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都遗失的委托书委托书放弃了怎么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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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都航空(600316)公司章程(2009修订)(3)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六条
(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
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
事作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其中
在行使第(五)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同意。
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会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股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5%的借款或其它资金往来,以及公司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五)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
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
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八条
保证独立董事有效履行职责,公
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八条
工作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董事会
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
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
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
市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定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
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负担外的,未予披露的其
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
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九条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
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时,独立董事
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条
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三节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三节第三节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一名,副董事长一名,独立董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
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的权限为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10%,同时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长发生变动
,应当向国防科工委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条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长应在十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一)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董事长应至少提前五日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将会议时间和地点用传真、电报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董事。
如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
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
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取得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通过。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方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
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
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
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
式或书面表决方式。每名董事
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条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
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第四节第四节 董
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
第四节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
,由董事会委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
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
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
(五)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六条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
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
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
,忠实地履行职责。
第六章第六章
总经理总经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八条
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经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经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总经理发生变动
,应当向国防科
工委备案。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
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
,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
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总经理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
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险、解聘 (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
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
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八条
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监事会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监事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一条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二条
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
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三条
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二节 监事会 监事会
监事会监事会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
由5 名监事组成,
其中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事两名。监事会设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条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要求相关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
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对相关董事、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
,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七)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监
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八)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应根据监事的意见,对关联交
易进行完善、补充、纠正。
(九)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十)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一)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
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
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专业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三条
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四条
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
第三节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
: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至少应有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三分之二监事出席方为有效,决议以书面方式作出,并由到会监事签名。相关监
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由监事会自行保存。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
,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八条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
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九条
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
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
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第一节 财
务会计制度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节第一节
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条第二百条 公司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
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条第二百条
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一条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
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
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二条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 )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 (3)项以外的
会计报表及附注。
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三条
季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
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三条
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
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四条
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
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 )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
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
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
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八条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每连续三年至少有一次现金红利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
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
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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