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违反了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什么原则

坚持毛泽东思想-实事求是 群众路线 独立自主 批评与自我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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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成交额603亿元(较前减一成)上涨0.40%,收于2316.05点。今金融指数中,四大行涨跌互现及保险弱于指数(与其H股呈反向),故券商股强于指数维系。今神华油服略强于指数,石油石化(工行中行)弱于指数。
& 今高开6点、除工行光行石化外的棍子均强于指数开盘,飘红家数达767家,说明大多数个股“红而极微”地高开。随后工行光行平安人寿石化做空、石油油服神华信券国航等做多于10:30时前,令大盘在2309点-2322点的13点范围留缺口微幅震荡。& 此后做多做空棍子互换,令大盘在2313点-2325点的12点范围微幅再震荡一小时。后市从2323点-2315点的8点范围绿草频放、单边下跌了一个小时,最后一小时仍为2309点-2318点的8点震幅,收个上影大于下影的留缺口阳十字。& 今四大行等棍子少量补量多在上涨时,临收盘仅联通农行、宝钢信券石油等略补量、未做很好看状。说明大盘上涨空间还较大。
& 今港市高开高走了前市,主要是港资金融地产股、中资金融股(平安人寿工建行H股)等远强于指数,国指公用弱于指数,后市港资股略有回落,公用和移动海油等走强和维持强势,令恒指收涨1%,成交额仅480亿元(前市+1.55%,成交额257亿)。& 显然,港恒指仍有上升空间,尚未启动断后的国指与内地A股。港资股提早好几天激动的,今高点离低点已近10%了,还有至少5%上涨空间。& 今澳股、日股、韩股等都涨幅近2%,希腊选举令危机缓解而开始激动了,预计中的。估计今晚美股较大激动,欧股微激动(美元指数欧盘上冲美盘跳水)。
& 沪市明或阳包今十字,周三周四才大幅激动显强势,有依据的,中石油今留了第2个跳高缺口了,可惜尾盘补掉了第2个,未急涨但很强势蓄势。& 操作上,个股低点逐天抬高、高点却未创近期新高,继续持有。
& 6月17日法国《星期日报》1披露,法总统奥朗德本周向欧盟理事会提交了一份总额达1200亿欧元(约合1517亿美元)的《欧洲增长契约》经济刺激计划。这一方案预计将提交本月底举行的欧盟峰会讨论,希望欧盟理事会能够从本月起采纳其建议的措施,从今年底起在欧洲范围内开征金融交易税,加大高新技术行业、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等行业的投资,并辅以促进年轻人就业的措施。
& 不过,德总理默克尔对奥朗德的一揽子建议持保留意见。她认为,化解欧债危机需要增长,但拉动增长需要在结构性改革和巩固财政前提下进行,重点是加快私有化进程、挖掘共同市场潜力和增加就业市场弹性。她强烈反对通过借贷来刺激经济增长。
& 估计法国会适度搞些刺激措施,不会像文件中的那样大。默克尔的观点非常正确,且坚持原则,欧盟幸亏有个默克尔,否则不知走向何方了(上美英的当)。& 带欧债危机缓解些后,默克尔完全可以被授予诺贝尔经济学奖的。
& 今统计局公布全国房价数据:5月70大中城市近8成房价下降 温州降幅最大& 新建商品住宅(不含保障性住房)中:& 与上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43个,持平的城市有21个,上涨的城市仅6个。环比价格上涨的城市中,涨幅均未超过0.2%。&&&与去年同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55个,比4月份增加了9个;上涨的城市有15个,涨幅均未超过1.4%。同比价格上涨的城市中,涨幅比4月份回落的城市有14个。
& 70个城市中,仅不到10%的城市环比上涨,且涨幅不到0.2%,即超九成环比下跌。仅20%的城市同比上涨,且涨幅不到1.4%,即八成同比下跌。这个就算5月份房市回暖?
& 前期说过,上海5月份个人房贷才5亿元,媒体上也是天天鼓吹房市回暖、抢购潮等,要么买房者都是一次性全额付款。& 这样的忽悠记得去年二季度也一模一样,也曾说过,要么买房者都一次性全额付款、未在个人房贷数据中体现出来。
& 6月18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人和商业要求租户一次付20年租金 数千商铺关门罢市& 由于拒绝接受业主方―人和商业提出的一次性付清20年租金的续约条件,6月14日,无锡招商城数千商铺租户开始关门罢市,至今已持续数天。& 6月初,人和商业分批约谈了部分租户,并告知这些租户,现有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户须一次性购买商铺20年经营使用权,即一次性支付20年租金,否则人和商业将不再与其续租。人和商业的这一“霸道”要求遭到了租户的普遍反对。
& 霸王条款的背后,很可能是公司的资金链出了问题。人和商业2011年年报显示,公司全年收入22亿元,但从经营物业取得的净租金仅为3.56亿元,而公司一年需要支付的现金利息已达8亿元,偿债能力堪忧。
& 强令一次性缴纳20年租金,明显属于霸王条款,人和商业还以为自己是正府啊,可以一次性收取土地金70年的,正府做霸王大家是无可奈何的。
& 6月16日华尔街日报报道,WTO裁定中国对美进口电工钢征反倾销税违规& 世界贸易组织(WTO)一个委员会裁定,中国对原产于美国的电工钢征收反倾销税的做法违反了部分全球贸易规定。该委员会认定,中国对原产于美国、用于电力行业的电工钢是否存在不公平补贴的调查缺乏足够证据,并且在决定这些钢材是否在中国市场存在倾销行为方面未能披露一些事实。& 2010年4月中国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电工钢征收最高65%的反倾销税以及最高45%的反补贴税。
& 看来美国的电工钢比中国的还便宜,商务部才反倾销的,这么便宜确实值得思考,如果不是正府补贴的话。& 近期最值得关注的是,6月15日大限后,欧盟会对中国航企采取什么样的惩罚措施。今中资航空股H股低迷,但内地却还强于指数。
& 天涯里看到个帖子,“感谢美国,中国的贫下中农们终于吃到了美国猪肉,价格超级便宜”& 今天逛超市,猛见猪肉大大的便宜,五花肉8.80元/斤、猪后肘9.88元/斤、猪前肘8.99元/斤,于是急忙挤到柜台前,抢购20斤贮存。& 回家后问一位在超市工作的熟人,方知那猪肉是从美国进口的。据说到货价格不超过4.7元/斤。不过,本P民还是感到无比荣幸,居然能吃到美国来的猪肉,而且还比国产猪肉便宜40%,哈哈。
& 美国的猪肉进价竟比国产的还便宜很多,是不是倾销啊。前期从日本进口的、超便宜的海产品也都卖完了,只有日本进口的大米还在内地销售,这些不是日本倾销。& 进口的日本海产品、美国猪肉等有个不同寻常的特点,就是在内地销售不挂进口牌子,冒充国产的卖。一般进口货都是拿喇叭大声吆喝的,唯有农副产品不同。& 屁民能吃到不比国产贵的进口货,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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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如何对待倾销与反倾销场的“博弈”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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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倾销是国际贸易中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所不允许使用的非公平低价出口行为。反倾销是种抵制倾销的手段,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所允许的应对倾销的国际贸易政策措施。倾销与反倾销的本质是出口国与进口国生产者之间的“对话”、“博弈”,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近年来,一方面国外厂商对我国低价倾销问题日益凸现,对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另一方面我国出口商品又被频繁遭到各国反倾销调查,成为反倾销最大受害国。为了积应对国外对华与反倾销。必须掌握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反倾销规则,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维护我国利益。
  一、倾销与倾销的认定
  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对倾销作了具体而明确的定义,一种商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国在正常贸易中旨在用于本国消费时的相同商品的可比价格,即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市场,则该商品将认为是倾销。确定某种商品倾销是否成立的前提是将两种价格进行比较,即用被指控倾销商品的出口价格民该商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或该商品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或该商品的结构价格,以及在特定情况下的替代国价格进行比较。比较结果,若前者高于或等于后者则不存在倾销否则,倾销。
  出口价格是出口商将其商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在进口国有关当局看来,因为出口商与进口或某个第三者之间存在着联营或某种补偿,从而导致这种出口价格不可靠时,可以根据该进口商品首次转售给某个独立的买方的价格推定出口价格;如果该商品没有转售给一个独立的买方,或者是以商品进口时的价格转售,则可依据当局认为合理的价格予以确定。在进出口商存在联合的情况下,进口商的销售价格低于由出口商开具的发票价格,也低于在出口国的国内价格时,就构成倾销。
  正常价值是指出口国或原产地国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用于消费的同类商品实际已付或应付的可比价格。确定某种商品是否存在,通常虽将其出口价格与其正常价值做比较,如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即可确定为。《反倾销协议》规定可用以下三种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1)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它是指被指控倾销商品或与其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晨调查期间,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已付的或被约定应付的价格。用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格,是确定正常价格最基本的、首要的方法。(2)向第三国出口听价格。如果不存在或无法确定该商品国内销售价格或该批商品在进口国销售量太少而无法加以适当比较时,进口国有关当局可采用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作为正常价格。但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低于每个单位固定和可变生产成本加上销售、一般管理费和销售费用时,不予考虑该价格。(3)结构价格。结构价格是指被指控倾销商品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用、销售和其他生产费用以及利润等构成的价格。生产成本通常包括原材料、能源、劳动力耗费,其计算通常是以受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存有的记录为基础该记录应符合出口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能合理恶性循环产关的成本。管理费、销售费和其他费用应以与生产有关的实际数据以及受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相关商品的销售为依据计算。利润的计算原则上也是如此,但利润不得超过在原产地国国内市场上同类商品销售时通常得到的利润。
  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商品正常价值的认定,通常是采取替代国价格。之所以使用不同方法,其理论上的理由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商品价格主要是由竞争状态下的供求关系决定的,因而了该商品的实际成本,即其真实价值,而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成本的各种要素价格是由政府决定的,商品价格也是人为制定的,因而它不反映该商品的实际成本,即其真实价值,其价格被人为地扭曲了,用此种价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来确定倾销是否存在是不恰当的。替代国价格(欧盟又称“类比国价格”),是指在确定来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商品的正常价值时,进口国有关当局既不该出口国的国内销售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也不使用出口国生产该商品的实际成本,而是选择一个属于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出售或生产相同或相似商品的价格作为基础来计算其正常价格。
  如何选择替代国对确定是否存在佛像汉及幅度的高低都有着直接的影响。根据美国《1979年贸易协定法》的规定,美国商务部选择替代国的标准是:一个在经济发展总体水平上与出口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可比的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同类商品的工业发展水平要具有可比性。从以往美国有关当局处理对我国出口商品反倾销案来看,几乎都是选用替代国来确定被指控倾销商品的正常价格,在法律实践中,泰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印度、以、巴拉圭、阿根廷、马来西亚及韩国等曾作为我国的替代国。欧盟也有关于涉及到非市经济国家出口商品倾销案时运用“类比国价格”的规定。其原则与叛国的规定大同小异,但在具体选择类比国时,欧盟选择的范围要比美国广泛得多。在以往涉及到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调查中,不仅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斯里兰卡等,还包括一些比较发达的国家,如韩国、香港等,甚至还包括一些发达国家,如西班牙、奥地利、美国等。
  二、反倾销与反倾销措施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仅有尚不构成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条件,进口国有关当局不仅要证明存在倾销,还须证明进口国国内生产相同或相似商品的修养产业因为进口商品的倾销而受到实质性损害。反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一国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事实存在(2)该倾销商品对进口国国内生产相同或相似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地阻碍某一相同或相似产业的建立;(3)倾销与损害有因果关系,非倾销所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咎于进口商品倾销。如果一国进另一国市场的商品符合以上三个条件,进口国为了抵销或阻止倾销,可以对倾销商品征收不超过该商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反倾销涉及进口国产业的认定、确定产业损害存在的标准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内容。
  第一,进口国国内产业的认定。国内产业是指进口另内生产相同或相似商品的生产者全体,或虽不构成全体,但包括其国内生产相同或商品的大部分生产者。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国内产业也可以国内某一个地区为范围,其条件是这个地区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竞争市场。当然进口也只能对进入该地区的倾销商品征收反倾销税,而不能对销往其他地区的商品征收反倾销税。反之,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已到一体化程度时,即它们具有一个单一、统一市场的性质特点,则该整个地区的产业被视为国内产业。在空定进口国国内产业时,确定哪些商品是倾销进口商品的相同或相似商品更非常重要。相同或相似商品是指那些与被指控倾销商品同样的商品,即在所有方面跟该商品相似的商品,在不存在这一商品时,则指那些虽在所有方面与其不尽相同,但在物理性质与功能上样或最接近的进口国其他商品。进口国当局在认定国内产业时,一般应排队那些与出口国生产商、出口商存在经济联系的企业,如与出口国厂商是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的企业以及存在着合营、参股关系的企业。
  第二,确认产业损害存在的标准。产业损害存在,是指被指控倾销商品对进口国生产相同或相似商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了进口国这类产业的建立。在确定损害时,应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1)倾销商品的数量。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绝对量相当程度的增加,即倾销商品的数量中否构成急剧增长;二是指绝对量的增加不显著,但占进口国生产或消费的相对量有相当程度的增加。(2)倾销商品是否对进口国相同或相似商品的价格产生影响及其影响程度。主要包括倾销商品的出口价格与其国内价格相比是否有程度的下降,倾销商品对进口国国内价格是否有相当程度的压制等。(3)倾销商品对进口国国内相同或相似商品的生产商产生的影响以及后续冲击程度。包括对进口国生产量、销售、市场份额、价格、生产率、投资回收率、现金、设备利用能力、就业等诸多方面的影响。对产业损害存在除了确认实质性损害外,还可以确认实质性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某一产业的新建来证明存在着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是指在反调查时,进口国国内产业虽未处于实质性损害的境地,但已受到了这种威胁,且这种威胁不是臆测的、推断出来的,而是真实的、迫近的和可以预见的。如果进口国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认为指控倾销进口商品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威胁,便可以对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严重阻碍某一产业的新建是指倾销商品未对进口国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威胁,但如果严重阻碍了进口生产相同或相似商品的一个新产业的建立,也可以被认为存在着损害。严重阻碍某一产业的新建,应该是进口国新产业在实际建立过程中严重受阻,不能理解为是倾销商品阻碍了建立一个新产业的设想或计划,而且必须有充分的证据。
  第三,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口国对被指控倾销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有仅要证明该商品存在着倾销以及进口国国内产业存在着损害,而且还要证明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证明进口国国内相同或相似商品的产业损害是由于进口商品倾销造成的。这是因为:进口商品倾销不一定就对进口国有关产业造成损害,也不一定就是由于进口商品倾销造成的,由于其他因素引起的损害不能归咎于倾销商品。进口国有关当局在确定国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时除了考虑进口商品倾销因素外,还应考虑许多其他因素,如需求的变化、消费模式变化、劳资纠纷争议、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生产率、限制性贸易做法、技术的发展以及公平价格的进口商品数量等。按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第六条的规定,进口国有关当局必须要证明进口商品倾销与国内产业受损害有因果关系,方可对倾销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此种因果关系说,可分为“主要原因说”和“原因之一说”两种主张。前者坚持只有在证明倾销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时,才可以对倾销商品征收反倾销税。后者则认为,只要倾销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因果关系即告成立,无须证明倾销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也不必可能导致损害的其他原因如通货膨胀、商业周期等进行调查,美国对我国浓度苹果汁的反倾销指控就是持这种态度。
  第四,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反倾销措施专指当某一进口商品被判定成倾销后,进口国为了抵销或防止倾销采取对倾销商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商品倾销差额(即进口商品价格与其正常价格相比较所产生的价格差额)的反倾销税措施;广义反倾销包括一国反倾销方面的立法、执行机构的确立及反倾销案件的调查提起、裁定、临时反倾销措施、最终反倾销税执行或价格承诺执行、公告、案件复审、争议调解或裁决等一系列措施。各国通常采用的反倾销措施主要有中止协议、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规避措施等。(1)中止协议。中止协议是出口国出口商品以停止出口或同意提高价格的方式来消除对进口另产业的损害、损害威胁,并与进口国的主管机关就此达成协议,进口国就可以中止对该反倾销案的继续调查。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品可以继续入关,进口商可以不交或少交反倾销税。(2)征收反倾销税。如果出口国的出口商品存在倾销并对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出口商未与进口国达成中止协议,进口国就可对倾销商品征收反倾销税。(3)反规避措施。反规避措施。反规避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①在进口国组装或制成商品的组装件与原料。如果某一商品在进口国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出口商改出口该商品的零配件或组装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本国对原商品的反倾销税,从而对零配件和组装件征收牟倾销税。②将商品改在第三国加工或组装后再出口到进口国。如果某一商品在进国被征收了反倾销税后,出口商将其改在第三国加工或组装,然后以第三商品的名义向进口国出口且事实上该商品与原来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属于同类或同种商品,此时进口国可以对其征收反倾销税。③稍微改变商品。即某一商品在进口国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出口商为了规避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范围,将商品稍做加工后,再向进口国出口。进口国可以对经过稍微改变或加工的商品征收反倾销税。④后期发展商品。如果被征反倾销税商品的后期发展商品与被征反倾销税商品在一般物理性能上相同、消费者对两种商品的期待相同、两种商品的最终使用目的的相同、后期商品通过相同的渠道销售、后期商品的宣传广告及展示方式与被征收反倾销税商品相同,进口国即可将其纳入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
  三反倾销的程序规定
  反倾销程序是指反倾销工作进行的先后次序,它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这个过程大体上可分为反倾销诉讼的提起调查、初步裁决、价格保证、临时措施、征收反倾销税、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争端解决机制等阶段。
  第一,提起调查。反倾销调查可以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提出:一种是由一个受倾销损害的国内产业或内产业代表向有关当局以书面申请提出反倾销调查;另一种是由有关当局决定进行反倾销调查。不管哪一种方法,都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进口商品构成了倾销、对进口国相同或相似商品的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进口商品倾销与所称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只有这样,有关当局才会受理申请和进行反倾销调查。如果有关当局认为没有上述足够证据,则应拒绝当事人申请,不予受理或终止调查。对倾销幅度小于2%、进口量不足相同商品进口总量3#的进口商品,不得提起反倾销申请,已经受理并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应立即终止。《反倾销协议》对代表国内产业提起反倾销申请的主体资格作了明确规定,要求有关当局审核反倾销申请是否代表了国内生产商,若支持反倾销申请的国内生产商产量构成了国内产业相同商品生产商全部生产量的50%以上,则该申请被视为由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支持反倾销申请的国内生产商产量必须至少占相同商品生产商全部生产量的25%。否则该申请不予受理,有得发起反倾销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反倾销申请有关当局受理后,即可对倾销商品开展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调查期限的上限原则上规定为1年。
  第二,初步裁决。《反倾销协议》规定进口国当局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反倾销申请后,应对被指控倾销的进口商品的倾销情况迅速开展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初步裁决。同时,协议也规定有关当局应给予有关当事人“以充分的机会用书面(或口头)提交他们认为对该反倾销调查有用的证据”。在适当调查的基础上,有关当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肯定或否定有关倾销或损害的初步裁决。
  第三,价格保证。反倾销调查开始后,进口国如收到出口商令人满意的修改其商品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其商品的自动保证后,主管当局认为倾销的损害结果将可以消除,则可中止或终止调查,如果主管当局认为接受其价格保证是不现实的(如出口商出口商品数量巨大等),则可拒绝其价格保证,但应说明理由。价格保证也可由有关当局建议,由出口商决定是否接受,如出口商不接受该建议,有关当局不应在审理案件时带有偏见。不论上述哪一种情况,已作出了价格保证的出口商均应向有关当局中定期提供有关保证执行情况材料和允许对有关数据进行核实。若违反价格保证,进口国当局可采取紧急行动,包括采取反倾销临时措施。即使价格保证被接受,仍可按出口商要求或当局决定完成损害抽查。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作出如果存在损害或损害威胁的决定,则该价格保证自动失效。价格保证的有效期限通常不得超过《反倾销协议》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限,并应进行必要的审查以确定是否需要维持价格保证。
  第四,临时措施。《反倾销协议》规定,在初步裁决确认存在倾销和损害事实后,进口国当局为防止其国内产业进一步受到损害,可采取批倾销的临时措施。临时措施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是收取保证金或现金存款作为担保。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采取扣取估计反倾销税的措施。不管采取哪一种形式,其金额不得在于以临时预计倾销幅度计算的倾销金额。临时措施只能从开始调查之日起的60天后采取,实施期限通常不得超过4个月。只有在有关当局认为必要,或者应涉案的主要出口商要求后,才可适当延长,但期限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即延长2个月)。
  第五,征收反倾销税。在有关当局最终确认进口商品构成了倾销,并因此对进口国某一相同或相似商品的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就可以对该倾销商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税额应是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间差额,不可超过这一差额征收,但可以少于该差额征收。对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商品。如已在此之前实施了临时措施,而临时措施的金额超过应征收反倾销税的金额,则超过部分应予尽快退还。《反倾销协议》对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也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原则上反倾销税一直有效,直到能抵消倾销造成的损害,但最终反倾销税一般应自征税起不超过5年之内结束,除非另有特殊情况。征收反倾销税,像反倾销调查中初步和最终裁决(不论是肯定的或否定的)一样都应予以公告,并陈述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六,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反倾销协议》规定,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后,或当事人提出复审要求并提交确实资料,且进口国当局认为合理时,可对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保证承诺进行行政复审,复审结果应在复审开始之日起的12个月内公布。同时,协议还规定对有关当局的最终裁决以及复审决定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可特别要求司法、仲裁或行政裁判所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复查。
  第七,争端解决机制。《反倾销协定》规定了因倾销和反倾销而引起的贸易争端解决办法。磋商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就有关倾销和反倾销问题发生争议时被鼓励采取的争端解决方式之一。如果提出磋商要求的某一成员方认为:根据《反倾销协定》规定磋商没有达成相互9满意的解决办法,而且进口成员方行政当局采取最终措施,征收最终反倾销或接受价格承诺,则该成员方可将此事项提交争端解决机构处置。如果某一项临时措施具有重大影响,要求磋商的该成员方认为该临时措施违背了《反倾销协定》有关临时措施的规定时,则该成员方也可以将此事提交争端解决机构。
  四、对国际反倾销的基本认识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程度日益加深的今天,贸易与投资自由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大趋势。然而,在贸易与投资自由化呼声的背后,反倾销措施却从未放慢前进的脚步,且被有的国家和地区滥用,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第一,反倾销措施在当前形势下已成为“合法的”贸易保护主义的代名词。随着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政府在推动惯用的关税和非关特派员保护措施的同时,都致力于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的保护。反倾销措施就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被堂而皇之地搬到国际贸易舞台上来的,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1999年,全球范围内的反倾销诉讼案件较上年增长了28.6%,达到328起。不仅仅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就是发达国家内部也进行逢倾销与反倾销的较量,如日美之间、欧美之间、日欧之间的反倾销斗争常年不息。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反倾销措施的初衷是对破坏国际贸易“游戏规则”的国家和地区予以惩戒,迫使其走上规范的国际贸易自由化轨道。然而对于反倾销发起国的对等产业而言,反倾销措施却是实实在在的贸易保护,它所带来的益处短期内要较降低成本和加快技术迎新来得更直接、更容易。如美国国会2000年通过“2000年持续倾销及补贴抵销法”,规定财政部、海关向外国厂商征来的反倾销税或平衡税,将逐年平均分给受到外国倾销打击的本国厂商。由于该法肯有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因此尚未执行便引起世界各国的反对声浪。从这个大背景来看,近年来针对我国的出口商品提起的反倾销指控只是反倾销“连续剧”中的一个片段而已。
  第二反倾销日益成为发起国内部政治斗争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延伸。一国政府往往迫于国内政府压力,特别是受进口商品冲击大的利益集团和反对党的压力,顶着外国政府贸易报复甚至损害双边关系的压力挥舞起反倾销大棒。如日,美国宣布对来扑克欧盟、中国、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钢铁产品征收巨额高关税,在很大程度上是美国国内政治斗争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延伸。长期以来,我国传统出口的拳头商品在多集中在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商品和资源密集型商品上。对这些商品而言,其他国家可能是比较劣势商品,在就业、产业关联效应、结构调整和退出障碍等压力综合作用下,后者并不情愿让出既得利益(至少在比较竞争优势产业升级完成之前是这样),迫于国家产业集团的压力,进口常常借反倾销之名,行保护比较劣势产业之实,对我国出口商品频繁提出反倾销指控。
  第三,反倾销的深度和广度与国与国之间综合实力的较量密不可分。反倾销的深度是指反倾销税的高低及持续时间的长短等,反倾销的广度不断提高。应当说,反倾销问题有仅仅是当事国家和地区的综合实力的较量(最集中的体现就是贸易报复)。在国际舞台上拥有综合实力优势的国家和地区(强势集团)往往占据反倾销战的有利地位,因为它有更多的政治、经济和军事筹码,弱势集团由于政治、经济和军事上对于强势集团存在较强的依附关系,在这场讨价还价较量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从实际情况看,近年来提出反倾销指控最多的国家和地区就是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而被起诉国家和地区主要是广大发展中国和地区。
  第四,是一个和负博弈过程。所谓负和博弈是指反倾销当事双方倾销与反倾销、报复与反报复,往往会形成两败俱伤,甚至被人渔利的局面,胜负相加之和是个负数。从短期来看,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国家和地区有暂时的有利地位,但从长期来看,总收益未必就是正值,因为受指控国会利用各条件(包括反倾销措施)进行贸易报复,当然这种报复未必是完全对等的,它一方面受双方综合实力对比影响,另一方面受双方不对等的贸易关系(双力贸易量、贸易结构和贸易条件)的左右。如我国出口商品近年来受欧盟反倾销指控多的原因与我国没有很强的贸易筹码有关系。我国在许多高附加值的商品上要从欧盟进口,形成了对欧盟商品的贸易依赖。反观欧盟,对我国出口的劳动密集型商品的依赖性就比较有限,毕竟像纺织品、成衣、玩具等低附加值商品还存在着像墨西哥、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等竞争对手。
  第五,反倾销规则的歧视性。反倾销规则的制定,存在着被少数国家和地区操纵的事实,由结形成反倾销规则上的歧视性,突出地表现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商品采用替代国价格的做法上,造成了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商品实行反倾销时,允许使用较宽的标准,是对这些国有的一种不公平、歧视性待遇。这是因为:(1)寻找一个同倾销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第三国作为替代国,实际是不可能的。目前在世界上还没有在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原材料使用等方面完全相同的两个国家,因而不可能做到公平选择。例如,在一起针对我国生产的蘑菇倾销案中,美国商务部居然选用印度尼西亚在空调条件下生长的蘑菇价格,作为我国在自然条件下生产的蘑菇的替代价格,不肯从中扣除空调费用,以此价格裁定我国出口蘑菇构成倾销。(2)进口国选择替代国时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甚至不可避免地利用第三国来大做文章,提高倾销幅度,由此形成的倾销认定常常是武断而荒谬的。例如,在涉及前苏联的一起反倾销调查中,开始美国商务部以原联邦德国作替代国,计算出的反倾销税商达187%,后来美国商务部转而选择加拿大作为替代国,以该国一家公司进行价格比较,由于这家公司经营效率高,算出的反倾销税率为1.7%,两相对照,大相径庭,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着极大的不合理性。(3)对替代国价格的使用,即使在美国、欧盟内部,一些专家、也提出了批评,认为这方法存在着不少弊端,是对包括中国出口商品在内的一种不公平待遇违反了一些法律原则,突出表现为:①替代国价格缺乏预见性。由于只有在出口商品遭到反倾销调查时才被临时选定替代国,所以出口方无法预见哪一种价格才是不存在倾销的价格。②替代国价格缺乏科学性。由于直接取得替代国价格存在困难,只能在公开发展资料,通常在进口统计上选取,因而实践中实行“替代国价格”缺乏科学性。如在1994年美国对我国出口曲别针反倾销案中,选用印度在1993年进口镍价格作为我国曲别针镀镍的替代价格,当年印仅进口了110千克镍,如此少量的进口显然不是用于工业原料当然价格高昂,使我国出口曲别针被征收很高的反倾销税。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维护公平贸易、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有效手段,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在反倾销案件数量日益增长的同时,反倾销调查与裁决所带来的维护公平贸易、保护国家经济利益和产业利益方面的作用也得到了充分地显现和加强。但必须值得注意的是,运用反倾销规则的基本目的在于纠正不公平贸易、保证公平竞争。不正当地使用反倾销规则,或者任意运用反倾销手段,会阻碍正常贸易的开展,属于贸易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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