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二月二十四以满五十岁如何办理退休手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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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烟阁二十四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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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份文档红网 - 百姓呼声 - 四川长虹将年满五十岁的员工“一脚踢开”无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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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虹将年满五十岁的员工“一脚踢开”无任何赔偿
甜甜的杏儿 发表于 &21: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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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叫郭杏元,女,汉族,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家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我是原长沙一家国企的下岗工人,从2002年8月开始,进入四川长虹电器有限公司湖南长沙销售分公司售后部,一直从事管理和专业技术类工作。至2012年2月,前后工作了将近十年(9年零7个月)的时间,因年满五十周岁,被该公司一脚踢开,一分钱补偿也没有!  我在该公司上班期间,一直以公司为家,以公司为荣。我曾负责过多年公司的审卡及工会的各种繁杂事务,无论正常上班,还是组织员工联欢,或者四川地震捐款等活动,总是老老实实地做事,兢兢业业地服务,不贪不懒,逢年过节,经常加班加点,任劳任怨。  因为我曾担任公司的信息员,负责接听热线电话。去年夏天,因为天气炎热,接话太多,而导致咽喉炎、发烧,喉咙疼痛,咳嗽不已,被迫去公司附近的德雅医院诊治,住院五天。为了不影响工作,自己将热线电话转到手机上,一边在医院输液,还一边在接听电话。只要有顾客打来的服务诉求电话,便立马转回公司,让调度及时派单,尽快安排师傅上门进行售后服务。  有的时候,遇到个性偏激、比较刁蛮和不怎么讲理的用户,不知挨过多少谩骂,也不知流过多少泪。但不管自己有多么委屈,仍然耐心细致地给用户做解释工作,尽量维护公司的形象,从来没有一个用户投诉过本人的服务态度。  今年二月,我被公司以“年满五十周岁,依法退休”的理由,被迫离开了自己辛勤服务将近十年的公司,不仅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补偿,而且连一句安慰的话也没有。我感到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了公司的侵害,于今年七月,向公司所在地的四川省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经济赔偿的仲裁申请。  1、请求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70300元(按经济补偿金的2倍计,申诉人月平均工资3515元,连续工作年限9年零7个月);  2、请求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49210元(从日至2012年2月共14个月,每月工资按平均3515元计)。  七月中旬,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电话通知,同意接受本人的仲裁申请,并定于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一时半开庭,审理此案。  我于十月二十二日的夜间,在老伴及所聘请的律师陪同下,从湖南永州出发,千里迢迢,赶赴四川。坐了四十多个小时的火车,熬了整整两个通宵,浑身筋疲力尽,终于在十月二十四日的下午,赶到了绵阳,准时参加了第二天的开庭。  但我万万没有想到,公司派遣出庭的法务部工作人员(一男一女),竟然拿出一份“四川快益点电器服务连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说他们是2007年才成立的,将我前面为该公司多年的服务时间一概否认。  他们还拿出与我签订的两份合同复印件,(一份的劳动合同期限从日起至日,另一份是从2日起至日),认为我只在该公司服务了这么长的时间。  他们的仲裁答辩词,大概内容如下:  一是申请人退休后,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一种劳务关系,应该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是起算时间,“快益点”是2007年才成立的公司,之前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没有提供连续工作9年7个月的任何证据。  三是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从日起至2012年2月,申请仲裁的时间是2012年7月,超过了仲裁的时效。  请求仲裁驳回其申请……  这两位不知姓名的、铁石心肠的法务部员工,不仅进出都没有一丁点儿笑脸,更未打上一声招呼,而且未等仲裁员说完,两人起身就走,扬长而去。  面对如此冷冰冰的公司,毫无人情味可言的法务部员工。我的的确确地感到心寒、感到心酸、感到心痛,我早已疲惫的身心和精神,也更加受到深深的侮辱和伤害。  他们的说法过于卑鄙,他们的做法过于毒辣;他们拼命掩盖公司侵害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的行径,不仅没有为长虹公司增辉添彩,相反是在为长虹公司抹黑!  当今世界,只要稍微懂得一点网络知识的人,随便上网一查,就可以知道,四川快益点电器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是一家地地道道的长虹子公司。他们竟公然说是2007年才成立的,2008年10月才与我补签的合同,将前面打工的时间一概否认。我实实在在地感到恶心,难道“快益点”公司像孙悟空一样,是从石缝中蹦出来的吗?人还是当年长虹电器雇佣的那批人,所从事的还是长虹电器的售后服务,难道因为新成立了一家子公司,就可以“金蝉脱壳”了吗?母债子还――天经地义。母亲手上雇佣了多年,如今到了儿子的手上,因为拿不出“证明”,就可以彻底赖掉母亲(长虹公司)欠下的“旧账单”?  我不明白的是,面对为贵公司辛辛苦苦服务了将近十年而被一脚踢开的资深老员工,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满头白发,千里迢迢,风尘仆仆,来到绵阳,出庭参加劳动仲裁。假设申请劳动仲裁的对象是你们的母亲,请问:你们也会同样板起脸孔来,“驳回她的申请”吗?  更何况本人并非拿不出在长虹服务多年的证据,而是动身前往四川绵阳之时,未曾料到公司竟然会培养和使用这样的“法律讼棍”,未曾料到公司竟然会采纳如此毒辣的“计谋”,未曾料到公司竟然会使出这样卑劣的“手段”,来对待年过半百的资深老员工!?  我虽然是一位文化程度不高的下岗女工,但我相信政府,相信法律,相信天理和良心。  下面是我的申诉理由:  一、关于证据问题:  证据一、在这十年中,四川长虹电器有限公司(四川快益点电器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湖南长沙销售分公司售后负责人的情况:  2002年――2005年&&&&&&& 经理&& 郭连利  2006年――2007年&&&&&&& 经理&& 陈& 灏  2008年&&&&&&&&&&&&&&&&&& 经理&& 张小全  2009年&&&&&&&&&&&&&&&&&& 经理&& 杨康洪  2010年――2012年2月&&& 经理&& 袁云山  证据二、上交费用的相关收据3份。  本人于日上交服务卡费用的收据一张,金额245.00元,公章为“湖南长虹售后服务中心”, 编号为0433383。  本人于日上交秋装、夏装及服务卡费用的收据一张,金额1505.00元,上有“四川快益点电器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收款收据”编号为0070962,公章是“四川快益点电器服务连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财务专用章”。  还有本人于日上交服务卡费用的收据一张,金额575.00元,上有“四川快益点电器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收款收据”编号为0665722,公章同上。  证据三、2006年――2008年间所经手发放工具包、服装等的单据8份,其上不仅有申领报告人、经手人,还有领导的亲笔签字。  证据四、2006年为某服务商捐款明细表一份。  2006年湖南永州市祁阳县大忠桥一位服务商去修理电器途中,发生车祸遇难,公司为其发动大家捐款;其中,长虹公司总部捐款3000元;长沙分公司领导和员工47人,捐款980元;各地市县的服务商23人,捐款1960元,总计捐款5580元,经手人郭杏元。  证据五、该公司关于本人工作安排的说明复印件一份。  上写“服务卡审核工作方法”,时间为日,拟制人:郑莎;经理陈灏在签字时,特别注明“请郭杏元、马杉、易蔷传阅,无异议尽量按以上执行。报方刚经理审核。”  证据六、该公司为本人购买工伤保险的证明一份。  “个人参保情况表”,姓名郭杏元,单位编号:,身份证号130826;单位名称: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缴费开始时间:200407;缴费结束时间:200806;应缴月数:9;实缴月数:9。出具此证明的单位公章为“长沙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以上证据,足以证明本人从2002年以来一直在为长虹公司(或其子公司)服务。  二、关于时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人是2012年2月,因年满五十周岁,被公司终止合同的,按照这条规定,我们超过仲裁时效了吗!  更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也曾明确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时效是否超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是铁的事实。俗话说,“事实胜于雄辩。”难道时效超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就没有受到侵害吗?就不能申请给予应得的补偿吗?  请问:日本人当年所发动的侵略战争,已经过去快六十年了,难道也可以说,超过时效,不能再要求他们给予“战争赔偿”了吗?  三、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  1、未依法签订合同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日起施行”;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而该公司所提供的两份合同复印件,其中所注明的时间:一份是从日起至日;另一份是从日起至日。  也就是说,该公司并未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和九十七条的规定,与申诉人订立合同:一是从日起至日(未签订合同的时间为9个月);二是从日起至日(未签订合同的时间为12个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也就是说,该公司应当向本人支付21个月两倍的工资,按每月平均工资3515元来计算,应付金额为73815.00元。(原申请书中的时间与补偿金额计算,不够精确,以此为准。)  2、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由于公司在本人工作快满10年之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而且未按照法定程序,至今没有给本人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也未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根据单位给本人发放工资的信息资料(自2011年2月至2012年1月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515元),连续工作年限9年零7个月,按十年及经济补偿金的2倍计算,公司必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70300元。  3、关于赴四川绵阳申请劳动仲裁往返费用及聘请律师相关费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而“快益点”劳动合同书的第十一条“劳动争议处理”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自觉履行;一方或双方也可在规定的时效内向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快益点”的员工如果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向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也必须“向绵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论员工在全国各地,你只要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要么忍气吞声,不了了之;要么必须千里迢迢,跑到四川绵阳去“仲裁”或“打官司”――这样明目张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霸王条款”,也只有四川长虹“快益点”敢公然写到他们拟定的劳动合同书中去!  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本来是可以在湖南长沙芙蓉区(劳动合同履行地)向芙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因为自己不懂法,被公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所蒙蔽,千里迢迢跑到四川绵阳申请仲裁,一行三人,往返路费、住宿费、伙食费、差旅补助费及律师费用等相关开支,达15000多元。  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壹拾伍万玖仟壹百壹拾伍元(159115元)。既合理又合法,必须由该公司给予我应得的补偿,否则,我会死不瞑目!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虽然是世界五百强的国营企业,也是全国重点扶持企业、技术创新试点企业和创新型企业,而我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小老百姓、贫穷的弱老妇人,但我寄希望于人民政府,寄希望于法律,相信天理和良心。  “四川长虹,还我公道”!  
:参考意见
&&&&你这个事情跑到四川省绵阳市去搞仲裁确实是“舍近求远”,你说你不懂法,但是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自己也请了律师,律师应该是知道管辖的相关规定。 &&&该案四川省绵阳市那边已受理,将来搞执行也会遇到很大的麻烦。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变更为四川快益点电器服务连锁有限公司,虽然公司变更了但是你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都没变,而且劳动关系一直没间断,因而工龄依法应该连续计算,经济补偿年限也应该相加。 &&&既然四川省绵阳市有关部门已受理该案,那只能根据仲裁结果情况再考虑下一步怎么维权。颜忠军,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省司法厅直属所)律师。执业证号:26。 擅长领域:婚姻纠纷、劳动争议、经济纠纷、法律顾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颜律师)电子邮箱: 单位地址:长沙市湘江大道208号欧陆经典大厦A座25楼
雾云山中2013:支持
过分无视法律的国企,忒无人情味的国企,令人心寒!!!望政府相关部门帮助这位令人同情的老人!!!
网友28:参考意见
&&&你这个事情跑到四川省绵阳市去搞仲裁确实是“舍近求远”,你说你不懂法,但是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自己也请了律师,律师应该是知道管辖的相关规定。 &&&该案四川省绵阳市那边已受理,将来搞执行也会遇到很大的麻烦。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变更为四川快益点电器服务连锁有限公司,虽然公司变更了但是你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都没变,而且劳动关系一直没间断,因而工龄依法应该连续计算,经济补偿年限也应该相加。 &&&既然四川省绵阳市有关部门已受理该案,那只能根据仲裁结果情况再考虑下一步怎么维权。 &&&
甜甜的杏儿:感谢
  非常感谢28网友的关心与指点,本人不懂法律的相关条文,所请的律师好像不怎么熟悉相关的法律,恐怕是找错了人。谢谢您啦!!!
公正456:遵守法律是企业的立足之本
遵守法律是企业的立足之本。耍赖只给企业抹黑。
公平358:敢问路在何方
有的公司不讲信用是常有的事,建议到长沙政府上访最有效。
同行的人:告诉你
你可以把自已家里的长虹电器当众烧了,就说是产品有问题,还把你烧伤了.我也是做长虹电器售后的.
公正456:遵守法律是企业的立根之本
遵守法律是企业的立根之本。由于对违法企也太宽松,所以企业敢乱扣职工的各种待遇,敢对产品乱以次充好。对这些事必须严惩。
同情心:请教四川长虹
&&&&&四川长虹的赵勇董事长在上任之初提出了“三个满意”的口号:员工满意,顾客满意,股东满意。&   经过不断的实践、诠释和丰富,现已经上升为长虹的宗旨。&“员工满意、顾客满意、股东满意”三位一体,是不可分割的。“只有感到受尊重、被关心,员工才会满意。只有员工满意了才能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只有长虹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顾客才会满意。只有顾客满意后用货币投票,企业才能有效益。只有企业有效益了,才能给股东提供回报。只有看到自己的投资得到应有的回报,股东才会满意。”&公司希望通过“三个满意”的贯彻实施,最终实现员工忠诚和顾客忠诚,达成与股东之间的双赢。&   员工满意是基石:公司全力满足员工各项合理要求,帮助员工实现个人职业规划、安家乐业;为员工做实事,给员工以实惠、舞台和未来,关注员工的身心健康与安全。 &&&四川长虹――你真正做到了吗?!
雪莲花123:一问四川长虹
郭大娘是否在你们公司打工十年,问问你们那些当过长沙销售公司售后的经理们,不就清楚了吗? 你们敢不敢站出来,说过公道话呀!?
黄一横:长虹这样的行为可耻
长虹怎么能这样对待工作十年的员工,令人心寒。
网友2020566:支持
当遇到不公平对待时,希望大家都能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个公道,支持
斑竹情:一评四川长虹的“时效说”
&&&&四川长虹“快益点”公司,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想一笔勾销申请人的合法劳动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申请人于2012年2月离开公司,7月份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时间还不到半年,符合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应为有效申请。 &&&&况且,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了侵害,“事实胜于雄辩。”即使时效超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同样可以申请给予合情合理的经济补偿。 &&&&请问四川长虹的法务部负责人,你们知道日本的“花岗暴动事件”吗?! &&&&在花岗暴动中得以幸存的中国人,除后来在审判战犯时作为证人的23名以外,均于1945年底返回了中国。审判结束后,为追究鹿岛建设公司的责任,给中国劳工讨还公道,让花岗起义名留青史,警示日本侵略者,以耿谆为首的幸存者及遗属们,为追究日本的战争罪行,至今仍在作出不懈的努力,并于1989年12月,以花岗事件受难者联谊会(筹备会)的名义向鹿岛建设公司发出公开信,要求他们:(1)正式道歉;(2)建立纪念馆;(3)向每人支付500万日元的赔偿金。 &&&请问“快益点”公司:日本人当年所发动的侵略战争,已经过去快六十年了,难道也可以说,超过时效,不能再要求他们给予“战争赔偿”了吗? &&&由此可见,该公司的“时效说”,简直是无稽之谈!!!
斑竹情:二评四川长虹的“证明说”
&&&&四川长虹“快益点”公司法务部的人员,以他们的营业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而申请人所说的“从2002年8月开始,进入四川长虹电器有限公司湖南长沙销售分公司售后部,一直从事管理和专业技术类工作。至2012年2月,前后工作了将近十年(9年零7个月)的时间”,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因而将其前面为该公司多年的服务时间一概予以否认。 &&&&当今世界,只要稍微懂得一点网络知识的人,随便上网一查,就可以知道,四川快益点电器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是一家地地道道的长虹子公司。 &&&&请看“百度百科”关于“四川快益点电器服务连锁有限公司”的文字介绍――公司简介:“四川快益点电器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是一家面向全国,主要从事家用电器产品技术服务的专业公司。公司注册成立于2007年11月,是由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起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公司总部设在四川省绵阳市绵兴东路35号,服务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地。”&“公司规模:2010年,目前已在全国建立了7个服务中心、43个分公司、56个自建维修服务中心、5000多家特约服务商,12000余个遍布市、县、镇、村的服务网点,20000多名服务工程师提供7×24小时的服务响应。” &&&&你们竟然说自己的公司“成立于2007年”,否定申请人“前后工作了将近十年(9年零7个月)的时间”,这岂不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吗?! &&&&难道“快益点”公司像孙悟空一样,没有自己的父亲和母亲,是从石缝中蹦出来的吗?人还是当年长虹电器雇佣的那批人,所从事的还是进行长虹电器售后服务的业务,难道因为新成立了一家子公司,就可以“金蝉脱壳”,彻底划清界线了吗? &&&&母债子还――天经地义。母亲手上雇佣了多年,如今到了儿子的手上,因为申请人拿不出“证明”,就可以彻底赖掉母亲(长虹公司)欠下的“旧账单”? &&&&由此可见――该公司所谓的“证明说”,实实在在地令人感到恶心,简直是混蛋逻辑!
我说我说说:我要说
你可以向长沙市委市人大书记妇娘等媒体反应啊
网友05:评论
这种事情要把法律的武器拿起来抗争到底
东方帝王:长虹的主管没人性
作为一个企业有这样对待为他工作十年的员工吗?把十年青春贡献于他,到年龄到退休时候一脚踢开,不闻不问,请问长虹主管是人能够做的事吗?一个好的企业的取得离不开员工的努力,对待一个员工也要象对待自己的子女亲人一样才能够求发展,看了郭女士的内容深表同情,也为有长虹这样对待员工的事深表愤慨,直接找长沙长虹主管解决,否则天天到他们办公场所上访公布实情,看他们怎么上班。
斑竹情:三评四川长虹的 “霸王条款”
&&&&四川长虹“快益点”公司――在他们“特制”的劳动合同书的第十一条“劳动争议处理”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自觉履行;一方或双方也可在规定的时效内向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快益点”的员工如果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向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也必须“向绵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员工在全国各地,你只要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要么忍气吞声,不了了之;要么必须千里迢迢,跑到四川绵阳来“仲裁”或“打官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此规定的意思,就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在自己上班所在地或者去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而四川长虹“快益点”公司,竟然明目张胆地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将此种“霸王条款”,写到他们拟定的劳动合同书中去! &&&&其真实目的――就是吓唬那些不懂法、不知法的普通员工,使得他们即使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了公司的侵害,也被“千里迢迢的路程、艰难的跋涉及昂贵的差旅费用与司法费用”所吓倒,因无力承受而不得不放弃――“自认倒霉”!!!
斑竹情:再评四川长虹的“时效说”
&&&&四川长虹“快益点”公司,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想一笔勾销申请人的合法劳动权益。该公司法务部人员所援引的法律条款是1995年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自日起施行)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实际上也只有六十日,变相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将劳动仲裁的申诉时效与法院诉讼的诉讼时效混淆等同的做法,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而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已经没有劳动仲裁申请期限的规定。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27条的规定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法第四章“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法自日起施行。” &&&&申请人于2012年2月离开公司,7月份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时间还不到半年,符合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应为有效申请。 &&&&而四川长虹“快益点”公司,将早已过时的法律条文,拿来混淆视听,试图以“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想一笔勾销申请人合法劳动权益的做法,视法律为儿戏,欺侮不懂法的老百姓,实属一种明目张胆的欺诈、蒙骗行为!!!
斑竹情:五评四川长虹的“劳务说”
&&&&四川长虹“快益点”公司法务部的员工,在仲裁答辩词中提出,“申请人退休后,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一种劳务关系,应该按劳务关系处理。” &&&&申请人与该公司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请看“百度百科名片”中的相关解释: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上述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已被视为劳动关系。& &&&&而已经办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关系现已明确确定为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 &&&&申请人原来是长沙一家国企的下岗工人,从2002年8月开始,进入四川长虹电器有限公司湖南长沙销售分公司售后部,一直从事管理和专业技术类工作。至2012年2月,前后工作了将近十年(9年零7个月)的时间。 &&&&她与四川长虹“快益点”公司,是一种明明白白的劳动关系,即使“至2012年2月劳动合同终止”,其劳动关系的性质并未因其退休离开公司,而有所改变。 &&&&该公司法务部的员工,在仲裁答辩词中提出的所谓理由,自以为懂法,实际上是故意曲解法律条文,欺负申请人罢了,的的确确是一种狡辩和欺诈平民百姓的行为!
斑竹请:六评四川长虹的“满意说”
四川长虹公司的赵勇董事长,在当年上任之初,曾经提出过“三个满意”的口号:“员工满意,顾客满意,股东满意。”&经过不断的实践、诠释和丰富,现在“已经上升为长虹的宗旨。”&   他认为:“员工满意、顾客满意、股东满意”三位一体,是不可分割的。“只有感到受尊重、被关心,员工才会满意。只有员工满意了才能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只有长虹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顾客才会满意。只有顾客满意后用货币投票,企业才能有效益。只有企业有效益了,才能给股东提供回报。只有看到自己的投资得到应有的回报,股东才会满意。”& 但从其子公司“快益点”公司法务部的人员,在处理“长虹电器有限公司湖南长沙销售分公司售后部老员工――郭杏元”申诉一事的表现和做法来看,明显是一种十分冷漠,而且没有同情、怜悯心的行径,与所谓的公司宗旨“三个满意”,完全是背道而驰! &&&&“前后工作了将近十年(9年零7个月)的时间”,因为“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岂能“将其前面为该公司多年的服务时间一概予以否认”?这种说法,是一个号称“世界五百强企业”能够做得出来的事情吗?!这根本不是“让员工满意”,而是“令员工心寒,离心离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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