老下有小,下岗找不到工作,从商又无本钱,转单位又无关系,十分艰辛地在贫困中挣扎,特殊工种退休还要代企业交本人的五年(55岁-60岁)养老金,请问人社局领导:单位都没有了还要人民向共产党交养老金,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了,那这个国家的人民还要向联合国交会费吧?华容人社局更是无聊以极,特殊工种退休还要交纳&伤残鉴定&费500元,有的还要交纳400元的档案保管费,退休后工资审核又要交20元的档案保管费等,总之人社局是掌握你的心理,不怕你不交钱,为此我们要求:一.代单位交的5年养老金退还或作5年工岑计算;二.莫须有的&伤残鉴定&费必须坚决退还(凭据);三.所有收费必须按文号公示,不能张冠李戴断章取义O
过客314925:政府部门应依法行政,不要乱收费
破产企业和改制企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工们团结起来维权,岳阳市社保局不该收的钱应尽快退还给退休职工,若岳阳市部门不作为,我们组织起来在今年“五一”前到省政府去上访
:衙内太黑,只能联合起来请愿
314925的朋友,很赞同你的意见,我们应当响应发表的告同胞书的倡议:维权大联盟,现实社会就是这样,政府部门做错了事,你老百姓不采取激进方式来维权那是讨不回公道的,衙门内太黑了哟。
世凉:支持过客314925网友的提议
人社局的乱作为确实可恨,只要有关系工龄可加5年以内,也可以用钱买工龄,如此乱搞同意网友过客314925的提议51前到省政府上访,因为是岳阳人社局要我们上访的(祥情见网友向岳阳市市长的一封信)0
:百姓合法维权,敢问门在何处、路在何方?
&&&&&&&&&&&&&&&百姓合法维权 &&&&&&&&&敢问门在何处、路在何方? 写给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第五封维权求助信 周强书记、徐守盛省长 &&&&&我们是关闭破产企业特殊工种于2010年前退休职工,在我们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相关退养政策标准办理退休时,我们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在没有任何准确有效的原始政策依据的前题下,强迫我们必须再一次性交纳退休后五年(55岁―60岁)的社会保险金,根据(湘政发[2006]7号)文件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政策的规定,岳阳市人社局此行政行为实属违反国家和省政府政策规定,无中生有、自立门规、利用职权搜括民脂民膏、侵害百姓合法权益的行政乱作为行径。(详情请见此前写给你们的四封求助信) &&&&&从我们发现此侵权问题时的2010年初开始,我们就被人民政府逼上了一条艰辛而漫长的维权之途,至今已近三年时间了,在这近三年的时间里,我们依法依规、循规蹈矩在这维权之旅中艰难跋涉,然而,条条路被堵死,道道门被紧闭。至今都不知这维权之门究竟开在何处?!维权之路究竟应走向何方?! 第一道门被政府行政部门无情关闭: &&&&&一零年初,我们多次找岳阳市人社局提出口头质疑,无果;同年7月16日、7月20日,向人社局提交了两份书面意见,论证了人社局的行政作为不当,回答我们是:“国家没有这样的政策,你们去找省里,这是省里的政策(但却并未提供准确有效的政策文件),全省都是这么搞的”。如果不交这笔钱就不予办理退休,他们依仗权势将我们当球踢出了门外,无情地关闭了我们维权之旅的第一道门; 第二道门被当地政府紧锁而无法打开: &&&&&日,我们分别上书岳阳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等八大政府部门,呼吁政府领导出面伸张正义、主持公道。然而,政府领导却置之不理,无人出面过问和解决此事,而是将我们的诉求踢到了人社局,而人社局于同年11月24日给出的一纸回复中根本未按我们的诉求要点正面回应,只是将人社局某些领导的个人见解与狡辩渗入政府政策中写作回复;& &&&&&日,我们在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向岳阳市市长提出维权诉求;无回应; &&&&&日,我们再次上书岳阳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任,强烈要求政府领导出面干预此事,给出一条公平公正的底线,其结果依然如故―泥牛入海; &&&&&日,我们在被逼无奈之下,向岳阳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公安局、岳阳楼公安分局、市维稳办提交了《关于维权问题申请集会请愿的请求报告》,1月5日,又将请愿报告和诉求信一并呈送正在召开的岳阳市六届五次人大会议信访接待室,强烈要求人民代表倾听人民的呼声,真正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1月11日,岳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公共秩序大队根据《游行示威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下达了一纸关于申请请愿报告不予批准的书面函;然而,却无一政府领导按照《游行示威法》第十条的规定出面与我们对话协商解决问题,就这样不了了之; &&&&日,我们又在岳阳市长信箱发表题为《合法权益被侵害,谁来维护?公理在哪?》求助信;(信件编号为:261),再次强烈要求市政府领导出面对话解决问题,可仍是石沉大海,无任何回应; 至此,我们维权途中的第二道门被当地政府紧紧锁住; 第三道省府衙门我们已经敲了八个多月也没能敲开: &&&&&日,我们在省长信箱中提出诉求;此信被转到省人社厅,同年9月26日,省人社厅在省长信箱中作出回复,回复中只公示了一些退休政策,可从中并未找到与岳阳市人社局所执行的这种强制缴费相匹配的政策,且对我们提出的问题也未作任何是与非的界定,只告诉我们有问题找当地社保部门解决;将球踢了回来; &&&&&日、2月21日、2月27日、我们又在省长信箱中连续向你们写了三封求助信,(信件编号分别为:HNZ85;HNS09;HN5610;),反复强调了我们的诉求要点,然而,你们却将这些诉求又全部踢回到了岳阳市人社局,人社局于3月22日在省长信箱中作出回复,然而这一回复与之日的答复中的无稽之谈相比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不仅没有按照我们的诉求要点回答问题,更是肆无忌惮的将他们的个人意见强硬地塞进政府的政策条文中,竭尽全力为他们的错误行为予以狡辩; &&&&日,我们第四次在省长信箱中向你们求助(信件编号:HNK311),并于同日将写给你们的共四封求助信及岳阳市人社局对此问题的回复一并以快递方式寄给了你们,并强烈要求省信访部门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七条“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之规定而及时、如实向你们作出汇报。然而,我们又已等待了半年多时间,可至今仍无政府领导开口说话,而是将这第四次求助又踢回到了岳阳市人社局。 &&&&&6月11日,岳阳市人社局为应付了事,将3月22的回复件原文在省长信箱中又一字不漏照登,对其诉求要点仍是避而不答,根本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 日,我们将此事投诉至中共湖南省纪委,强烈要求省纪委对政府行政部门的政风行风予以整肃,对其行政乱作为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社保部门所搜括的民脂民膏其去向予以彻查。可至今同样无任何反响; 至此,我们维权旅途中的第三道门――地方最高政府的大门已敲了八个多月却无人将这扇衙门打开;由此而不得不请教书记省长:在共产党执政的人民政府的统治下,平民百姓的正当维权之门怎么这么难进?合法维权之路怎么这么难行?敢问这门该从何处进???这路该向何方行??? 周书记、徐省长 &请问: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被政府部门侵害,省委、省政府究竟管不管?该不该管? &再次强调我们的意见和要求: &&&&&1、迫切希望这第五次求助呼吁能叫开省府大衙之门,在此衙门之内大堂之上端坐的你们是共产党执政时期的真“青天”,是以写进党章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作为行动指南的父母官,是被人民所交口称誉的名副其实的正义的化身; &&&&&2、再次强烈要求:请你们不要再将此事当球再踢来踢去而坐视不理;可想而知,如果当地社保部门能出具准确有效的政策依据,正面回应我们的诉求要点,如果当地政府接到我们的诉求后及时出面对话,主持公道,我们还有必要这样逐级上诉至省委省政府吗? &&&&&3、我们在数次诉求中并无荷求,言明意简:民众找政府要钱,一定得有理有节有政策,同理,政府向民众收费,也必须是有根有据有政策,只要能出具国家和省府所制定的准确有效的、无懈可击的原始政策依据,我们无可置疑;如果按照某些领导的个人意见,将国家和省府的政策篡改为收钱依据而无准确有效的原始政策依据,我们绝不会苟同; &&&&&4、我们三番五次向你们提出诉求,是因为岳阳市人社局撂挑子,口口声声叫我们去找省里;岳阳市党、政、民的领导又置之不理;再者,湖南的退养政策是湖南省政府制定的,只有政策制定机构才最具有发言权;&因此强烈要求省委省政府领导予以重视,对我们的诉求尽快给出一个定论,即:如果我们的诉求纯属胡搅蛮缠,那么,请指教:政府部门这种横征暴敛的政策依据出自国家和省府的哪份文件哪项政策;如若是属合法维权,那就请你们不负“正义化身”这一赞誉,开开你们的尊口,为百姓办一件实事,还民众一个公道,妥善解决此事,请书记、省长大人不要让我们这些老人们等到盖棺时再予定论!我们拭目以待! &&&&&5、无独有偶,长沙、怀化、永州等湖南多地的关闭破产企业特殊工种退休职工也遭遇了我们同样的命运,并就此进行了长达两、三年的上诉而无人问津。政府部门毫无顾忌的侵权行为在湖南如此盛行,而政府领导竟对此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任其灾情泛滥,这难道不令匪夷所思吗?谁在操纵?谁在撑腰?政府领导的公信力何在?权大于法的现象何时能休?我们强烈要求省委省政府彻查此事;纯洁党的队伍,净化政府班子; &&&&6、操持国计民生大事是党和人民赋予政府领导人的权力与职责,现在我们湖南因政府部门违规行政,已造成成百上万的平民百姓的合法权益蒙受侵害,灾情泛滥,民怨载道,社会的和谐稳定就因这些州官们放的这把火而埋下隐患,这难道不是湖南的党政领导有责任去操持的国计民生大事吗?&&&&&&&&& &&&&7、书记、省长,老百姓如此不畏艰辛、不惧强权、理性诉求,不完全是为了政府部门以缺德的手段多收了我们的那几张人民币,重要的是一定要讨一个说法,讨回一个公道,为什么在这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国度里,只强调平民百姓的言行举止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制约,而政府部门、权力机关就可以视法规为儿戏,凭借手中的权力随心所欲、滥施淫威?巧取豪夺、弱肉强食不应当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执政行政风格!? &&&&&8、周书记、徐省长,我们为此维权一直是采取克制、忍让、理性、等待的方式,但必定是有极限的,如果这第五次疾呼仍敲不开省府衙门、如果仍没有政府领导出面对话、如果不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那就意味着人民政府是在逼良为娼,逼着我们去走那条我们并不情愿走的险象环生之路――集会请愿,我们不会再写什么请愿报告,既是再写千份万份政府也不会批准,这第五封求助信就是我们的请愿报告,信中的内容就是我们请愿的理由,虽然我们清楚地知道我们这些无权无势的弱势群体若行此路,其结局无疑是凶多吉少,被人民政府抓捕、关押、判刑、杀头只是分分秒秒的事,然而,不管结局如何,为了讨回一个公道,纵使是横尸街头、血洒省城,也将义无反顾维权到底,你们人民政府将我们逼上此路,我们也只能是冒死一搏了! 岳阳市关闭破产企业特殊工种2010年前退休职工群体书 日 联系电话: 岳阳:;;; 长沙:; 永州:; 怀化:; (部份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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