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申请的慢性病卡今年参加城镇医疗,问这个慢性病卡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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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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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Abstract:'\n\n关于印发《峄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定慢性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n\n&\n\n各镇(街)合管办:\n\n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减轻慢性病农民长期门诊就医大额医药费负担,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峄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定慢性病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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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县政府办 作者: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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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政办发〔2014〕76号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和特殊疾病门诊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现将《正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和特殊疾病门诊报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正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正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和特殊疾病门诊报销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加强慢性疾病和特殊疾病门诊补偿管理,明确鉴定标准、申报、就诊及费用补偿程序,根据《庆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正宁县参合农民。第三条 &县卫生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门诊慢性病是指参合农民患有重症疾病或顽固性、反复发作需长期门诊治疗和药物支持的特定病种。第五条 &门诊慢性病病种可根据新农合筹资标准的调整、疾病谱变化和医疗费用等做出相应调整。第六条 &患有下列19种(类)慢性病的大额门诊费用补偿实行零起付线,按照70%的比例予以补偿,封顶线为3000元。(1)高血压(2级及以上):有高血压病史,未服药控制血压≥160/100mmHg;合并有靶器官损害(含有肾功能、眼底、心脏等异常中的一项)。(2)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有心脏病病史,并有相应的症状和体征;具备客观检查依据(心电图、心脏彩超等)。(3)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有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等脑血管疾病病史;确有功能障碍的体征;提供客观检查依据(CT、MRI等)。(4)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具有晨僵、关节肿胀、疼痛、关节畸形等临床表现;客观的检查依据(血常规检查、血沉、类风湿因子及关节X线检查具有类风湿性关节炎病变体征)。 & & (5)慢性活动性肝炎:血清肝炎病毒标志物化验阳性,ALT/AST大于正常值3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胆红素大于正常值2倍以上,白蛋白小于33g/L,电泳r球蛋白大于23%,凝血酶原活动度(PTA)小于40%,胆碱脂酶(CHE)小于45%。(6)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有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及其他肺胸疾病和肺血管疾病病史;具备慢支、肺气肿和右心功能不全的体征,严重者有肺动脉高压的体征;客观检查依据(X线胸片、CT、心电图、肺功能等)。(7)癫痫:有家族史、颅脑疾病或外伤史、全身或系统性疾病病史;客观检查依据(脑电图、CT、MRI、血糖、血钙、脑脊液检查等)。(8)肝豆状核变性:有肝病史或肝病、神经精神等症状体征;生化检查(血清CP、24小时尿铜、肝肾功能等);其他检查(骨关节X线、CT、脑电图等)。(9)失代偿期肝硬化:具有肝功能减退和门静脉高压症两大类临床表现;具备客观检查依据(B超、CT、胃镜等提示肝硬化、脾肿大、腹水、胃底静脉曲张等)。(10)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有糖尿病病史;二次以上空腹血糖≥7.1mmol/L。 & (11)慢性肾炎:有1年以上的肾脏病病史;具备相应的体征(水肿、高血压等);客观的检查依据(尿常规、肾功能和超声等的改变)。(12)椎间盘突出:有典型的头痛头晕、劲痛、腰痛、肢体放射痛、腰部活动受限、脊柱侧凸、间歇性跛行、感觉麻木等临床症状;客观的检查依据(腰椎、颈椎CT、核磁共振等)。(13)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有典型的慢性小腹痛、月经异常及相关全身症状;有子宫内膜炎、输卵管炎、输卵管积水或输卵管卵巢囊肿、盆腔结缔组织炎相应体征;客观检查依据(超声、病理学等)。(14)重症肌无力:有典型的临床症状体征;客观的检查依据(实验室检查、肌电图、病理学等)。(15)耐药性结核病:经标准化疗方案治疗4个月,痰菌未转阴甚至加重;客观检查依据(痰培养、药敏测定)。(16)强直性脊柱炎:有典型的脊柱病变临床症状和体征;客观的检查依据(X线、CT、MRI等)。(17)脑瘫:有颅脑损伤史、运动发育落后、中枢性瘫痪、运动功能障碍、肌张力改变、姿态及反射异常等相关临床体征;客观的检查依据(CT、MRI等)。(18)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有疲乏无力、怕热多汗、体重减轻、神经过敏等临床表现;客观的检查依据(血T3、T4增高或促甲状腺激素测定血TSH&0.5mu/L)。(19)帕金森氏症:有典型的震颤、强直、运动障碍等临床症状体征;客观的检查依据(实验室检查、CT、MRI等)。第七条 &患有下列6种地方病大额门诊费用补偿实行零起付线,按照70%的比例予以补偿,封顶线为1000元。(20)克山病:有典型症状体征;客观的检查依据(实验室、心电图检查、X线、超声心动图等)。(21)大骨节病:有典型的骨关节改变;实验室生化异常和X线征象。(22)布鲁氏菌病:有家畜接触史和相应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血象、病原体分离、免疫学、分子生物学等)。(23)氟骨症:有腰腿关节疼痛,关节僵直,骨骼变形以及神经根、脊髓受压迫的症状和体征;客观的检查依据(实验室血、尿氟测定及X线、CT等)。(24)砷中毒:有砷化物接触史或饮水砷含量超标;有皮炎,皮肤过度角化,皮肤色素沉着及消化系统,神经系统为主的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发砷)。(25)包虫病:有家畜接触史;有相关症状体征;客观检查依据(实验室、超声等)。第八条 &患有下列9种(类)特殊疾病大额门诊费用补偿实行零起付线,按照70%的比例予以补偿,封顶线为20000元。(26)尿毒症透析治疗:有肾功能衰竭症状体征并进行腹膜、血液透析治疗。(27)再生障碍性贫血:有相应症状体征;具备血象和骨髓象检验指标的异常。(28)血友病:有血友病的症状体征和化验室的诊断依据。(29)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有相应症状体征;客观的检查依据(尿常规检查有蛋白尿、血尿、管型等异常,血液检查有血沉增快等);伴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30)恶性肿瘤放化疗:有恶性肿瘤病史且进行放化疗。(31)精神分裂症:有精神疾病病史;精神病专科医院的有关量表评估和诊断证明。(32)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有肾病病史;具备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和全身各系统症状(贫血等);实验室检查:Ccr&25ml/min,Scr&445umol/L。(33)白血病:有明确的各种类型白血病病史;具备血象、骨髓象、免疫学检查等诊断白血病的实验室检查。(34)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有接受器官移植手术史。第九条 &省市新增的门诊慢性疾病和特殊疾病,从当年起纳入补偿范围,报销比例和封顶线以省市文件通知为依据。第十条 &凡参合农民患有本办法第二章确定的疾病病种范围和标准的农民均可申报。第十一条 &参合农民申报特定慢性疾病应提供与申报病种有关的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精神分裂症须精神病专科医院开具)、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原件或近年来的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等与本病有关的就诊资料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合作医疗证、参合缴费发票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第十二条 &参合农民向县农合办提出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查登记,填写正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审批表。第十三条 &县新农合办对申报的病历资料进行核查,符合评定条件者,组织专家鉴定。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第十四条 &成立新农合慢性病鉴定小组,成员由县级新农合经办人员和有关医学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慢性病鉴定工作。第十五条 &由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鉴定小组工作例会,集中对特定慢性病鉴定一次。第十六条 &经鉴定符合条件者,由农合办建立规范化电子、纸质档案管理。第十七条 &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将经鉴定符合条件的人员汇总,为其建立《新农合慢性疾病档案》,统一编号,并核发《新农合慢性病管理手册》,特殊慢性疾病确认后当年有效,以后每年审验一次。第十八条 &每年1月份,由各乡镇卫生院对辖区特定慢性疾病患者的慢性病报销资格给予审查,并报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核准。第十九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者,继续享受特定慢性疾病门诊费用报销待遇。第二十条 &对逾期未参加年度审核以及上年度有虚报冒领等严重违规行为的,注销其资格。第二十一条 &特定慢性疾病患者在县内治疗时,在县、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中任意选择就诊;县外就诊医院为二级以上级别非营利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乡镇级医疗机构单日处方值须在50元以内,县级医疗机构单日处方值须在100元以内,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一般慢性门诊病每月治疗费用原则控制在500元之内。第二十二条 &特定慢性疾病患者在药品销售单位和非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超出甘肃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以及用药与所患疾病无关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第二十三条 &特定慢性疾病患者县内就诊,应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就诊,接诊医师应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接诊时要认真核对患者身份、证件、有效期限等,按照审定的病种,根据病情提供相应治疗,详细填写诊疗经过,开具机打复式处方或用药清单,划价后将一份交患者用于报销;在县外医疗机构就诊,应提供机打复式处方或划价处方的复印件,或提供有药品明细记录的机打收据。第二十四条 &医师为特定慢性病患者开具的药品和检查项目应符合病情需要,病人一次用药量一般不得超过15日。第二十五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一)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超出《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用药目录》(2011版)以外的药品费用。(二)与所鉴定疾病治疗无关的费用。(三)医疗机构已经确诊但治疗过程中所做的与疾病治疗无关的重复检查费。(四)非疾病治疗需要的保健、营养品费用。(五)有虚开假发票、假处方、假报告单的行为。经核查每发现查实虚开一张假发票,将对发票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每发现一张假处方或报告单将对提供者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六)每月被特定疾病患者投诉3次以上者。(七)有弄虚作假、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等行为的。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医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接诊资格,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经济处罚。(一)开大处方、人情方、搭车药等。(二)为病人搞各种形式的变通,利用处方权谋取私利的。(三)提供虚假检查报告单的。(四)违反县新农合其他政策规定的。第二十七条 &对新农合慢病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报销,并根据其情节予以追究相应责任。(一)存在退费、退票行为的。(二)冒名顶替套取新农合基金的。(三)存在假发票的。(四)对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患者取消其报销资格,网上冻结其家庭所有成员门诊、住院报销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二十八条 &特定慢性疾病患者在医疗机构看病就医自行付费,并保存好有关病历资料、处方(或用药清单)和门诊票据。第二十九条 &特定慢性疾病患者持合作医疗证、慢性病管理手册、身份证、户主有效身份证明、新农合惠农卡复印件以及就诊时的门诊发票和处方(或用药清单)原件,于每月24日前到各乡镇卫生院办理报销。第三十条 &特定慢性疾病门诊费用全年累加计算,年内不得超过封顶线。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原《正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非住院疾病报销管理办法(修订稿)》(正政办发〔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应用问题由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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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网网易微博0青川县卫生局 - 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慢性病门诊医药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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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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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慢性病门诊医药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16:16:44&&点击次数:1935&&发布人:admin&&来源于:本站原创
青合委〔<FONT face=仿宋_GB〕2号
青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慢性病门诊医药费
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合管办,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青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慢性病门诊医药费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慢性病门诊医药费补偿暂行办法。
&&&&&&&&&&&&&&&&&&&&&&&&&&&& 二00八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新农合& 补偿办法& 通知
抄送:广元市卫生局,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府办,县合管委、监督小组成员单位。
青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3月13日印
(共印<FONT face=仿宋_GB份)
青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慢性病门诊医药费补偿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8年度参加青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持有《青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就诊卡》(以下简称《慢性病就诊卡》)的参合农民。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定的慢性病为:
①术后需继续放疗或化疗的恶性肿瘤;②脑血管疾病导致的瘫痪;③肝硬化;④慢性肾功衰竭;⑤精神病;⑥心功能Ⅱ级以上的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等心脏病;⑦合并1个以上器官病变的糖尿病;⑧原发性高血压Ⅰ、Ⅱ期;⑨结核病。
第三条& 参合农民患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慢性病者,由本人书面申请、村委会证明,乡镇合管办审查后,在乡镇合管办领取《青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慢性病门诊补偿审批表》,凭国家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化验、检查等相关资料原件并经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确诊后,到县合管中心审批并领取《慢性病就诊卡》。
第四条& 申请慢性病门诊补助应提供的病历资料:
申请人在收集病史资料时,须提供一年内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关病种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和病历资料原件。若无住院史的,则根据病种不同收集近一年来的门诊病历及以下病历资料:
①术后需继续放疗或化疗的恶性肿瘤:病理报告单、骨髓检查报告单、放疗单等。
②脑血管疾病导致的瘫痪:CT报告单或核磁共振(MRI)等相关检查报告单。
③肝硬化:血常规、肝功,B超或CT或MRI等。
④慢性肾功能衰竭:血、尿常规,肾功,B超或彩超等。
⑤精神病: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门诊(住院)病历等。
⑥心功能Ⅱ级以上的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电图报告单、心脏彩超报告单、有关血生化等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等;肺心病:X线报告单、心电图报告单、心脏彩超报告单、有关血生化等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等;风湿性心脏瓣膜病:心电图报告单、心脏B超等;高血压心脏病:心电图报告单、心脏彩超报告单或X线报告单、有关血生化等相关检查等。
⑦合并1个以上器官病变的糖尿病:血尿生化检验报告单及显示心、肾、眼、神经系统损害征象的检查、化验报告单等。
⑧原发性高血压病2级以上(含2级):心电图报告单、心脏彩超报告单、眼底镜检查报告单、血尿生化等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等。
⑨结核病:X线报告单、痰结核菌镜检或培养报告等。
第五条& 县二级以上医院应成立由院级领导负责,由内、外、妇、儿、辅检等科室主治医师以上专业人员组成的3―7人单数慢性病门诊诊断小组,负责本院就诊的慢性病门诊患者诊断工作。
第六条& 《慢性病就诊卡》核发当年有效,次年需重新核发。
第七条& 持有加盖县合管中心印章《慢性病就诊卡》的参合农民,报销时按《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修订)》(川卫办发〔2006〕393号)、《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服务项目范围有关规定的通知》(川卫办发〔2005〕301号)和青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川府办发〔2007〕4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慢性病患者所用药物必须与所鉴定的慢性病及其并发症相关联,否则,不予报销。其中,免费治疗的结核病患者,其定期复查肝功的化验费、辅助治疗药品费可纳入报销范围;不属免费治疗的结核病患者,其报销范围内的化验、特检、抗结核药、辅助治疗药等费用均可纳入报销范围。
第九条& 对长期服用的属补偿范围内的药品实行总量核定,即某种药品使用的全年总数量不得超过日用量乘以365的积。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为患慢性病参合农民诊治时,应查验其《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慢性病就诊卡》,做到人证相符。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为患慢性病参合农民诊治时要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为患慢性病参合农民诊治时须建立门诊病历,并作好登记。
第十三条& 参合农民治疗慢性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参合农民个人垫付,在当年11月下旬凭《慢性病就诊卡》,将门诊病历、门诊处方、有效发票和慢性病就诊卡报送户籍所在地乡镇合管办,乡镇合管办统一收集审核后送县合管中心审查核定,其补偿金额统一拨付到乡镇合管办发放。全县慢性病补助金额实行年度末一次性结算与拨付。
第十四条 &报销比例定为30%,封顶线为3000元(全年慢性病患者每人累计报销医药费用最高3000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合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青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慢性病门诊补偿审批表
注:必须同时附上诊断证明书及相关检查资料原件方可领取慢性病门诊就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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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温馨提醒:
1.请您务必在每年12月20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社区)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2.参合卡连续使用,不再每年发卡,请您务必保管好您的参合卡,就诊时携带参合卡和身份证,以便在定点医院直接结算补偿费用。
3.如参合卡有错误或遗失,请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者身份证,到市人社局城乡居民医保处(市合管办)办理更正或补卡手续。
四、参合人员患病住院应尽可能地选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一级医疗机构诊治,大病选择本市二级医疗机构诊治,因受本市医疗条件和技术限制不能诊治的,经批准可转往上级指定医院诊治。
一、参加合作医疗的对象
1.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
2.我市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在园、在校学生。
3.用人单位使用相对稳定或在我市居住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新出生婴儿和退伍士兵如何缴费
在新农合上一缴费期至下一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役的士兵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农合。在市合管办办理本年度的参合缴费手续,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新农合待遇。
三、新型合作医疗筹资标准
市、镇两级政府增加了补助资金。2012年的筹资标准为每人300元,其中农民缴纳60元,市、镇两级政府按每位参合人员240元进行补助。
经民政部门确定的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个人参合费用由各镇政府、办事处统一缴纳。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如何缴纳
1.缴费工作由各镇、办事处政府组织实施,负责征收本辖区内农民个人的合作医疗保费,缴费形式、缴费地点由各地自行确定,并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筹资工作。各镇劳动保障所具体实施。
2.农民参合时要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负责筹资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核对或填写参合人员登记表,以住户为单位,按照户口簿准确填写农民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所住的村、组号,及时出具&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款收据&,并正确录入参合人员信息,做到人、表、钱、卡相符,做到一个不错、一个不漏。 
3.参合农民按照本辖区政府规定,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内及时参合缴费,于当年11月20日-12月20日以前一次性缴清下一年度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不能逾期不予办理。
五、如何就医及转诊手续
(一)市内住院
参合人员患病需住院时,应携带参合卡、身份证(户口簿)在就诊医院办理住院登记。出院时凭患者参保卡、身份证(户口簿)、出院小结在就诊医院结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费用,如因急病转院等特殊原因,最迟不超过7日,否则不予补偿。
(二)转外住院
1.因病情需要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在市二级医院填写《靖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出就诊申请表》,科主任签署意见,医院负责人批准,及时到市合管办备案。危、急、重病人可先转诊,7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转诊手续一次有效,再次转诊需重新办理转诊手续。
2.参合农民在市外探亲时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参照市外医疗机构补偿办法执行,但要提供村级出具的外出探亲等相关证明。
六、在外地定居或长期在外打工者如何办理异地就医和补偿手续
在异地居住或工作学习连续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人员,可申办异地就医。凭居住地社区证明、暂住证、工作或学习证明到市合管办申办异地就医手续。
参合人员可在异地居住所在地自行选择1-3家当地医保定点的公立医院作为就诊医院,经市合管办批准后方可补偿住院医疗费用。异地就医人员住院医药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一个月内凭就诊医院的出院小结、收费单位盖章的医药费用总清单、正规电脑收据、参合卡、《靖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异地就医申请表》、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市合管办申请报销,市合管办在7个工作日内按比例审批结付。
七、2012年本市合作医疗的补偿范围及标准
(一)补偿范围:
1.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执行最新的江苏省和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物目录合作和诊疗项目,和去年相比,降低近80种药品的自付比例,增加近20种药物进入补偿目录,调整30项诊疗项目的补偿比例。
2.床位费按实补偿,但每天不超过30元的标准;
3.200元以上的普通材料、体内植入材料、内固定材料、支架、心脏起搏器、瓣膜等贵重材料按50%列入补偿范围;
4.护理费、诊疗费按实补偿,但每天不超过10元的标准;
5.核磁共振、内窥镜检查、DSA造影、&刀、&刀、介入治疗、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消融、烫(烧)伤等肢体植皮、修复手术、危重病症监护等费用按50%列入补偿范围;
6.CT、直线加速器放疗、血液透析、超过200元以上的检查、检验费用按70%列入补偿范围。
(二)补偿标准:
1.门诊补偿标准:年度最高补偿300元,医疗救助人员最高400元。
参合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符合补偿规定的门诊费用,每次按40%给予补偿,但每人每天补偿限额40元。参合学生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就诊补偿。
2.住院补偿标准:
(1)起付线: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起付标准,起付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外出转诊医院800元。
(2)封顶线:住院医药费补偿每人每年度累计最高补偿限额为10万元。
(3)补偿比例: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按以下比例补偿: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费用补偿比例为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补偿比例为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外出转诊的费用补偿比例为50%;经市合管办批准的到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补偿比例为40%,不享受二次补偿待遇;参合学生、享受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补偿比例上升10%。符合医疗救助的参合人员,必须提供由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五保证及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特困证明等相关证明。
3.单病种收费与定额补偿标准。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产妇, 顺产每人定额补偿300元,剖宫产每人补偿600元。出生1个月内的新生儿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由其母亲申请经市合管办批准后按规定进行补偿。
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患者每人每只眼补偿1000元。
八、新农合慢性疾病种及医疗费用补偿规定
一类慢特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心功能不全II级及以上、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慢性阻塞性肺病中度(II级)及以上、难治性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及以上、脑性瘫痪、耐药性结核病、血友病;
二类慢特病: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II期高血压、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脑卒中后遗症、帕金森氏病、重性精神病;
三类慢特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患有以上慢特病的参合人员,需向市合管办提出慢特病门诊补偿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填写《靖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申请表》。目前采用集中补偿的方式补偿。参合人员凭慢特病种门诊发票、就诊病历在11月、12月、次年1月份前至市合管办办理补偿。
补偿方法按住院补偿规定执行,并设定慢特病种最高补偿限额。一类慢特病年限额2000元;二类慢特病年限额4000元,三类慢特病年限额10000元,患多种慢特病按照高类别病种补偿。患者慢特病门诊补偿费用和住院补偿费用累计不得超过新农合最高补偿限额。
参加新农合的学生、医疗救助人员的补偿比例按上述标准增加10%补偿。
九、新农合不予支付的诊疗服务项目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服务项目:
1.综合医疗服务类
挂号费、病历工本费、体检费、救护车费、陪护床费、会诊费、静脉氧输液仪给氧、家庭巡诊费、围产保健访视、传染病访视、出诊费、建立健康档案、疾病健康教育、尸体料理费等。
2.医技诊疗类
尸体解剖与防腐处理、计划生育、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自身免疫疾病的实验诊断蛋白芯片法、遗传疾病的分子生物学诊断、分子病理学诊断技术等、医疗鉴定及各种科研临床验证诊疗项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电子束CT、相机与录象监测。
3.临床诊(治)疗及手术项目类
输血、属于美容类的非治疗移植、口腔科类正畸、正颌、口腔种植、口腔修复、涉及义眼、助听器、眼镜、近视眼的诊疗项目、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减肥、增胖、增高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特需服务类、其他功效不确切、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4.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磁热疗法、内科病推拿、中药蒸气浴、足底反射治疗、医疗气功治疗、辨证施膳指导、煎药等。
5.特殊医用材料类
属于美容、健美、保健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自费治疗项目使用的医用材料、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6.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
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殊生活服务费用。
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服(吸)毒、自残自杀(精神病人除外)、交通事故(有第三方责任)、工伤、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等所致的医疗费用。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属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范围:
1.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之外药品的费用;
2.无有效转院手续的住院治疗或在非定点机构就诊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急诊急救者除外);
3.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治疗费及处方药品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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